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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信任和制度信任的辩证关系

2015-01-30李志昌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李四张三信任

李志昌

(中共楚雄州委党校,云南 楚雄 675000)

论道德信任和制度信任的辩证关系

李志昌

(中共楚雄州委党校,云南 楚雄 675000)

在社会生活中,规范和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有两种力量,即道德力量和制度力量。要对人的社会行为进行正确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就应把道德力量和制度力量统一起来。虽然道德和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抑恶扬善,但它们发挥作用的运行机制和行为方式不同,从而所产生的作用强度和效果也就不同。

道德;制度;道德信任;制度信任

道德是重要的,制度也是重要的,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治国理政方略中,我党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在党的建设中,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坚持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有机统一。道德和制度的重要性,对大多数人来说,还只是一种经验性的认识。它的深层次逻辑还需要深入分析研究,本文重点分析制度信任的逻辑。

一、道德自律和制度约束的人性假设分析

(一)道德和制度的作用是互补的

1.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的基本依据。在社会生活中,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有两种力量,即道德力量和制度力量。要对人的行为进行正确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就应把道德力量和制度力量统一起来。道德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道德是不行的;同样,制度也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制度也是不行的。道德的作用和制度的作用是互补的。道德有它的作用,但是,也有道德无法起作用的方面。制度有它的作用,同样制度也有无法起作用的方面。道德不能起的作用,由制度来发挥;制度不能起的作用,由道德来发挥。道德和制度还是相互保证、相互支持的。以制度为基础,道德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使违反道德的行为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样,以道德为基础,可以减少执行制度的阻力,降低制度实施的成本,制度才能充分有效发挥作用。

2.要把道德建设和制度建设统一起来,互为基础、相互保证、相互支持。不论道德,还是制度,其目的和作用都是“抑恶扬善”,但它们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作用的强度也不同。道德是一种软力量,而制度是一种硬力量。一个人违反道德,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在人际关系中会受到排斥,要承受精神或心理的压力,但一般不会发生物质利益上的实际损失,因此,他在以后还会发生不道德的行为。一个人违反制度,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不仅要承受精神或心理上的压力,还会发生利益上的损失,严重违反制度的行为还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因此,他在以后发生违反制度的行为可能性就会降低。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看到,道德和制度对不良行为的惩戒作用是不同的,后者的作用要比前者的作用大。要形成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使社会活动顺利有效进行,不仅要加强道德建设,更要加强制度建设。从现实来看,道德建设状况和制度建设状况如何?客观地看,都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在道德建设方面:主要问题是理论和现实、认识和实践脱节。理论和舆论宣传上是重视的,但这种重视对人们实际行为的影响作用不大,无德行为、败德行为还是常常发生,社会道德状况改善缓慢,有些方面甚至后退或滑坡。第二,从制度建设来看:理论上也是重视的,但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制度,长期没有得到改进;一些新制定的制度,理论上不科学,设计上不严密,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有些制度甚至产生副作用。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的意义、原则要求讲得多,但规则不具体、程序不严密,难以产生实际效果。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要把道德建设和制度建设统一起来,实现道德和制度互为基础、相互保证、相互支持。就制度建设来说,要深入研究制度的科学理论基础,把握制度的深层次逻辑,才能设计和制定出科学、严密、有效的制度。

(二)道德信任和制度信任的人性基础

我们把道德的重要性称为“道德信任”,把制度的重要性称为“制度信任”。这两种信任,都是以一定的人性假设为基础的。

什么是“假设”?假设是提出事物发生的条件和结果之间的一种可能性联系,而可能性是一种不确定性,就是说,所假设的事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发生或者不发生,要看具体条件。条件本身也是有不确定性的,条件具备了,所假设的事情就发生了;条件不具备,所假设的事情就不会发生。关于人性的假设也是这样,它是对人性的一种可能性的看法。人性假设是道德分析和制度分析的理论前提,但要注意,这种分析是一种可能性推测,而不是实然性的描述。

1.不论“性善论”,还是“性恶论”,都是绝对的、片面的,不符合人性的真实特征。人性不是天生所具有的,“善”还是“恶”,都是在后天的社会生活中所形成、所表现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性不是绝对善,也不是绝对恶,而是善恶并存,既有善的表现,也会有恶的表现。由于受具体情况、不同环境的影响,一个人既会有好的行为表现,也会有不好的行为表现。因此,恰当的、合理的人性论,应该是“善恶并存”,既可能有善的一面,也可能有恶的一面,就是说,人性是不确定的。既而不是绝对好或绝对坏。

2.人性的不确定性,为“道德自律”和“制度约束”两种主张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道德规范和制度规范的设计提供了逻辑前提。道德自律的出发点是信任人性中善的一面,就是“从好的方面来看人”,相信人们能够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制度约束的出发点是对人性的不信任,它强调的是用强制方式约束人的行为,从而抑制人性中恶的一面。对于人性特征,要坚持辨证的态度,把“信任”和“不信任”两种态度辨证结合起来,设置不同的行为控制和调节机制,才能有效规范、约束和激励人的社会行为。

二、“信任”的逻辑分析

(一)对“信任”的描述定义

人们经常讲“信任”这个概念。那什么是“信任”?给“信任”下定义,会产生循环定义的情况,比如,“信任就是相信什么”,那么,什么是“相信”?“相信就是信任什么”,其结果,就是“信任就是信任”,这是同语反复,等于什么都没说。关于“信任”,有一种定义是“相信并敢于托付”,这里面也包含着循环定义的意思。基本概念的定义往往会产生这种情况,所以,在科学研究中,比如逻辑学中,就规定一些不需要定义的基本概念,“A就是就A”,“X就是X”,不需要用其他概念来定义。在几何学中,“点、线、面”这些基本概念就没有定义,而是直接使用这些概念。对一些基本概念,也可以用描述的方法来说明,或者描述概念的内涵,或者描述概念的外延,这样,人们容易理解。关于“信任”,可以用描述的方法来解释。“信任”的内涵包含以下3个要点。

1.信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心理关系。信任是有对象的,有对象就产生关系,而且对象是人。比如说“张三信任”,这就没有意义,因为没有对象。说“张三信任李四”,就有意义了,因为有了对象,就形成了张三和李四之间的一种关系。信任的对象可以是个人、群体或组织,比如“张三信任李四”,“李四信任某某公司”,“群众信任政府”,“人民信任党”,等等。信任可能是一种单向关系,比如张三信任李四,但李四不信任张三;也可能是一种双向关系,张三信任李四,李四也信任张三。这样的信任关系,在生活中都是存在的。

2.信任是一个人对其他人的品质和行为的肯定性认知判断。人的品质包括道德品质和能力品质。从道德品质来说:“张三信任李四”,就是张三相信李四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不会做坏事情,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李四不会伤害张三,不会给张三造成损失。从能力品质来说:“张三信任李四”,就是张三相信李四有某种能力,能顺利完成某项任务。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首先表现为一种心理关系,但最核心的是利益关系,就是认为相互之间不会伤害,不会造成利益上的损失。这是社会生活中“信任”的实质。

3.信任是人的一种心理预期。信任是指向人的未来行为和未发生的事情。已经发生的行为和事情,不论好还是坏,已经是事实,只能承认,作出评价,谈不上信任或不信任。“张三信任李四”,是张三对李四未来行为的一种预期。当然,这种心理预期不是没有依据的,是根据人们的道德品质和能力品质,以及以往的行为表现,已经发生的事情,是通过经验而形成的。

同“信任”相反的是“不信任”。描述了“信任”的含义,也就可以相应地描述“不信任”的含义:第一,“不信任”也是人们之间的一种心理关系;第二,“不信任”是一个人对其他人的品质和行为的否定性认知判断;第三,“不信任”也是人的一种心理预期。

(二)“信任”和“不信任”影响人的行为倾向

在社会生活中,“信任”或“不信任”, 会使人产生不同的行为倾向。

1.信任能够产生合作,降低交往费用、减少活动成本,提高共同活动的效率。如果人们信任一个人,就会产生两种行为倾向。第一,愿意同他交往和合作,因为相信他不会欺骗自己、伤害自己,不会给自己造成损失。第二,对他的行为不监视、不控制、不干预。因为相信他能够自我约束,不会做坏事,不会发生不良行为,对他很放心。这两点概括起来,就是“相信并敢于托付”。

2.“不信任”不利于人们之间的交往和合作,必然增加交往成本,影响活动效率。如果人们不信任一个人,也会产生两种行为倾向。第一,不愿意同他交往和合作。因为认为他会欺骗自己、伤害自己,会给自己造成损失。这是人的本性使然。第二,在不得不同他交往和合作时,对他不放心,要对他的行为进行监视、控制和干预。

3.要尽量增进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减少人们之间的不信任。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既存在信任,也存在不信任,这是客观事实。人们之间绝对信任或者能绝对不信任,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相互信任是人们之间合作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社会活动才能顺利有效地进行。但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之间是存在不信任的,你不信任别人,别人也会不信任你。这就产生一个困惑,在相互不信任的情况下,难道就不交往、不合作?不行。在社会活动中,人们经常面临一个难题,即“不信任还必须合作”,这个难题也叫做“不信任悖论”。如果人们之间存在不信任就不合作,那么,很多社会活动是无法进行的。

4.要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和调节,就应把道德信任和制度信任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主要靠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就是说,我们要相信道德的作用,这叫做道德信任。解决“不信任还必须合作”的难题,要靠制度的作用,同样,我们也要相信制度的作用,这就是制度信任。

三、道德信任和制度信任的逻辑机制

(一)道德信任的逻辑机制

关于道德信任通俗的说法,就是“把人往好处想”,其实质,就是对人的良好道德素质的相信和对人的良好行为的期待。道德信任的出发点是“信任”,相信人的道德自律作用。道德信任的逻辑机制是一个条件命题:如果信任某人,那么,我们就会愿意同他交往合作,并且相信他的行为,不会采取过多的措施去监视和控制他的行为。这个机制会产生什么结果呢?在有些情况下,或者说在很多情况下,会产生与我们的期待一致的结果,他的行为是良好的,没有发生不良行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好的。然而,人性具有两面性,任何人具都有机会主义倾向。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行为,不仅受道德因素的影响,还受各种具体情况(即“机会”)的影响。在某些情况(机会)下,人们会产生良好的行为,而在另一些情况(机会)下,也会产生不良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信任一个人,而他却会发生不良行为,做出与我们的期待不一致的事情,让我们很失望,这种现象是经常出现的。可见,道德信任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既可能产生与我们期待一致的结果,也可能产生与我们期待不一致的结果。道德信任只看到人性“善”的一面,而忽视了人性中还存在“恶”的一面。因此,我们应重视道德教育,强化人们的道德自律,同时,也应看到道德自律的作用是有限的。人性是双重的,既有值得我们信任的一面,也有不能信任的一面。对于人性中“不信任”一面的问题,仅仅靠道德自律是解决不了的,那靠什么来解决?靠制度来解决。

(二)制度信任的逻辑机制

制度信任的实质,就是相信制度对人的行为具有控制和调节作用,并期待这种作用使人们产生良好行为。制度信任的出发点是“不信任”,而落脚点是要达到对人的现实行为的信任。这是制度信任的奇怪特点。为什么说“奇怪”?出发点是“不信任”,目的却是要达到“信任”,似乎包含矛盾,这就是制度的逻辑。可以说,制度是对人性不信任的产物,产生于人性中“不好的方面”。如果对人性绝对信任,相信人性中只有“好的方面”,没有“不好的方面”,那就不需要制度。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人们是在相互不信任的状态下进行合作的。在这种状况下,如何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互相伤害,促使产生对大家都有利的结果?这就要靠制度的作用。制度的一个基本功能是提高人们的行为预期,在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中,人们明确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做了该做的事情后果是什么,做了不该做的事情后果又是什么。这些都可以事先预期,因此,使得人们能够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

制度逻辑就是这样“奇怪”。从前提看:人们之间存在不信任,所以,要用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结果看:人们都遵循制度,人们的实际行为是值得信任的,所产生的结果对大家都是有利的。虽然人们之间存在道德不信任,但只要建立严格合理的制度,在共同活动中遵循共同规则,违反规则的行为能得到及时有效纠正,人们就会产生对制度的信任。就此,邓小平有过深刻的论述:“制度好,可以使好人充分做好事,坏人干不了坏事。制度不好,好人做不了好事,坏人却尽干坏事。”就是说,在一个好的制度环境中,不管好人还是坏人,只要严格遵循制度,他们的行为都是好的。好的制度给愿意做好事的人提供条件,给试图做坏事的人设置障碍,并且安排了纠错机制,及时纠正不良行为。如果对制度的信任越强,就会增进人们之间的行为信任。在这里,制度信任是前提,对人们实际行为的信任是结果。当然,制度信任的结果也不是绝对的,就是说,总会发生违反制度的不良行为。但是,这样的行为不会普遍发生,而且发生了也会得到纠正。

四、“诚信问题”的道德和制度分析

(一)“诚信问题”产生的原因

当前社会生活中“诚信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道德原因,也有制度原因。诚信问题,不仅要从道德角度分析,还要从制度角度分析。不讲道德、不讲诚信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社会生活中存在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突出问题,要求把诚信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和信用制度,着力解决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失信、欺诈行为的惩戒力度。从这里我们看到,中央强调的是要用制度解决诚信问题。

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这只是字面上的解释。诚信是指人们在相互交往的关系中,遵守道德原则和共同的行为规则(如制度、契约、合同、协议等),相互不欺骗、不伤害。这里说的“伤害”,既包括利益上的伤害,也包括精神、感情上的伤害。如果在人们的相互交往关系中,出现欺骗、伤害的行为,就是“不诚信”。

(二)解决“不诚信”问题的途径

“不诚信”问题,从深层次上分析,产生于普遍的道德不信任和制度不信任。

1.普遍的道德失范现象,会使人们产生强烈的道德不信任。对别人道德不信任的人,自身也会产生不道德的行为。本来一个道德素质好的人,开始的时候,他的道德自律很强,不会出现不良行为。但是,当他经历很多不合理不公正的事情,反复受到伤害之后,看到太多的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现象,他会产生对别人的道德不信任。如果这种不信任很强烈,得不到缓解和消除,也会刺激他产生不道德、不诚信的行为,也会发生对别人欺骗甚至伤害的行为。就是说,道德不信任得不到消除,反而会产生更严重的道德失范问题,这是当前道德失范、诚信缺失问题恶性循环的一个重要原因。

2.制度不科学、不健全、不完善,会使人们产生制度不信任。在这样的环境中,人们看到,遵循制度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好处,有时候还会带来损失,“老实人吃亏”就是这种现象;而那些违反制度的人,不仅没有受到惩罚,反而会得到一些好处。时间长了,这样的事情反复发生,人们就会产生制度不信任。本来一个人的制度意识很好,但这样的事情经历多了、看得多了,就会产生强烈的制度不信任。这种制度不信任,也会刺激他产生违反制度的行为。

总之,“不诚信”现象已经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它既是道德问题,也是制度问题。道德失范会产生不诚信问题,制度缺失也会产生不诚信问题。如果这两者都缺失,不诚信问题就会更严重。而且,道德问题和制度问题是相互联系的。制度缺失会引起普遍的道德问题,道德不良也会使制度难以发挥作用。解决不诚信问题,既要靠道德教化,也要靠制度约束,相比较而言,当前制度约束的作用显得更重要、更迫切。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和制度约束的作用,就是要在社会上,在人们之间建立和形成普遍的道德信任和制度信任。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维纳.行为、目的和目的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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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建文

B822.1

A

1671-2994(2015)03-0121-04

2015-04-16

李志昌(1957-),男,云南云龙人,中共楚雄州委党校副校长,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制度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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