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未成年人就业行为的二元悖论:强制与自愿
2015-01-29■黄闯
■ 黄 闯
(南阳师范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南阳 473061)
城镇化进程中未成年人就业行为的二元悖论:强制与自愿
■ 黄 闯
(南阳师范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南阳 473061)
世界各国均明令禁止未成年人就业,我国也严禁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但在城镇化发展进程中,我国未成年就业者的就业行为具有明显的主体自愿性,形成了国家的强制性禁止和主体自愿性之间的二元悖论。未成年人就业过程中主体自愿性的形成与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用工荒的常态化、部分农村地区的贫困落后、教育实现社会流动的功能弱化以及打工文化的强势渗透等因素相关。未成年人就业过程中主体自愿性问题的化解,需要国家在严格执行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减少对普通劳动者的需求性依赖;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扶贫力度;均衡城乡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实现纵向社会流动的功能。
城镇化进程 未成年人就业 强制性禁止 主体自愿性
未成年人就业是文明社会的非正常现象,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不利于国家的人力资源储备,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公正与和谐。世界各国均明令禁止未成年人就业。我国法律也明令禁止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和《义务教育法》等专门法律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行政法规为主干,以《刑法》为补充的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体系[1]。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也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仅如此,我国对雇佣未成年人就业的用工单位也实行严格的经济、行政、法律处罚。《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虽然世界各国在未成年人就业层面,均有着严格的禁止性法律规定,但是未成年人就业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仍广泛存在。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全球预估与趋势2010-2012:反童工进展》显示,2012年仍有1.68亿名童工遍布于全球各地,占全球儿童人口总量的11%。其中半数童工在危及健康、安全和道德发展的环境中劳作[2]。 当前我国并没有关于未成年人就业行为的权威统计数据,但从我国主流媒体的公开报道中能够发现,未成年人就业现象在我国并不鲜见,如陕西黑煤窑童工事件、新疆智障童工事件、深圳童工事件以及中职学生暑期工等各种形式的未成年就业事件,这显示出未成年人的就业现象在我国仍然普通存在。
一、未成年人就业行为的主体自愿性
国家的法律法规只有得到实施对象的认同与配合才能得以有效实施,如果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象不认同或排斥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将会严重弱化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因此,国家强制性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法律的有效实施,必须考虑未成年就业者在就业过程中的主体性态度。毕竟,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强制性禁止未成年人就业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国家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用工单位非法的用工行为,如果用工单位和未成年就业者不积极配合,不仅加大了执法难度,也难以有效地杜绝用工单位的非法用工行为。
当前我国执法部门面临的问题是,未成年人就业过程中有着明显的主体自愿性。第一,大多数未成年就业者都是积极主动的就业者,他们在就业过程中往往是主动寻求就业,而不是传统意义上通过强迫、威胁、诱骗等方式而被动成为未成年就业者。第二,未成年就业者本身对现在的就业状态比较满足,不愿意失去现有工作岗位。第三,针对执法部门对用工单位用工行为的执法监督检查,未成年就业者不积极配合。他们通过各种方式主动规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即使是被执法部门发现后解救遣送回家的未成年人就业者,仍然寻找机会再次主动进城成为未成年就业者。
根据国家的强制性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法律规定,不论是未成年人的就业行为,还是用工单位使用未成年人就业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就未成年人自身而言,未成年人在就业过程中又有着明显的主体自愿性,有着强烈的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愿望。未成年人就业过程中的主体自愿性与国家强制性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之间出现了明显的悖论。这不仅与我们传统上对未成年人被动、强迫式就业的形象认知形成了鲜明对比,而且与国家强制性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之间产生了明显的矛盾与冲突。解决好这一矛盾,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未成年就业者就业过程中主体自愿性形成的原因。
二、未成年人就业行为主体自愿性形成的原因
1.用工荒的常态化是未成年人就业行为主体自愿性形成的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是建立在源源不断的农村廉价劳动力的基础之上的。但在当前人口红利已经消失,廉价劳动力成为稀缺资源,用工荒逐步显现且将成为常态化的背景下,用工单位不仅用工紧张,而且用工成本持续上涨。在劳动力充裕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选择廉价的成年劳动力以降低生产成本,但在成年劳动力不足、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的共同作用下,用工单位的理性选择是:要么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要么减少劳动力的使用数量。但是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停滞不前,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劳动密集型企业大规模存在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为了降低因劳动力不足和劳动力成本上升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往往选择未成年人就业者以缓解常态化的用工荒和劳动力成本上涨的压力。毕竟,相对于成年劳动者,未成年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无需缴纳法律规定必须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不仅能够缓解用工单位的用工荒,而且还能够降低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特别是在政府部门对非法用工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用工单位违法成本较低的情况下,使用未成年就业者对用工单位有着足够的吸引力。因此,未成年就业者主体自愿性的形成,与用工荒常态化背景下用工单位对廉价劳动力的迫切需求密切相关,或者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廉价劳动力的依赖性需求导致了未成年就业者的大量供给,用工荒的常态化是未成年就业者主体自愿性形成的前提。
2.农村的经济社会贫困是部分未成年人主体自愿性形成的主要推动力
贫困是部分落后地区未成年人提前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的主要推动力,正是由于经济的贫困才使得部分地区的未成年人提前进入劳动力市场,以缓解个人或家庭的经济负担。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尽管我国农村社会脱贫的速度不断加快,但是与城市相比,农村经济发展仍然比较落后,城乡二元社会的差距依然明显,农村社会仍然存在大量贫困群体。按照我国扶贫标准,到2013年底还有8 24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国有12万多个贫困村,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3]。部分地区的贫困落后使得农村未成年人选择就业,借此改变个人和家庭当前的贫困状态。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童工的调查报告,家庭贫困是产生童工现象的主要原因,而且该省98%以上的童工来自于外省贫困地区[4]。在深圳童工事件中,这些被解救遣返的孩子表示“喜欢打工地,因为有肉吃”、“外出打工再苦也比在家乡受穷强”[5],实际上凸显的也正是未成年人个体家庭的贫穷。所以,当面临地方政府部门强制性解救遣返时,这些未成年就业者不仅不予配合,而且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执法部门的解救遣返。也许有人认为这些未成年就业者的行为过于短视,但从未成年就业者本身来看,这不仅不是一种短视的非理性行为,相反,这是他们在个人利益(现在以未成年身份打工就业的生活与被遣返回家后的在家生活)得失比较基础上的一种相对理性行为。尽管未成年就业者一般从事的都是苦、累、脏、差的工作,就业环境差,工资收入较低,但比起就业前的生活环境还是要好得多。家庭的经济贫困成为部分未成年人就业行为主体自愿性形成的主要推动力。
3.教育实现纵向社会流动功能的弱化是未成年人就业行为主体自愿性形成的关键
教育一直以来是农村孩子实现纵向社会流动,改变人生命运的主要手段。因此,在相对落后封闭的传统乡村社会,人们一直坚信教育在改变个人命运中的重大决定性作用,而教育在个人纵向社会流动中也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读书改变命运”成为大多数农村学子的人生信条。然而当下,教育实现纵向社会流动的功能弱化,寒门难出贵子,教育改变命运的机会逐步减少,读书人的无助无力感不断增强。特别是在城乡二元体制依然存在、社会结构固化和大学生就业难的共同作用下,农村学子通过教育实现纵向社会流动的机会将会进一步减少。教育实现纵向社会流动功能弱化的直接后果就是农村社会的理性务实,“读书无用论”的思想不断蔓延,农村学生辍学率居高不下。相关研究发现,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初中辍学率较高,有的地区甚至超过10%[6]。转型期中国重大教育政策案例调查数据显示,在被调查地区,农村初中学生辍学率最高达到了74.37%,平均约为43%[7]。数量庞大的未成年辍学者成为劳动力供给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未成年人就业市场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储备,辍学成了未成年人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的重要一环。实际上未成年就业者的规模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辍学率高度相关,如果没有大量义务教育阶段的辍学者,劳动力市场就无法产生大量的未成年就业者。未成年就业者主体自愿性形成的关键就在人于教育实现纵向社会流动功能的弱化。
4.打工文化的强势渗透是未成年就业行为主体自愿性形成的媒介
我国传统乡村社会也存在大量未成年辍学者,但传统社会中的辍学者仍然居留在乡村社会,并没有成为城市社会的未成年就业者,这就意味着未成年辍学者并不必然会成为未成年就业者。连接未成年辍学者与未成年就业者的中间机制则是城市化快速发展背景下打工文化的强势渗透。打工文化的强势渗透使得未成年辍学者辍学后的必然选择,就是进城打工,成为未成年就业者。正如费孝通所说,“在任何处境中,个人可能采取的行为很多,但是他所属的团体却准备下一套是非的标准,价值的观念,限制了个人行为上的选择。大体上说,人类行为是被团体文化所决定的”[8]。当前农村社会的重要文化要素就是打工文化,打工文化对农村社会的强势渗透成了未成年就业者就业行为主体自愿性形成的媒介。
一方面,部分未成年辍学者辍学的原因就在于对进城打工生活的美好想象。辍学者父母的打工生活或其他从农村进入城市打工者的打工生活给予农村辍学者以无限丰富的想象空间,强化了其对城市打工生活的渴望。即使是由于其他原因辍学的未成年学生,在缺乏父母陪伴和同龄玩伴陪同的情况下,也会无所事事、空虚寂寞,最佳选择同样是追随父母或他人外出打工。另一方面,未成年辍学者的父母希望子女辍学后能够进城打工。未成年辍学者辍学后,如果任由其留在家乡,则有可能无所事事、难以管束,而且非常容易产生网瘾或成为街头混混,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相比而言,如果辍学的未成年人提前进城打工,在某种程度上不仅能够得到用工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的有效约束,而且对于提升其未来的工作经验、增加社会见识、社会阅历也会有一定的作用。不论是从未成年人个人,还是从未成年人父母的角度来看,辍学以后的最好选择就是外出进城打工成为未成年就业者。
三、化解未成年人就业行为主体自愿性问题的对策
当前我国未成年就业者的就业行为有着明显的主体自愿性,但这种主体自愿性并不代表着未成年人就业行为本身的合理合法性,也并不意味着国家强制性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法律规定的非正当性。实际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论是身体还是心智都还没有达到承担社会劳动的要求,国家法律强制性禁止未成年人就业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此外,当前未成年人就业者主体自愿性的显现也并不是一种完全自主自由的自愿,自愿中隐藏着非自愿的无奈和无助。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当前未成年人就业过程中的主体自愿性,是在人口红利消失、用工单位用工荒的常态化、教育实现纵向社会流动的功能弱化以及打工文化的强势渗透等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因此,要消除未成年人就业过程中的主体自愿性,必须在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对策。
1.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禁止未成年人就业行为的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就业不利于保障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不利于提高其就业技能水平和市民化能力,也不利于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禁止未成年人就业行为的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对用工单位的非法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常态化,一旦发现用工单位非法使用未成年就业者,必须严惩,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用工单位不敢使用未成年就业者。
2.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减少用工单位对低端劳动者的依赖性需求
从劳动力市场供需均衡的角度来看,没有用工单位对未成年打工者的需求,就不会产生未成年打工者的有效供给。正是由于人口红利消失、用工荒的常态化才使得用工单位对未成年人就业者有着一定的需求。从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中可见,未成年人就业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包装、加工、玩具、电子等几乎不需要任何技术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而劳动密集型行业最容易产生对普通劳动者的依赖性需求,特别是在用工荒的社会大环境下,劳动密集型行业对未成年就业者的依赖性需求更加明显。正是由于劳动力市场上有着对未成年打工者的依赖性需求,才产生了未成年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供给。因此,要解决未成年人自愿性就业问题,就需要从劳动力需求角度入手,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由此推动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这不仅可以减少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总量的需求,还可以减少人口红利消失背景下用工荒常态化对用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并且能够弱化用工单位对一线普通劳动者的依赖性需求,以避免用工单位使用未成年就业者。
3.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对农村社会落后地区的扶贫力度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未成年就业者就业过程中主体自愿性的形成与部分地区未成年就业者家庭的贫困落后密切相关。因此,要从根本上消除未成年就业者,就需要下大力气消除贫穷,否则即使不存在工业领域显性的未成年就业者,也可能会出现农业领域或家庭范围内的隐性未成年就业者。改变部分地区农村家庭贫穷是减少自愿性未成年就业者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消灭农村家庭社会的经济贫困,就需要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对农村措施落后地区的扶贫力度,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儿童福利等各种类型社会保障制度,扩大保障的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应用社会保障的力量防止儿童因贫困而沦为就业者,特别是在贫穷暂时无法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建立完善的底线式社会保障是减少自愿性未成年就业者的重要措施。
4.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给予农村学子更多的通过教育实现社会流动的机会
在打工文化的影响下,未成年辍学者是未成年就业市场中最主要的潜在劳动力供给者,义务教育阶段非贫困的主动性辍学才是未成年就业者主体自愿性形成的关键性因素。因此,未成年就业者就业过程中主体自愿性问题的化解,还需要减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主动辍学率,特别是要弱化打工文化对未成年人主动性辍学的负面影响。而减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主动辍学率,就需要重塑农村社会的教育观念,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加大对贫困落后地区的专项支持。
首先,要重塑农村社会的教育观念。虽然在教育大众化时代,教育实现纵向社会流动的功能弱化,但这并不意味着“读书无用论”思想在农村社会的蔓延就成为一种理所当然。实际上,当前农村社会的不断开放,农村社会青年有了更多的机会(比如打工)实现纵向社会流动,让部分农村学子有了更多的建立在比较基础之上的对教育无助无力感的错误认知。但是从总体而论,教育仍然是农村孩子实现社会流动的重要手段,不能因为其他实现纵向社会流动的机会,而否定教育在实现纵向社会流动中的功能。其次,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农村师资力量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在农村教师的工资水平、职称评定以及对农村学子的定向招生计划等层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知识的无力无助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的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于农村教育难以给予受教育者稳定的社会预期。只有当教育改变命运成为一种现实,才能给予农村孩子更加强大的学习动力,减少主动性的未成年辍学者。随着国家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村教育质量持续提高,农村孩子入读重点高校的比例持续上升,教育实现纵向社会流动的预期稳定性增长,农村社会主动性的辍学者必然会大幅度减少。再次,应健全劳动力就业市场,努力减少就业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进一步弱化权力、关系等各种非能力因素对劳动者就业的影响。与城市孩子相比,农村孩子在就业市场上缺乏足够的社会资本,而公平公正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对于实现农村学子的稳定就业至关重要。最后,要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在不能完全杜绝农村儿童辍学的情况下,需要国家加大对农村辍学儿童的职业教育培训,提升辍学儿童未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四、结 论
未成年就业者就业过程中的行为主体自愿性与国家强制性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法律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与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禁止用工单位使用未成年人就业的法律是不合理、非正当的,也不意味着用工单位使用未成年人就业的行为是道德的、合法的。未成年人就业是文明社会之殇,是一种非正常的社会现象。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强制性禁止未成年人就业,是地方政府和用工单位必须严格坚守的一条底线。但是要化解未成年人就业过程中的主体自愿性问题,仅仅依靠国家强制性禁止的法律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系统地改变未成年人就业过程中主体自愿性形成的深层次原因。由于未成年人就业行为主体自愿性的形成与人口红利消失背景下用工荒的常态化、城乡二元经济社会体制下部分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贫困落后、社会结构固化背景下教育实现纵向社会流动的功能弱化以及城市化背景下打工文化的强势渗透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未成年人就业过程中主体自愿性问题的有效解决,还需要国家在严格执行强制性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减少用工单位对普通劳动者的依赖性需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大对农村落后地区的扶贫力度,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逐步改变部分农村地区贫困落后的局面;均衡城乡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重构社会流动机制,给予农村学子更多通过教育实现纵向社会流动的机会。
[1]宋 玥:《我国禁止童工的立法及其完善——从国际劳工标准的角度》,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2]杨 薇 胡慧娟等:《拯救童工,全球在行动》,载《上海教育》,2014年第35期。
[3]《中国贫困状况依然严峻,仍有8 249万农村贫困人口》,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215/c70731-26210543.html
[4]冯建华:《“童工问题”警醒中国社会》,http://www.china.com.cn/book/txt/2007-07/19/content_8548610_2.htm
[5]晴 川:《杜绝童工先要家长“脱心贫”》,载《工人日报》,2014年3月29日。
[6]殷 泓:《义务教育之困如何解》,载《光明日报》,2013年12月27日。
[7]课题组:《缩小差距——中国教育政策的重大命题》,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8]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乡土重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39页。
( 责任编辑:王建敏)
2015-07-01
黄 闯,南阳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硕士,主要研究青少年发展、社会保障。
本文系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项目(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自媒体时代高校思政教育路径创新研究”(课题编号:14JDSZ2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