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功能视角下的商会参与
——发挥民间商会参与社会治理作用研究
2015-01-29冯颖红
冯颖红
(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400)
社区功能视角下的商会参与
——发挥民间商会参与社会治理作用研究
冯颖红
(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400)
本研究从社区功能的视角定位商会的地位与作用,研究商会作为特殊的社区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发挥以及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商会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以丰富基层社会治理方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商会;社区;社会参与;社会治理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商会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形式,其组织规模逐步扩大,层次不断提高,社会功能和作用也日趋突出。民间商会正以社区参与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和治理,在促进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把商会纳入社区研究范畴的依据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把商会纳入社区研究范畴,定位为社区的一种形式,具有充足的依据。
第一,民间商会从本质上讲就是社区的一种形式。
最早提出社区一词的德国社会学家 F·滕尼斯在1887年出版的《社区和社会》(又译《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一书中认为:社区是指“由具有共同的习俗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的社会团体或共同体”。由于英文 community一词含有公社、团体、社会、公众,以及共同体、共同性等多种含义,因此,有的社会学者有时又在团体或非地域共同体这种意义上使用社区一词。中文的“社区”是一个舶来词,是费孝通先生在 20世纪 30年代初从英文 community中翻译过来的。“社”表示群的意思,或者叫群体,“区”表明一个位置,具有地理上的意义。显然,居住在一定区域的一定人群,是社区构成的两大基本要素。
可见,中西方对社区研究的方法是有区别的。在滕尼斯那里,凡是由具有共同的习俗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共同体包括社团组织,不管有没有“居住在一定的共同区域”,都可以被看成是社区的一种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商人依法组建的、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也体现了社区精神。
第二,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原有社区的区域概念发生了变化,商会的社区特征日渐突出。
中西方关于社区研究的理论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差异,关键是在于各自的研究理论赖以建立的社会结构不同。费孝通之所以把社区研究定位在一定居住区域的人群,这显然是与我国当时的社会结构有密切相关。中国的基层社区,特别是农村社区包含了亲属团体、独特的产权结构、传统的等级制度以及独特的政治权力结构,这些都对中国的社区运行和社区发展,特别是地方社区运行产生影响。
经过将近百年嬗变,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当初“社区”研究理论赖以建立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流动性增强,原来生活在“一定区域”(包括一定单位)里的人群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从农村向城镇迁移。他们从这一区走到那一区,并随着行业、兴趣的变化结成了不同的共同体。他们甚至超越了各自居住的区域、组成了跨区域的社会共同体——新生的社会组织。过去局限于某一区域的人群联系向基于业缘、地缘甚至是相同兴趣的人群联系发展,社区精神和社区特征在新兴的社会组织中得到了体现。商会由一群同行的企业家或者同乡企业家组成,这些企业家相对集中在某个城市区域,一般商会都冠有地域限制,如江门某某商会、惠州某某商会等,会员有某方面共同的文化背景,对商会有归属感和认同感;各个商会都通过一定的形式或者纽带,如对会员的相关知识的培训、企业互助、助学济困活动等进行相互联系;商会有严格的章程和制度、规范要求会员遵守等。这些特征在异地商会中表现得更加突出,如来大陆投资创业的台湾商人成立的台商企业协会就是这样一种社区形式。在这个社区中,台商不但在大陆办工厂、企业,而且开办台商子弟学校、台商医院等;台商既有固定集中居住在某一街道或者某一乡村,也有分散居住在不同的街道或者行政区域,但这并没有消解台商企业协会的社区功能发挥。
第三,中国社会建设赋予了商会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公共事务的日趋多样化与复杂化使得完全由政府来承担公共服务的传统理念变得越来越不现实。民间商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细胞,是“自我”管理型组织的代表,具有经济性、地缘性、业缘性、商缘性等特征,在社会建设中无疑能够承担着大量的社会治理职能。把商会纳入社区研究的视野中,使其成为社区研究的重要对象范畴,以社区研究的理论和方法分析研究商会组织,必将给当前社会治理开辟新天地,丰富治理内涵,拓展治理外延,创新治理模式,提升治理水平。
二、商会在参与社会治理中所承载的社区功能
在我国,民间商会主要包括行业商会(同业公会)、异地商会和地域性综合商会等类型,工商联系统的商会组织与由政府职能转变而形成的行业协会以及由中国贸促会组建的国际商会等中介类经济组织,它们共同构筑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会体系。随着民间商会越来越成为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一种主体,承担越来越重要的公共管理责任,政府与商会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相互依赖越来越深入,商会在规范自律、反映诉求和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治理功能,有效地扮演着政府、企业与个人之间“沟通器”和“粘合剂”,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共管理方式的创新。
第一,参与社会管理,减少管理成本。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商会不可能像其他社区组织那样承担着管理全部的社会生活事务,但是民间商会作为一种经济性的社区组织形式,对经济事务承担着一定的管理功能。例如,江门礼乐街是一个传统腊味的制作基地,有腊味企业近80家。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相关部门监管上的漏洞,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礼乐街政府依托礼乐腊味行业协会,对行业进行了整改,所有会员企业生产腊味所需的盐、糖、酒、酱料等原材料,均由协会协调统一到广东省无公害生产基地采购,同时加强质量把关和仓储运输管理,从源头上保证产品质量。协会还制定了腊味行业的章程和规范流程,组织商户共同应对市场风险。由于商会承担了支持市场体制运行的部分作用,使政府从微观、具体的事务管理中脱离出来,加强了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商会发挥了极强的社会功能,弥补了国家行政和市场所欠缺的社会功能。
第二,服务企业发展,打造发展平台。
在提供服务功能方面,商会与一般社区没有本质的区别。具体而言,其服务内容广及:向政府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沟通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企业的联系,帮助政府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的长远规划;提供经济技术、法律、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开展各种培训,提高企业综合素质;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组织企业经贸考察,加强民间对外交往,提供商业机会;组织展览会、展示会、招商会、论坛会、产品推广会、研讨会等;承担流通企业标准和经营市场资质的制定和修改;负责企业统计和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组建行业信息网络;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和本行业的利益等。商会为会员提供社会化服务,不仅使本会会员增强联系融合,而且也促使会员及时掌握着更多的信息渠道,为会员尽快地融入和适应商会之外的社会打造了平台,提供了便捷的途径。
第三,保障会员利益,增强会员归属感。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商会除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平台外,更多的是为企业会员提供保障,企业通过商会这个平台实现守望互助,这是商会联结会员关系,实行自我管理的关键。由于商会为会员提供了保障,在生活方面照顾了会员甚至是同乡的需要,商会成了会员的重要活动空间,成为会员经常与之联系的区域,它必然成为会员越来越依赖的生活空间的一部分,并由此而增加对它的归属感,商会的凝聚力也由此增强。
第四,引导企业行为,提高会员素质。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民间商会充当着教育者的角色,它们组织企业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加强对涉企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行业自律,消除恶性竞争;开展经营方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帮助民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促进民营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同时,商会还通过加强行业检查、行业评比、评选先进会员等活动,使会员增强社会责任感,企业加强自律意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健康成长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调解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一直以来,许多商会在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的新方式,如江门市工商联为发挥和利用商会自身的优势,2011年11月,成立了“江门市工商联调解仲裁中心”。由于调解员大多是商会骨干,对行业熟悉,对会员熟悉,当矛盾发生,充分发挥人情、亲情、乡情的作用优势,化解矛盾,大大降低了调解成本,使许多社会矛盾在商会层面得以解决,减少了信访和诉讼,降低了行政成本和执法成本。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民间,构筑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维护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三、商会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商会定位不明确。
目前,学术界对商会的定位大约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商会是个政府授权的行业管理机构;二是认为,商会是个中介机构;三是认为,它是民间组织,是企业自发建立起来的自治性组织。由于在国家法律层面和学界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位,结果在地方性法规中对同一概念都有不同的解释。例如,《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等法规所规定的“行业协会”仅限于“经济类”的行业协会;而《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行业协会”则是指“各类行业协会”,其适用范围明显更为广泛。
第二,管理体系不顺畅。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形成了多个政府部门分管的商会性质的组织系统,如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间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国际商会)、原属国家经贸委现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和中国商业经济联合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的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另外,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0年以后经过民政部对社团登记政策的逐步调整和放宽,国内相继成立了一批没有主管部门的行业商会和协会。一直以来,各个系统的协会在职能上有交叉,在吸收会员方面存在着重复和竞争,也因此各系统之间一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摩擦。
在地方,虽然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是商会的登记部门,但管理与联系商会的部门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地方主要由工商联联系商会,有的地方主要由经信部门联系商会,有的地方由发改委管理商会,有的地方则由经济协作办公室管理商会,有的地方由新成立的社工委在管理,还有的则是各个部门都在管,出现了多头管理的现象。另外,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各个政府部门和有关团体都希望通过组建商会的形式与企业扯上关系,如团委组织青年企业家协会、妇联组织女企业家协会、外经部门组建外资企业商会、外事侨务部门组建侨商商会等。实际上在地方由于企业的数量有限,这些不同名称的综合性商会的会员对象几乎都是重复和交叉的。除此之外,对于商会的其他专项工作还有各个部门在管,如新的社会组织和新的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有的由组织部在管,有的由民政局在管,有的由工商联甚至由机关工委在管。此外,各行业商会、协会还面对各自的业务部门。管理关系不顺,不利于商会的建设和发展,影响了商会作用的发挥。
第三,存在社会参与“不足”与“过度”的矛盾。
一直以来,商会存在着社会参与不足的问题,即在社会管理中,商会仍然处于缺位状态。具体表现为:商会组织还没引起政府的充分重视,未普遍得到企业的认可。因为商会还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为企业解决问题的机制和手段,企业的重要决策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仍然依赖于政府。在实际操作中,商会和会员的很多问题是依靠商会会长、副会长们的“人脉关系”来解决的。
与社会参与不足相关联的另一种情况是“参与过度”。目前,由于各类协会、各有关团体都在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工作,而这些组织互不隶属,具有相对独立性,其结果造成“四多”:即代表人士兼职多、代表人士会议多、政治安排遗漏多、团体之间矛盾多。例如,政府在举办一些大型公益活动时,常常把企业当作发动的主要对象,很多企业家对于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行善积德是非常热心的。但由于商会和企业都面对市、县、镇几级政府和多个部门的管理,有的企业家又参与了行业商会、异地商会和工商联等多个组织,同时又是政协委员,面对不同部门、团体和商会都“人情难却”。结果,企业家常常因同一项目通过不同渠道重复捐款,致使他们不胜其烦,有一种“被绑架“的感觉,特别希望政府对商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一个统一归口的管理。
第四,商会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商会的法律,现行的政策、法律既没有从法律上规定商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又不能给商会工作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这就必然导致一种现象,民间商会的职能和作用,只是会员之间的“约法三章”,只可供内部遵守,没有社会约束力,造成了目前商会活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
第五,商会领军人物素质良莠不齐。
由于商会是新生事物,尤其是放宽登记条件以后,没有主管部门,没有组织引导,一些企业家头脑一热,拍拍脑袋凑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再发动一些会员,就成立了商会。至于商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与政府与会员的关系、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该如何运作,都很含糊。而商会的专职人员多是从社会上临时聘请的,加上受商会的经济条件制约,给不出很高的待遇。除个别商会外,整体上商会还未形成一种吸引高素质人才的氛围,于是出现了一些商会成立以后活动不正常,或大家的热情一过,商会的活动也就停下来等现象。
四、民间商会参与社会治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商会目前存在的问题,本研究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第一,理顺商会的管理体系。
一是明确商会在社会治理中的定位。政府(这里是指包括立法系统和司法系统在内的大概念的政府)对商会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即把商会作为社区的一种形式看待,才能改变商会目前的困境,有效地发挥商会的功能。
二是制定并实施商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统一明确商会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入会的原则、行使的职能、经费的来源、管理和监督等,有利于规范商会的组织和行为,从法律上保证商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三是厘清政府各部门在管理和联系商会工作中的职能分工,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商会组织系统进行梳理和重组整合。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在国家部委层面,先统一协调好,厘清分工,减少摩擦。然后到地方,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上级部门达成的共识,各系统之间的关系就容易处理了。通过重组整合工作,逐步解决多头领导的问题,使商会能减轻负担,轻装前行。
四是充分发挥工商联组织的优势。工商联作为政府联系商会的一个强有力的桥梁和纽带,从其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三性统一的特点出发,既可达到政治引导、经济服务和民间联结的目的,又避免了行政干预的嫌疑。
第二,加强对商会的扶持和引导。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传达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宣传商会的性质、作用和地位,为商会发挥作用、参与社会管理提供更好的社会氛围;树立守法办会、治理能力强、社会形象好的商会先进典型,打造商会品牌,加强舆论引导,促进和谐商会、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是要建立政府扶持机制。这里主要指政府对商会在资金上的扶持,主要可通过三种方式:第一是财政支持,可探索建立商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第二是税收优惠,如对商会的一些集体投资项目,或为会员提供的一些有偿服务,其收入只要是用来开展会务的,给予税收减免;第三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商会以资金支持。
三是要搭建政会沟通平台。一方面,让商会及时了解政府政策、引导会员发展;另一方面,能及时将会员的意见、建议反映到政府。把商会纳入重大政策出台的征询范围,保证商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探索建立商会维权的长效机制,支持商会依法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帮助商会提高服务能力,树立威信。
四是加强对商会管理者的培训。政府应组织相应的培训,提高商会管理者的政策水平、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使商会更好地发挥作用。
五是建立奖惩制度。一方面,政府对运作良好、服务到位、作用突出、社会影响力强的商会及其主要管理者,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在购买服务时给予优先考虑,从而树立正面的榜样;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对管理混乱、组织涣散、不能正常履行职能,甚至有违法行为的商会,也要有相应的问责和惩罚措施。
第三,深化和扩大商会的社会参与度。
一是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把适宜于商会行使的如行业规划、等级评定、行业标准、行业评比、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市场准入、诚信等级、职称初评等职能委托或转移给商会,加快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促进商会社会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二是要提升商会的自身能力。要完善商会的内部治理机制,加强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运作机制,使商会运作规范高效;要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在帮助会员掌握信息、沟通政府、技术创新、知识培训、融资发展、拓展市场、排忧解难等方面尽力提供优质的服务,增强商会的吸引力;要提高会员覆盖率,使商会真正成为会员企业的利益代表,行业性的商会要提升在行业中的影响力;要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商会的社会威望和社会认同度。
三是要充实商会参与社会治理的内容。首先,要扩大商会的政治参与。在商会比较发达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商会代表在人大、政协中的安排名额;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大的商会会长,可纳入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列席当地“两会”;党委和政府召开的情况通报会、征求意见会和协商会等,可视实际情况邀请商会代表参加。其次,要进一步拓展商会参与社会治理的内容。例如,在商会中聘请调解员调解会员间的民商事矛盾纠纷,聘请劳动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参与劳资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利用商会平台开展维稳工作、推荐劳动就业、开展会员和乡亲间的救济互助、参与社会慈善工作等。
第四,建立一支商会领军人物代表人士队伍。
要加强政治引导和业务培训,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培养一支能担当商会领军人物的队伍。有关部门既要协助商会推选出有公信力、综合素质高的商会领导人,也要对已担任各类商会领导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进行适当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鉴别力和管理水平,保证商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随着我国商会组织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对专职商会工作人员的需求会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建议探索建立职称考核制度,引导优秀的人才流向商会组织,建立一支职业化的商会专职工作人员队伍,推动商会组织的规范运作。
责任编辑:王文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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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519(2015)02-0105-05
2015-03-02
冯颖红(1965-),女,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硕士,主要从事统战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