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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我国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

2015-01-29蒋连华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制度化协商少数民族

蒋连华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上海 200237)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我国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

蒋连华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上海 20023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这就为发挥协商民主在发展我国少数民族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现实路径。具体体现在:一是坚持协商民主的人民性有利于正确把握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实质;二是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有利于改善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不平衡性;三是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少数民族;政治参与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疆域辽阔、民族众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当代中国的政治实践中,要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目标,离不开也无法回避各民族的政治参与,在我国的政治实践运行过程中,民族政治参与是指少数民族政治参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同时,又进一步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就从政治价值目标与政治参与方式的辩证统一上,把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以下简称“协商民主”)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机地结合起来,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切实发挥协商民主在发展我国少数民族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现实路径。

一、坚持协商民主的人民性有利于正确把握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实质

(一)人民性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属性

人民性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属性,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宗旨,其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就是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这是由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历程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所决定的,从中国共产党“三三制”统一战线政权的探索到人民政协协商建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发展,都始终贯穿着人民民主这条主线;这是由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所决定的,从毛泽东到习近平,每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都始终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体力量。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时刻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并带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庄严承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正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人民主体价值观及其在中国共产党政治目标和政治要求上的反映,使中国共产党具有了不断满足社会需要和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能够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新中国,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改革开放的伟大探索。

(二)人民性是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

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人民性也是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生活在我国政治体系中的少数民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会自觉不自觉地介入到国家政治体系之中,与国家政治体系呈现出一种依存关系。以尊重多数、照顾少数、寻求共识为特征的协商民主发展,无疑为人口比例在总人口中占少数的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对于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无论是参与主体自身,还是其政治参与过程和方式,都具有较为复杂的政治意义。因而,如何把握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关键是如何看待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实质。坚持协商民主的人民性,将使生活在我国政治体系中的少数民族公民,进一步增强人民的主体意识,同时,从人民的主体这一角度出发,将有利于正确把握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实质。其实质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有利于正确把握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最终价值取向是实现包括56个民族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从马克思关于人的主体性思想看,主体性主要包括个人的主体性、群体的主体性和类的主体性三个相关维度。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群体的主体性主要表现为包括 56个民族在内的全体人民的主体性。坚持协商民主的人民性,实现我国少数民族政治参与,不仅仅是实现少数民族个体或单个民族的利益,从本质上讲,则是要始终把包括 56个民族在内的全体人民或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为全体人民或中华民族谋利益,这里的人民或中华民族是被看作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人或民族的一定集合体。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也是我国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最终价值取向,离开了这一认识,就无法理解我国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丰富内涵。

第二,有利于正确把握少数民族精英与各民族群众政治参与的关系。按照学界对“精英”概念比较认同的解释是意大利社会学家 V·帕累托的界定:精英是由具有特殊才能、在某个方面或某项活动中表现出杰出能力的人所组成的整体[1]。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的少数民族精英通常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中的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中的知识分子和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少数民族人员以及民族宗教界知名人士。少数民族精英的政治参与主要是有组织的民族政治参与,通常是通过在各级人大、各级政府部门、各级政协和有关人民团体任职或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来实现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转型和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作为少数民族中多数群体的各民族群众自发的民族政治参与不断发展。如果从人民主体性的角度来看,这里的各民族群众就是“人民”概念的具体化和发展,少数民族精英的政治参与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代表和反映各民族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实现社会稳定。反之,如果人民的主体地位被忽视,各民族群众的利益被遮蔽,就会造成民族关系的紧张和恶化。

二、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有利于改善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不平衡性

(一)适当的民主政治体制和合理的政治参与意识,是现代国家政治参与常态化的两个基本要素

通常,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形态主要受制于这个国家的经济体制状况,一定时期一个国家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那么,这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形态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与此同时,政治参与意识也应作出相应回应。否则,常态化的政治参与就会演变成非常态化的政治参与,轻者影响社会稳定,重者危及政权稳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转型,利益分化,阶层重组。同时,面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变化,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被唤醒,对利益的追求和对权利的保护,使人们越来越希望更加广泛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治理。与此同时,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我国不同民族个体、群体和地区之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和多样化的利益诉求,民族成员也经常有组织地或自发地参与到多个政治过程中去,只是因自然禀赋、文化传统、环境机会和知识能力的不同和差异,我国少数民族政治参与呈现出不平衡性的特点。因此,如何为来自不同领域、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政治资源提供多样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创设有效化解社会冲突的机制和方法,最大限度地降低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风险,是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迫切任务。

(二)协商民主成为整合各种政治资源合理表达的政治平台和有效载体

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因其具有“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2]的和谐共存主旨与纵横结合、多层推进的网络机制,正日益成为整合各种政治资源合理表达的政治平台和有效载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此明确提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并把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作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具体布局。这就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系中,为不同领域、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政治资源提供了合理表达的渠道与形式,从而有利于改善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不平衡状态。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改善少数民族政治参与主体的不平衡状态。政治参与行为,首先要回答的是“谁参与”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政治参与除了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活动外,一直存在着参与主体不平衡的问题。总体而言,从各民族自身来看,有的民族主动参与多,有的民族主动参与少;在同一民族中,有的热心参与,有的冷淡逃避。从地域来看,在城乡之间,城市少数民族主动参与多,乡村少数民族主动参与少;在东西部地区之间,东部地区少数民族主动参与多,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主动参与少。从少数民族生存状态看,优势群体中的少数民族主动参与多,弱势群体中的少数民族主动参与少。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将有助于改善少数民族政治参与主体的不平衡状态,使每一个少数民族、同一少数民族的不同群体、不同地域的少数民族和不同阶层的少数民族成员均有利益诉求的机会和平台。

第二,有利于促进我国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整合。在我国多元一体的国家结构里,既有多民族的国家政治体系,也有以民族为主体的次级政治体系。少数民族成员的政治参与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方面是各民族对国家政治生活体系的参与,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是各民族对本民族内部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根据本民族自身状况对民族政治生活的参与。”[3]154因此,我国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不仅涉及如何认识个体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如何处理个体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本民族利益与其他民族利益的关系的理论问题,也关涉政治参与实践中少数民族成员对政治资源的分配状况与参与渠道的认同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正确处理又与民族成员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的树立以及对现有政治体系的认同有着直接的关系。从理论上看,在现代政治体系中,公民身份是普通民族成员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同时,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只有将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将个人主体荣誉、单个民族荣誉与国家荣誉联系在一起,这时公民意识才算真正建立起来。而在我国少数民族成员中,现实的总体情况是:少数民族干部要比普通少数民族成员、党政系统上级部门少数民族成员要比下级基层少数民族成员、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成员要比聚居区少数民族成员相对更具有国家整体意识,对个体民族意识与中华民族意识的有机统一相对更有清醒认识,特别是对自身民族发展离不开与其他民族的团结与合作及对“三个离不开”民族关系的历史与现实认识更为正确。面对这种不平衡状况,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将有助于促进少数民族广泛的政治参与,而广泛的政治参与又有助于公民意识和社会归属感的培养。正如卢梭所言,政治参与具有教育的功能,政治参与行为能够提高参与者的社会责任,参与过程就是培养公民政治责任、能力和品质的过程。卢梭“将参与的整合性功能归纳为,参与能够提高个人价值,以参与为基础的集体决策易为个体接受、提高参与者‘属于’他们自己社会的归属感”[4]。如此来看,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有助于促进少数民族成员广泛的政治参与,并进而推动我国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整合。

三、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

如前所述,生活在我国政治体系中的少数民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会自觉不自觉地介入到国家政治体系之中,与国家政治体系呈现出一种依存关系,其参与行为必然要受到相关制度因素的影响,涉及国家制度、政党制度、行政制度、政府的组织和运动方式、决策制度等许多的方面和环节[5],相关制度是否具有健全的参与机制,对少数民族政治参与起着决定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这一表述,从我国国家政治体系的视角说明了协商民主体现了我国政党、国家与社会在政治过程中的互动关系。因此,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应围绕政党、国家和社会这三种形态来构建,其制度化的参与机制发展也必将有利于整合少数民族政治参与行为,使少数民族政治参与在制度化的行为模式下有序进行,进而维护政治运行的稳定。

(一)国家形态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将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法制化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是通过多种民主制度来体现的。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主要体现和渗透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制度,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协商民主和政府运行过程中的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建设的根本要求。

第一,从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看,至少要健全三个方面的协商机制:一是健全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协商沟通机制,促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良性互动。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也存在着多样化的政治沟通协商方式,只有有效整合这些协商方式,健全人大代表人选的协商沟通机制,才能促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良性互动。二是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协商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要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要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这就为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协商提供了现实路径。三是健全人大民意表达与协商机制。“人大的协商民主形式,如人大旁听制度、听证制度、人大主任接待日、人大代表联络区、人大信息网、人大信箱、代表述职、评议制度、代表联络机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等等,要进一步完善和制度化”[7]。

第二,从推进政府运行过程中的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看,政府运行过程主要包括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行政管理,其行政行为主要是决策、执行、监督、服务。行政行为的依据主要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进政府运行过程中的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主要是要建立公民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民主协商制度和健全纵横结合的系统协商机制。从上述人大与政府运行过程的关系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明确指出,要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制度,而其监督依据皆来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都作出了全面部署。可见,国家形态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第三,从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态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看,自1949年9月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和各民族的相关权利以及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安排,至195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保证了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表达本民族的意愿,到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通过和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同列为我国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再到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为更好地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增加了相关规定,这些都明确表明了在我国政治制度中对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一直具有长效的、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安排。同样,随着国家形态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也将会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法制化。

(二)公民形态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将有利于少数民族政治参与走向公民政治参与

当我们从社会协商的视角来讨论公民形态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时,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的相互促进:

第一,基层民主的发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展基层民主就是要畅通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政治参与机制。丰富政治参与内容,开展民主恳谈会、听证会、征询会、居民议事会、社区论坛等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化。要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发挥基层群众自治功能,促进基层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

第二,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培育。按照现代公民的界定,首先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公民群体)的存在;二是该国家或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的普遍性即平等。因此,当我们在说一个人具有公民资格时,是指他是某一公民群体的成员,并与这一群体中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地位。从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的探索看,随着公民形态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公共治理的共识性原则,如主体的包容性和平等性、议题的公共性、参与的有序性、内容的开放性等,这将有利于社会成员把公民政治文化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形成社会主义公民意识。

目前,从我国的制度安排来看,少数民族政治参与具有层次性,既拥有独立的公民政治参与权利,同时也拥有民族政治参与权利。这是在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原则指导下,结合我国的历史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所形成的各民族社会发展水平的相对不完善性,即表现在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指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民族团结的相对性,民族之间互助合作的有限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互助和竞争的共生性等客观情况所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随着我国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在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中的政治参与程度的加深、文化地位的提高和发展机会的增多,这种不完善性将会得到不断改善。公民形态协商民主制度化的不断发展,将有效促进少数民族政治参与走向公民政治参与。因为,从历史上看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已经形成了唇齿相依、休戚与共、谁也离不开谁的紧密关系,这不仅体现在族际间血缘的融合上和经济发展的互补上,而且更体现在政治生活和文化发展的相互学习和影响上。从现代民族国家的发展趋势看,“民族政治参与要想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也应当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民族成员首先要明确自己的公民身份,在政治参与中以国家利益为重,把对民族利益的追求和实现纳入到国家政治体系的轨道之中,这是多民族国家政治一体化和内部整合性增强的必然趋势”[3]169。对于当代中国来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断发挥,我国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的渠道、方式和平台将得到空前发展,

国家政治一体化和内部整合性的增强也将是必然趋势,同样,少数民族政治参与走向公民政治参与也将是历史的必然。

[1]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M].杨祖功,王大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47.

[2]陈家刚.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比较的视野[J].中国政治,2014 (4):27.

[3]高永久,等.民族政治学概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154.

[4]严庆,青觉.浅谈我国的少数民族政治参与[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5):16.

[5]周平.论政治参与[J].思想战线,1999(4):25.

[6]中组部:截至去年底党员总数为8668.6万名[EB/OL].(2014-06 -30).http://www.china.com.cn/cppcc/2014-06/30/content_ 32814056.htm.

[7]朱勤军.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战略与路径[J].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4(2):29.

责任编辑:张秀红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an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by the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JIANG Lian-hua
(Shanghai Institute of Socialism,Shanghai,200237)

In the 3rdPlenary Session of 18thCPC Central Committee,promoting wide,multi-tiered and institutionalized development of consultative democracy was determined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deepening political system reform,while in the 4thPlenary Session of 18thCPC Central Committee,it was set as the strategic plan of rule by law,providing a practical path for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by the ethnic minorities in an orderly way.Adherence to people-orientated consultative democracy will help understand the essence of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by ethnic minorities.Promoting wide,multi-tiered and institutionalized consultative democracy will improve the imbalance in ethnic minorities’political participation.Institutionalized development of consultative democracy will benefit the standardize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by ethnic minorities.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ethnic minorities;political participation

D62

A

1002-0519(2015)02-0034-06

2015-01-06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专项课题(zdzx1406)

蒋连华(1966-),女,彝族,云南蒙自人,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和当代中国思想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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