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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信息发布中舞弊行为的防范机制研究

2015-01-27罗娟

金融经济 2014年12期
关键词:房地产公司上市公司优化

罗娟

摘要: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本文所聚焦的外部治理仍面临诸多挑战。通过对近年来有关文献的综述,本文从“信息条件”、“监管权限”、“惩戒机制”等三个方面,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监管困境进行了分析。防范机制可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对策构建、解决监管权限问题的对策构建、解决惩戒机制问题的对策构建等三个方面展开。

关键词:上市公司;房地产公司;监管缺位;对策;优化

本文以房地产公司为研究对象。众所周知,在长达10多年的房地产热潮中造就了无数的财富神话,这些神话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资本市场的助力。然而,随着国家政策性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大量刚需消费者对市场预期的改变,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大有崩溃之意。无论各路专家如何进行专业解读,但有一点需要重视:即在房地产公司普遍面临资金流紧张的情况下,该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来解决融资困境的问题值得关注。实践表明,在“羊毛出在羊身上”的简单道理下,房地产公司本身经营业绩的下滑将直接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从而监管缺位的情况极易加大这类房地产公司寻租的意愿。

为此,以下笔者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问题进行一般性的探索。

一、相关文献的综述

在学术论文方面:(1)曲明荣 以A药业涉嫌业绩造假案为切入点,分析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可靠性降低的主要成因及导致的严重后果,并从严惩造假信息负责人、构建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严格监管等多方面探讨了解决对策。(2)李爱萍 通过对资本市场的研究指出,股市是市场经济中最市场化的一个部分,按道理讲,股市的发展方向应当由市场决定,实行市场化。但在我国“政策市”这个概念却随股市与生俱来。“政策市”是指利用政策来影响股指的涨跌,政策的操作和影响对象很明确,那就是股票指数。政策市在本质上是对现代市场经济原则的违背。从中不难知晓,作者在强调股市发展应遵循内在的经济规律的同时,也暗指着需要利用股市“用脚投票”的原理来形成外部监管机制。(3)彭福龙 在论文中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必须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健全法规,改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等,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步发展。

对以上相关联的文献进行梳理之后感知到,作者们都从自己的专业出发从管理学、法学等视角进行了主题讨论,并为实践操作面提供了有益的指导。但这里仍存在着几个值得思考的地方:(1)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需要运用多学科的优势来共同完成,因此在缺少经济学做支持的情况下监管措施的构建是不完美的。(2)在以上三篇相关文献中除了曲明荣是以药企为考察对象的外,其它两篇都是泛指一般性企业。需要指出,因不同类型上市公司的经营内容和所面对的外部环境不同,对他们监管措施的构建也存在着一定区别。因此,在进行监管问题讨论时应具体到某一行业之中。为了规避不必要的行业风险下文将以“F公司”指代上市房地产公司的代表厂商,从而在行业共性上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中国上市公司的监管困境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监管的本质在于实施控制职能。然而,若要使事前、事中、事后控制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则需要具备这样几个要件:(1)信息条件;(2)监管权限;(3)惩戒机制。然而,在现实中这三个要件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缺失和缺陷,从而也就使针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监管时常陷入困境之中。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困境分析:

(一)基于“信息条件”的困境分析

对于“完全信息”而言,其一般作为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假设条件,通过引入“完全信息”假设条件来支撑市场运行的零交易成本这一事实。根据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完全信息”意味着交易双方能瞬间获知对方的全部私人信息,从而也使得交易双方能在零交易成本下进行经济联系。然而现实表明,信息不对称现象在针对F公司的监管上随处存在,并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始终。

以事中控制为例:正如目前主流文献所指出的那样,即需要提升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质量。从形式逻辑来看,这一措施具有合理性也具有针对性。但我们也需要面对这样一个事实,即如何来评价会计报表的质量程度,以及如何来确认高质量会计报表的客观真实性。诸如此类,在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将严重降低监管的绩效,并可能在事前控制中出现逆向选择的后果。

(二)基于“监管权限”的困境分析

F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将有权通过直接金融的方式来获得外部资金。由此,从F公司在一级市场发行股票开始,到该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在这个全过程都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机制。这里不再去讨论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是就“监管权限”进行困境分析。

对F公司实施监管的主体应该是证监会,这一权力机构将借助自身的金融职能监管和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然而,目前聚焦于从会计报表范畴来实施的监管也在另一方面告诉我们,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被限定在了对上市公司形式要件的审核之中。从我国房地产公司与地方政府的“私人关系”中也能够预知,借助当地政府影响力的F公司通过“修饰”会计报表是有可能性的。可见,因监管权限问题将极大的影响到事前和事后控制。众所周知,前几年发生的“蓝田股份”事件,也是由某专家在寻找上市公司案例时通过自己推算所发现的。

(三)基于“惩戒机制”的困境分析

最近网上关于房地产公司的现状报道可谓是铺天盖地,包括中小房企面临着资金链破裂,以及大型房企极力施展促销之才能的新闻信息。以深圳2014年的房地产报道为例:2014年第22周(2014年5月26日—2014年6月1日),深圳一手住房市场共成交495套,环比下跌19.64%;一手房成交均价为22796元/平米,环比下跌15.65%。这些数据放置在本文中所要指向的便是,F公司面临着资金回笼压力,从而可能在直接融资时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而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但在现阶段的“惩戒机制”下,即使作为最为严厉的“摘牌”预期,也无法规避F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当资本家面对着200%的利润回报时,他则将愿意冒被送上绞刑架的危险而实施经济行为。

以上从三个方面对进行困境分析并没有穷尽所有可能的干扰因素,但却从主要方面归纳出了当前针对F公司监管时所面临的困境。从困境的组成来看,其中不仅含有客观因素使然,也含有主观因素使然。从现阶段的主流文献中可以发现,诸多作者都习惯于用“堵”的方式来解决监管问题。那么我们是否能转换一下思维方式,即是否可以使上市公司形成自愿的行为自律来解决监管问题呢。笔者认为,这是可以尝试的。

三、防范机制构建

根据上文所述并在定位驱动下,有关防范机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构建。

(一)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对策构建

1.建立上市信息发布与管理层问责机制。解决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能仅从考察上市公司的信息发布上来实现,且更需要从内部来进行问题解决。因此,需要建立上市信息发布与管理层问责机制。首先从问责机制的实施体制来看,房地产上市公司主要为国有企业类型,从而这就为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实施问责机制创造了体制条件。另外,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无法直接实施针对管理层的问责,因此需要建立多部门(如发改委参与其中)的联合行动来实施这一机制。

2.建立规制上市公司行为的声誉约束机制。“声誉约束机制”是机制设计理论中的重要原理,该机制若要正常实现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声誉信息发布平台;(2)声誉信息散布所依托的封闭环境。特别对于后者而言,封闭的环境将能使F公司的声誉信息迅速被公众所获知,从而直接影响到公众对F公司的态度。为此,应在当前的上市公司信息发布平台上,丰富信息发布的内容和非专业化阐述元素。这样一来,才能在同类型上市公司的比较中来建立起针对F公司的声誉约束机制。

(二)解决监管权限问题的对策构建

1.推进上市公司的多元化产权建设。目前,中央明确指出了应放开对民间资本进入传统垄断行业的限制,并积极探索建立多元产权结构下的国有企业。关于这一点,对于以国有企业为主导的房地产上市企业来说是有现实意义的。在传统一股独大的局面下,因受到“委托代理”关系的影响将可能滋生企业内部的腐败,而提供失真的财务报表信息也只是掩盖腐败行为的一种方式。因此,推进上市公司多元化产权建设,将能借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来改善监管缺位现状。

2.培养投资公众的理性思维能力。二级证券市场是上市公司融资的场所,若不使二级市场成为包括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寻租场所,便需要强化“用脚投票”的机制。同时,借助这一机制也将从外部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风险压力。那么如何强化“用脚投票”机制呢。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便需要培养投资公众的理性思维能力。与机构不同,散户往往具有短视特点,因此极易受到房地产局部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对此,政府和专业机构应采取负责任的态度,来为全面广大民众梳理房地产产业的发展趋势。

(三)解决惩戒机制问题的对策构建

不难知晓,惩戒机制问题是十分敏感的,也是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预期并决定其行为的关键因素。而且,上文所提到的声誉约束机制和管理层问责机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惩戒机制问题。由于受到笔者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限制,这里主要提出几个原则:(1)惩戒机制的创新应在合规条件下来进行,并应以规避上市公司失范行为为惩戒力度;(2)应加大针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政治生命的惩戒力度,从而在剥夺其“尊重的需要”、“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下,来约束他们的失范行为。

最后还需要指出,对于目前主流文献所提出的诸多有实践价值的措施,在本文中是存而不论的。另外,借助上市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活动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仍是值得关注的解决监管问题的方法。特别在十八大以来所刮起的反腐风暴,在社会心理和社会生态上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构建起了强大的行为规制力量。由此可见,在解决上市公司的监管问题时应具有广泛的专业视野,而不能局限在针对会计报表的审核上。

四、总结

本文认为,“监管”本身体现为一种控制职能,从而监管活动也就存在于事前、事中、事后等三个阶段。从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来看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两大板块,内部治理体现

为基于“董事会—经理局—业务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态势,而外部治理则主要依赖于“用脚投票”和“经理人市场”等倒逼机制来实现。

但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本文所聚焦的外部治理仍面临诸多挑战。通过对近年来有关文献的综述,本文从“信息条件”、“监管权限”、“惩戒机制”等三个方面,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监管困境进行了分析。在优化措施的定位基础上,对策可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对策构建、解决监管权限问题的对策构建、解决惩戒机制问题的对策构建等三个方面展开。

参考文献:

[1] 曲明荣.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靠性监管的再思考——由A药业公司涉嫌业绩造假事件谈起[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S3).

[2] 李爱萍.化解股市矛盾 促其健康发展[J].求实,2009(S1).

[3] 彭福龙.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剖析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S1).

[4] 刘水林.完善我国公司债券监管制度的法律构想[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

[5] 谷九英.我国公司内部会计监管问题的相关研究[J].科学与财富,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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