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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洗钱风险防范问题研究

2015-01-27张企元

金融经济 2014年12期
关键词:信用卡研究

张企元

摘要:本文在调查了解对信用卡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剖析的基础上,分析了信用卡业务的犯罪特点及洗钱风险,并提出了应对防控洗钱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信用卡;洗钱;研究

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结算工具,目前已成为人们普遍使用的支付工具,但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作为洗钱犯罪工具,因此,亟待加强信用卡洗钱风险防范。

一、信用卡洗钱典型案例

(一)伪造信用卡。伪造信用卡通常是犯罪团伙利用先进的机器设备,窃取合法持卡人的资料,自行设计或伪造信用卡,并将窃取的他人资料制造在假卡上,之后便进行批量性的制造和贩卖假卡,大肆作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案例::2012年4至6月,犯罪团伙以服务员身份卧底在湖南省长沙市某连锁餐厅打工,窃取了上百位顾客的信用卡卡号及密码,并复制了100多张伪卡。该团伙中的5人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2年4月,湖南双峰人吴××花5400元网购了信用卡信息采集器、读卡器等设备,并安排妻子等用假身份证到湖南省长沙市某连锁餐厅应聘服务员,利用结账的便利,用读卡器窃取客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在客人输入密码时偷窥其密码,再交由吴××制作成“克隆卡”,最后,由犯罪嫌疑人张××前往银行取现。4至6月,吴××犯罪团伙共窃取了上百位顾客的信用卡卡号及密码,并复制了100多张伪卡。该团伙中的5人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网上看到一则套用他人信用卡资料,自制“克隆卡”在ATM机上成功取现的新闻,决定仿效此法骗取他人信用卡资金。吴大为随即花5400元网购了信用卡信息采集器、读卡器等设备,串通大舅子张四平、弟弟金川、熟人许小江一起作案。按照吴大为的安排,其妻子、嫂子、弟弟金川、许小江用假身份证应聘服务员,卧底湖南省长沙市某连锁餐厅,利用服务员结账的便利,用读卡器窃取客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在客人输入密码时偷窥其密码。到月底,交由吴大为制作成“克隆卡”。最后,由张四平前往银行取现。

(二)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诈骗指不法分子采取非法手段或通过不正当渠道伪造或获取卡片,或获取持卡人账户信息冒充真实持卡人从事欺诈活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1)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案例。2008年5月,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赵×在同单位工作人员唐×、孟××不知晓的情况下,复印了二人的身份证,以二人名义在某银行办理了公务员信用卡。2008年6月,赵×持公务员信用卡在中国工商银行怀兴支行ATM机上、麻阳苗族自治县小康木业加工厂曹×处的POS机上刷卡透支4万元。2008年6月,赵×向滕××提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办理信用卡套取现金,滕以本人及同县村民黄×、王××、向××、田××的名义,冒充麻阳苗族自治县绿溪口乡中学教师,并由赵×伪造麻阳苗族自治县绿溪口中学加盖公章,办理了五人的公务员信用卡,2008年7月,滕持在ATM机上、麻阳苗族自治县小康木业加工厂曹×处的POS机上刷卡透支10万元。赵×在明知滕××不符合办理公务员信用卡身份的情况下,授意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加盖虚假的单位印章,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获刑六年罚金十五万元。滕××持骗领的五张信用卡恶意透支,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获刑五年罚金十万元。

(2)冒用他人信用卡案例。2010年10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蒋×在位于湖南省临湘市南正街的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的ATM机上准备取款时,发现受害人方×取款后将信用卡遗忘该柜机内。蒋×便冒用方×的信用卡,在ATM机上连续7次取走方×信用卡内现金人民币16000元。经临湘市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很快,这名盗刷信用卡的犯罪嫌疑人浮出了水面。(同一种犯罪形式,可以考虑只举二个例子。)

信用卡套现。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以刷卡消费名义将信用卡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2010年11月22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信用卡套现主犯危永胜、从犯危永尚、林必俭、贺鑫犯非法经营罪,并分别判处危永胜有期徒刑5年6个月,处罚金2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20万元;判处危永尚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1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8万元;判处林必俭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处罚金1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10万元;贺鑫犯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追缴犯罪所得25万元。

2009年4月,危××勾结湖南省银联员工黄×、贺×、岳阳市无业人员刘××等,借用岳阳市华容县20位无业人员身份证件,作为各商户的法人代表,分别制作了虚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私刻公章,由黄×、贺×通过银行员工陈×利用虚假资料,向银行骗取20台POS机,随即将POS机转到福建省福州市危××××手中,为他人虚构商品交易,从事信用卡非法套现活动,按套取总额0.5%收取手续费。2009年4月至10月,危××××团伙疯狂刷卡套取现金3.7亿元,非法获利100多万元。2010年11月22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信用卡套现主犯危××、从犯林××、贺××等人非法经营罪。

(四)

利用信用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收益。洗钱者犯罪分子可以利用信用卡的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转移犯罪资金,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收益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以 “洗钱罪”定罪处罚。

案例1:在澳门名表店,一些内地游客在购买奢华手表时往往用信用卡付账,紧接把表退回,店主则退给他们现金(扣掉少许金额),以此方式转移犯罪资金。

案例2:2012年1月份,澳门赌场收入同比上升35%,主要是大量内地人为庆贺“水龙年”的到来而涌入赌场。游客用信用卡上的钱赌博,然后在境外接收结算后的现金(外币),从而绕开有关携带出境的现金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合3100美元)的法定限制。

从目前湖南省发现的洗钱犯罪活动中,大部分犯罪分子都是大量借用或者收买他人信用卡用来隐瞒和转移犯罪收入。如在“沈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中,涉及280个信用卡账户,资金流入流出发生额高达120多亿元,涉及全国19个省400多个自然人。在“危××信用卡套现”案件中,涉及信用卡160余张,涉案金额达3.7亿元。

二、信用卡业务洗钱风险防范的难点

(一)信用卡管理法规制度有待完善。我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只规定了个人作为信用卡犯罪的主体而将银行卡单位犯罪排斥在外,不利于打击银行卡团伙犯罪及有组织有预谋的单位犯罪。如《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对持卡人强调了恶意套现问题,对可以按时还款的套现是否违法没有明确解释;而对特约商户协助持卡人套现的,在规定金额以上或者造成规定金额以上金融机构资金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的,才追究相关特约商户的法律责任,对信用卡套现打击不够。

(二)信用卡业务的特殊性。首先,信用卡交易多为非面对面交易,难以辨别实际控制人的真实身份,。其次,信用卡清算过程的涉及机构众多、过程复杂,交易信息一般先传送至银联的转接平台,继而上送中国银联信息中心,再由信息中心转发发卡行总部清算机构,经主机系统统计后的交易资金通过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直接一次性清算到收单机构指定的清算账号,追踪信用卡网络洗钱犯罪难。第三,信息留存不全。收单行对特约商户的信息仅限于留存商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而缺少能反映该企业经营规模、效益等的重要信息,难以综合判断是否涉嫌洗钱。第四,国内银行信用卡业务一般由独立的信用卡中心负责,导致信息沟通不及时。第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被保存在有关数据集中管理中心,造成信用卡跨区域、跨系统的可疑资金交易难以得到有效的跟踪与监测。

(三)持卡人风险意识不强。一是持卡人对信用卡套现的认识不到位。持卡人普遍认为信用卡套现是违规不违法,甚至将其作为一种理财手段,即便是《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许多人认识上仍存在误区,认为信用卡套现仅是一种违规行为。二是部分客户的用卡意识落后,不愿公开自己的经济收入、现金交易来源及去向等有效信息,使得银行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审核难度加大。三是公民身份证件保管不善,使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

三、信用卡反洗钱对策

(一)完善法律规章。建议将单位犯罪做为犯罪主体,并将利用虚假交易按时还款的套现行为、特约商户协助持卡人套现低于规定金额的,纳入处罚范围,以震慑犯罪分子,有效打击利用信用卡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在《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立法或多单位联合行文方式,形成监管合力。

(二)强化信用卡洗钱风险外部监管与服务。一是建立科技信息平台。建立信用卡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中国银联、银联商务、商业银行的合作,构建防范信用卡洗钱风险的信息共享平台。二是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信用卡洗钱风险评估机制,依据风险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确定检查对象、内容和方式,增强现场检查工作效能。要督促支付清算组织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应向接入清算业务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准确的交易对手信息。督促支付清算组织认真向人民银行上报可疑交易。

(三)商业银行加强信用卡洗钱风险内部控制。一是完善制度强化落实。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信用卡反洗钱内控制度,对非面对面客户的反洗钱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二是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分析。针对信用卡交易涉及面广、流动性大、客户来源较复杂的情况,银行在受理信用卡业务时应认真核对其资料及其来源的真实性、有效性,充分利用相关系统资源验证客户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并淡化对业务数量指标的盲目追求,严格信用卡的发放标准、程序,主动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三是要加强对POS机管理。采取必要的实地查看、调查等方式,落实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四)加强银联、收单行反洗钱联动。中国银联作为中国的银行卡组织和跨行交易信息转接机构,应建立适应银行卡业务特点的反洗钱机制和措施,对入网机构的洗钱风险及反洗钱能力进行评估和检查,指导入网机构反洗钱工作。重视收单机构反洗钱职能的履行。收单机构主要负责商户的开拓,为其提供综合化的银行卡收单服务,应了解银行卡特约

商户的主要信息,如法人代表的资料、经营范围和规模及时间、资金支付的主要方式、现金流的特点、合规经营情况等等,尤其要了解商户是否因违法经营行为曾受到执法部门的查处,并将主要信息进行记录建档,综合分析判断商户风险。

参考文献:

[1] 陈栋:“信用卡刑事犯罪法律解读”、《调查与分析》、2011年3月.

[2] 周少忠:“银行卡领域反洗钱问题初探”、《南方论坛》、2010年2期.

[3] 戴桂英,敖国强:“论银行卡领域反洗钱难点及对策”、《武汉金融》、2007年10期.

[4] 李德善、博文辉、陈尚勇:“银行卡领域反洗钱问题亟待关注”、《青海金融》、2009年2期.

[5] 李彬:“警惕银行卡成为反洗钱监管中的盲区”.《金融电子化》.200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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