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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影子银行定义与统计口径的界定

2015-01-27武金博

金融经济 2014年12期
关键词:影子银行定义

武金博

摘要:2007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影子银行这一概念开始引起人们的广泛讨论,然而对于中国影子银行的定义与统计口径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结合前人的研究结果,分别从期限错配转换、流动性转换、高杠杆,监管套利以及传染性角度对狭义影子银行进行定义,并以此确定中国影子银行的统计口径。

关键词:影子银行;定义;统计口径

2007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或影子银行系统(shadow banking system)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引起了各界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在诸多探寻此次危机根源的分析中,一种观点认为:影子银行系统是此次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之一。之后影子银行概念引入我国,结合我国自身的特点,不同的专家学者给出了自己对于中国影子银行的理解,然而莫衷一是,各界尚未形成对中国影子银行的统一认识。究竟该如何定义中国“影子银行”?中国“影子银行”的统计口径范围?是否对我国目前整个金融体系产生显著的不确定性?从监管角度考虑,应该如何进行监管?本文试图通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从中国影子银行的定义,统计口径,以及从监管角度提出自己对中国影子银行的一些看法。

一、中国“影子银行”的定义

(一)国外关于影子银行定义的研究综述

2007年8月,在美联储年度讨论会上,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执行董事保罗·麦克库雷(Paul McCulley)首次提出了“影子银行体系”概念,将其描述为有银行之名无银行之实的类银行金融机构。2008年保罗·克鲁格曼(Paul Krugman)将影子银行描述为通过财务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非银行金融体系,其组成主要是投资银行、私募股权、对冲基金、保险公司、货币市场基金、结构性投资工具及非银行抵押贷款机构。[1]2010年纽约联储银行的经济学家Zoltan Pozsar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通过广泛的证券化与抵押融资技术工具,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资产支持证券(ABS)、抵押债责(CDOs)与回购协议(Repos)来调解信用的中介。[2]2010年5月6日美国财长盖特纳(Geithner)在向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就金融危机起因作证时指出,“影子银行是指在传统银行监管范围之外提供基础银行类服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网络。”[3]在2011年4月12日,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表的《影子银行:内涵与外延》报告中对影子银行给出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定义:从广义上指处于传统规银行体系之外的机构及其业务所组成的一个信用中介系统;狭义上指引起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高杠杆和监管套利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机构和业务。

(二)我国有关影子银行定义的研究综述

2012年10月1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提示中国应关注影子银行问题。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中国也像其他许多国家一样会有‘影子银行,但中国的‘影子银行和本次金融危机中发达国家所暴露出来的‘影子银行相比,在规模和问题上要小得多。”[4]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发展室主任易宪容认为只要与借贷和银行表外业务相关的都属于“影子银行”。 周莉萍从功能角度入手,指出“影子银行体系是一组复制商业银行核心业务、发挥着商业银行核心功能(期限匹配、流动性服务、信用转换、杠杆)的非银行信用中介。”[5]刘杨认为影子银行指行使银行之实但不受严格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乔辛利在《影子银行》一书中将影子银行描述为:“行使着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其工具和产品。“[6]阎庆民在其新书《中国影子银监管研究》中对影子银行进行了如此的定义,他认为广义的影子银行就是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体系以及它们的相关业务;狭义的影子银行是拥有期限错配转换、流动性转换、高杠杆、风险转移特点,监管程度较低且能够带来更大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7]

(三)本文对影子银行的定义

本文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界定。对于广义影子银行的定义,目前各方的观点较为统一,即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于2011年做出的,指在常规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及其活动所组成的一个信贷中介系统。从影子银行的产生过程来看,国外影子银行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体系的变革,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美国上世纪70、8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使得西方国家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物价居高不下,但是由于“Q条例”限制,银行存款收益为负,导致大量存款从传统存款机构中流向不受政策限制的金融市场,为金融创新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非银行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大好的机会。《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结束了美国长达60多年的分业经营格局。为了适应激烈的竞争,商业银行开始大举进入投行业务,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中国“影子银行”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对金融业的严格管控导致传统银行不能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于是,影子银行的产生弥补了市场空白。显然,从宏观角度来看,之所以出现影子银行是因为传统的银行受到限制,难以满足市场需求,因而在常规银行体系之外发展出了一种适应市场的信用中介体系。

在对影子银行进行研究的过程之中,有不少学者从金融监管角度去定义影子银行,认为影子银行是游离于监管之外或较少受到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或业务。然而笔者认为从监管角度定义影子银行是欠妥的,首先,监管的力度没有一个具体量的规定,什么是充分监管,什么是适中监管,什么是监管不足没有明确的界定,监管程度的确定带有非常明显的主观性,各人根据自身的理解可以形成对影子银行不同的认知。然而定义是要求在不改变目标事物本身的前提下,对概念的内涵或语词的意义所做的简要而准确的描述。显然用监管定义影子银行是不合适的。其次,我国对金融体系的各个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监管,几乎不存在无监管的死角。例如,民间融资属于公认的影子银行,然而从监管的角度考虑,它却并非完全没有约束,《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承认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民间借贷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确保了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及其合法性。

影子银行之所以能够被“指责“为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源之一,不仅在于它自身的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高杠杆和存在监管套利,使得金融体系脆弱化,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影子银行的另外一个特点也是不容忽视的——传染性。影子银行不仅仅是作为机构或业务单独存在,更多的是与传统的银行甚至其他影子银行之间相互盘根错节,相互依附而存在。例如,资产证券化,它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信托公司),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投资者收益的机构性融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都会影响到整个过程的正常运作。

综上所述,结合已有的关于影子银行的定义,本文对中国影子银行的定义为:广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存在于传统银行系统之外的信用中介系统;狭义的影子银行指同时具有期限错配转换、流动性转换、高杠杆,监管套利以及传染性,并将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统计口径

根据第一部分对影子银行定义的研究结果,我们可以从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杠杆、监管套利以及传染性这几个角度对中国影子银行所包含的结构层次进行分析,只有同时满足以上5个原则的非银行行用中介才符合狭义影子银行的概念。参考《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中对非银行信用中介的梳理,将非银行信用中介按照:“三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及业务、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监管的类金融机构及其业务以及其他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上的新型业务三部分逐一进行分析比对。

(一)“三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及业务

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包括:银行理财业务、信托理财业务、证券理财业务、基金理财业务、保险理财业务以及金融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业务。

中国银监会在多项监管规定中对银行理财业务资金投向做了严格的限制。如《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明确规定“(银行)运用掉期、远期等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应仅限于规避风险目的,严禁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因此银行理财业务不涉及高杠杆操作,也就不属于狭义影子银行范畴。信托公司不得负债经营,不能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融资,信托理财业务不具备经营杠杆的特征,也就算不算狭义影子银行。证券公司理财产品的标的资产绝大部分都是流动性仅比现金存款稍差的股票、债券等证券,且很多理财产品都是开放式的,流动性转换相当好,绝大多数业务不存在期限错配问题,不属于狭义影子银行。基金理财产品和保险理财产品均不存在期限错配、高杠杆特征,不属于狭义影子银行。财务公司业务基本在企业集团内部,且由母公司承担最终救助责任,不具备影子银行的特征。金融租赁公司负债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而租赁资产多为中长期,存在一定期限错配现象,面临流动性风险较高,杠杆率高于一般工商企业,且租赁业务一般牵扯到银行与实体经济,一但出现危机,传染性较强,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属于狭义的影子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在期限错配、流动性、杠杆率等方面均具有影子银行特征,属于狭义影子银行。

(二)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监管的类金融机构及其业务

中央人民银行、商务部、发改委等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监管的类金融机构及其开展的业务主要包括典当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私募股权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资产交易所等。

典当公司资产负债期限的不匹配问题较小,不存在流动性转换,风险转移问题,杠杆率很低,因而不属于狭义影子银行范畴。担保公司自身并不能独立成为影子银行,若其所服务的金融机构、产品或业务性质具有影子银行特征,则其具有放大信用、传染风险的特征,谨慎的将其划入狭义影子银行范畴。融资租赁公司根据相关的规定,可以以较高的杠杆融资,通过融资所得资金代替客户购买租赁物,实现信用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属于狭义影子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不进行杠杆投资情况下,并不存在期限错配问题,流动性也容易管理,不属于影子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杠杆率较低,不属于狭义影子银行。

(三)其他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上的新型业务

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民间融资和第三方理财机构。金融市场上的新型业务包括资产证券化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回购业务以及货币市场基金。

网络金融公司风险传染性极强,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属于狭义影子银行概念。民间融资的利率高、规范性差,放大了融资风险,扰乱了金融秩序,在经济下行周期或市场资金面较紧张的时候,民间融资的风险容易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向银行体系扩散,属于狭义上的影子银行。资产证券化具有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信用风险转换、高杆杠以及传染性等特征,属于狭义影子银行。融资融券业务以及货币市场基金都属于狭义上的影子银行范畴。

因此,通过上述的梳理,属于本文所界定的狭义影子银行范畴的机构或业务包括:金融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网络金融公司、民间融资、资产证券化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以及货币市场基金。

(四)影子银行规模

根据上一部分对狭义影子银行口径的确定,可以估算出我国狭义影子银行规模如下:2014年9月8日,第十八届中国国际贸易投资洽谈会在厦门举办,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租赁委员会会长李思明介绍,目前全国有1500余家融资租赁公司,其中,152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25家金融租赁公司,1350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行业总资产规模达2.7万亿元。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在中国银行业协会汽车金融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指出,截至2013年末,汽车金融公司由最初的3家发展到17家,总资产规模由2005年的60亿元发展到2600亿元。其中,经销商批发贷款从25.7亿元增长到556.3亿元;消费者零售贷款从12.8亿元增长到1818.5亿元。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李建华2013年6月29日在陆家嘴论坛上透露,四家公司资产规模已经达到63亿元,放出贷款规模为88亿元、39万余笔。2014年5月15日举办的中国金融论坛上,银联电子支付副总经理费捷指出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行业有5万亿元的市场规模,而且正在迅速的增长。根据对其他各方有关民间融资规模的估算,2013年末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大约为3万亿元。WIND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全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已经达到237只,发行总规模达到2003.95亿元。截至2014年10月22日,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余额已高达6848.88亿元,而三季度和上半年末期这一数字分别为6111.31亿元和4064.08亿元,去年年底则仅为3465.27亿元。 截止2013年3月底,在证监会登记备案、接受证监会监管的货币市场基金公有40只,各基金旗下产品220个,总规模达到7961.45亿份,货币基金总资产净值达1963.2亿元。

根据上面所统计的数据进行分析,由于各统计数据统计的时间口径不一致,最近的有2014年10月,最早的有2013年3月,为了统一时间口径,现在将所有的数据根据不同的增长率调整至2014年第一季度末,以此作为参照标准,可以估算出我国狭义影子银行的规模大约为12万亿。

三、结束语

从目前来看,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相对来说还比较小,形式简单,创新性较低,不足已像美国那样引起经济体系的危机,但是由于影子银行往往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因而对其不能放松警惕。政府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力度,使影子银行的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需有针对性,对不同风险类型、不同行业类型的影子银行施行有特色的监管方式,不能进行“一刀切”;监管需要准确的把握不同行业的发展动向,监管措施应具有前瞻性。当然我们不能因噎废食,需要在肯定影子银行积极作用的同时审慎的进行影子银行管理,使影子银行在充分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的同时减少对经济体系的不确定性。

参考文献:

[1] Krugman.Paul,Partying Like Its 1929,New York Times March 21,2008,http://www.nytimes.com/2008/03/21/opinion/21krugman.htmlei.

[2] PozsarZoltan.Adrian.Tobias.Ashcraft.Adam.Boesky. Hayley.2010.”Shadow Banking”.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Staff Reports,2010,(7).

[3] Timothy F.Geithner,Causes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and the Case forReform[DB/OL].http://fcicstatic.law.stanford. edu/cdn_media/fcic-testimony/2010-0506-Geithner.pdf/2010-05-06.

[4] 《十八大新闻中心举行“中国银行改革与科学发展”集体采访》,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d/201211/12/content_15915067.htm.

[5] 周丽萍.影子银行体系的信用创造:机制、效应和应对思路 [J].金融评论,2011,(4).

[6] 辛乔利.影子银行[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7] 阎庆民.李建华.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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