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经济转型期中政府规制改革
2015-01-2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天竞沈阳工业大学姜兆岩云南艺术学院王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张天竞沈阳工业大学 姜兆岩云南艺术学院 王勇
解析经济转型期中政府规制改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张天竞
沈阳工业大学 姜兆岩
云南艺术学院 王勇
摘 要: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中国除了完善市场对于资源调配的重要作用,还应该注重分析经济转型期的特点,推动政府规制改革。政府规制改革需要明确政府经济职能定位,同时推动政府的服务型转变、承担有限经济责任,以适应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经济转型期 政府规制 改革
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对于中国而言,在面对着经济下行压力基础上,除了完善市场对于资源调配的重要作用,还应该注重分析经济转型期的特点,并且对这一个时期政府规制行为进行改革,从而推动政府规制的科学化与有序化。针对政府规制可能发生的失灵状况,西方特别是美国等学者都有进行研究,他们反对政府的规制对市场的全面干预,并且推动了政府解绑规制,最终推动了社会企业提升自身经营效率等。从这些发达国家对于政府规制行为的改革上看,对于政府规制要给予一定的引导,其成功经验可以作为参照,但仍然要充分分析当前中国经济转型期的具体情况。当前中国虽然已经坚持以市场作为分配资源的基本方式,但是宏观调控仍然不能缺位,政府规制要做到精准发力、定向调控,重新塑造出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政府规制制度。
1 中国政府规制的改革背景分析
西方发达国家,其政府规制形成的社会背景和我国不同,特别是美国以及英国在19世纪中叶,就已经对于铁路行业进行了适当的规制。西方发达国家在进入20世纪70年代之前,对于微观社会经济的发展仍然是采用一定的强制力进行规制。进20世纪70年代之后,西方国家对政府规制行为进行改革,主要是受到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营范围逐渐国际化有关系。但是这种政府规制改革,仍然是有选择性的规制和引导,比如对于自然垄断性的企业的规制进行适度调整,但是对于可能影响到公共安全、国民身体健康问题上,还是有逐步强化政府规制行为的趋势。
对于中国所开展的政府规制以及改革的背景,实际上和西方国家是有比较明显差别的。第一,中国的政府规制的发展和改革基础是不同的,在进入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政府规制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上,所有的社会资源都应该通过行政体制进行直接分配,也就是计划管制。西方的政府规制则是一般在市场无法进行调节,也就是市场出现失灵的状况下才进行干预。第二,中国政府的政府规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对社会化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生产、分配、交换以及消费等进行全面的干预,这种干预实际上其作用非常广泛。但是西方政府主要还是对市场失灵进行弥补,对市场无法进行配置的范畴发挥重要作用。第三,在计划经济下,中国政府规制主要是通过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来实现的,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则没有办法仅依靠行政规条来实现,而是要通过国家的法律以及法规来推动。
中国目前的政府规制改革,虽然已经有相对健全的市场资源配置作为基础,但是中国长期处在计划经济当中,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对于当前中国的政府规制仍然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在推进中国政府规制的过程当中,要处理好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问题,同时也需要应对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冲击。政府规制改革,应该按照市场的基本规律,避免经济转型期出现制度缺失的状况,特别是政府规制机构、行政行为的责任界定等,都应该有准确的定位。
2 经济转型期政府规制职能改革
在经济转型期间,中国要面对的问题相对比较突出,比如城乡、区域经济发展之间不平衡,贫富之间的差别逐渐加大,整个经济的环境都具备更为复杂的过渡性问题。因此,对于政府规制职能进行定位,需要全面分析当前经济转型期,明确当前中国在经济转型期的基本国情。除了当前仍然要发挥中国政府的一般性经济职能基础上,还要对当前的转型期的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特点,对政府经济职能进行全面改革,从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首先,政府规制职能当中,应该强化政府对于微观经济的规制。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当中,政府对于社会各项资源的分配都有着绝对的分配权力,也就是政府指令性的调节和直接干预是具备普遍性的。但是进入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成型,对于资源配置从传统的指令性的配置转变成为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因此,在当前经济转型期,政府规制的职能定位,应该充分根据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情况和经验,调节自身的微观规制职能。虽然中国已经有相对比较丰富的宏观调控经验,但是当前中国的市场经济在发展上仍然有不成熟的状况,有一些行业出现了行政性垄断的情况,假冒的产品和环境污染都给中国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影响。对于这些微观环境下存在的问题,中国政府都应该在规制职能当中形成具体的微观规制方式,对市场上各个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以及规范,促进它们在市场当中逐渐成熟和健康发展。
其次,在政府规制职能当中,要强化政府的制度性创新职能。市场经济的转型,实际上是政府发挥制度性创新能力的过程,特别是对于过去尚未建立和存在的资源分配制度,政府要有足够的想象力以及创造力,才能够推进市场的不断发展。制度性的创新包括很多方面。如政府应该对于市场分配制度进行推动和发展,促进市场当中各种资源分配的制度形成和建立。资源分配应该让社会上主要的经营主体进行推进,政府应该尽可能简政放权,让市场和企业成为市场的主要分配主体,并且也能够在这一基础上获得自主发展的机会。政府同时应该在法律规范上进行创新,通过法律法规的力量,对于政府以及市场各个参与主体进行制约,规范和具备规律性的法律体系,能够帮助市场逐渐形成科学运行的机制。此外,政府还应该在市场伦理、诚信经营等价值观建设上具备非正式性的创新以及引导。
再者,政府规制职能当中,政府也要具备对市场进行引导的职能。当前中国的市场发展是不够完善的,仍然需要政府通过形成相关政策,以适应市场在经济转型期的健康发展。政府规制应该在市场经营主体培育上有所作为,鼓励国有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在企业的制度上提供创新性的完善方式,特别是针对原来的国有企业,应该培育成为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经营主体。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应该给予一定的扶持,特别是对于新发展的小微企业,要给予制度上、资源分配上等方面的便利。要建立并且健全当前各种类型的市场机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上,促进社会上不同市场的健康发展,如资金以及科学技术等生产力要素的市场化交易应该得到支持,从而促进整个市场体系的完善。在这个转型期的重要阶段,政府规制应该采用必要的手段,促进市场的有序化和统一化发展,完善市场体系的经营规则,促进市场当中各种不同类型的主体,都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之中有序发展,促进市场上的良性竞争。
最后,政府规制职能应该纳入保障职能。尽管在进入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在政府规制上定位主要还是宏观调控的基本职能,但是对于微观层面上,对于劳动者的基本保障机制仍然是需要给予重视。因为随着社会经济进一步转型,在经济转型期,政府应该关注到市场自我调节所客观存在的盲目性以及自发性,对于不具备更多资本的劳动者而言,其供应以及需求的关系已经产生了更多的变化,收入相对较低甚至失业等问题也客观存在。所以,政府为了避免在经济转型期,出现大规模的失业以及劳动者的收入因为市场调节而减少,需要通过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政策,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比如在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政策方面,应该进行更大规模地推动,帮助低收入人群以及失业者能够渡过难关,让社会保障职能在政府规制下得到更科学的发挥。
3 经济转型期政府规制改革对策思考
首先,在经济转型期,政府规制改革应该从传统的全能政府,转变成为承担有限经济职能的政府。政府的行政命令不能够总是替代市场进行资源的调节,在社会上各个领域和层面,行政机构应该简政放权,避免自身在经济以及社会管理方面过多进行强制性干预,维护整个社会在资源分配上的稳定性和秩序。在经济转型期间,政府应该避免对于市场上各个经营主体进行过度干预,合理引导并且管制市场上的经营主体,避免政府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当中产生了职能上的错位。政府规制的范围应该相对于之前的一个阶段,进一步地缩小,打破传统的行政性垄断,促进市场的开放性,鼓励市场当中各个经营主体进行竞争。对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而言,市场对于资源分配的基础性作用应该得到强化,并且在良性竞争当中不断优化发展。政府只有在涉及到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与整个国家息息相关的内容时,才应该采用规制性的方式进行调整。政府规制也应该明确自身的边界,市场失灵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市场失灵并不能够全部都交由政府进行规制,而是应该根据市场失灵的具体状况,能够运用市场的一般规律以及社会干预的,那么政府规制不应该进行介入。政府规制也应该考虑其成本和效益,如果政府规制在干预一个市场失灵的具体情况是需要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那么实际上应该充分衡量后,选择科学的解决方案。
其次,在经济转型期,政府规制改革,应该朝向规制与服务相结合的道路。当前政府的管理职能逐步向服务职能改变和过渡,对于政府的公共职能而言,不仅要针对政府公共性的特点,进行合理的政府规制,同时也应该根据当前市场发展的实际状况,提供相对应的服务功能。行政主体进行政府规制,其根本目的仍然是服务于行政客体,政府行政规制应该是有价值上的依归,并不是完全体现出对于市场的干预,要符合当前市场各个经营主体发展的根本利益。因此,政府规制改革,是应该紧紧结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简化审批程序,并且对被规划的对象提供更多的服务职能。政府的规制管理不能够延续传统的垂直性管理模式,而是应该充分根据当前的实际状况,特别是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利益分布,提供具备有效性监督的政府规制。通过多种监督下的政府规制,进一步避免了直线管理或者矩阵型规制机制所可能产生的效率低下、腐败以及收入关系扭曲的状况,还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从传统的管理型、干预型转向于服务型,这也是政府进行管理的目标以及方式。政府在这一个过程当中,应该吸收西方发达国家在政府规制改革方面的经验,同时制定出符合当前国家规制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式,推动政府规制改革的健康有序发展。
4 结语
政府规制能够更大程度上弥补传统市场调节失灵的状况,根据国家所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提出一些行政性的干预,实际上是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中国的政府规制应该符合当前中国经济转型期的社会、市场特点,在部分领域应该让市场自行进行调节。特别要注意的是,政府规制并不是在全部市场失灵的状况下都要立即干预以及介入,在部分市场失灵的状况,政府规制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代价相对比较高,而且矛盾容易被激化等问题上,应该谨慎采用政府规制的方式,避免政府出现规制效率低下,或者是政府的规制过程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甚至是出现政府规制失灵的状况。因此,在经济转型期的政府规制改革方面,应该更多考虑政府自身的发展,避免政府在转型期出现职能错位的状况,设立经济职能有限型的政府,打破传统的行政垄断等,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崔宝玉,刘峰,杨模荣.内部人控制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现实图景、政府规制与制度选择[J].经济学家,2012(06).
[2] 任梅.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规制体系——基于法约尔企业管理理论的探讨[J].中国行政管理,2012(03).
[3] 刘文娟.透视新形势下中国的政府管制改革[J].经济研究导刊,2010(18).
中图分类号:F1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5(c)-13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