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印度幼儿教师培训政策比较
2015-01-24田景正万鑫觖
田景正,万鑫觖
(湖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湖南 长沙410081)
幼儿教师培训政策是实施幼儿教师培训依据和准则,对幼儿教师培训工作具有导向和调控作用。研究美印两国幼儿教师培训政策,分析其共性和个性,能给我国幼儿教师培训工作提供有益的启示。
1 美印两国幼儿教师培训政策的制定
1.1 幼儿教师培训政策的制定机构
美国长期以来形成了教育地方分权制,因而,中央及地方政府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幼儿教师培训的有关政策。美国幼儿教师培训政策的制定机构主要是非政府性的NAEYC(全美幼儿教育协会,1926 成立)、NCATE(全美教师教育认证委员会,1954年成立)、NBPTS(全国教学标准委员会,1987年成立)。这些机构是社会认可度极高的权威组织,其所发布的相关幼儿教师政策均对美国各州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印度的教师培训机构大致分为国家级的培训管理机构和地方培训管理机构。印度幼儿教师培训和政策制定机构主要是全国教育研究与培训委员会(NCERT:National Council for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Training,India,1961年成立)、全国教师教育委员会(NCTE:National Council for Teacher Education,India,1973年成立)及邦级教师教育培训委员会(SCERTs:State Councils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Training,India),官方性质明显。
1.2 美印两国幼儿教师培训政策文本
1.2.1 美国的幼儿教师培训政策文本
如上所述,美国制定幼儿教师培训政策的是几大知名的非政府性组织机构。但同时,美国政府发布的有关法规中,也会涉及幼儿教师培训方面的内容。美国不同时期的幼儿教师培训政策文本如下。
《美国2000 教育目标法》。由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制定,1998年克林顿签发。法案提出必须为已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幼儿教师提供专业发展的在职培训项目和培训机会。
《开端计划》。2007年由布什总统修订签发。该计划提出,到2011年,每一个全职幼儿教师都要获得副学士学位,到2013年,50%的先行教育者要获得早期教育的学士学位。
《通过经济复苏投资法案来提高幼儿教师的高质量专业发展》。2009年,奥巴马签署了《经济复苏投资法案》。NAEYC 将法案运用于学前教育领域,形成了提高幼儿教师专业发展水平的投资方案文本。
《幼儿教师专业标准》。NAEYC 最早于1985年制定《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后于1996年、2001 ~2003年、2009年共进行3 次修订。2009年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对全美幼儿教师培训目标确定有重要影响。
《NAEYC 专业发展标准自我审视工具书》。由NAEYC 的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制定,反映幼儿教师培训评估政策。
1.2.2 印度幼儿教师培训政策文本
印度的教师培训政策主要由NCERT(全国教育研究与培训委员会)、NCTE(全国教师教育委员会)制定,印度政府发布的有关法规中,也会涉及幼儿教师培训方面的内容。其主要政策文本如下。
《高质量的教师教育框架》。1998年由印度教育部颁发。这份文件指出印度每位在职教师(包括幼儿教师)应该至少5年进行一个周期的在职培训。
2009年,NCERT 制定颁发《中央发起的教师教育重组计划的全面评估》,该文件要求根据幼儿教师培训机构的硬件设施、职前和在职培训项目、中央和地方资金以及款项的使用情况等来评估培训机构的效率。
《幼儿教师和小学教师的早期教育文凭》。这是NCTE 于2012年颁布的涉及幼儿教师培训课程的最新政策,内容为幼儿教师的学历要求和培训课程。
《重建和重组中央倡导的教师教育计划的指导方针》。该政策为2012年印度人力资源发展部颁发,指出幼儿教师地位和专业能力的提高是重建教育的重中之重。它将幼儿教师教育看成是一个从职前到职中培训的持续进程,对于幼儿教师培训多个方面都做出了周详的规划。
2 美印两国幼儿教师培训的目标、课程及实施
在上述美印两国幼儿教师培训政策的多个文本中,对幼儿教师培训目标、课程及实施进行了相关规定。
2.1 美印幼儿教师培训目标
美印两国在不同时期出台的幼儿教师培训政策中,根据学前教育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发展要求,对幼儿教师的培训目标进行了确定。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美印两国幼儿教师培训目标
从表1 可见,美印两国在幼儿教师培训目标上,均涉及专业知识、能力和学历三个方面。另外,在培训对象上,有比较明确的政策规定。
在专业知识目标上两国都要求了解幼儿的学习方式和身体发展特点;在能力目标上,在观察力、活动和课程等设计能力、实施教学能力及沟通能力方面均提出了要求。专业知识目标的不同之处是美国重视幼儿教师对于文化和家庭方面的了解,而印度重视教师的儿童权利意识,说明印度儿童权利的落实还需要作出较大的努力。学历要求方面,美国则提出专业学士(本科)要求,印度则仅提出专业课程的学历认证要求,比美国要求程度低[1]。在培训范围上,两国均要求全国范围的幼儿教师能够接受培训;从培训对象认定看,美印两国均要求对包括幼儿教师、保育员、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者等实施学前教育的所有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印度甚至要求对实施培训的专家进行培训。
2.2 美印幼儿教师培训课程
培训课程是达成培训目标的保证。对此,美印两国有关幼儿教师培训政策对幼儿教师培训课程进行了宏观规定或微观的设计。具体情况见表2。
表2 美印两国幼儿教师培训课程
从表2 可见,美印两国都不约而同将幼儿教师所应具备专业知识的相关课程纳入培训体系中,如语言、艺术、形体、美术、手工、健康与安全常识等课程。不一致的地方是印度幼儿教师课程目标上侧重幼儿教师实践能力,在《DIECEPTE》文本中也看到印度幼儿教师培训必修课程的很大一部分比例都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如幼儿健康、卫生、疾病的常识和日常护理;与幼儿、家长和社区的互动联系;手工、音乐、美术和体育等实践课程以及全纳教育[2]。而美国幼儿教师培训课程的突出之处在于开发他们的创造性。美国《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对幼儿教师的培训课程提出“要进行创造性活动的开发,课程要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这可以看出两国教育观念和幼儿教师培训要求程度上的差异。在培训时量上,印度要求幼儿教师每年不少于26 天,以完成培训内容;美国在培训时间上则不作硬性规定。
2.3 美印幼儿教师培训的实施
幼儿教师培训的实施涉及实施培训的机构、培训方式及培训评估等多个方面。美印相关政策文本中对幼儿教师培训实施也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表3 美印两国对幼儿教师培训实施的规定
从表3 可知,美国实施幼儿教师培训的机构主要是社会性的学前教育团体,如NAEYC。而印度在县、邦两级则有专门的幼儿教师培训机构。
在培训方式上,面授课程是美印两国的主要培训形式。美国还雇佣替补的代课幼儿教师,以便幼儿教师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参加专业培训。同时,采取奖学金及津贴奖励形式促进幼儿教师接受在职教育和培训。另外,通过参加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创建专业论坛等提升幼儿教师的反思能力和研究能力。印度则偏向针对培养教师的特定技能或兴趣领域开设长期和短期的培训课程。这种差异主要来源于两国幼儿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和幼儿教育理念的不一致。
美印两国均重视幼儿教师培训的评估工作。在美国,幼儿教师培训政策制定、实施、评估机构合一,这使得幼儿教师培训评估能够科学、有针对性地进行。印度则建立PAC(项目咨询委员会)对DIET(县教师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度培训计划进行评估,并且监管其实施过程。同时,两国均有自己的评估依据及标准。美国的评估内容主要涉及促进儿童学习和发展以及对幼儿和家庭进行观察、指导的能力,成为专业人士等方面;印度在评估方面首先要保证幼儿教师培训机构的各项指标必须达标,要求DIET 和SCERT 的各种硬件设施、对幼儿教师在职培训的各种项目、研究和开发的经费等等都必须按照《由中央发起的对教师教育重建的全面评估》中开列标准一一进行落实。
[1]朱宗顺.美国幼儿教师教育标准及启示[J].教师教育研究,2006(4):76 -80.
[2]胥珍珍.印度教师教育的结构、课程及其有关问题[J].师资培训研究,2000(3):50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