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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流领域诈骗犯罪的调查分析

2015-01-22孔祥承李亚平

关键词:物流行业

孔祥承 李亚平

摘 要:近年来,随着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物流领域的诈骗犯罪不断增多。物流行业准入门槛低,对其市场发展缺乏规范管理,这些漏洞让犯罪贩子有了可乘之机。对此,检察机关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升物流行业风险防范的意识;结合办案发现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物流行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与与公安、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打击物流领域诈骗犯罪。

关键词:物流行业;诈骗犯罪;社会防控体系

中图分类号:F25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2-0078-02

随着商贸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领域犯罪呈现多发态势,每起案件的背后都涉及数量众多的受害人。临沂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四起物流领域配载诈骗犯罪涉及客户2000余户,涉案金额2300余万元,每一起案件都引发了大规模的抢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物流领域诈骗犯罪不仅给营运业户及货主造成巨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临沂市物流之都这张城市名片,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物流领域诈骗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作案手段单一。在配货站诈骗案件中,有的是犯罪分子以配货为名行诈骗之实,他们一般不到工商部门登记,仅注册一个皮包公司,随意租用一个营业场所,在收到货主托运的货物后转手卖掉,携款逃匿;有的是配货站经营出现困难,为捞最后一把,遇到货物价值高、代收货款数额大的情况,即拉上货物或者卷款逃匿。如,赵某力、吴某成立临沂蓝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从事物流业务,并将之前配货站430万的亏损转移到新公司来,以新公司的名义骗取客户货款。

2.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在临沂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案金额从300万元到近千万元不等,受害人数众多,极易引发哄抢货物、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如,赵某力、吴某在经营临沂至徐州的河东区茂通货物配货站和蓝邦配货站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将代收的920余万元货款支付给1075名客户,造成一千余人到区政府、市政府群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同行同乡间相互仿效情况突出,共同犯罪比例高。由于此类犯罪的成本较低,手法雷同,操作简单,同行同乡之间相互传授作案方法、模仿实施犯罪的情况突出。由于许多配货站大都是走的专门的固定线路,实施诈骗一般要涉及多个环节,靠一个人的力量难以完成的,因此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同乡、亲戚朋友结伙作案,他们通常以共同经营的配货站为依托,在犯罪过程中分工负责,有的在发货地负责接货、签订合同;有的在收货地负责接收货物,代收货款,将收到的货款转账;有的负责日常账务会计工作,分工协作实施犯罪。或者打着货物运输的幌子,有的负责办理假车辆手续、假证件,有的负责前往配货站洽谈业务、签订合同,有的负责接收骗取的货物,有的负责联系买主,骗得货物后销赃分肥。如,杨某某和李某某是表兄弟,两人接手同发配货站后,分别将代收临沂和常州的货款截留,赵某某、吴某两人是同乡,吴某效仿赵某某将客户货款大肆挥霍。

4.配货站内部管理混乱无序。一方面配货站内部从业人员混杂,其中有些人是混社会出身,缺少相应的能力,谋利不择手段;另一方面配货站内部财务管理混乱,收支不分,有的把所代收的客户货款挪用作日常开支使用或者发放工人工资,有的拿着客户的货款用于自己高消费享受,甚至去赌博。如,王某某作为临沂正德物流有限公司驻新疆阿克苏地区分理处的负责人,其日常开支、工资福利待遇均来自于代收客户货款;吴某将代收的50万元货款用于电子游戏赌博等,大肆挪用、挥霍。

5.连续作案情况突出。由于缺乏规范管理,以致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一次作案成功后又连续多次作案。很多案件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积重难返”无力偿付巨额代收货款时,或者直到手中掌握了数目可观的代收货款时,才携款逃逸,导致案发,而在此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就已经在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了。如,杨某某与李某某利用同发配货站在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通过拖延交款、少交货款的方式,连续诈骗385人,总价值超过375万元。

二、物流领域诈骗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

1.一些货主和从业人员防范意识不强。很多物流从业者并无相关从业经验,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和控制能力。有的配货站对车主的了解仅仅凭车主与配货站签订的一纸《运输协议》及车牌号、车主住址、车主的手机号码,而对这些材料是否真实不去认真核对,草率与其签订运输协议,直到货物长时间没有运到目的地而又联系不上承运人时才知上当受骗。有的货主对配货站过分信赖,对配货站提供的车辆行驶证、身份证、联系电话等资料不仔细核查,就草草签订托运合同,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而许多货主或发货人同样缺乏防范意识,只要前几份托运合同顺利履行,便对某个配货站产生信任,即便有些代收货款迟迟没有到位,也继续通过该配货站办理托运业务,从而导致损失不断扩大。如,受害人包某某在2012年9月蓝邦配货站不能正常回款的情况下,仍没有警觉,继续通过蓝邦配货站发送83份价值13万余元的五金工具,直到2012年11月底蓝邦配货站发生抢货事件才报案。

2.虚牌假证防不胜防。大多货主的货物被骗,是因为未认真核查货物配货站的注册资料及车辆手续信息,给了骗子行骗的机会。目前社会上制贩假车辆牌照、假车辆手续、假驾驶证、假身份证、假营业执照等各类牌证制贩肆虐,犯罪分子只需极低的成本就可将犯罪所需假手续制备齐全, 而一般人却难辨别其真伪,又不到有关部门查证核实,这就给不法分子从事合同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还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带来一定的难度。通讯市场的管理也较为混乱,为用假身份证购买手机卡提供了方便,一旦案发,仅凭这些假的材料很难破案。这是该类犯罪分子特别是货物运输承运人屡屡以身试法并屡屡得逞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吴某用捡来的陈明扬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并在案发后用陈明扬的身份证住宿,躲避公安机关追捕。

3.物流企业准入门槛太低。现在的配货站大多处于“作坊经营”的状态,一间办公室、一部电话、两三个工作人员就可以成立一个配货站,根本谈不上规模经营。甚至有些配货站不经运输管理部门审批,亦不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随意租用一个办公室便开展配货业务,在实施诈骗后又改头换面重新开业。物流行业乱象丛生,这在某种程度上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如杨某某从亲戚手中接手同发配货站,在河东鲁南市场设了一个接货点,只有两个人负责,一个管开单、查款,另一个负责收货和清点,配货站出现问题,杨某某就扔下配货站逃之夭夭。

4.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目前运输管理部门对货物运输经营实施行政许可,其对物流行业的监管主要针对承运人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未确保安全运输的情形,并不对其具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而大型货运市场只是把经营场所租赁给各个配货门头使用,收取一定的租赁费和服务费,对配货门头及其经营行为并不进行监督管理,发生配货诈骗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且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主要针对货运经营者(即承运人),较少涉及作为中介的货物配载经营者,导致其对物流行业的管理失控。

5.法律规章不完善。我国合同法中有关于货物运输的规定,《道路运输条例》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也都有相应规定。但是现代物流业的涵义远远大于货物运输服务,这些规定不能满足物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同时,物流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又不能在短时间内形成相对完善、切实可行的物流配载经营规则,这使得配货市场无法可依,极易陷入混乱。

三、物流领域对诈骗犯罪预防对策和建议

1.要增强防范意识。客户要时刻警惕,在配货的过程中找有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配货站进行配货,从源头上杜绝货物被骗。委托正规的配货信息中介部门开展运输业务,尽可能地签定货物意外损失保障条款,同时要查验承运人员及车辆的有关信息,包括人员的长相特征是否与其身份证、驾驶证件上的照片相符,口音是否与证件地址区域的方言相符,车辆行驶证与车辆特征是否相符,承运价格是否合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核实。同时,在与配货站签订配货协议时一定要约定货物出现丢失、被盗、被骗等的相关责任。

2.加强对配货市场的管理。要加强物流配载运输行业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防止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进入市场。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配货站、运输车辆及相关人员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对物流公司、货运站等进行登记,对其从业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其挂靠单位、车辆类型、人员组成及人员图像信息等进行备案,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加强对承运方提供的证件、履行合同的审核,加大把关力度;为社会公众提供配载运输行业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以便于社会公众及时甄别真假。

3.加强物流企业规范化经营。实行物流企业公司化经营,提高物流企业准入的门槛,如对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货物运输条件、仓储条件等提出一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运输行业、特别是配载中介的管理制度,从接受货物、联系车辆、审验证件等源头入手,规范物流行业操作流程,保证业内规则的统一性。对零散配货站实行“业户―市场”连带责任制,大型货运市场要对其经营场所内的配货站进行担保,如果出现配货诈骗、承运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货运市场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迫使货运市场加强对租赁业户的管理。

4.建立物流强制保险制度。可以试行由商业保险公司对物流配载实行在途保险,并做到保险单与提货单一并流转。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被骗、被抢等保险事故,持单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不仅给保险业提供了新的业务增长点,也分散了风险,有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5.加强部门协作,建立社会防控体系。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机关在加大对本地配货诈骗打击力度的同时,要加强与发货地、途经地、目的地的联系,实现犯罪案件信息共享,构建联合打击机制;加强与交通、电信、工商等职能部门的配合,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发现并掌握诈骗犯罪的线索,增强行业防范诈骗犯罪的能力。检察机关要根据此类犯罪的案发情况,主动会同公安机关加大案件的侦破力度,给犯罪分子以有力打击,以确保物流配货行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 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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