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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

2015-01-21郑昕旭

2014年37期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制度建设

郑昕旭

摘 要:二十世纪以来,我国金融事业快速发展,金融制度不断演进,对金融消费者的重视也不断提高。金融监管部门在审慎监管的原则下不断提高金融制度的有效性,促进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从我国金融事业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亟待改进的方面。在金融事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思考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对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制度建设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解析

所谓消费者,是指通过购买行为而满足个人日常生活需求的主体。消费者保护就是通过制度建设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保护这类主体的基本权益,实现交易双方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完成交换行为。消费者在与销售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专业知识、产品信息等方面的不对称,因此消费者在销售者面前处于相对较弱的交易地位。通过制度建设来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从而实现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金融消费者是在金融领域获取服务而满足个人日常生活的主体,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服务提供者交易的过程中同样处于弱势地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制度建设来进行保护。[1]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前提。

二、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

(一)转型时期社会特征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影响

一方面,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我国金融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认识模糊,缺乏科学和清晰的认识。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金融行业并不存在消费者服务问题,因此这种情况使得我国金融行业对消费者保护的启动工作较晚开展。各国历史的发展启示我们,任何市场行为的发展都是随着经济而发展,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也是随着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而发展。当金融事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社会公众便产生了对金融服务的极大需求,进而产生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制度建设远远落后与发达国家。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还处于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

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目前处于发展的初期,其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差,社会普遍认为我国银行业需要某种程度的保护。同时,国际金融危机此起彼伏,使得我国社会加强了对于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认识。这样,这种对银行业的担忧阻碍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认识进程。银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也是促进国家金融稳定的重要维度,可以说,金融安全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家安全。[2]因此,对以银行业的保护成为当前金融领域主客矛盾的主体,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则处于较弱地位。

(二)我国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基本现状

第一,我国金融行业快速发展,金融消费领域内的矛盾不断突出。亚洲金融危机以后,我国政府开启了以扩大内需为主体的财政思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信贷规模不断扩大,金融活动日益频繁。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消费者与银行等金融部门之间的冲突便不断增加。例如,住房贷款的利率捆绑问题、汽车贷款问题、信息服务不完善问题以及催收行为不当等一系列问题引发了我们对于金融服务过程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的思考。目前,我国银行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我国金融信贷消费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不成正比。我国还没有形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熟体系。因此,这种不成熟的制度体系将严重制约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我国银行业是与金融消费者广泛接触的金融领域,目前银行业收费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外资银行的影响使得我国银行服务收费与外资银行趋同,各种手续费、服务费和管理费层出不穷,使得我国金融消费者多有不满。[3]如何防止银行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促进银行服务体系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谐发展,如何实现二者双赢的发展目标,成为我国金融领域从业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交易规则,约束金融机构经营

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必须着眼于制度建设,必须从制度的角度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加以思考。要将目前的较为分散和零散的制度整合成为统一的监督与管理制度,通过制度来促进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们要根据具体金融服务的行为来构建金融交易的具体规则,将金融机构的相关义务进行细化约定。对于金融行业的垄断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要从金融垄断的认、监管、处罚等环节制止金融机构利用垄断地位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对于金融机构收取的服务费、手续费和管理费,监管部门要保持高度关注,分析这些费用是否属于应收项目。

以此同时,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使得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一项极具技术性的工作,需要更多地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对这一问题给予关注。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制度建设来制约金融机构运用金融技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要在金融创新的起点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考虑在内。

(二)完善纠纷处理机制,重视金融消费者的参与

很多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之前要求消费者签订固定格式的金融服务合同,这使得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被有效保护。我们必须提供一个平台,使金融消费者有可能在纠纷出现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双方协商、仲裁以及法律诉讼。金融监督与管理部门要通过制度建设来推进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让消费者以较低的成本完成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实现监管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救济。

一方面,我们要进一步理顺金融纠纷协调机制,构建纠纷双方的协商通道。同时,我们也要通过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来提升我国金融服务纠纷的整体水平。要在技术、资金、人员等方面对消费者权益维护工作给以支持。另一方面,对于金融机构受理消费者投诉问题我们也要通过制度建设加以监督。金融机构要设立专门的部门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建立消费者投诉数据库,监控窗口部门的业务受理情况。通过数据库来评价窗口部门的服务,构建相应的奖励机制。

(三)构建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导向的金融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已经显现,我们必须消除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领域的界限,在金融一体化的框架下構建和完善金融监督与管理体制。要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制定监管措施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通过制度整合和制度重构。这种以消费者为基本导向的制度构建导向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作者单位:沈阳城市学院)

参考文献:

[1] 郭丹: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学术交流.2010(8)

[2] 孙天琦: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西部金融.2011(8)

[3] 彭真明:论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法商研究.2011(9)

[4] 顾肖荣:试论金融消费者保护标准的基本法律问题.政治与法律.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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