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研究*
2015-01-21郑苗壮
郑苗壮 刘 岩 徐 靖
(1.国家海洋局 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北京 100860;2.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12)
《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研究*
郑苗壮1刘 岩1徐 靖2
(1.国家海洋局 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北京 100860;2.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12)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讨论的焦点问题,《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已经在全球90%的海域完成符合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学意义海洋区域的描述工作,沿海国和国际组织也纷纷投入到符合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学意义海洋区域的描述进程中。符合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学意义海洋区域是海洋保护区选化,特别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保护区选划的备选方案。我国在此领域应深度参与,加强相关政策研究,以创造于我国拓展战略空间有利的国际海洋新秩序。
《生物多样性公约》;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可持续利用
当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成为国际海洋事务的热点问题。相关国际组织和沿海国家均予以高度关注,在联大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公约》”)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大会框架下,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和磋商,形成了一些关于国家管辖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共识。
《公约》是一项旨在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目前共有193个缔约国,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截止到2014年,《公约》在国际履约层次上已形成由缔约国大会、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会议(简称“科咨附属机构”)、特设工作组会议以及技术专家组会议等构成的会议制度与履约机制。《公约》缔约国大会是全球履行该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一切有关履行《公约》的重大决定都要经过缔约国大会通过。近年来,《公约》缔约国大会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多次通过相关决定,力求在国际、区域和国家层面推动解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
2014年6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了科咨附属机构第18次会议,审议了由执行秘书处编制的关于描述符合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意义的海洋区域(Ecologically or Biologically Significant Marine Areas,简称“EBSAs”)的进展报告、汇总报告草案和区域总结报告。会议讨论的焦点集中在继续描述EBSAs以及描述后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会议决定将《关于确定符合具有生态或生物学重要意义科学标准海洋区域的汇总报告》向2014年10月在韩国举行的第12次缔约国大会提交审议。[1]《公约》框架下推动描述符合EBSAs,不但会对联大框架下相关谈判带来复杂影响,而且可能加快公海保护区建立的进程,描述的EBSAs可能成为将来在国家管辖范围外选化公海保护区的科学基础。系统梳理《公约》有关讨论,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建章立制工作,特别是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形成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公约》处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的法律依据
《公约》是各国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而达成的国际公约。《公约》第3条确定了处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基本原则。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于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公约》第4条规定该公约的管辖范围为以不妨碍其他国家权利为限,除非本公约另有明文规定,应按下列情形对每一缔约国适用:一是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位于该国管辖范围的以内;二是在该国管辖或控制下开展的过程和活动,无论该行为或效果发生于何处,此种过程和活动可位于该国管辖区内,也可在该国管辖区外。换言之,《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管辖范围之内,包括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位于公海或国际海底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超过了各国的属地管辖范围,但一国可以基于属人管辖权,对其管辖或控制下的行为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避免或减少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公约》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管辖或控制范围内开展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和进程。由于缔约国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内的资源没有主权或管辖权,它们对这些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具体组成部分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没有直接义务。为实现对相关资源的有效养护和管理,《公约》第5条强调,要求缔约国尽可能与其他缔约国、国际组织,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开展合作。关于具体合作方式,《公约》未作规定,可能由缔约国会议进一步讨论。
二、《公约》处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的历程
(一)蓄势准备阶段
1995年,科咨附属机构首次会议向《公约》第2次缔约国大会建议《公约》秘书处与联合国海洋与海洋法司协商,研究《公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间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深海遗传资源的关系,以便科咨附属机构能酌情审议与勘探深海遗传资源有关的科学、技术和工艺问题。[2]200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通过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约翰内斯堡执行计划》提出,“维持重要、脆弱的海洋和沿海地区的生产力及生物多样性,包括国家管辖之内和之外的地区”,同时提出“到2012年建立有代表性的保护区网络”的目标。受此影响,《公约》框架下涉及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的讨论转移到“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
2002年,科咨附属机构下设的海洋和沿海保护区特设专家工作组提议《公约》缔约国大会作为紧急事项,启动与相关国际组织的沟通以便就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问题确定适当的机制和责任。[3]2003年,科咨附属机构第9次会议就海洋保护区问题建议:一是有必要在科学信息基础上,根据国际法,就包括海底山脉、热液喷口等在内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设立海洋保护区;二是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探索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设立海洋保护区的方式。
(二)初步定型阶段
2004年,《公约》第7次缔约国大会就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保护区问题作出决定,迫切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与行动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包括根据国际法、科学信息的基础上,在海山、热液喷口、冷水珊瑚礁以及其他生态系统脆弱区建立海洋保护区;承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管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提供了法律框架,要求公约秘书处与联大以及其他国际和区域组织合作,支持联大相关工作,以确定适当机制建立和有效管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保护区。会议达成两项突破性成果,一是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纳入《公约》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问题工作计划,二是设立保护区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探索合作设立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保护区的可能方式。[4]
2005年,保护区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第1次会议围绕设立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的可能方式展开激烈讨论,欧盟、拉美和加勒比集团与冰岛、日本、挪威就是否设立公海保护区、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个执行协定等问题存在根本性分歧,没有达成共识。2006年,《公约》第8次缔约国大会确认,联大在处理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方面的中心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切海上活动的法律框架,《公约》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提供科学和技术支持;要求秘书处借鉴目前在国家、区域和全球使用的标准,完善和发展需要保护海洋区域的生态标准和生态地理分类;在《公约》第9次缔约国大会之前提出《开阔洋水域和深海生境需要保护、具有生态或生物意义的海洋区域的综合科学标准》的咨询建议,提交缔约国大会审议。[5]
(三)稳步发展阶段
2008年,《公约》第9次缔约国大会重申联大在处理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的核心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进行各种海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框架,《公约》起辅助作用,提供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咨询意见。大会通过了《确定公海水域和深海生境中需要加以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学意义的海域的科学准则》(简称“《科学准则》”)和《建立包括公海和深海生境在内的代表性海洋保护区网的选址的科学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设计具有代表性的海洋保护区网络,并要求执行秘书将《科学准则》和《指导意见》转交联合国大会相关进程。为帮助各国或相关组织在国家管辖外海域选定符合EBSAs,要求秘书处召开一次讲习班,强调讲习班不讨论与保护区管理有关的问题,并仅提供科学和技术方面的信息和指导,并在第10次缔约国大会之前提交科咨附属机构审议。大会还强调要与各缔约国、各国政府和政府间组织加强合作,指导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和进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和战略环境评估,决定秘书处召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估有关的科学和技术问题讲习班,随后向科咨附属机构第16次会议提交了《海洋和沿海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和战略性环境评估自愿性准则》(草案)。[6]
2010年,《公约》第10次缔约国大会重申《公约》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保护区问题上的科学和技术支持作用,进一步明确适应EBSAs标准的工作仅仅是科学和技术性质。通过《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2011-2020年)和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要求到2020年,10%的沿海和海洋区域得到保护。[7]确定查明EBSAs以及选择养护和管理措施应由国家和主管政府间组织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处理。鼓励各缔约国、其他国家政府和主管政府间组织,查明和保护开阔洋水域和深海生境内需要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意义的区域,根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现有最佳科学信息,建立有代表性的海洋保护区网络,并向联大内的相关进程通报。决定召开一系列区域研讨会,推动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描述EBSAs。大会还决定公布《海洋和沿海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和战略性环境评估自愿性准则》供同行审查,以便进一步完善换环境影响评价自愿性准则,进一步推动了环境影响评价自愿性准则的制订工作。[8]
2012年,《公约》第11次缔约国大会审议了《公约》秘书处提交的《关于确定符合具有生态和生物重要意义科学准则的区域的简要报告》,包括西南太平洋、大加勒比海和中大西洋西部等区域研讨班成果,以及作为资料介绍了《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和沿海区域巴塞罗那公约》框架内开展的工作成果。强调描述EBSAs科学标准是一项科学和技术工作,对发现符合该标准的区域可能需要采取增强型保护和管理措施,重申查明EBSAs和筛选保护及管理措施是国家和主管政府间组织的事项。大会通过了《海洋和沿海地区环境影响评估和战略环境评估的自愿性准则》,鼓励缔约国、各国政府和政府间组织尽可能的应用《自愿性准则》。[9]
三、《公约》关于EBSAs讨论的最新进展
2014年,科咨附属机构第18次会议重申了联大在解决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上的核心地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开展一切海上活动的法律框架。根据《公约》第10次缔约国大会第29号和《公约》第11次缔约国大会第17号决定规定的目的和程序,科咨附属机构第18次会议编写的汇总报告纳入具有EBSAs登记册,并在《公约》第13次缔约国大会之前将其提交联大以及联大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及可持续利用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以便研究与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相关的问题,并转递相关缔约国、其他国家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10]
《公约》第11次缔约国大会通过了西南太平洋、大加勒比海和中大西洋西部两个EBSAs标准的区域的审议。《公约》秘书处共召集了11次EBSAs讲习班,科咨附属机构第18次会议完成了南印度洋、东太平洋热带和温带海域、北太平洋、东南大西洋、北极、西北大西洋和地中海符合EBSAs标准区域的审议,将提交《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审议。截至目前,秘书处已经完成207处符合EBSAs标准的海域的描述工作,其中有74处涉及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相关描述工作涉及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和北冰洋,覆盖面积达到全球海洋面积的90%。秘书处将继续对EBSAs讲习班,对符合EBSAs标准的区域作出描述,包括举办东北印度洋、西北印度洋和东亚海洋讲习班。
EBSAs进程的成果不损害沿海国的主权。对符合EBSAs标准的海洋区域的描述并不意味着对于任何国家、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于其海上划界,表示任何意见。也不涉及任何经济或法律问题,仅只是一项科学技术活动。依照《生物多样性公约》对符合具有EBSAs标准的海洋区域的描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未自愿查明这些区域的国家承担责任或承诺。
国家管辖范围内的EBSAs进行描述。阿根廷、挪威、冰岛、法国、巴西等要求EBSAs的描述进程不涉及国家主权;英国、葡萄牙则认为沿海国应该同意国家管辖范围内EBSAs的描述;秘鲁已经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描述EBSAs,并将提交科咨附属机构审议。挪威、冰岛强调EBSAs的描述应建立同行评议机制。巴西、阿根廷和古巴指出同行评议仅限于在科学和技术层面进行,同行评议信息的包含在EBSA信息分享机制中。考虑到部分国家在管辖范围内已开展描述BESAs进程,各缔约国自愿开展相关工作,描述其国家管辖区域内符合EBSAs标准、或符合其他国内国际商定的兼容和补充性的科学标准的地区的情况,以及通过具有EBSAs登记册或信息分享机制提供这种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在《公约》第13次缔约国大会之前报告进展情况。
各缔约国以及其他国家在开展海洋空间规划、建立有代表性的海洋保护区网络,以及在海洋和沿海区域采取其他区域性管理措施时,酌情利用与描述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意义的海洋区域标准的区域有关的科学信息,包括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意义的海洋区域登记册和信息分享机制中的信息,以实现爱知目标。
会议还探讨了以目前EBSAs描述工作为基础,进一步开展对这些区域的人类活动的类型、程度以及所涉海域生物多样性的现况进行科学和技术分析,并向未来一次科咨附属机构报告的可能性。巴西、秘鲁、阿根廷等代表明确反对,表示对EBSAs内与人类活动类别和程度相关的生物多样性现状进行评估超出了《公约》缔约国大会对科咨附属机构的授权。英国、德国、比利时、瑞典、葡萄牙等指出该行动计划有利于促进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表示支持。由于各方立场分歧明显,所涉案文均被放入方括号,留待《公约》第12次缔约国大会进一步磋商。
此外,会议还专门讨论了水下噪音对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海洋酸化影响的系统审查和更新珊瑚白化具体工作计划的建议,以及包括海洋空间规划和培训倡议的工具和能力发展等议题。以上问题均为促进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养护的具体问题,各方主要是从专业和技术角度展开讨论,讨论的科学氛围较浓厚。
四、EBSAs的效力对我国的潜在影响
目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成为国际海洋事务的热点问题,是21世纪国际海洋新秩序建立的重要领域,也是世界主要海洋国家争夺话语权的平台。主要表现在:一是美、日、俄等海洋强国因其所具备的海洋高技术装备和军事力量的绝对优势,以及维护国家在全球海洋利益的需要,主张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现有制度框架下,即坚持公海自由、先来先得的原则,来讨论和处理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二是欧盟等国家充分利用其绿色技术优势,加大和加快推动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设定边界的步伐,力争主导国家管辖以外海域利益分配格局和话语主导权。三是巴西、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国家积极参与区域相关海洋事务研讨,不断提升其在地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保护区问题上,联大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及可持续利用特设工作组的主渠道作用以及《公约》有关讨论总体维持辅助作用的地位不会改变。从《公约》框架下的讨论情况来看,关于符合EBSAs科学标准的海域不涉及法律和管理问题,只是科学和技术层面的支撑工作,是公海保护区选划的备选方案。但是秘书处已经完成207处符合EBSAs标准的海域的描述工作,其中有74处涉及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相关描述工作涉及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和北冰洋,覆盖面积达到全球海洋面积的90%。EBSAs描述进程的影响力在不断扩大,沿海国和相关国际组织纷纷投入到EBSAs描述进程工作中,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各方对EBSAs有关工作的认可和重视。科咨附属机构第18次会议决定EBSAs区域总结报告纳入EBSAs登记册,并在《公约》第13次缔约国大会之前将其提交联大以及联大下设的“国家管辖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不限成员名额特设非正式工作组”研究和讨论。考虑到《公约》在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权威性,以及《公约》缔约国的广泛性(193个缔约国),未来不能排除部分国家或地区组织在联大框架下提出建议,将EBSAs作为未来公海保护区选划基础的可能性。
国家管辖以外地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的讨论和磋商目前还主要是在全球和区域二个层面展开。在全球层面上,以联大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大会为构架讨论相关问题,其他一些非政府组织如全球海洋论坛、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等也积极参与。目前国际社会主流的观点认为,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讨论和解决国家管辖以外地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问题,《公约》在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建议等方面予以支持。
值得特别指出是,一些海洋大国已经认识到了《公约》框架下查明EBSAs区域研讨会的效力及其可能的影响,积极主办或支持区域研讨会。虽然目前日本、俄罗斯与美国的立场相一致,反对就国家管辖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建立新的制度,但是日本政府还是对西南太平洋、南印度洋、热带和温带太平洋东部地区的区域EBSAs研讨会予以财政支持;俄罗斯举办了2013年的北太平洋EBSAs的区域研讨会。巴西更是积极参与加勒比海和西南大西洋的区域EBSAs,先期投入50多位海洋专家开展该区域EBSAs的数据分析整合,提出具有重要生态和生物意义的海洋区域,同时主持区域EBSAs研讨会,在该区域EBSAs研讨班上具有重要的话语权。印度正在与《公约》秘书处协商,准备举办东北印度洋和西北印度洋EBSAs的区域研讨会,韩国准备举办东亚海EBSAs的区域研讨会。
虽然美国、俄罗斯、日本等海洋大国反对,但从目前的形势发展趋势来看,以生态系统方法为基础的国家管辖外海域的养护与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大势所趋。一旦这一制度建立,就如同目前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制度一样,沿海国又会展开新一轮的海洋圈地运动。这一制度将对目前的国际海底区域管理制度、海洋自由航行制度、海洋遗传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进而将影响全球海洋利益格局。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及早准备预案,积极稳妥应对。
五、我国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全球的诸多实践表明,国际上已经到了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形成建设性、一致性、综合性成果或规则的关键时期。我国在国家管辖外海域具有广泛的战略利益,尽管目前我国周边海洋权益和海洋安全形势严峻,但必须要同时兼顾国家管辖外海洋利益的维护。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相关机制尚未确立的有利时机,深度参与,加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事务管理相关政策研究,将国家利益诉求需求融于其中,争取一定国际公海事务的话语权和规制权,创造于我拓展战略空间有利的国际海洋新秩序。
(一)加强国内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国家管辖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在国际层面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以及与其它国际公约、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全球机构与区域层面等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衍生延伸到国内则涉及到多个涉海部门。除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磋商与讨论外,在其他涉海公约或条约的磋商、讨论中海洋部门参与较少、程度较浅。因此,亟需建立由国家海洋局和环保部牵头的协调和工作机制,成立关于“描述符合生态或生物重要意义的海洋区域的协调小组”,进一步理顺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形成合力,提升和加强我在EBSAs方面的工作能力。
(二)加强我国参与公海事务的能力建设
国家管辖外海域的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涉及未来我国在公海大洋的利益格局,需要主动谋划,深度参与。需要强有力的政策和技术支撑,尤其需要海洋法、海洋权益、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领域的专家长期跟踪和投入。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支持相关领域的研究项目,培养国际型海洋人才。根据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事务发展的新趋势,做好2015年4月东亚海EBSAs讲习班的准备工作。尽快组织专家队伍开展东亚海描述EBSAs相关研究,形成我方观点和利益底线,为未来参与东亚海设立公海保护区的相关谈判奠定基础。
(三)开展查明EBSAs调查与描述
虽然《公约》框架下的EBSAs描述成果报告涵盖了国家管辖海域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两部分,但是国际社会更多地将其理解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进展和趋势,而且从目前的EBSAs区域描述报告看,因缺乏足够的数据和资料,公海的EBSAs的确定和描述还需进一步的工作。在现有调查和研究成果基础上,尽快在我国战略利益区查明EBSAs。在COP-13(2016年)之前,CBD秘书处将在全球海域完成描述EBSAs,并提交联大以及联大BBNJ工作组等相关国际组织讨论。尽快启动查明公海EBSAs调查,提出公海保护区优先区域及其养护框架,为将来公海制度的建立储备技术和方案,以实现有效应对,维护国家海洋利益。
[1] UNEP/CBD/SBSTTA/18/4, 2014. http://www.cbd.int/recommendation/sbstta/default.shtml?id=13329.
[2] UNEP/CBD/COP/2/5, 1995. http://www.cbd.int/doc/meetings/cop/cop-02/official/cop-02-19-en.pdf.
[3] UNEP/CBD/SBSTTA/8/3, 2003. http://www.cbd.int/recommendation/sbstta/default.shtml?id=7056.
[4] UNEP/CBD/COP/7/5, 2004. http://www.cbd.int/doc/decisions/cop-07/cop-07-dec-05-en.pdf.
[5] UNEP/CBD/COP/8/8, 2006. http://www.cbd.int/doc/decisions/cop-08/cop-08-dec-08-en.pdf.
[6] UNEP/CBD/COP/9/20, 2008. http://www.cbd.int/doc/decisions/cop-09/cop-09-dec-20-en.pdf.
[7] UNEP/CBD/COP/10/17, 2010. http://www.cbd.int/doc/decisions/cop-10/cop-10-dec-17-en.pdf.
[8] UNEP/CBD/COP/10/29, 2010. http://www.cbd.int/doc/decisions/cop-10/cop-10-dec-29-en.pdf.
[9] UNEP/CBD/COP/11/17, 2012. http://www.cbd.int/doc/decisions/cop-11/cop-11-dec-17-en.pdf.
[10] UNEP/CBD/SBSTTA/18/4, 2014. http://www.cbd.int/recommendation/sbstta/default.shtml?id=13329.
责任编辑:周延云
主持人的话:
继2012年6月中国海洋大学与德克萨斯A&M大学在青岛举办首届中美儿童文学高端论坛之后,2014年6月,由中国海洋大学与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共同主办的第二届中美儿童文学高端论坛在美国哥伦比亚市成功召开。这是中国海洋大学再次与美国大学合作,移师美国召开的一次重要学术会议。与首届论坛相比,在第二届论坛上,中美两国学者发表的论文和现场讨论有了更多的“中美”之间的相关性,这使双方的学术交流频频出现了共同话语。
本栏目所收四篇论文,克劳迪娅·纳尔逊的《孝亲:中国儿童文学美国版的显性与隐性叙事——三个案例分析》、朱自强的《论周作人的“儿童文学”观念的发生——以美国影响为中心》、罗贻荣的 《“马小跳”现象的跨文化传播分析》均为中美儿童文学的影响、比较研究,显示出第二届论坛的“共同话语”意识,艾碧·文陀拉的《现代化而不是西化:在全球性西方市场发展佛教儿童文学》论述了创作文化上的本真文本与生产文化上的同质化文学之间的紧张关系,其“现代化而不是西化”这一观点具有启发意义。
——朱自强
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and 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in the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Zheng Miaozhuang1, Liu Yan1, Xu Jing2
(1. Chinese Institute for Marine Affairs, 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860, China;2. Chinese Research Academy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 Beijing 100012, China)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in the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has become a focal point discussed by signatories of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 The Secretariat of 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has completed 90% of the ocean description of Ecologically or Biologically Significant Marine Areas (EBSAs), and the coastal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have also participated in the description of EBSAs. Marine areas which meet the criteria of EBSAs are potential op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marine protected areas, particularly in the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China should be involved in this work and promote relevant policy research in order to create a new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der that is beneficial to developing China's strategic space.
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conservation; sustainable use
2014-10-20
国家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维护海洋权益与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研究”(13&ZD051);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年度委托项目“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保护区选划国家主张及可行性研究”;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十二五”委托项目“公海事务动态跟踪研究”
郑苗壮(1982- ),男,山东日照人,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海洋环境政策与管理研究。
D993.5
A
1672-335X(2015)02-00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