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培养宽容的法律思维树立宽容的法律观

2015-01-20陈长均

中国法治文化 2015年12期
关键词:实务刑法哲学

文/陈长均

培养宽容的法律思维树立宽容的法律观

文/陈长均

德国学者考夫曼教授曾在《法律哲学》一书中提出了“宽容原则——多元风险社会的法律哲学”之命题。虽然宽容原则在过去早已蕴含在公平原则与责任原则之中,但作者在该书中将此原则特别抽离出来。“其原因在于,宽容在当今世界所扮演的角色要比过去来得重大。宽容应该是‘多元风险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美德”。其实,多元风险社会中的法律人更应当培养宽容的法律哲学思维,树立宽容的法律观。

在学术研究中,一个研究者提出种种不同于所谓通说的观点,是极为正常的现象。对此,必须以宽容的思维、多元的视角来审视和评价,否则社会就可能难以产生新的思维、新的理论成果。学术是在相互切磋、探讨中繁荣与发展的,法学理论研究者如果不能以宽容的思维对待别人的批判,法学就不可能进步。例如,就犯罪论体系而言,有人在维护传统的犯罪论体系,有人在批判传统的犯罪论体系。只要学者们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一个国家就不可能只有一种标准的、不可动摇的犯罪论体系。而客观上国家的犯罪论体系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不断发展并向前推进的体系。包括刑法学者在内的法律人应当以理性、宽容的目光来看待犯罪论体系百家争鸣的多元局面,多元社会应当存在多元的刑法理论学术观点是一种法学理论不断进步的外在表现。

学术研究,特别是在人文科学领域,并不是一个人的自说自话,而需要相互沟通、相互批判、相互宽容。但我们遗憾地看到,部分学者在学术研究中容不下不同的见解,动辄给别人扣帽子,用意气之争代替真理追求。个别学者对待异己观点非但不宽容,反而以权力意志压制之。其实,宽容对于真理并无危险;相反,宽容可以促进真理的发现。正如考夫曼教授所言:“就好像小提琴家不会对交响乐构成障碍一样,多元论也不会对追求真理造成障碍;相反地,多元论反而是寻求可能真理的条件。”

在刑事立法中,对哪些行为需要可以上升到刑事调整范畴,哪些行为应当非刑事化,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实务长期探讨的重要问题。实际上,对于那些没有法益侵害性或法益侵害性不大的行为,立法者应当本着宽容、谦抑的法律哲学理念,将之排除出犯罪范畴。这不但符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要求,防止刑法的泛刑事化,同时也能促进社会管理能力的创新和提高。如果将任何社会问题都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会越来越导致社会管理的重刑思维。

由于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上的局限性,通过人的意志制定出的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因此,对立法的不完备甚至缺陷必须持宽容态度。制定法是对过去的法律事实作出总结提炼,规范未来的法律行为,以应对各式各样的新型案件的法律规制,这种法律规制只能是逐步完善,逐步接近国家治理的总体法治框架的设计需要。可以说,自身封闭、非常完备、无任何漏洞的制定法是理想主义的天真要求,客观现实是难以实现的。当然,宽容并不意味着机械地执行和消极地承受。对于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要积极应对,深入研究,提出修正建议,促进法律完善。但是要强调一点,不能因为个人对法律的认识有存疑,就不依法执法。法律一旦正式颁布,法律人就必须严格适用法律,而别无选择。

法律实务与法律哲学绝非毫无关联,法律实务需要法律哲学基础和法律哲学思维,而宽容原则正是多元社会的法律哲学之一。司法实务工作者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应以宽容的法律哲学理念为指导,心存善念和悲悯情怀。而且,宽容特别是要给予那些贫困度日的人,包括身体上的贫困或心灵上的贫困。司法实务中,践行宽容法律哲学理念的方式有多种,法律解释就是其中之一。德国学者维尔纳说:“法官——在法律的范围内——可以比法律更为宽容,亦即法官可以通过法律的解释来实现个案正义。”

在现实生活中,因言获罪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不仅反映出司法实践需要宽容原则,整个社会也需要强化宽容理念。还有,在罪犯待遇上,由不宽容导致的不人道现象也不时出现,这同样说明了树立和实践宽容法律观的重要性。就司法实践工作而言,当案件当事人特别是那些申诉者在司法官面前不停唠叨时,我们是否能用宽容的心态来面对?如果我们用足够的宽容来倾听申诉人或上访者的诉求,即使不能完全满足他们的要求,也不会带来非常糟糕的社会效果。但是,宽容并非毫无界限,它不是不计代价的容忍。法律必须被遵循,违背法律,特别是犯罪,是不能容忍的。

宽容是社会正义的一项要素,建设法治中国,宽容原则不可或缺。“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语)。这是一种宽容,更是一种胸襟。那种“不同即敌对”的思维模式,实质上是狭隘虚弱、不宽容的表现,无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健康心态的形成。观点或言论可能有对有错,甚至不乏偏激之声,但只要出于善意,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法益和公序良俗,就应该以宽容的心态来看待,而不能主观地归之为“异端”。相反,在一个多元社会中,以宽容的心态尊重不同的声音和意见,既是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亦是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之一。

就个人来说,唯有宽容的人才能在处理复杂事务中轻松自如,因为宽容需要沟通的能力以及认真对待他人的美德;对社会而言,宽容必定能够使有责任感的人勇于做事,而无须对行动失败的法律后果有所疑惧。相对于普通民众,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尤其需要这种宽容的哲学思维。普通公民的宽容体现的可能只是素质修养,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宽容不只是体现出一种美德,更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职业精神和工作作风的体现。一个社会越是向前发展,就越需要多元和宽容。以宽容的心态对待不同的观点和声音,我们的社会就会越来越进步、越来越繁荣。

虽然宽容是当今社会最为重要的伦理内涵之一,但宽容有时亦会促成无责任的行为。所以,宽容原则必须一直与责任原则相联结,以责任原则补充之。当然,宽容有时也是件相当辛苦的事情。尽管如此,培养宽容与人文关怀兼具的法律观,并将之潜移默化为一种生活方式,仍是法律人应当努力为之的。

(本文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猜你喜欢

实务刑法哲学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菱的哲学
ICC TA858rev实务应用探讨
加保兑贴现信用证处理实务
大健康观的哲学思考
刑法的理性探讨
刑法的宣示性:犯罪黑数给我们带来的思考
ODI实务
FDI实务
释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