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经济逻辑
2015-01-20涂少彬
文/涂少彬
法治中国的经济逻辑
文/涂少彬
对于如何实现法治中国而言,经济学的逻辑考察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更有利于法治建设效率的提升和秩序的连续、稳固发展。
一、党法二元均衡是法治权威的前提和基础
要想在中国实现法治,法治必须具有权威。法治权威为什么那么重要?因为法治权威是非人格化的权威,它避免了人格化权威的自然属性导致的不稳定性;且法治权威更具有法律层面的最高性、明确性、恒常性与可预测性,这些属性能够有效降低人们行为交换的成本进而降低整个社会交换的成本,促进社会更有序和高效的发展。
在中国既有的法治建设资源中,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威这一资源是最重要的法治建设资源,党法二元关系构造的均衡是法治权威的前提和牢固的基础。
均衡是什么?简言之,就是稳定的规范与关系状态。具有自我维持力的稳定性是均衡的重要特征。在中国的高速公路上,靠右行驶既是一个规则,也是一种稳定的行车状态。这种靠右行驶的规则与状态就是均衡,它是稳定的,这种稳定状态也是源于人们的自觉遵守。因为在繁忙的高速公路上,没有理性的人才愿意冒巨大风险逆向行驶。进而言之,均衡就是在二元或多元关系中,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单方改变规则或行为的稳定关系状态。在均衡状态中,因为任何一方单独改变规则或行为,都难以从中获利。例如,在高速公路靠右行使的均衡中,靠左行驶也就是逆行,车祸风险巨大。反过来讲,如果在二元或多元关系中,有一方单独改变规则或行为,并能从中获得利益,这种状态就不是均衡状态。
在当代法治发达的政治体中,法治权威至少是二元力量均衡构造的。如果秉持现实主义法政观,远的不说,当我们环顾东亚儒家文化圈时,就可以发现,日本、韩国与新加坡的法治成功,无不与外来政治权威的加持——日本与韩国由作为外在权威的美国加持,新加坡传统上则是英国加持——有关。而像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法治不必也不可能依赖外来权威。中国共产党就是这样一个既有的政治权威,党对中国法治权威的加持无须添加额外的社会成本。
在现代宪法政治中,权威是国家与社会非常有价值的公共产品。在自然法学的叙事中,人类从战争状态走向和平状态,国家的权威便是第一个公共产品。按照自然法学的观点,没有权威,人们便会重归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为了应对这种状态,每个人不得不耗费巨大成本来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与自由,这造成了生存资源的巨大浪费。在美国的公民教育中,权威被视为现代宪法政治四大基石——权威、正义、隐私与责任——之首。权威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能够为社会提供安全与秩序,降低社会交换成本,提高社会发展效率。
从我国来讲,一方面,法治需要党的权威加持,没有党的权威,法治权威难以建立;另一方面,党的权威也需要法治权威的保障。从我国的历史经验与教训来看,党不能脱法徒手而治,它必须借助法治来为社会提供恒常而成本低廉的权威产品,并在为社会提供安全、秩序与效率的同时,维护自身的权威。而党的权威本身在法治权威面前也必须谦约,党必须在宪法与法律的权威下活动,逾越宪法与法律,对宪法与法律的遵守采取随机态度,这对党来说是非常危险的。因为这会损害人们对法治的预期,对法治采取机会主义态度,进而损害法治的权威,最终将损害党的执政根基。我们始终应该明白,党的权威也寓于法治权威之中,党法二元权威是共损共益的共生关系,损害法治权威等于损害党的权威本身,党法关系是一种二元均衡关系体。
党法二元关系是政治性的,但它应以现代法治为载体来稳定与保障。在法律上,党法二元权威如何在技术层面规范共处呢?简单来讲,党的权威是政治权威,法治权威最终体现为法律权威,二者应兼容并存于宪法与法律程序之中,宪法与法律程序既将二者型塑为一体,又对二者进行程序技术上的区隔。
在我国,党法关系是一个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政治与法律的技术性议题。但总体而言,现代社会成熟的政党对国家、社会的领导都是通过宪法与法律程序的领导:党必须以法治之法作为治理国家与社会的基本载体、框架、平台和渠道,而法治之法有了党的权威加持与法律程序的区隔后,也拥有了其相对独立的权威性。这样,党法二元的均衡关系通过宪法与法律程序稳固后,同时又能为法治权威提供稳定而牢固的前提与基础。
就更具体且技术性的党法二元关系而言,党法关系既要通过法律程序控制,又要通过案例明确与充实。党法关系程序性控制的基本原理是:一方面,法律程序是一个框,通过这个程序之框,可以逐步积累党法关系法治化的实体法与案例,给党以充分的法治领导权;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程序性设置,保证党对法治的领导是集体性、法定性、法律程序透明性和可参与性的,防止个别领导人借党对法治的领导而行个人意志对法治运行的不法介入。
总体上,党的政治权威对法治权威的加持,节约了法治权威建设的政治成本;相应的,法治权威反过来又为党的政治权威加分,强化了党的合法性,节约了党在法治领域合法性强化的成本。
二、法治的目标在于形成政府、社会和资本间的高效均衡
我国法治必须有一个经济逻辑上的宏观目标,没有这种宏观目标,法治在陷入具体技术细节与难题时,容易走偏,也容易失去求解的目标,而这反过来又可能威胁法治建设的宏观大局。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政府、社会与资本都有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冲动。而由于三者各有优势:政府手中有权力,社会手中有民意,资本手中有金钱支配力,因而,政府、社会与资本无论哪一方不受法治约束都非常危险。政府权力不受法治约束,就会窒息社会与资本活力,导致国家竞争力低下,民心流失,国家最后必然衰弱;社会不受法治约束,则会民粹肆虐,法无权威,社会动荡不安,最终祸及全民;资本不受法治约束,则容易绑架政府与社会,寡头横行,遗祸民生。与此同时,政府、社会与资本哪一方也不能过于弱小,弱小会无法形成政府、社会与资本的三元均衡,进而造成前述的危险状态。只有政府、社会与资本形成受法治制约的高效均衡,共同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才是国家、社会、市场之福,更是法治应该追求的宏观目标。
法治如何在政府、社会与资本三者关系之间形成高效均衡呢?在现代社会,由于政府、社会与资本之间本来就各有优势,即使在法律制度不成熟的条件下,这三者都可能形成相对脆弱的平衡关系。但由于这种平衡关系比较脆弱,如果一方力量不受规范制约,这种平衡就可能被随时打破,进而无法形成均衡关系。回忆一下均衡的定义:如果在二元或多元关系中,有一方单独改变规则或行为,并能从中获得利益,这种状态就不是均衡状态。在没有法治或法治无权威的状态下,政府、社会与资本任何一方如单方改变规则或行为,都可能从中获益,进而使得三方关系陷入相互戕害的囚徒困境,损害三方共同体的整体利益。
在前述状态下,如果加上法治的切入,就能使本来相对平衡的三方力量间切入法治的规制,这就给政府、社会与资本带来了因违反法治而额外添加的成本。在三者关系本来相对平衡的情形下,谁违反法治,谁背负的高额违法成本将阻吓其逾越法治界限而谨慎守法。最后,政府、社会与资本三者之间终将形成稳定的均衡:谁蔑视与践踏法治,谁就将处于巨大利益受损之中,进而导致均衡破局,全体利益受损。
就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政府传统权力过大的实际仍未完全得到有效规制,而社会情绪中民粹暗流常常涌动,资本的治理也欠缺精细与科学规范。总之,我国政府、社会与资本三者都有各自提升的巨大空间;同时,如果法治未能有效推行,脆弱平衡的打破仍然存在可能。深刻认识政府、社会与资本之间的高效率均衡的意义与功能,科学地推进法治改革,有效地在三者间切入法治,进而形成政府、社会与资本之间的有效均衡,是我国当前与未来的重要任务。
三、司法权威是应有国家购买的关键公共产品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如果司法没有权威,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就会落空。人们基于法律对相互之间行为预期的司法保障就会落空。为了保护各自利益,人们不得不投入更多的无谓耗费,进而提高了社会发展成本,降低了社会发展效率。
司法权威建立在公正、廉洁、高效与专业之上,而司法权威的建设应当重视经济学的逻辑。美国法学家波斯纳认为,法官也是人,他们也会受到诸多世俗利益的激励。从经济学上来讲,法官也会对自己的人生与职业有一个机会成本的考虑,即安心、热心与全心做这样的人生、这样的职业,是我最好的选择吗?由于司法权威的极端重要性,我们对法官的人生与职业设计应该充分考虑法官这一职业阶层的机会成本,即从总体上来看,绝大多数法官觉得,国家给我们这样的薪水、安全、地位与尊严已经是我最好的人生与职业选择了。形象地来说,为了构建司法权威,国家应该培养一个司法精英阶层,进而收益其公共服务。
作为法官的司法精英阶层必须有钱,但又非巨富,因为他们并非以钱多来名盈于世。具体标准也很简单,一个法官至少能轻松地养活四口人。同时,法官的人身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除此之外,法官享有其他法定优越的职业保障条件自不必说,还可以根据现实问题的反馈而及时作出制度反应。但有一点必须始终抓住,须臾不得离开,即构建法官作为司法精英的这一目标。
国家花大成本优待法官,一方面是优崇,另一方面是购买。优崇其财富、安全、地位与尊严,购买其公正、廉洁、高效与专业,购买其声音、形象与行为的退隐,禁止炫耀、张扬和言语及行为的不检点等引发社会的争议、嫉妒和仇恨,禁止轻浮地将自己的专业场域扩张至法庭外。这种符合经济学逻辑的制度设置,会把一些与我们对司法职业和功能要求不符合的人员,如贪腐、偏颇、不专业、怠惰、好张扬、好出风头者等剔除出去,留下我们需要的稳健与优质的法律人才。
简言之,要建立起司法权威,我们必须建构起一个具有高阶专业能力、高尚伦理操守、高杆社会名望的司法精英阶层,让这个阶层专守法律与司法的正义与权威,成为供给社会公平正义、廉洁高效的强大秩序稳定器。
只要国家开出的条件足够好,我们完全可以放心地从法官那里购买到专业、权威、廉洁和高效。我们不必有多余的担心,高价绝对可以购买到优质产品,即使仍然可能有法官违法,但只要我们设置高的职业门槛、有效的淘汰机制和极其严格的职业伦理,并强化党、法律与社会等对法官的监督,就可以将法官违法与违反伦理的行为控制到最低。
要培养一个司法精英阶层,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破除几个长期存在的迷思:
第一,认为精英与司法产品购买是落后的东西,不高尚。今天的中国是要融入世界主流和一流中去,要建设富裕、文明、强大和长治久安的中国,对司法阶层的精英定位更直观而容易把握,便于制度建设和司法阶层自我意象的形塑,进而约束和提升自己。要承认,精英阶层常常有着良好的品质和声望,是社会稳定产品的阶层供给者。另外就是购买,司法权威的购买听起来好像在道德上不高级,但国家通过购买司法权威进而实现法治权威,是完全符合经济学逻辑的,这也是国家治理思维与治理水平现代化的表现。
第二,关于追求完全与实质平等的迷思。我们要认识到,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平等虽然是理想中的次优,但却是现实中的最优,它是我们能够做到的非常宝贵的平等。我们要破除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完全与实质平等,认为只要有不平等就是不公正的乌托邦迷思。实际上,只要有人类组织,就有不平等,人与人之间完全且实质平等的社会是乌托邦,在人类目前的理性能力与制度构建能力内,这是不可能实现的愿望。而且,给法官以专业精英的地位也符合罗尔斯的正义逻辑:优崇法官,使其阶层地位近乎贵族,这种不平等是必要的,因为它产出的司法权威有利于所有其他人。
第三,担心法官失去规范,或担心法官醉心政治。我们过去的观念是从否定的一面来构建法官伦理,即“你必须这样做,否则惩罚你”。这种制度设计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从肯定的一面,即将法官规范自身行为的动力交给法官自己,让法官审视自己的优崇地位,权衡自己的人生和职业机会成本,这会更有效。地位优崇近乎贵族,让法官不再羁绊于外来诱惑,气定神闲地谋忠于法律与公正、效率与权威,从经济学上来看,这个设计不会有结构性的差错。又或有人担心有法官会醉心政治,擅自利用法律肆行激进之政治理念。同样,司法精英设置机制一样可以遏制法官好事的冲动,将自己的司法行为严格羁束在法律规范之内。
第四,我们的社会榜样应该是法官,而非一般的好人。当今的中国已大不同于改革开放甚至是20世纪90年代前的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一定要有新理念、新思路,一定要解放思想,有所突破。在过去的物质、知识与信息等资源多重匮乏的年代,我们强调好人好事的物质和行为无私馈赠是高尚道德,并树立少数几个道德标杆承担这个榜样示范。在当今社会物质、知识与信息等资源日益丰富的情形下,我们更需要的是良好和润滑的社会交换与合作,每一个人都守法、优雅、冷静、自持、专业和合作,才更有利于社会的高效发展,而非简单地进行物质与行为的无私馈赠。作为一个司法精英阶层,法官系统更能承担这个职能,而且,他们也不需要额外做什么,只需要做好自己,其高权威、高专业、高声望、高伦理标杆就足以为整个社会提供良好的学习榜样。
(本文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