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必给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领取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015-01-19
当代工人 2014年23期
个案急呈:
申请人汪某系某金融企业职工,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2013年5月,汪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合同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每月向汪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汪某在领取了两个月的补偿金后找到单位,要求单位继续为其交纳社会保险,理由是单位还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认为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汪某被拒绝后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我确实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因为竞业限制条款,我暂时不能工作,所以需要单位给我缴纳保险。
被诉人:
申诉人有一个误区,我们既然解除了劳动合同,就代表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又怎会有为你缴纳保险的义务呢?补偿金是对竞业限制的补偿,不代表你为我们付出劳动啊!
仲裁庭:
申请人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从上述规定看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取得的经济补偿,只是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而不是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W
责编/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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