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调岗后能否降薪
2017-02-27
当代工人 2016年23期
个案急呈
申请人高某原系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喷漆工人,工资标准是每月1580元,其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2012年12月初,高某怀孕。2013年初,高某调离有毒有害岗位,在组装和擦酒精岗位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6月,公司无任何方式通知,将其工资由每月1580元减为每月1075元。高某认为自己应受法律保护,要求恢复其工资。
申诉人
怀孕女职工就是不招人待见,2013年单位减员,我被调到喷漆岗位的,现在没劳动合同,就开始少发工资给我,太不像话了。
被诉人
我们公司喷漆岗位工资是1580元,检查岗位的工资标准是1075元,申诉人的岗位属于检查岗,我们这是根据岗位定薪,不存在违法行为。
仲裁庭
申诉人的请求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在本案中,申诉人在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怀孕,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申请人哺乳期结束。被诉人因减员调整申诉人的工作岗位,未与申诉人协商,擅自降低其工资待遇,违反法律规定,应恢复申请人原工資,并支付扣发的2013年6月工资5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