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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交易费用视角看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

2015-01-17严莲

2015年21期
关键词:交易费用产权土地

作者简介:严莲(1991-),女,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

摘 要:任何组织制度的安排都要考虑交易费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一直在努力做到产权明晰,但却从未改变过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性质。本文从交易费用视角出发,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为什么不转变为土地私有制以及在集体产权之上进一步明晰产权的意义。最后得出,产权的形式并不代表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只有交易费用才是决定产权制度合理性的根本。

关键词:交易费用;土地;产权

一、交易费用的内涵

科斯在其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最先提出了交易费用这一概念,他认为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需要交易费用的,他将交易费用解释为“利用价格机制的费用,它包括为完成市场交易而花费在搜寻信息,进行谈判,签定契约等活动上的费用”。阿罗1969年将交易费用定义为“经济制度运行的费用”。

二、产权与交易费用

任何社会组织制度的安排都会产生费用。为了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就必须考虑到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制约产权制度的安排和选择的重要因素。

不同类型的产权所需要的交易费用的大小是不同的,对于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也不同。一般而言,按照拥有权利的经济行为主体不同,可以将产权分为三种类型;私有产权、公共产权、国有产权。(1)私有产权即产权归属的主体是私人,意味着社会承认所有者的权利,并禁止其他人行使该权利。在私有产权中,财产所有者获得收益,同时必须承担其全部成本。交易使资源流向使用效率最高的使用者手中,并且内部化财产所有者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性。(2)公共产权即把产权权利界定给一个共同体,共同体内所有成员都可以行使这些权利,国家或私人不能干涉共同体内的任何人行使公共产权。最常见的便是集体产权——公共资源的权利属于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公民,所以每个人对该资源有占有权、使用权等权利(文章后面直接用集体产权来代替公共产权)。(3)国有产权即把产权所包含的各种权利界定给国家,然后再按照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谁可以使用或不能使用这些权利。在国有产权下,由于对财产的权利失于保护或保护的成本太高,国有产权就变成了被放弃的权利,或者说无主的产权。谁能保护或者以低成本保护此类产权,谁就可以从中得益。此类产权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相比之下,私有产权的资源配置效率明显优于集体产权和国有产权。

对于土地这种经济品来说,也可以分为这三种产权形式。由科斯定理我们知道,明确的产权界定会促使双方通过谈判发现使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以降低交易成本。那么,对于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来说,哪种形式的产权相对来说交易费用最小呢?

三、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经历了个体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这不仅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历史转折点也是我国土地改革的一个历史转折点。邓小平提出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从1983年开始在全国广大农村大面积推行。到1983年底已经有98%左右的农户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2)“新土改”允许土地流转

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中提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3)提出建立建設用地市场

2013年10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等指导意见。《决定》显示出了中央推进集体土地改革的决心。

(4)落实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4年10月中央审议通过了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我国布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试点工作即将全面展开。这是农村改革一项重要顶层设计,是农村集体经济改革重大制度创新。

从每一轮的改革内容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国家都是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性质上,对农村土地改革做到进一步的明晰产权,每一轮土地改革都在尝试赋予农民在土地上更多的权利。

四、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交易费用探析

从上述土改改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产权改革一直都是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每一次的改革都只是在做到集体所有基础之上的产权进一步明晰。所以,我们从两个方面讨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交易费用。

1、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为什么不转变为土地私有?

最近几年,国内外学界和媒体都在倡议要实现土地私有化。海外华人经济学家如杨小凯、文贯中等强烈主张土地私有化。国内经济学家如周其仁、茅于轼等人主张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其实质就是主张土地私有化。周其仁认为“改革要彻底,就应当采取俄罗斯在土地制度方面的做法,在明确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给予农民自由的转让权和买卖权”。他们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主要依据是认为私有化可以提高农业效率,可以保护农民的利益,可以再造中国制度的产权基础。

从产权理论我们也能清楚地知道,一般情况下,私有产权的费用最低,效率最高,然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允许土地私有制。

2、在集体产权之上进一步明晰产权有什么意义?

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来说,土地的集体产权是由国家控制的,但其控制后果是由集体承受的。国家控制的集体产权,由于对共同生产监管活动缺乏激励而降低了生产效率。首先,相对于私人土地产权的成本集体土地产权的保护成本和实施成本要更高一些。其次,集体土地的生产、经营决策归集体,虽然原则上必须通过集体全体成员一致通过,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集体土地产权不够明晰,很难达到这种要求,这就造成了集体土地经营管理的无秩序,这也是集体土地低效率的根源。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些村干部未经集体多数人的同意,私自进行农产品或土地产权的交易,这样的行为不仅会导致集体土地经营的低效率,而且会损害集体的利益,甚至激发集体的矛盾和冲突。所以,国家要在确定集体产权的前提下,要通过明晰里面的分权来降低交易费用。

五、总结

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变革来看,私有产权并不一定是最有效的,但产权边界明确与否,严重影响着产权交易实现的费用。在产权交易双方协议谈判过程中,如果产权明晰,交易中的各种费用就会下降,同时也能提高双方合作的概率。

我国在明确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产权归属,也就是说产权明晰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产权的界定是一个不断演化、持续,提升的过程,一旦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着效率改进的空间,而外部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降低了产权界定的成本,制度变迁主体就会进一步去界定产权,从而获取制度变迁带来的收益。

产权的形式并不代表产权的合理性,只有从交易费用的角度出发,才能找出最合适的产权。也就是说,交易费用才是决定产权制度合理性的根本。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杨哲英.交易费用与产权制度选择[J].辽宁大学学报,1994(4):7—9.

[2] 江庆勇,赵新奎,杨洪青.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分析[J].中国农学通报,2011(27):138—142.

[3] 王淑梅,纪流河.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J].农业与农村发展,2012(1):92—94.

[4] 成德宁,侯伟丽.产权经济学视角下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结构问题研究[J].池南都学坛,2013(3):1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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