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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问题研究

2015-01-17崔灿

2015年21期
关键词:新乡市农村土地土地

作者简介:崔灿(1987-),女,汉族,河南新乡,硕士,新乡学院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税收筹划、内部控制。

一、新乡市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面临的问题

(一)农民流转土地积极性不高

农民对土地的认识太过于保守,对土地流转没有更清晰的认识,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这也导致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不能顺利开展。土地历来是农民依赖生存的基础,传统思想的长期影响造成了农民对土地有非常强烈的依恋和占有情怀,“守田为安”的思想根深蒂固。对土地承包的意识仅停留在承包权的占有,而不是如何经营土地,认为没有了土地就失去了当农民的资本,因此即便自己没有精力和能力经营好承包耕地,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新乡市耕地面积较少,全市人均耕地不足1.1亩,部分乡村人均只有几分耕地,人地矛盾突出,农民惜地如金,寸土不让。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和农民非农就业的状况极不稳定,土地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土地收益也是农民重要的经济来源,农民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后顾之忧并没有有效解除,农村土地在很大程度上充当着社会保障的功能。有些农民外出务工或无力耕种时,宁愿将土地撂荒,也不愿放弃土地的使用权,将承包土地作为维持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地不断提高,家庭劳动力缺少已经不能制约农业生产,农忙季节即便是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一般农民家庭也都能应付过去。最后,由于国家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例如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有些农民种地的净收大于流转收入,所有,一些农户对农业生产存在着“虽食之无味,但弃之可惜”的心态,即使在非农产业就业,仍把农业经营作为“副业”进行代管。

(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不完善

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前提条件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但在新乡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过程中,大多数地区土地流转的市场体系仍然很不完善。其一,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存在交易方式单一、交易机构缺乏和交易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其二,土地流转信息的传播渠道不通畅,土地供应方与土地需求方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导致农村土地流转很大程度上无法大范围展开。土地流转信息的缺失,会直接导致农村土地流转机会的流失;同时,可流转土地供求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土地流转交易的成功率偏低。其三,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缺少公正、权威的土地测量评级机构和价格评估机构,无法形成农村土地流转的价格体系,导致农村土地在流转过程中缺乏确定土地流转价格的科学依据。其四,缺少土地融资和土地保险等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和安全保障。一方面,部分农户由于缺少资金无力转入大量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的缺乏使得一些农户不敢转入大量土地进行大规模的土地经营。

(三)规模经营主体经营艰难

规模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的规模经营中仍然面临着较多的困难。一是土地流转的费用较高,成本不断增加。目前新乡市全市平均每亩耕地转让费均在1000元以上,高者甚至达到1400元,由于农业的比较效益低,扣除生产成本后获利甚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经营大户及合作社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二是土地流转期限较短,稳定性不强。在2013年7月份对新乡市全市种粮大户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中显示,土地流转年限为1-10年不等,期限在5年以下的流转合同占66.8%。土地的流转期限短直接打击了种粮大户在土地改良和农田水利方面增加投入的积极性。三是农户的承包地块零星分散,集中流转较难。由于新乡市土地贫瘠程度不一,为了达到相对公平的目的,在二轮承包时将土地分为若干个等级,大多数农户分到的土地达到3-4块,有的甚至更多。农户承包地块零星分散,要实现流转相对集中的连片土地,需要与不同的农户进行协商,而多数农民的利益目标不一致,很难形成连片流转的土地,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难度和成本,难以实现流转后土地效益的最大化,因此,严重制约了规模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成长。四是缺乏健全的对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的保障机制。由于农业依然是个弱势产业,具有投资成本高、周期长、收益低的特点,所以受自然因素和市场影响较大,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二、促进新乡市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力度、建立健全保障制度

首先,要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对土地流转的思想认识。政策法规的有力宣传是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特别是针对农民提出一些土地流转的惠农政策。积极拓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成功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从思想认识上有效的提高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其次,要做好保障农民权利的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顾虑。第一,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健全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消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敢于参与流转土地。第二,保障农民的收益权。土地流转后,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农民的固定收益,比如,向农民支付固定的租金,或者按“底金+分红”的形式向农民分红。若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发生不可预见的亏损或者破产,要无条件归还农民耕种。第三,保障农民的就业优先权。农民在进行土地流转之后,如果土地受让方有农业用工的需求,应当优先考虑土地流转产生的剩余劳动力。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因土地流转造成农村剩余劳动力激增的问题。农民有了土地流转后的就业保障,能够持续有效推进土地流转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

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重要前提条件。要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效减少不合理外部干预,增加土地转出方的收益,增加土地流转的市场的供给;另一方面,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农民形成稳定的土地经营预期收入,进而增加土地流转的市场需求。我国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对稳定土地承包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变动所带来的土地调整使得这些稳定土地承包权的政策流于形式,因此,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关键要处理好承包经营权的“稳”与土地的“动”之间的关系。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土地流转交易中,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不健全,相应咨询和服务机构缺乏,土地流转的繁琐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再加上土地供应方和需求方信息的不对称,都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正常发展。

(三)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体

为了有效解决规模经营主体经营艰难的问题,应该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体。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是进行农业规模化经营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同时可以有效的发挥联合和协作的规模效益。为了加快新乡市农村土地流转和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应该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

(作者单位:新乡学院商学院)

參考文献:

[1] 冷崇台.试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J].农业经济,1999(4):34-37

[2] 初玉岗.企业家短缺与农地流转之不足[J].中国农村经济,2001(12):24-28

[3] 黄贤金,方鹏.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形成机理、运行方式及制度规范研究[J].江苏社会科学,2002(2):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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