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P2P网络借贷可能涉及的犯罪及其防治

2015-01-16方也媛

税务与经济 2015年1期
关键词:借款人网贷投资人

方也媛

(1.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2.吉林财经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自2005年英国伦敦创建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以来,凭借贷款手续简便、信息覆盖面广、借款门槛较低等优势,P2P网络借贷模式迅速风靡全球。2007年,我国建立了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之后,相继出现多家借贷平台。截至2013年底,我国总计有523家P2P平台,其中连续2个月以上每月连续3天有成交额的P2P平台356家;交易量较少,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有70家;还有97家基本没有交易量的“僵尸平台”。

表1 2007~2013年底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统计

注:增长率为当年较上一年的增长率。数字均来自中国经济网的统计数字。

从表1可以看出,从2008年开始P2P网贷平台呈现爆发式增长,2009年同比增长400%,2011年增长233%,2013年增长253%。P2P平台数量已由2009年的5家、2011年的50家迅速上升到2013年的523家。而面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快速增长,我国尚未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也没有确立相应的政府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别有用心的运营商利用监管空白建立P2P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P2P平台运营混乱的局面进行刑事犯罪;还有些运营商资质不够,运营中出现资金链断裂或者经营不善而携款潜逃,导致投资人无法收回资金。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模式及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模式

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在中国又称为人人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上的运营商平台实现借贷;即由运营商在互联网上提供一个借贷平台,借款人发布借款需求,投资人根据还款信用、需方款项用途等综合选择需求方,提供借款。P2P借贷平台作为中介方,为借贷双方提供个人身份审核和借贷信息匹配等服务,收取账户管理费和借贷成功后的中介费等费用。目前,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不再满足于仅进行传统的居间中介业务,还开展担保、理财等多样化的业务。从资金风险保障角度看,主要有以下三种业务模式:

1.仅提供中介服务,不提供其他业务。例如拍拍贷,只提供中介服务,借款人可以在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同时需向P2P平台交纳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借款成功后借贷双方均交纳成交服务费。如果借款人逾期无法还款,平台会进行催收和电话提醒,若借款人逾期60日未还款,运营商会将成交服务费退还投资人,但是对其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既提供中介服务,也提供担保业务。这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平台运营商仅提供中介服务,但是与担保公司合作,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另一种是平台运营商自己提供担保业务,例如安心贷,平台对于投资人的每笔借款都做连带保证人。

3.除中介业务以外,还从事理财产品业务。这种情况最具代表性的是宜信,宜信一方面进行信用咨询和评估、信贷方案制定、回款管理等中介服务,另一方面推出了宜信宝、月息通、月满盈等理财产品供客户选择。

(二)P2P网络借贷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P2P网络借贷弥补了传统借贷模式的不足,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急需资金者融资带来了便利,使社会闲置资金流动起来并得到合理配置。但是我们也应正视它所存在的问题。P2P在运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缺失。在P2P借贷平台运营过程中,既没有相关行业自律监管,也没有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由于管理上的空缺,建立网贷平台极为简单,甚至买个软件模板、雇几个员工就可以建立。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资金无法回收、网贷公司老板卷钱潜逃等风险。有新闻报道称, 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上海锋逸信投都是同一个人建立的,最后这些平台相继倒闭,致使大量投资人资金无法回收。

2.信用体系不完善。借款人的信用审核与评定是网贷平台稳健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而国外的 P2P 网络借贷之所以能够快速有序的发展,其基本前提是拥有成熟的征信体系。我国由于网络借贷平台不允许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通常情况下,平台进行评级参考的是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财产证明、个人消费信息等,这些信用记录比较分散,且容易造假,很难真实反映借款人的财产状况,致使出资人无法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

3.缺乏第三方资金托管。P2P平台应当只是中介,借贷双方资金应当不经平台流转,而经第三方托管。但目前P2P平台普遍缺乏第三方资金托管,或者表面上托管,但实际上资金还是掌握在平台运营商手中。这种情况下,运营商就可以任意挪用客户资金,或者进行自我融资以及虚构借款人进行借款,从而构成相应的金融犯罪。

4.信息披露不全面。由于缺乏监管,平台的信息披露非常不全面,除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平台的经营情况和业绩、风险管理等情况基本处于封闭状态,这对于出资人来说是相当危险的。有学者指出,“当 P2P 运营商集合公众资金进行投资时,如果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P2P 运营商就可能通过内幕操作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出借人的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障”。[1]这为平台运营商进行金融犯罪提供了可能。

二、P2P网络借贷可能涉及的犯罪

(一)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

按照《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有六个, 参照上述分析的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P2P平台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和集资诈骗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精神,P2P平台运营中可能存在下述行为,从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利用资金池模式吸收资金。网贷平台是否使用资金池模式吸收资金,主要看投资人的资金是否流入网贷平台,看平台是不是点对点的中介。如果资金先流入平台,平台接管借贷资金后再转借给借款人,那么在这个接管资金后转借给借款人前的期间就会存在期限错配。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在一段时间内无法控制自己的资金,平台运营商就可能利用时间差设置资金池来使用这笔投资人暂时无法控制的资金。简单地说,就是投资者的资金先汇集到平台运营商的账户,运营商再拿这笔钱匹配项目。平台运营商的这种行为就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一些P2P平台对于借款人真实信息审核不够谨慎,以致有些借款人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发布大量借款信息,或者虚构多个身份信息在多个平台上发布大量借款信息,网贷平台面向的是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体和个人,因此这种募集资金的方式已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界定的“面向不特定公众”;如果所募资金又达到法定数额,这种行为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利用庞氏骗局吸收资金。庞氏骗局就是我国俗语所说的“拆东墙补西墙”, 简单地说,就是把新投资人的钱用来支付老投资人应获得的利息和收益,从而创造了一个项目很挣钱的假象,以获得更多投资人投资。目前P2P平台发展极快,有些平台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一席之地,便利用虚假的借款信息募集资金,并过分夸大投资收益率,用新投资人的钱还本付息后,吸引到更多投资人投资。因其募集到大量投资后却无法保证项目的运行和安全,便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这种情况很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P2P平台运营中的集资诈骗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P2P网贷运营商本身进行集资诈骗。因为目前尚未出台针对P2P网贷公司的调控政策和相关法规,成立P2P网贷公司程序简单,限制较少,导致一些不法之徒任意建立网贷平台骗取资金,然后卷款潜逃。据媒体报道,仅2012~2013年底,就有淘金贷、众贷邦、蚂蚁贷、非诚勿贷、网赢天下等20多家P2P平台相继倒闭。据业内人士透露,因为风险太高,近几年营运的P2P平台随时有倒闭的危险,其中约有半数是以骗钱为目的的假项目。第二,借款人利用P2P平台进行集资诈骗。因为P2P网贷的特点是依托便捷的互联网经营借贷业务,贷款平台的信息仅依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这使交易双方难以辨别对方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可能利用编造的身份发出申请,或者身份真实但虚构贷款用途骗取贷款。由于网贷平台开放性的特点,投资方均为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一份贷款请求可能吸引众多投资方资金,并且还可能存在同一借款人向多个贷款平台发出申请募集资金的情况。在这种面向不确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若不是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而是为了个人目的骗取资金,就存在涉嫌集资诈骗的可能性。

3.非法经营罪。有些P2P平台在运营过程中不仅提供中介服务,还会提供理财产品服务,或者充当融资性担保人。但是网贷公司经营范围一般不包括理财和融资担保。因为融资担保和理财产品开发属于特管行业,需要相应的准入许可并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开展经营。因此,如果P2P公司没有许可而开展这类业务,就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二)涉及盗窃罪

P2P网贷平台是基于网络开展业务,在运营过程中就可能涉及到一些行为人利用病毒软件、木马程序等黑客技术盗取注册用户资金的问题。据报道,2014年4月四川省发生一例利用P2P平台盗窃案,犯罪嫌疑人通过木马程序获得受害人的P2P平台账户和密码,之后使用假身份证在该平台注册为借款人,通过秒借秒还赚取利息的方式盗取受害人账户资金,总共盗取15.8万元,其中包含网站损失约8.45万元。[2]利用P2P平台盗窃属于一种网络盗窃犯罪。目前,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大面积普及,网络盗窃行为层出不穷,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借贷服务,经常会涉及到大量的资金转移,而目前一些P2P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隐私保护措施,便容易给一些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对平台资金进行网络盗窃。

(三)涉及洗钱罪

洗钱,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3]第一种情况,运营商涉及洗钱。如果投资人通过P2P平台出借的资金属于上述洗钱犯罪范畴内收益,但是P2P平台仅提供中介服务并不了解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因为在主观上不存在洗钱的故意,那么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运营商设立借贷平台就是为了进行洗钱,或者与他人配合利用借贷平台洗钱,亦或明知他人利用借贷平台洗钱却主动参与其中,那么就应当按照洗钱罪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况,他人利用P2P平台洗钱。因为贷款人是出资行为,相对于为了防范违约而对借款人进行的严格核查而言,P2P平台对于出资人的审核比较宽松,大都仅对其基本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不对其进行严格核查,更不会对其资金来源进行详细调查。在这种情况下,洗钱犯罪分子就可能利用这种监管不力的漏洞,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将赃款分批分次出借,把一大笔违法所得的收益分解成若干笔小额资金,通过贷出再收回后就变成了合法收益;或者直接在平台注册出资人和借款人双重身份,然后通过自借自贷使赃款合法化。

(四)涉及税务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规定,中介服务属于服务业,应当按照收取佣金的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同时,投资人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按照税目注释中金融保险业的贷款业务的规定,按5%的税率征税。据此可知,P2P借贷运营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投资人提供借款后的利息收入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纳税。但是目前由于对P2P平台的建立和运营缺乏监管,很多运营商存在偷税漏税行为;至于投资人,更是不可能主动去报税纳税。依据我国刑法第201条的规定,不缴或少缴应纳税额,且数额达到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即构成偷税罪。

三、如何防范P2P借贷平台涉罪

(一)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网贷平台运营

1.细化行业规范,加强监管。第一,明确监管主体。有效监管的前提是明确监管主体,在体制机制上有效避免互相推诿和重复监管。第二,设置专业性的行业规范。包括准入条件、运营方式和退出原则三方面规范,具体规定准入条件与审批方式、经营性质、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监督机制,退出机制等方面情况,使监管有法可依,并落到实处。第三,建立行业自律协会。可以由大型P2P平台运营商牵线,建立全国性的行业自律协会,协会可以代表行业共同利益与监管部门就有些事项进行沟通,共同促使P2P行业进行良性竞争,保证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2.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第三方托管机制对于降低金融风险的作用众所周知。因为缺乏第三方托管而导致资金挪用,造成投资人损失的事件在证券业、期货业的历史上多次发生。P2P借贷平台作为一个准金融行业,为了防止客户资金被挪用,也必须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即平台运营商不能直接经手客户出贷的资金,必须由第三方归集这笔资金;对于第三方归集的资金,平台运营商也不能擅自动用。这种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平台运营商归集资金利用资金池吸收公众存款。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与国外较成熟的P2P平台相比,我国P2P平台运营中最欠缺的就是没有规范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美国最大的P2P借贷平台Prosper为例,其网站上不仅对借贷双方的操作流程进行详细介绍,而且还公开公司历年年报,对公司的基本状况、经营业绩、管理制度等进行详细披露。我国网贷平台进行信息披露至少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P2P平台运营商信息,包括公司的资质、网站经营许可登记(ICP登记)、经营范围、经营业绩、股东情况和平台系统安全保障等信息;二是借款标的的基本信息,包括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借款的用途和还款时间、借款有无抵押、对融资人的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信息披露有利于平台稳定发展,保障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知情权,减少投资风险。

(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降低借贷风险

P2P 网络贷款平台的运营和壮大都离不开个人信用的支持。P2P 网络贷款本质上属于一种信用贷款,更需要信用体系的支持。在欧美国家,P2P 网络贷款平台之所以能够发展得如此迅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拥有规范的个人信用体系。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仅有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数据库,但也不是全面的系统,并且不对P2P平台开放。为了完善P2P平台信用体系,降低借贷风险,还需采取如下措施:

1.接入银行征信系统,共同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允许借贷平台运营商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这样有利于 P2P 借贷平台对借款人进行合理真实的信用评估,也有利于投资人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用情况。此外, P2P平台也可以将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数据库,以利于中国人民银行补充数据库,完善个人信用信息,从而与P2P信用体系共同组成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

2.加强P2P 借贷平台的个人信息认证环节。鉴于存在使用虚假个人信息进行犯罪的行为,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审核认证。一方面,平台注册用户需要提供身份证件扫描图,P2P平台可以依靠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NCIIS)进行核实。另一方面,注册用户还需提供资产证明文件、借款记录等信息来完善其个人账户,同时也可以佐证个人身份信息是否真实。

3.建立利率奖励机制。对用户进行信用评级,信用等级高的借款人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从而鼓励借款人保持良好信用,促进借贷平台良性发展。以美国最大的借贷平台Prosper为例, Prosper平台把借款人按照信用状况划分为AA、A、B、C、D、E和HR 7个信用等级,越靠后的信用等级越差。不同的信用等级根据借款年限和之前是否有未还清的贷款,享有不同的利率。在Prosper平台网站上的利率列表上可以看到,AA级在之前没有贷款的情况下,贷1年利率为5.65%,A级为9.43%;同样条件下,E级为23.09%,与AA级差17.44个点,与A级差14.47个点,可见,信用对利率的影响非常大。这种利率奖励机制,可以显著激励借款人保持良好信用,从而规避信用风险,提高交易效率。

(三)细化规则,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如何保护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条款。金融产品的知识含量较高,普通消费者在使用金融产品时,经常会因为缺乏专业知识而增加投资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猛,相应的对于该类消费者的保护也应开展并加强。笔者认为,在P2P网贷行业,应当在如下方面开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一,在平台网页显著位置设置风险提示选项页,充分说明P2P平台的运营方式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醒消费者投资理财时不仅要注重收益率,还要关注其风险程度;应制止误导性、蛊惑性宣传。第二,P2P平台运营商应对投资损益风险、贷款应承担的费用、提前退出的惩罚机制等进行详细说明,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降低消费者投资风险。第三,平台应加强对客户的个人资料、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的保护,预防个人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对客户权益造成侵害。对于平台内部人员恶意出卖客户信息的行为,应给与严厉打击。第四,加强客户注册账号密码的保护,确保通信过程的私密性,保障资金流转过程数据流安全。

[1]张玉梅.P2P 小额网络贷款模式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2,(12).

[2]四川通报首例盗取P2P网贷信息案件[EB/OL].[2014-05-10]. 凤凰财经.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412/12107289_0.shtml.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61-462.

猜你喜欢

借款人网贷投资人
P2P网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乡城流动借款人信用风险与空间收入差异决定
小微企业借款人
网贷平台未来亟需转型
网贷十年:迎来“去伪存真” 时代
商业银行对借贷人贷后监控与风险治理
投资人最爱
中国网贷地图
影响P2P借贷成功率的借款人信息要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