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友间借款纠纷的法律防范与处理
2015-01-10冯艳军于恩志
●冯艳军 于恩志
战友间借款纠纷的法律防范与处理
●冯艳军于恩志
在摸爬滚打的军营生活中战友间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在一些战友遇到困难、家中出现重大变故或探亲休假时,身边的战友会慷慨解囊,借钱帮助遇到困难的战友,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大多数借钱的同志会主动按时地将借的钱归还战友,可是现实中却有些借钱的战友因日久淡忘或其他原因无法按时归还,从而引发了一些借款纠纷,这不仅伤害了战友间原本纯洁的情谊,而且还会影响部队的安全稳定。实际上,战友之间的借款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我们在军营生活中,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防范和处理战友间的借款纠纷呢?
一要问明借款用途
《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战友提出的借款请求,首先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时,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此外,战友之间的借款必须出于自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二要订立书面协议
在军营生活中,借款关系大多发生在感情比较好的战友之间,由于平时关系比较密切,战友之间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往往是以口头的形式订立借款协议,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不仅增加了部队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难度,而且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为无法举证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有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为保证协议的详尽准确,协议上应写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币种(人民币还是外币);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标明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协议上必须写清利率。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三要注意及时催要
有句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军营生活中,仍然有个别不讲信用的人,他们有的到期不还,有的借整还零等等。因此,为防止久借不还引发的纠纷,凡借出的款项临近双方约定期限,出借人应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方第一次催讨之日起就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果借款期限已届满,经出借人再三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除通过请求组织调解处理外,出借人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起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四要慎做借款保证人
借款保证人,是指在借款关系中,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人。保证人按照承担保证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一般保证人是指借款人确实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具有赔偿性。在保证情形约定不明时,应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此可见,保证人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如果借款人不能或不偿还借款,保证人就要承担一般还款责任或连带还款责任。在现实军营生活中,借款行为发生时,往往还有其他战友在场,有的甚至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或口头约定做见证人,那么见证人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人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谓借款介绍人,是指为借款关系双方牵线,介绍对方认识、促成双方达成借款协议的人,一般而言,介绍人不必在借据上签名;所谓借款见证人,仅是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款行为存在的作用,与在场人意思相近。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务必要搞清相关术语的含义,以免因缺乏法律知识而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为避免不必要的讼争,应尽量避免在借据上署名或摁印。如果为他人借款提供见证,应在仅靠自己的签名前方标明“见证人”或“在场人”的身份,以避免风险;如确需提供担保,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才由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明确自己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否则,在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时,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保证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承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五要情法并重解纠纷
军营中的借款行为一般发生在关系比较密切的战友之间,所以在发生借款纠纷时,既要充分考虑到战友间的深厚感情,又要注重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增强法律防范的意识。我们在慷慨解囊帮助别人的同时,也要注重加强自我防护意识。除了刚才讲到的要问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尽量采用书面借款协议、注意及时催要借款、慎重做借款保证人外,还要注意保留借款的短信留言、汇款凭证等借款证据。二是要尽量采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一些战友没有及时还款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日久淡忘,有的是遇到新的困难等等,这种情况下,要尽量采用双方和解或通过组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借款纠纷。三是通过诉讼解决借款纠纷。对屡次失信或故意、恶意不还借款的战友,在经过双方和解、组织调解仍不能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要勇于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借款纠纷诉讼,由对被告有司法案件管辖权的军事法院管辖。对被告有司法案件管辖权的军事法院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划内的,原告可向被告住所地的大军区系统军事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对于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也参照军人确定管辖法院。
【作者系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教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