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军事法制建设探析
2015-01-09赵鲁杰
□赵鲁杰
重视依法治军,着力军事法制建设,是现代军队建设的基本规律,也是古今中外治军之精要。大凡能征善战的常胜之师,都是重视依法治军的军队。中国悠久的军事发展史,承载着丰富的军事法制内容,军事法制建设相对完备与严整,同时也有其历史局限性。深化研究中国古代依法治军历史,分析其军事法制建设的历程,从中可以发现许多依法治军的经验和规律,不失为今天依法治军、加强军事法制建设的有益借鉴。
一、中国古代军事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很早就认识到,刑起于兵,师出以律,法制源于军队,无法不成军;强调实现依法治军,必须首先要制度上有法可依。“治军以法”,严明军纪,第一步是要制定出法令禁条,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中国军事法制的内容非常丰富。在军事立法上,除了封建法典中的军事法篇章外,还有大量的单行军事法规。在军事行政法上,有各种类型的兵役制度、军队管理的法律和作战指挥的法律。在军事刑法上,有各种军事犯罪的名称和完备的军事刑罚制度。这些,在世界军事法制史上都是少见的。从历史起源看,中国古代军事法是随着战争的出现而产生的,兵与刑、战争与军事法,不是本源与派生关系,而是并生关系,即它们的产生有着共同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条件,产生的时间亦大体相同。
夏商周时期,作为国家意志亦即统治阶级意志的载体——军事法,也就应运而生,主要体现在临战前君主统帅发布的誓命文诰中。其中的“誓”是奴隶制社会军事法的主要的形式和重要渊源。如《尚书》中的《甘誓》《汤誓》《牧誓》,既是战争动员令、讨敌檄文,又是古老的军事法。统治阶级对军事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提出以法治军,即“誓用之于军旅”。
春秋战国时期,战争连续不断,法制思想日益盛行,调整军事活动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得以发展。战国以前的军事法律,通常只有临时约法的性质,执法之宽严,赏罚之轻重,完全由国君或军将随时随意做出决定。春秋末期开始,军法改变了过去军法临时而设的性质,摆脱了传统习惯的窠臼,而成为具有独立体系的成文法规。这一时期,为确保军纪军法得到严格施行,各诸侯国都设有主司军法的职官。
秦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一王朝,崇尚武力,注重军事法制建设,除了将其原有的军事法推行全国之外,还进行了大规模的军事立法,军事法规已相当严密,对作战、训练、后勤保障等各方面都有具体而详尽的规定,把厚赏与严刑紧密结合起来,成为秦军强大战斗力的支撑性因素。
汉承秦制,除了继续丰富、完善各个领域的军事法之外,还制定了地区性、细则性的军事法科别、品约,发展了萌芽于春秋时期的监军制度。军事立法、司法以及监督制度初具规模,军事法的调整范围逐渐拓展,表明中国的封建军事法制已经基本形成。
三国至隋唐是中国封建军事法制的成熟和定型阶段。三国时期,十分重视军事制度的建设。汉末以后,由于豪强大族仗势不法,严重影响军队建设质量,诸葛亮、曹操等都强调以法治军。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主义军事法律思想和军事法制的成熟阶段,军事立法技术趋于成熟。《开皇律》《永徽律》中有丰富的军事法律内容。而《唐六典》既是国家行政法典,又是军事行政法典。可以说,隋唐两代以其军事立法全面系统和军事执法的严谨适度为特点,使以法治军在广度、深度、力度上均得到加强,对后世封建军事法制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宋元是封建军事法制进一步发展阶段,基本形式有法、律、格、制、诏、式、令、品约、故事等。宋代军中事无巨细皆有法规,出现了严格规定了军内等级制度的《阶级法》,并编定了统一的军令《罚条》。元朝统治者也十分重视用法制手段加强对军队的控制,通过组织立法,设达鲁花赤作为监临官,以保证蒙古族贵族对军队的绝对控制。同时,还吸收了前代汉族封建王朝的立法原则,在法典中首次设置了《军律》专篇,并制定了各种军事“条画”,诸如《省谕军人条画二十三款》《晓谕军人条画十四款》等,作为治军之依据。元代军事法制具有鲜明的民族色彩,又吸收了汉族封建王朝的立法原则,其军事法的内容多保留了蒙古族的军事习惯。
明清时期,封建专制集权法制得到高度发展,其军事法制集古代之大成,并有重要创新。朱元璋在位期间,按“律是常径,条例乃一时权宜”的原则,建立了层次门类较齐备的军事法。《大明律》打破了自秦汉以来将军事法分列于多篇的格局,集中专列《兵律》一篇,使《大明律·兵律》成为覆盖军事全局的基本法。同时,专门的军事法规、条令、条例也很多,主要有《军卫法》《军法定律》《行军号令》等。清朝的军事法律基本上沿袭明朝,但也有一些重要改革。清前期,积极吸取历代王朝尤其是金、元、明的经验教训,注重构建更加严密的军事法体系。清军入关以后,逐步制定完备的法律,将原来零散的、具有长期作用的军律归并到一起,以明律为蓝本制定了清代军律中最具代表性的《大清律·兵律》,使军事法更为规范化、系统化,并根据本朝特点,参考以往的作战法规制定了《军令》。后来又定期纂修颁布大量有关军事内容的《则例》,使有关军法的卷本不断增加,最后成为数量最多、应时性最强的军事法律规范。
二、中国古代军事法制建设的主要特点
中国古代军事法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与军队建设实践紧密相连,与政治、经济等社会现象紧密相连,特别是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有着深刻联系,是中国传统文化与军队建设相结合的产物,主要特点包括:
一是具有早熟的军事法治理论思维。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兵家及诸子的大量著作很早就充分认识到军事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明确提出“治军以法”的思想。《孙子兵法》,把“法”列入兵者“五事”之一,将“法令孰行”作为决定战争胜负的七大要素之一。《司马法》认为,凡军中的规章制度,都要依据广大士卒的心理和要求来制定,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经反复执行形成“法规”。《尉缭子》认为,军队必须建立起各种制度,“凡兵,制必先定”,有了制度,“则士不乱”①《尉缭子·兵令下》。。春秋战国之法家,如商鞅、韩非等,主张把法治与农战相结合,就可以形成不可战胜的力量。诸葛亮认为,“有制之兵无能之将,不可败也;无制之兵有能之将,不可胜也”①《唐太宗李卫公问对》卷上。,军队的军令制度和纪律的养成,是比将领的个人才能更重要、更带根本性的因素,是关乎战争成败更深层次的因素。
二是有着很强的继承性。中国军事法制建设史作为中华法律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前后相沿,从未间断,而且丰富多彩,成就辉煌。奴隶制社会,“誓”一直是军事法的重要渊源和重要军事法形式。现存最早的堪称军事法典的《司马法》,既包括了当时乃至更古老的军法内容,又为战国时代军事法制建设提供了蓝本。《汉律扼遗·汉军法》的基本内容也源于《司马法》,而韩信所订《军法》,实际上只是对《司马法》的修订和补充。宋代的卫禁、擅兴、厩库诸律,篇名、内容基本仿自《唐律》,其《军防令》也大体沿袭唐代《军防令》。辽、金、元的军事法制,除保持其本族特色外,都以唐宋军事法制为渊源,同时又对明代军事法制的某些方面有所影响。清沿明代体例而内容又有所充实,可以说《大清律·兵律》则几乎是《大明律·兵律》的翻版。可见,中国古代军事法制源自上古,流传有序,清晰可辨,却又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不断吸收、借鉴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发展。
三是把军事法规作为国家法律中必不可少的部分。隋、唐统治者十分重视军纪军法建设,不断完善国家法律中有关军事问题的规定,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用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在隋《开皇律》和唐《贞观律》中,均有关于警卫皇宫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卫禁律》和关于军队调动、管理和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擅兴律》。《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保存下来较完整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其中,军法就有几十条,内容包括征发、召募、调动、宿卫、戍守、作战、兵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北宋初期的《阶级法》,仁宗时《武经总要》中的《常格》《罚条》,《宋刑统》中的《擅兴律》及南宋建炎初年的《新法》等等,都是有关军事问题的法规条文。元代朝廷在编定《大元通制》时,军律、军法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严格部伍、慎择军官、保证出征、申严战场纪律等基本精神,并使军事律令的内容基本固定了下来。
四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军事变革的发展而发展。军事法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军事技术和军事变革发展而发展。中国历代军事法制建筑在奴隶制或封建制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与同在这一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体制相适应。早期军事法的渊源主要有誓、律、礼等几类,一般只限于攻防战或与其有关的活动,调整范围狭窄。战国时期,社会经济有很大发展,战争规模空前扩大,军队进一步职业化,各诸侯国的新兴地主阶级纷纷变法,军事法的内容更加广泛,从过去较多的约束作战人员扩展到也适用于一般官吏和平民,调整的范围也更加宽广,举凡兵役征集、军官任免、军队调动、战场纪律、后勤供给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秦汉以后,军事法的调整范围逐步拓展。《秦律杂抄》中关于军事内容的条款不但有攻战与指挥,还增加了兵役征发与兵员补充、士卒训练、举事校阅、战场勤务、军马饲养等方面的规定。隋、唐、宋、元时期的军事法又出现了库厩、贼盗方面的内容。宋代在全面继承唐代律、令、格、式的基础上,重点增设军内法规。禁军、厢军、乡兵、番兵都有各自的军令、条例;由于宋朝已开始使用火器,新增内容中较为重要的是对军器及制造军器原料的管制。《大明律·兵律》吸取了唐宋军律的基本精神,又融合了唐宋以后特别是明初的统治经验,是一部条文简于唐律、规范严于宋律,形式内容都有所发展的封建军事法典。清末,随着国外资本主义的渗入和近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清王朝在大量引进西方军事装备的同时,也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的军事思想和军事法律制度,招募营勇,督练水师,建立新军,因而军事法更趋复杂和完善,不仅出现了调整海军、陆军编制及作战的法规,并对军队许多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使中国古代军事法制向近代军事法制急剧演变。
五是不断吸取借鉴其他民族的优秀军事法制成果。中国历代军事法制建设是一个不断吸收不同民族军事法制成果、与各民族军事法制文化融合的过程。秦汉之后,随着成文法的出现,中国古代军事法治文化呈融合式发展。南北朝时期,是各个民族在法律文化上大融合的时期,汉族先进的军事法律文化,对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有着重要影响,而少数民族也为缔造中华军事法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辽代圣宗时,参照吸收唐宋立法形式,制定了包含有军事内容的《重熙条制》《咸雍条制》等法规。元代军事法制具有鲜明的民族色彩,带来草原游牧民族军队治理新鲜方式方法的同时,吸收了中原汉族封建王朝的立法原则,首次设置了《军律》专篇。清军入关,在带来本民族军队治理新理念的同时,以明律为蓝本制定了清代军律中最具代表性的《大清律·兵律》及《军令》,使军事法更为规范化、系统化。历史证明,中国军事法制文化是一个开放的、博采众长的法治体系,不是封闭的,没有先进的法制思想,就没有先进的军队,建设强大的军队必须用最先进的法制文明武装自己。
三、中国古代军事法制建设的得失
中国古代军事法制建设在组织形态上具有相对的完备和严整性,有明确的理论指导,有法令的详细规定和具体规范标准,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维护统治者对军队的控制、克敌制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现实缺陷、不平衡性和历史局限性,司法执法与军令军法之间存在某种差距和不协调,表现出较强的随意性和主观性,缺乏自我修复机制和能力,军队治理也就从清严而走向松弛和败坏。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两大因素。一是体制性的因素。法治的真谛是法大于权,而中国古代治军是法治与人治混杂,大多是人治大于法治、人治成份多于法治,以维护最高统治者的利益。军事制度在当时应当算是严密和完备的,但是王朝的专制性质,决定了人治因素大于法治因素,虽有时促成了法制较好地运作,但多数时期是进行阻碍、干扰和破坏。古代军队存在特权阶层,法律虽严禁贪污,但社会却默认、准许乃至助长贪污受贿。二是时势性的因素。一方面,官僚集团之间的倾轧斗争对军队治理包括依法治军的影响在历史上常见的。这种斗争往往不是政见不同,而是权势利害之争。即使有政见不同,也会夹杂着和演化为权势利害之争。另一方面,也是更主要方面,权力集中在帝王。帝王的个人特点、个人色彩,是明智贤达还是庸愚昏暴,对军队治理包括依法治军的影响很大。在封建社会,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对于军事法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依法治军着力维护的是至高无上的皇权,成为皇帝的御用工具,法自君出,皇帝可一言立法,也可一言废法,权大于法,法威不及皇权。因此,依法治军状况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帝王本身。当皇帝比较重法守法时,往往维持较为稳定的军事法秩序。而一旦帝王昏庸腐败、无视法制,其结果,或者是法度不明,军纪废弛,或者军事法成为帝王为所欲为的工具,言出法随,言出法废,在这两种情况下,都难以形成国家统一的军事法制。这种观念和制度对后世的影响依然是根深蒂固的。
因此,必须深入发掘中国古代军事法制建设蕴含的以及背后所支撑的社会文化条件,将中国古代依法治军的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把数千年积淀下来的历史经验转变为现代依法治军的文化根基和思想资源,彻底消除中国古代治军思想的历史缺陷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为建设强大人民军队提供法治保障。
[1]季德源主编:《中国军事法制史·军事法制卷》,郑州,大象出版社,1997。
[2]余子明:《中国军事法律思想史》,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5。
[3]张少瑜:《兵家法治思想通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张本正:《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第二版)军事法总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