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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作用

2015-01-08欧阳雨聪

企业导报 2014年23期
关键词:犯罪青少年

欧阳雨聪

摘  要:当前我国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经成为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家庭的作用应充分重视,不能把家庭、学校、社会的作用放在同一干预力之中,家庭往往是导致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凸显家庭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才是当前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要将法律力意识深植于家庭中,法律的规制是有效的方式。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家庭作用

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青少年犯罪也趋于小龄化,我国也不例外。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尤为复杂,但家庭因素在导致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中已是一个重要诱因。家庭是青少年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古语云:“养不教 父之过”,父母绝对是孩子人生的首任导师,父母的家庭教育足以影响孩子的一生。实践证明,家庭环境不良或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1]。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年龄小龄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心理年龄与生理年龄已渐不匹配,心理年龄的早熟已经不是特例,未成年人在团伙犯罪中往往成为主要力量。我国上世纪70年代和90年代相比,犯罪初始年龄提早了2-3岁,其中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比率在增加,年龄最小都不满10周岁[2]。目前这种趋势正不断发展。

(二)犯罪多为“激情”犯罪。“激情犯罪”,在西方犯罪学中被认为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而在中国,激情犯罪的概念可以更加宽泛,一般被认为是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从年龄阶段讲,此阶段的人不谙世事、缺乏自控能力、情商较低而智商尚可,很难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后果,往往是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实施的犯罪。例如,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药家鑫案,便属于此类犯罪。

(三)犯罪手段倾向暴力型犯罪。主要表现在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有的手段极其残忍,没有事前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恶,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

二、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

青少年犯罪同其他犯罪一样, 受政治、 经济、 法制状况、 文化教育、 社会控制、 学校环境及家庭等诸多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 然而青少年犯罪因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其来自家庭方面消极因素的影响尤其重要。数百年来人们都在研究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日本的谷信之报告,在东京多摩少年院 1634名在院生中,有 60.2%出生在缺损家庭, 美国的格卢克在一项调查中发现少年犯罪的 86.7%出生于不良家庭。家庭因素造成了青少年犯罪的激增,这种因素主要有:

(一)城市化迁移、家庭结构缺失。美国社会学家阿马托通过1300多名青少年的实证调查发现,家庭的结构是导致青少年行为越轨、药物的滥用、过早性经验、学业失败以及心灵创伤的高危险因子。据调查,我国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中,有1.5亿农民工离开农村进人城市,由此形成了近6000万的农村留守儿童。因为家庭的引导不能到位,所以造成一部分留守儿童价值观、人生观的扭曲,一些人往往会走上犯罪的歧途,这也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激增的原因。据统计,我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其中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而且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二)离婚率增加、父母角色失位。由于近年来离婚率上升,单亲家庭和重组家庭不断增加,父母角色的失位使家庭教育职能处于一种不能完全完成或根本不能完成的状况,因而导致青少年其心理、品质、性情的偏颇,这部分青少年自我封闭心理严重,易对周围事物产生敌对情绪,教育难度大。据我国学者对

100名离异家庭子女的统计表明,48%的孩子有自卑心理,40%的孩子性格孤僻,感情脆弱,25%的孩子感情波动起伏不定,

24%的孩子心理早熟。这是导致他们走向犯罪道路的动因之一。

(三)家庭教育缺位、养而不教。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人生的首任导师,家庭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然而北京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 父母虽然在物质生活中一味的溺爱,但70% 以上的父母并不真正懂得如何教育子女, 存在教育上的诸多缺陷。我国有学者在对60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剖析时发现,有87.5%的家庭在教育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家庭教育缺位直接影响了家庭教育功能的发挥, 从而影响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 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家庭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家庭教育的优劣决定着人的一生,正常的家庭教育对预防青少年犯罪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应做好相应工作。

(一)加强法律制度落实。我国在青少年法律保护和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各个方面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同阶段上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性、预防性措施,就是为了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培养良好的品行。但法律的并未能得以很好的落实,很多父母在教育方式中还存在“鞭子下面出孝子”的传统观念,在孩子的教育中往往违背法律规定,所以家庭教育也应规范化,强化家庭民主意识,落实法律制度。

(二)重视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不应再简单粗暴,要充分重视家庭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积极作用。现在社会工作压力大,父母工作都比较忙,但面对子女要抽出一定的时间,要身体力行、言传身教,为孩子树立道德的标准,做好事、为好人。让孩子充分感受家庭的温暖,认识到父母教育的意义,从而促发青少年形成良好的品性。当前青少年犯罪单亲家庭和留守儿童家庭孩子居多,这就和家庭教育的不重视甚至是缺失有关,所以预防青少年犯罪必须重视家庭教育,要理顺与学校教育的主次。

(三)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Abrahamsen 于 1944 年提出了家庭紧张 (familytension)对犯罪行为的作用,他发现犯罪少年家庭比非犯罪少年家庭存在着更普遍的不健康的情绪气氛,即家庭紧张。青少年罪犯的双亲感情失和、争斗不断以及他们与父母间关系紧张的比重远高于父母离婚的概率。⑦长期的家庭关系紧张会让青少年感到没有归属感和抱怨。因此良好的家庭环境,民主、和谐、愉快的家庭气氛,能促使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父母与子女的平等相待,家长和子女的及时谈心,纠正孩子不良行为,从而能预防青少年误入歧途,走向犯罪的道路。

(四)关爱家庭结构缺失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家庭结构的缺失会给子女带来一系列的心理阴影,自卑、孤僻、早熟、感情脆弱,带给孩子的是一生的创伤,有学者认为,家庭离异本身就是一种强行的苦难转嫁,可能成为孩子犯罪的诱因。当今社会,父母感情不合导致离婚,杜绝离婚不切实际,关爱家庭结构缺失未成年人,要加强离婚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对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权、受探视权和受教育权进行法律和社会监督,使其能获得亲情补偿和完整的家庭教育,以减少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不利影响。

总之,家庭作为青少年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谐的家庭氛围、科学的家庭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起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传友.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家庭成因探析[J].法治与社会.2008(11)

[2] 陆彬. 青少年犯罪的特征与趋势研究[J].商,Business.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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