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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背景下道德建设问题研究

2015-01-08张要登

企业导报 2014年23期
关键词:转型期切入点道德

张要登

摘  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出现了一些倾向性的弱化特征。立足国情参照历史,探索道德建设的主体、切入点和法律保障,对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道德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转型期;道德;切入点

一、社会转型期的道德问题

(一)义利观有异化倾向。“义与利的关系问题,是人类社会伦理生活的基本问题。”义利取舍始终是中国传统道德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中国传统道德观念中,重义轻利思想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诚如孔子所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这种观念一度还被极端化。在社会转型期,随着利益的全局性调整,人们因为自身主客观条件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利益占有份额,在羡慕之余,对利益的追逐热情突然高涨,见利忘义的现象不可避免就成为一种多发性“新生事物”。

(二)道德底线有失守倾向。人们对利益追求的动力远远超过对道德的追求,正如列宁所说:“几何公理要是触犯了人们的利益,那也一定会遭到反驳的”。但是一个社会要稳定有序运行,总要有其不能突破的道德底线,对于道德的底线,管子曾有过经典论述“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错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现在个别人为了钱基本没有了底线,“黄赌毒”等现象就是例证,与此同时,为了害怕利益受损,见死不救这种传统道德中认为伤天害理的行为也常见诸活生生的现实。如果一个国家起码的道德底线被摧毁,没有了是非标准,社会失序就会成为一种必然。

(三)道德评判标准有混沌倾向。当前在道德领域是非美丑的评判标准已有所松动,呈现出一定的混沌倾向。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强调和教化人们要做老实人,但现在社会现实中老实与无能基本能划等号;传统社会中包括目前我们的制度体系里,对犯罪分子一直是负面评价的,通常犯罪人回归社会都是比较困难的,但目前坐过牢的人在社会上地位不低、好找对象等现象不能不说明好与坏的标准走偏了。

二、强化转型期道德建设的切入点

(一)道德建设应分层次展开。任何一种社会制度背后都有其核心价值观,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其传统文化所积淀的主体道德规范。但是由于人们的生存状况、受教育程度、社会资源占有情况等不同,会形成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种多样性必然会使不同阶层的群体有不同的道德皈依侧重点。因此,在道德领域针对不同社会阶层的群体宣扬具有明显区别的道德价值追求,对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似乎更为合理可行。

(二)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是建设重点。“以吏为师”最早是由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的,经过中国传统文化的浸润,现在这种观点已经成为中国人的一种自觉的行为模式。因此,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水平不仅限于对体制内的影响,更为广泛的是对全社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领导干部的道德状况就是全社会道德水平的风向标。从主体上看,道德建设的主体突破口选择在领导干部群体上是合乎逻辑的。习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这里第一点强调的就是严以修身,也就是说修身立德是领导干部的为政之道、成事之要、做人准则基点。

(三)普通民众的道德从孝入手。与领导干部相比群众是道德建设的另一重要主体,也是决定社会道德水平高低的关键。对群众的道德教化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但效果不一,究其因主要是因为教化工作的着力点不同。我认为只有从人性出发、切合群众实际、与群众心理需求共振才会找到正确的切入点

从历史上看,以孝治天下历来是儒家思想中的一个成功策略。从人性看,人的道德水平高低与其对待生养自己的父母的态度密不可分,不孝之人能善待他人的先例鲜见。所以孔子也说“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是人们道德的根本,是一切教化产生的根源。从现实看,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事关每个社会成员的“大事”。实践中,只有同时关照三个方面才能有效避免单纯说教,曲高和寡的局面。

(四)社会道德规范从信入手。 “民无信不立”,君不信则失国,民不信则失身,诚信历来是中国传统道德的支柱。人与人之间的互信是社会有序生存的基础,如果一个社会诚信缺失,维系社会稳定的最重要的基础就倒塌了,不信任的最终结果就是社会的动荡甚至重新洗牌。 于社会秩序而言,从信入手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在社会转型期由于旧的体制已经打破,新的体制尚未健全,同时也因个人条件不同,每个人在改革中的获益明显不同。同时人性好利又是一种固有的天然本性,“民之欲宝贵也,共阖棺而后止”。这就使一部人会选择突破底线求利,为了实现自己个人的利益放弃一切原则,坑蒙拐骗屡见不鲜,人与人之间互防互敌,社会脆弱不堪。后果于社会有失序危险,于个人无助感增强,于团体凝聚无源。所以对信的渴求全社会共有之,社会道德建设的突破口从信入手有其逻辑必然。

三、转型期道德建设与法治保障

(一)德法之治的哲学基础。法律和道德都是用以调节社会人群关系、利益和行为的规范,均有规治社会、保障秩序、促进和谐共生的治国功能。但法律是一种刚性的社会规范,带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主要用于惩恶。道德则是一种柔性的社会规范,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来维系,主要用于扬善。法治治身,常治恶于恶发之后,有事后治理意味;德治治心一般防恶于恶发之前,属于典型的事前治理。因此二种方式一刚一柔、一前一后、惩恶与扬善各有侧重,本身并无优劣之分。

对德法之治方略的选择通常取决于主流意识形态所认同的对人性的哲学判断。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对人性的判断以“人之初,性本善”为基点,孟子更进一步认为,人性之善与美德“非外烁我也,我固有之也”,所以儒家文化认为只要在此基础上进行德的教化社会就会实现和谐有序。与儒家文化相对立的是法家对人性的看法,荀子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认为人性中恶才是人的自然属性与本能,仅用“德化”无法奏效,必须以严刑峻法来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这一论断说明,人们身上总是集合了人性和兽性双重属性,法律手段和道德教化必须合生共用才是最可行的策略选择。

(二)道德建设需用法治保障。在强调道德建设的作用同时,无法忽略的是柔性的道德如果没有刚性法律的强力保障将成为无本之木,所以我们党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古语云“法律无外乎人情”,说明道德习俗等一般社会规范与法律在本质上应该是共通不悖的,这是法治与道德统一起来的基础。但是德治的标准是要求人们成为一个“好人”,法治的标准则是限制人们成为一个“坏人”,因而德治要高于法治。同时道德规范的柔与法律规范的刚又具有明显强弱不同的被服从力,高标准弱强制与低标准强强制的矛盾,要求道德建设必须有法律规范护航才能更好的得以实现。

道德建设的法律保障,从总体上看无外乎二种路径。直接的方式就是进行“道德立法”, 通过法律强制性来提高人们遵循道德规范的自觉性,这其实已经把道德法律化了。第二种方式就是在道德规范与法律定制中找到切合点。一是立法与道德的统一,力避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定的冲突,至少法律的规定既使不能惩恶也切不可惩善。二是在司法过程中注重道德与法律的协调,如见义勇为、遇危施援等道德规范普遍肯定和宣扬的行为,绝不能出现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合乎程序规定”被处罚结果。这样法律的刚性才会真正成为柔性道德建设的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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