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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问题研究

2015-01-08赵友祥关志强

企业导报 2014年23期
关键词:治理机制治理结构昌吉

赵友祥 关志强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潜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后,为了克服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规模小的限制,解决大市场与小农户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合作组织,有助于从分散的家庭农业经济向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土地流转和促进城镇化、提高农民收入。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昌吉

一、昌吉州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现状分析

(一)昌吉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类型。(1)土地联营型。土地联营模式,指单户农民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整合社员土地,实行土地联营,规模化种植,收获后按入股土地面积、种植成本享受收益分配。土地联营模式主要优势在于,可以实现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管理、实现田间机械化操作,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由传统农业向向现代化科技农业转变,是农业发展的一种趋势。(2)产业带动型。产业带动型通常是依据产业优势,依托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合作经营,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集于一体,使农户、合作社、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连接机制。这种模式有助于降低销售风险,由三者结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产销关系,实现农户、企业双赢。(3)专业服务型。专业服务型,一般由专业大户和致富能人牵头组建,这些人通常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相对普通农户资金雄厚,但由于扩大规模所遇到的瓶颈,如生产资料投资增加、生产资料折旧费用、个人资金规模有限等需要联合其他大户及更多农户以扩大生产规模而产生的。这种模式的合作社通过购买一些固定的生产资料,服务入股社员,并对社员进行技术指导。

(二)昌吉州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发展的动因及作用。(1)家庭经营制度生产效率的局限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建国初农村集体化大生产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发挥了很大的效果,提升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使农业产出大大提升,体现了家庭经营制度一定的优越性,但在其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其优势的潜力达到一定程度。现代农业发展不断将科学技术投入到农业领域,增加农业的科技含量,大力推广机械化,从而解放出更多的劳动力;现代农业向着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以走向农业产业化,提高产量;现代农业与市场对接更紧密,以增加农业的生产活力。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公司制,可在保持农民家庭经营独立个体的基础上克服家庭经营制度的局限性,并发挥出其制度下的潜力。(2)生产经营风险。首先单个家庭对风险缺乏意识,往往在遭遇风险时只能承受风险损失,没有资金也没有能力在生产过程中事先建立风险防范系统;其次,对于家庭经营而言,通常一户家庭有自己的主要生产内容,遭受的风险对单个家庭损失较大,而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相似生产内容的农户共同出资购买生产资料,共同生产、销售,适当的增强了抗风险能力。(3)市场销售谈判力。家庭联产经营在市场地位中缺乏优势,在农产品销售时大市场与企业和农户家庭地位悬殊,农户家庭通常处于被动地位,只能接受市场价格,不具备市场谈判的能力。这样生产者在销售上会遭受一定损失。(4)市场信息。分散的农户家庭通常对市场信息了解有限,获取信息的渠道较少,对市场动态及国家政策通常有较长的滞后了解。其次,市场信息对单个家庭的对接接口较少,一股的国家政策很难具体到每家每户的宣传,而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组织整体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从而增强其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

(三)昌吉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现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必须具备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共同管理、相互均衡的内部治理结构,成员大会作为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若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较多,可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参加,对于决议相关事项,一般事项需一半参会成员通过才有效,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则有效。设立理事会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

完全依照合作社法,履行章程的合作社只占20%,大部分合作社基本没有设立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还有部分虽然设有治理机构但通常不能形成内部制衡作用,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如同形式,并不能反映会员的真正权益。有小部分合作社成立时间较短、规模小,未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机构职能划分不明确。从对社员的了解来看,大部分社员对合作社利益二次分配意识淡薄,对合作社账务不了解,在合作社利益分配上很被动,只关注合作社生产技术服务和购销方便等方面;合作社社员成员的文化水平都较低,对合作社内部运作参与积极性不高。合作社针对社员技能和文化素养的培训几乎没有,社员在合作社里面得不到成长。

二、昌吉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中的问题及原因

(一)治理机制问题。(1)决策机制不能形成合力。昌吉州农民合作社的治理问题主要为内部决策不能完全做到民主,社员对合作社的性质及运作方式不了解从而不能有效进行决策,决策没有真正形成合力。决策机制包括决策权的划分、决策主体地位的确定、决策方式以及决策组织等。据调研数据昌吉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一年召开一次社员大会,由社员大会对合作社重大事件进行决策,在日常中通常由理事会、理事长作出决策,因此决策可能被掌控在个别人手中。部分小规模的合作社,由于参与的农户少基本通过社员大会作出决策,这样在决策时由于农民的利己心理,很难作出对整个集体有效的决策,难以形成集中意见。(2)监督机制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建立监督机制是合作社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机构,但在现实中监督出现不利的情况。由于农民本身的小农思想和乡土人情,监事会对理事会的监督很难坚持原则,监事会的实际监督作用并未发挥出来。(3)激励机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昌吉州2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内部设置来看,合作社内部对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在现实中被严重忽略,合作社的理事长和理事、监事成员不从合作社取得报酬,通常的激励只是精神上的政府的表彰与在民众中的威信和自己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合作社要对成员进行激励。合作社的激励机制主要通过返还盈余实现,但目前具有盈余的合作社还比较少,大约在30%,很多合作社并没有实现盈余,从而以盈余为主的激励机制不能得到稳定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昌吉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培养农户合作精神,提高农民合作意识。就目前昌吉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整体意识来看,社员对合作社的整体了解太少,大部分人不了解合作社的性质,有些人直接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以前的集体经济联系起来,导致对专业合作社的误解。因此,提高社员对合作社的了解与认识是合作社发展的基础。从国内外经验来看,要提高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了解较为有效的方法之一是大力宣传。村干部进行入户宣传,讲解合作社的性质、组建模式、合作社法的相关知识,或者对农户组织起来进行讲解培训。其次,树立优秀合作社典型范例。通过典型示范,对示范工作进行总结获取经验并巩固其成果,最后,加强信息平台的建设,扩大合作社的影响力度。目前,昌吉州已建设了昌吉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和每个县(市)自己专门的农民合作社网。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更广泛有效的让民众接触了解合作社。但查阅合作社网发现,部分网页更新较慢,尤其是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内容不完整而且陈旧,因而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将合作社的动态与问题公开展示,让社员可以及时网上查阅相关信息了解合作社的消息与通知。这样不仅能有效调动农民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还能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或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二)加强经理人队伍建设,建立企业家培养机制。一抓好教育培训。针对目前新疆落后的教育水平,应大力倡导教育的重要性,提升基础教育普及率,增强农村后续发展的人文素质。加大开展高等教育和技术教育,培养各类技术与管理人才。组织合作社内部管理层开展具有针对性的管理知识培训,和以市场经济知识为内容的特色教育,培养和增强创新精神和风险意识。开展优秀示范合作社管理经验交流会,加强理论武装,提高组织管理能力。二是政府主导发展职业教育培训。政府可以在部分县区设立人才教育培养中心,或者与当地高校进行合作,选拔一些高素质的合作社管理者进入人才教育培养中心,学习交流,或进入高校进行学习。再组织优秀学习代表对县市内其他更多合作社管理者进行培训。以这样一种机制培养出更多思想素质高、理论知识强、经验丰富的优秀企业家,为合作社的长效发展解决人才短板。三是建立合作社内部管理层的激励机制。一方面通过企业家对合作社的贡献力量及其绩效评价,给予其一定权限的的剩余索取权激励,将企业家的利益与合作社利益最大化联系起来,企业家在实现自己目标时也达到了实现合作社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另一方面创造企业家学习与成长的机会,创造有利于合作社企业家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宣传企业家的贡献和成功经验。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外部环境主要指,政府对合作社的态度,财政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及外界市场与合作社的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开始实施后,政府对合作社的发展采取了积极的支持措施,在此基础上依旧需要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及对合作社经营加工农产品采取免税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滞销产品给予部分收购或损失补贴等措施相关政策支持。其次,对外界市场环境变化,合作社需进一步加强对市场波动的应变能力。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有效的合同合作,实现农民、合作社、企业联合发展抵抗市场波动,保障农产品高效流通,是合作社发展起来的推动力。

(四)加快土地使用权流转,加速农村社保和金融制度建设。一是加快土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合作社将一家一户的分散土地流转到合作社,扩大了合作社规模,将土地和畜牧进行统一集约化管理。一方面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治理,避免造成公地悲剧的情况,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为集体经营,解放出部分劳动力有助于推进城镇化。二是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村社会保障措施是农民安居乐业,适度发展农村经济的保障。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在保障措施上改善农民基本社会保障,以使得农民有一个在家庭经营基础上进行生产合作尝试的基础,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三是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建设。就昌吉州的情况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资金大部分来自会员入股,而从外部筹集的资金较少,还有部分是非农民入股(龙头企业入股)筹集的资金。合作社的建立资金来源收到限制,资金来源渠道不畅通。从这一方面讲,主要是因为农村金融体系薄弱,农村金融体系没有建立起为农民服务的资金服务制度。因此,加快农村金融系统的建设,建立政策性银行,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贷款,解决农业发展资金问题。支持村镇银行的发展,鼓励其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畅通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研、农村基层设施建设的渠道。建立农业保险市场。出台相应政策法规,为农业经济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中国农村市场化研究[D].[博士学位论文].清华大学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2001

[2] 朱兵.云南省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研究[D].云南:昆明理工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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