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与知识产权风险规避
2015-01-08刘丽红
雷 莹 刘丽红
(吉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吉林 长春130033)
数字图书馆是传统图书馆在信息时代的发展,它不但包含了传统图书馆的功能,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服务,还融合了其他信息资源(如博物馆、档案馆等)的一些功能,提供综合的公共信息访问服务。数字图书馆的馆藏模式是虚拟的数字化资源建设。而传统图书馆资源建设包括资源的获取、加工、提供利用及保存,这对数字资源建设流程也同样适合,但具体的行为方式有所不同。并且,由于数字资源属于虚拟资源,其获取、利用等方式呈多元化,所涉及的主体对象虚拟化,地域性淡化,故而在建设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极易侵犯原作品人的知识产权,存在侵权风险。对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建立知识产权风险规避模型,有利于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的顺利进,从而为用户方便、快捷、高水平的信息化服务。
1 数字资源建设流程及其侵权风险分析
1.1 资源的摄取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资源的获取渠道主要包括自建数字资源、外采数字资源、网络公开资源、缴送数字资源。
自建数字资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馆藏资源数字化;二是创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数据库。对图书馆馆藏文献进行数字化必须把握文献作品的著作权状态,对尚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文献作品进行数字化存在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的风险。例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作品发表在网络上进行商业行为;而无论文献作品是否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后简称《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三节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在任何时候都应受到尊重。此外,图书馆亦可创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数据库,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只要是在作品的编排上具有创造性,并且不侵犯原著作权人权利的作品是受法律保护的,反之,存在侵权风险。
外采数字资源主要是指图书馆以订购的形式从数字内容提供者或数字内容出版商处获得数字资源的使用权,并且主要以镜像系统形式实现数字资源的共享,如图书馆本地镜像系统、联合采购集团的异地镜像系统、资源商委托的第三方异地镜像系统或资源商自身的远程数据库系统。这种以镜像系统实现的数字资源系统可称为虚拟数字资源,即图书馆本身并不保存这些数字资源内容,只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拥有网络使用权。对这类资源的使用由于有着合同的保障不存在侵权风险,但采购合同一旦终止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就会造成之前已经采购的数字资源使用权丧失,其持续使用就会存在侵权风险。
网络公开资源也有两种情况:一是未在著作权法保护期内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网络上公开的可限制使用的作品。对于前者,图书馆在纳入馆藏范围时也并不是完全自由,网络公开资源往往以网页形式公开,此时一定要注意该网页设计是否存在版权,这也是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之一。对于后者,大多数网络电子作品往往采取博客、论坛等形式,一般著作权人都会对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进行限制,如仅供学习使用、不得进行商业传播等。对于这类资源,若违反作品使用或转载声明进行收藏即会侵权。
缴送数字资源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或行政规定由资源生产者、拥有者向指定机构缴送的数字资源,包括按照法定缴送制度向相应级别公共图书馆或国家图书馆缴送的电子出版物,也包括职务作品(或参照职务作品处理的其他作品)著作权人向职务所在单位缴送的电子版作品。例如:向学位授予单位缴送的学位论文、向本单位的机构存储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y)缴送的论文和报告等。目前,我国的法律对这类数字资源的缴送制度并未作相应规定,但不容忽视的是,一旦这些数字资源被纳入馆藏并提供利用,这是否与著作权人已发表的论文期刊出版商的版权发生冲突尚且是个疑问。
1.2 资源的加工
为了给广大用户提供方便的借阅服务,在图书馆摄取到数字资源后,还会对数字资源进行相关的二次、三次文献加工制作,包括制作作品的文题目录、摘要、索引等,这些二次或三次文献往往以汇编数据库或网页的形式呈现。由于这些汇编作品往往在选择和编排上融入有图书馆人的智力劳动,因此,《著作权法》对具有独创性的网页设计版式和数据库也给予了保护。但同时,若在加工过程中对原作品内容进行随意修改就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1.3 资源提供利用
图书馆在向用户提供借阅服务时可分为馆内借阅、馆际借阅,目前,国内图书馆主要以读者证形式来标识读者身份。
馆内借阅是指拥有图书馆读者证的用户所使用的借阅服务形式。图书馆在提供此项服务时应遵守与数字提供商签订的协议,如用户范围,提供打印等服务权限问题,否则容易引起知识产权纠纷。
馆际借阅是指当图书馆之间达成馆藏图书资源共享协议后,各馆读者可根据协议指定共享内容到他馆借阅相关图书的借阅形式。此类借阅形式主要涉及到图书馆借阅形式的一个属地原则,即当馆际借阅范围内的读者在本馆进行馆际借阅时,应该遵从本馆的借阅规定,在其借阅权限范围内从事借阅服务,否则,扩大借阅权限即侵权。
1.4 资源的管理
图书馆馆藏资源的管理主要涉及馆藏资源的长期保存问题。目前,关于数字资源的长期保存问题已有不少研究,但从资源建设流程的一体化产权保护角度出发,只要做好资源摄取、加工、提供利用3 个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规避,在最后的管理环节就需着重考虑馆藏资源的维护工作,即数字资源的长期存储管理。
数字资源的长期存储管理贯穿整个数字服务始终,包括对数字资源进行定期的刷新、迁移、仿真等处理,期间所采取的多种技术策略,如拷贝数据方式、保存管理技术方法、保存内容深度及保存系统模式等均会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这些技术策略主要涉及到复制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如周期性的数据拷贝,数据环境的迁移均会带来侵权风险。
2 知识产权风险规避模型
根据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流程及其流程环节中的相关侵权风险,建议图书馆在进行数字资源建设时参考图1 的知识产权风险规避模型,从数字资源建设的每一环节进行产权风险规避,以达到环环相扣,保护知识产权和防范侵权纠纷的目的。
2.1 模型简介
该模型分三层,数字内容层、知识产权协议层及用户应用层。最底层是数字内容层,主要包括图书馆数字内容的建设流程,即摄取资源、资源加工、提供利用和资源管理。中间层是知识产权协议层,该层位于用户层与数字层中间,起到知识产权风险过滤作用,即数字内容建设的每一环节都经过相应的产权保护措施过滤,只有无侵权风险的数字内容才会进入到数据通道供应用层的用户有偿或无偿使用,以减小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的侵权风险,保护图书馆合法利益。因此,知识产权协议层是该模型的核心部分。
根据《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三节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在任何时候都应受到尊重。同时,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向公众提供各种信息资源和知识,具有公共事业性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规定,图书馆因陈列或保存的需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006 年7 月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在建立图书馆数字资源时应考虑到这一点,不能擅自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他人的作品财产权。鉴于此,在整个数字资源建设流程中,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并以公共服务为目的是知识产权协议层的基础协议。
图1 知识产权风险规避模型
2.2 知识产权协议层
数字资源建设流程的各环节经过基础协议层的检测后,再按照各自的知识产权协议分别进行入关检测,具体如下:
2.2.1 资源摄取环节
自建资源时,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图书馆在摄取这类资源时只需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并在法律范围内合法摄取资源就可避免侵犯。外采资源时,应于合同中加入一项风险条款,即当合同终止后图书馆可持续享有原购买数字资源的使用权,对于费用或使用范围等问题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用合同保障双方利益。摄取网络公共资源时,应严格遵守作品转载声明,网页设计有版权保护的还应获得版权人的许可。缴送数字资源带有法定义务性质,图书馆在摄取这类资源时相对自由,但由于缴送的作品也存在向期刊投稿发表的可能性,这就存在作品一稿多投的可能性,侵犯期刊杂志社的出版权。因此,对于这类数字资源,建议完善相关呈缴制度,将数字资源纳入缴送范围,以法律形式处理好与期刊杂志社版权的关系。
2.2.2 资源加工环节
该环节在经过基础知识产权协议过滤检查后,主要就是避免版式设计和数据库系统设计的侵权问题,比较有效的方式就是在开源代码的基础上加入图书馆员的智力成果,主动避免侵权。同时,还应保存好创造性阶段成果的相关数据资料,以作为日后发生侵权诉讼时的有力证据。
2.2.3 资源提供利用环节
图书馆在提供馆内借阅服务时,一般以馆内读者为服务对象,与数字内容提供者的相关协议一般也限于此范围,同时可能还对其他服务方式,如下载、拷贝等方式有所规定。因此,图书馆应严格遵守相关协议,不得擅自扩大服务权限。提供馆际借阅服务时,由于该项服务是图书馆之间为共享资源而共同达成的服务方式,借阅权限应遵守协议规定,并且相关借阅注意事项应按属地原则进行。
2.2.4 资源管理环节
由于《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基于保存与陈列的需要可以对作品进行复制,而对于管理环节所使用的任何管理技术,均是为了保存作品的需要,且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对原作品进行创造性劳动,因此该环节符合基于保存与陈列目的的复制,不存在侵权。但必须注意的是,图书馆也仅限于保存与陈列的需要,不得进行商业性质的复制,且不得擅自修改作品内容及版式设计。
3 结束语
做好数字资源建设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规避,将有助于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但在数字资源建设各环节中,仍有一些问题必须依靠法律与合同来解决。因此,在整个风险规避实施过程中,除了遵守有关合同协议外,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提高图书馆员的知识产权风险意识,从内部素质的软环境与外部法律法规的硬环境两个方面来共同加强对侵犯风险的规避。
[1] 谢倩虹. 从资源类型谈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版权问题[J].现代情报,2008,28 (7):35-36.
[2] 宛玲,张晓林. 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J]. 中国图书馆学报,2005,(3):65-69.
[3] 汪琼,陈伟. 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协调[J]. 新世纪图书馆,2008,(5):34-37.
[4] 陈益君,吕慧平.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若干知识产权问题探讨[J]. 图书情报工作,2005,(2):13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