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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的假药监管法令简析

2015-01-05李轩李景华都晓春

医药导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导报假药法令

李轩,李景华,都晓春

(1.长春中医药大学人文管理学院,长春 130117;2.河南大学天然药物与免疫工程重点实验室,开封 475004)

欧盟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的假药监管法令简析

李轩1,李景华2,都晓春1

(1.长春中医药大学人文管理学院,长春 130117;2.河南大学天然药物与免疫工程重点实验室,开封 475004)

欧盟人用药品新的假药监管法令于2011年7月1日发布在欧盟的官方杂志和欧盟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该文依据欧盟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欧盟委员会网站对新的假药监管法令实施及相关内容进行介绍,简要分析其提到的一些措施,即强调药品的安全特性、细化药品供应链及其优良流通规范、严控活性药物成分和辅料质量及规范互联网药品销售。

欧盟药品监督管理局;假药;法令

假药的生产和销售已成为一个全球日益严重的问题。越来越多的药品被造假,无论是品种还是数量上,市场上充斥的假药都在不断增加。为防止假药进入合法供应链和到达患者手中,加强对患者和消费者的保护,一项关于人用药品新的假药监管法令(Directive 2011/62/EU)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于2011年6月8日通过,并发表在欧盟的官方杂志上[1]。该法令是2008年12月欧盟委员会提议对欧盟人用药品管理法(2001/83/EC法令)修订的结果,于2011年7月21日起生效,成员国需2013年1月开始实施相关措施(将新法令内容融入其国家法律)。新的假药监管法令引入了更为严格的规则,以新的、统一的、泛欧盟的措施来确保药品的安全和药品贸易的严格管理。主要包括[2]:①一个符合法定要求的、真实的药品外包装特征,这个特征由以后的授权决定;②一个欧盟境内通用的、识别合法网上药店的标识,以便更容易识别欧盟境内合法和非法网上药店;③对原料药生产商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和检查;④加强对批发分销商销售记录的管理,强化生产商和批发分销商报告任何可疑假药的义务。为给我国假药的监管与打击提供借鉴,笔者对这些措施进行具体分析。

1 欧盟药品监督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A)对假药的界定

欧盟对于药品的许可、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法律框架,并主要集中于欧盟人用药品的假药监管法令。只有经过注册的药店和批准的零售商才可以销售药品,包括互联网合法销售。在这些法律的实施上,EMA与其伙伴密切合作。需要说明的是,欧盟假药监管法令中的假药不包括侵权药,即不符合欧盟知识和工业产权法的药品,如注册商标或专利;也不包括无意的产品质量缺陷。假药指的是冒充真正的、批准的药品,通常包括以下情形[3]:①含有成分的质量低劣或剂量错误(过高或过低);②蓄意和欺骗性地标注其身份或来源;③有虚假包装、错误的成分,或低标准的活性成分。这些假药无法通过欧盟要求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极大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目前,在欧盟药品的弄虚作假行为变得更为隐蔽复杂,假药到达患者手里的风险每年增加。

2 EMA新的假药监管法令

新法令为欧盟委员会一系列措施的实施提供了基础;并规定如果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已引进的,但不打算进入欧盟市场的药品是造假的,成员国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其进入流通市场;还预见欧盟委员会在评估药品潜在造假特征时,可在授权程序中设定必要标准和相关验证。EMA对新法令提出的相关协调安全和加强管理的措施从4个方面进行了梳理,解析如下。

2.1 强调药品的安全特性 所谓安全特性,即通过药品包装上唯一标识码(序列号代码,即身份代码)和防篡改药品包装来确保药品的真实性。标识码将被印在或附在处方药和其他处于被造假风险中的药品的每个单独包装上。风险评估应考虑到各个方面,例如药品的价格、欧盟和第三国家以往报告的药品造假案例、造假对公众的影响程度、药品的具体特性、造假威胁的严重性[4]。制造商将标识码输入数据库,药房调配药品时核查此标识码,以此来核实药品的真实性。这一安全特性也有利于消费者确认药品外包装有没有被篡改。到目前为止,药品安全特性的监管还只处在成员国层面,欧盟暂没有相关具体实施规章。新法令表明了欧盟层面的关注,为药品安全特性的细节设定和供应链的管理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为确保必要的技术调整获得许可,关于药品安全特性的一些措施需要较长的实施时间(5~6年)[5]。

2.2 细化药品供应链及其优良流通规范 为确保供应链的可靠性,药品立法应对供应链中所有参与者进行规定。这不仅包括批发商,不管他们是否亲自处理了药品,还包括参与药品销售或采购的中间商[4]。新法令增加了药品批发商和中间商新的职责要求以及对中间代理活动进行界定。为了确保透明度,建立批发商(以接受各成员国药品监管当局检查的形式遵循现行的欧盟法律)目录,并发布在EudraGMDP数据库[4]。EMA修订了药品优良流通规范(Good Distribution Practice,GDP)的指导原则,包括对药品中间商的具体规定。EudraGMDP数据库包括药品批发商目录、GDP条款、不遵守GDP的情形及EEA地区人用活性药物成分生产商、进口商和销售商注册等内容。

2.3 严控活性药物成分和辅料质量 活性药物成分(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s,API)是药品的基础。据欧洲精细化工集团(European Fine Chemicals Group,EFCG)统计,如今欧盟70%的API依靠进口[6]。为确保它们的真实和质量,新法令引入了一些措施,并要求加强欧盟委员会、EMA和第三国药品监管当局之间的国际合作,以确保对欧盟境内外的API生产企业的检查。从2013年7月起,欧盟境外生产的和进口到欧盟的所有活性药物成分,必须附有出口国监管当局的书面确认函。其目的是确保每个生产场所和每个活性药物成分所遵循的药品优良生产规范(Good Manufacurting Practice,GMP)与欧盟实施的GMP标准的一致性得到认可。一些国家已经承诺会发出书面确认函。具有同等监管框架的国家出口活性药物成分不再需要出具这些书面确认函。欧盟委员会、EMA和成员国正在评估申请具有同等地位的国家的监管框架。欧盟委员会提供了一个网页(药品质量和GMP),其详细介绍了已接受到的相关申请所处的状态,具体情况见表1[7]。

表1 提出申请的第三国及其申请时间、所处状态

2.4 规范互联网药品销售 由于互联网销售是欧盟境内假药的主要来源,新法令引入了一个统一的、强制性标识,其将出现在欧盟境内合法网上药店的网站上。标识图案为绿底白色十字,其下方左侧的国旗(只有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的国旗是被允许的)和右侧文本(将被翻译为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是标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8]。因此,若标识显示的是欧盟旗帜,此网上药店就不会是真的。此标识可以让患者和消费者识别出经过授权的网上药店,只有这些药店能够提供真正的、批准的药品。点击该标识会链接到成员国药品监管当局的网站,所有合法的网上药店都在各成员国被登记在册。因此通过网站可以链接到成员国已批准的合法网上药店的名单。如果某网上药店未被列入此名单,则不建议消费者在该网上药店买药。

2014年6月25日,用于识别网上药店的统一标识的设计及验证其真实性的技术、电子和加密要求的规章(No.699/2014)发表在欧盟的官方杂志上,于2014年7月1日开始生效,成员国需要采取行动提高对此标识和假药危害的重视,有一年的执行准备时间。欧盟委员会向成员国药品监管当局提供沟通工具包(Communication Toolkit)以支持他们按照新法令的要求进行准备。然而,新法令并没有统一欧盟境内网上药店的监管规则和法规,如何在互联网上出售药品仍然取决于各成员国所遵循的欧盟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成员国可以做出特定的要求和限制,如不允在线销售处方药。

3 EMA与内外部机构的合作

成员国的执行力是新法令实施的关键。但是,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在打击假药和侵权药的协作是必要的。因此,新法令的顺利实施需要EMA加强与欧盟委员会、欧盟成员国的密切合作。包括与欧洲药品和卫生保健的质量理事会(European Directorate for the Quality of Medicines and Healthcare,EDQM)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医疗产品打假小组(Inter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nti-Counterfeiting Taskforce,IMPACT)的合作。同时也需参与国际反假冒贸易协议(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CTA)、欧洲委员会的反假冒医疗产品和类似罪行的公约(Council of Europe’s Medicrime Convention)、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反假冒和盗版计划等。

世界各地都有假药,范围从有害-有毒物质的随机混合物到无活性无效物质,消除此类药品是全球公共卫生领域的一个极大挑战。国民的经济收入水平、国家与地区常规的药品供应系统建设、活性药物成分和药品的国际贸易增长、互联网销售药品的发展、制售假药的高利润诱惑及国家与地区对制售假药的打击与处罚力度等极大影响着假药的蔓延。对假药监管法规的不断完善与坚决执行,对制售假药情形的严厉打击与处罚,一定会对其产生威慑,也有利于国家卫生监管与执法部门公信度的提升。

[1] Falsified medicines[EB/OL].[2014-07-02].http://ec.europa.eu/health/human-use/falsified_medicines/index_en.htm#geninf.

[2]Q&A:Directive on falsified medicines[EB/OL].[2011-02-16].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1-91_en.htm?locale=en.

[3]Falsified medicines[EB/OL].[2014-07-02].http://www.ema.europa.eu/ema/index.jsp?curl=pages/special_topics/general/general_content_000186.jsp&mid=WC0b01ac058002d4e8.

[4]Directive 2011/62/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r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11[EB/OL].[2011-07-01].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174:0074:0087:EN:PDF.

[5] CONNORS A.EU law will control falsified medicines[J].Irish Medical Times,2011,45(9):33.

[6] MILMO S.Falsified medicines directive takes shape in eur-ope[J].Biopharm Int,2013,26(1):14-15.

[7]Quality of medicines and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EB/OL].[2015-06-18].http://ec.europa.eu/health/human-use/quality/index_en.htm#ias.

[8] EU logo for online sale of medicines[EB/OL].[2014-06-27].http://ec.europa.eu/health/human-use/eu-logo/index_en.htm.

《医药导报》论文摘要的写作要求

《医药导报》的论文除“药学进展”“新药介绍”“药事管理”等栏目的综述与述评类文章,采用指示性摘要(是对文章内容进行概括总结,提出主要观点)外,其他原创性、第一手资料的研究性论文均采用报道性摘要 。报道性摘要包括四要素为:目的 (Objective)简要介绍研究的目的,说明提出问题的缘由,研究的范围及重要性。应与正文前言相一致,与结论相呼应。方法 (Method) 简要说明课题的基本设计、材料与方法或给药方法,如何分组,研究范围及精确程度,如何取得数据。结果 (Result) 简要列出与研究结论相关的主要结果、数据及统计学显著性检验值。数据应与正文内结果核实无误。结论 (Conclusion) 简要说明经验证、论证取得的正确观点、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应与研究目的相呼应。四要素要求言简意赅,用第三人称书写,一般300~500字,英文摘要应与中文相呼应。

《医药导报》临床药学实践案例有奖征文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临床药师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技能,加强临床药师的沟通与交流,推进临床合理用药,《医药导报》从2011年起,率先开设了“临床药师交流园地”栏目,每期刊登临床药学类论文2~5篇,受到了广大读者青睐。为更好地办好该栏目,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起开展临床药学实践案例有奖征文活动,对2015年1—12月收到的“临床药师交流园地”栏目的临床药学实践案例优秀论文进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征文内容

①总体要求:临床药师参与各科典型病例药学服务过程,促进合理用药的病例分析。案例分析需要明确体现药师作用。②根据患者病情(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结果等)、血药浓度监测结果、患者个人基因型检测结果等技术手段制定个体化用药方案。③药物治疗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案例分析、因果关系判断以及药师参与救治过程。④从药物相互作用角度出发,药师为临床与患者提供的药学服务,并有明确的循证依据。⑤利用药动学的相关知识和技术,为临床个体化用药提供设计方案的案例。⑥利用循证医学的手段,为制定临床药物治疗提供科学依据。⑦对患者用药的长期随访、大样本病例的调查研究。

2 征文要求

未公开发表的论文均可作为本次征文稿件,来稿要求请参考《<医药导报>投稿须知》(具体体例可参考《医药导报》2015年第1期第116~120页《1 例急性胰腺炎并发酒精戒断综合征患者的药学监护》格式)。论文请通过《医药导报》网站(www.yydbzz.com或者www.yydb.cn)在线投稿,并请在论文首页右上角注明“有奖征文”,来稿一律不退,请自留底稿。征文经有关专家审阅通过后,均可在《医药导报》(中国药理学会主办,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核心期刊)正刊或增刊上发表。征文截止时间:2015年12月31日。

3 征文评奖办法

由《医药导报》编辑部组织有关专家对所刊登征文进行公开、公正的评审。奖项设置为:特等奖论文1篇,奖金5 000元;一等奖论文2篇,每篇奖金4 000元;二等奖论文3篇,每篇奖金3 000元;三等奖6篇,每篇奖金1 000元。编辑部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1095号同济医院《医药导报》编辑部,邮编:430030,电话:027-83643083,027-83663559,027-83666619(fax),E-mail:yydbzz@163.com。网址:www.yydbzz.com或者www.yydb.cn。

《医药导报》编辑部

《医药导报》入选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医学索引

(本刊讯)本刊从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获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经过WHO西太平洋地区医学索引(The Western Pacific Region Index Medicus, WPRIM)中国生物医学期刊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WHO西太平洋地区期刊评审委员会审核,《医药导报》已获准加入WPRIM。此次获准加入世界卫生组织WPRIM将对扩大本刊影响和传播,促进医药学术交流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14年9月发布的《2014年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中,《医药导报》影响因子0.539,总被引频次2 030次,综合评价总分38.6分,在41种药学类核心期刊中排名第16位。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图书馆联合出版的《2014年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中,复合影响因子0.617,复合总被引频次为3 138次,他引总引比0.92,在其收录的65种药学期刊中排名第27位。

《医药导报》编辑部

2014-07-08

2015-06-20

李轩(1981-),男,河南开封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外药事政策与法规。电话:0431-86172426,E-mail:chinalixuan@qq.com。

都晓春(1962-),男,吉林长春人,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医药政策与发展战略。电话:0431-86172428,E-mail:duxiaochun215@126.com。

R951;R954

C

1004-0781(2015)09-1264-03

10.3870/j.issn.1004-0781.2015.0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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