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从稿酬与版权谈文化体制改革
2015-01-05江锦年
江锦年
在任何时代,谋生和发展问题都是各国文艺工作者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对于任何一个站在创作生涯起点的人或者暂时还籍籍无名的创作者来说,对写作报偿的渴求都是一种沉重的负担,而这一部分致力于创作的撰稿人,却是出版行业具有潜力和创造力的人群,也是出版行业里数量最为庞大的人群。如果全社会无视他们的诉求,出版行业就很难生存和发展下去。一般来说,稿酬制度和版权保护促使撰稿人在为出版事业做出贡献的同时,也为撰稿人提供维持基本生活和生存需要的必备经济保障。从这个角度考虑,稿酬的合理与否和版权的合理利用是我们必须关心的本源性问题。
文化体制改革下稿酬的未来
稿酬作为出版业的一个纽带,必须与社会发展保持一定的协调,稿酬问题长期以来都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出版业作为文化产业,肩负着传承思想和文化的使命,撰稿人为自己争取合法利益是无可厚非的。当下文化体制改革要求我们从历史、空间维度深度审视和把握我们的文化事业,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关于稿酬制度的争议和修正也是文化体制改革的具体实现。
近十年来,稿酬低、稿酬高赋税是稿酬问题的核心。以往大多是草根作者在谈论低稿酬所带来的困扰,2014年在对《著作权法》的一系列修正提议中,稿酬及其相关问题再度受到了出版业界和学界的关注。许多知名作家,包括刘醒龙、赵玫、张抗抗等都在公开场合呼吁增加稿酬,提高稿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该建议提出后,社会反响热烈,在网络尤其是微博上转发率都很高。这说明稿酬问题不仅触动了整个作家群的神经,而且引起了全民热议。多数观点认为,现在的物价提高以及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都已多次上调,稿酬制度的停滞不变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社会公平的原则。
目前,对于稿酬问题已有了一定的解决方案。2014年9月,版权局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稿酬标准进行了一定的提升。这反映了政府对大众呼吁的重视,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关于稿酬的争议。这其中原因有二:第一,从现实情况分析,稿酬高低一向“因人而异”,实际上是由市场决定的,创作者要想获得更高稿酬,还是要看“买方”的态度。如今大部分出版机构都已经市场化,依据市场的供求原则来决定作品价格。哪个创作者的作品销量好,受读者欢迎,他的稿酬也会随之抬高。因此,用行政手段出台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仅仅是一个参考标准。第二,稿酬问题的核心还是稿酬高赋税问题得不到解决。我国现行的稿酬所得税制度自1980年以来一直未变,业界呼吁提高稿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如果稿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没有相应提升,就不能真正改善撰稿人的报酬问题。当然也不能完全否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作用,毕竟它制定了最低付酬标准。如此一来,一些籍籍无名的创作者可以得到比以前更好的报酬。
为什么稿费标准和稿酬所得税问题的解决不能一蹴而就呢?早在2012年4月,人民出版社副社长任超接受《中国图书商报》记者访谈时就指出:稿酬太高的话会打破本来已经形成的相对的利益平衡,而要建立新的平衡,必然会使包括图书价格等各方面发生一些变化,会涉及各方面的利益问题[1]。事实上,作者可以与出版从业者共同向图书市场索取报酬,然后大家再按各自付出的劳动大小来进行分配。从图书行业收益与成本的角度考虑,稿酬高最直接的影响是图书成本增高,而最后买单的是读者。图书价格和文化消费意识是相互联系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消费的水平也应该得到相应的提高。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只要稿酬的提高幅度是合理的,图书价格适当地提高并不会触动读者的神经。从读者的角度看,只要是好的作品,即使价格高也还是愿意买账的。相反,如果没有大众文化消费的逐步提高,就没有文化市场的良性循环。作家呼吁提高稿酬收入,要求有尊严地生存,这也是高质量文化生产的保障,否则文化艺术市场将会萎缩甚至陷入恶性循环。
文化体制改革要求市场化改革和公益性服务有效结合。当前改革的总方向是使文化单位成为市场主体,激发文化单位的内在活力和动力,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崇平等竞争和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是残酷的,在竞争中获胜的创作者理应获得较多的报酬,反之则应是少取或没有报酬。图书市场价格体系的合理化不能一味地靠压低撰稿人的报酬来实现,而应该是市场本身运转的结果。试想,作者要想获得较多的稿费就必须将读者所爱融入作品创作中去,以受众为中心来进行创作,这正是文化体制改革对文艺工作者的要求。当然,在图书行业市场化过程当中,作者要有度的把握,考虑社会各个方面的接受程度。正如国家将文化单位划分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两类区别对待一样,出版行业也应考虑多种因素。如今,许多畅销书的作者以其作品较大的销售市场为出版社赢得了较高的利润,他们自己也因此获得了相对高昂的报酬。相较而言,有些严肃文学、学术著作和期刊等因为受众面相对狭窄,作者和出版从业者的收益受到损害。对于这些从图书市场上获利较少但出版意义重大的作品,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贴补,或者出台相关政策,采取不同的稿酬制度。
媒体融合时代的版权保护与开发
出版行业乃至整个文化产业都是以内容制作与传播为主体的行业,都强调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早在1983年,美国的数位作家就在写给大陆会议的请愿书中劝说:“没有什么能够比一个人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更理所当然的,而且著作权的保护与安全将会极大地鼓励天才们的创作并促进有用发明的产生。”[2]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说明,版权保护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鼓励充满生机的文化活动的同时回馈创作者以价值,从而使他们能够过上既体面又舒适的生活,并且为大众提供多种经济实惠的获取内容的途径。可见,版权保护不仅能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和鼓励原创精神,也从根本上为大众的文化消费、文化市场的繁荣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出版业作为一个文化产业,自然与社会文化流变紧密相连。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指明,控制了版权就控制了文化[3]。要遏制侵权行为,就必须充分理解我们时代的文化特色。如今我们正处于新旧媒体融合的时代,由于互联网和移动技术已悄然改变了中国读者的阅读方式,出版行业也必须要适应这一改变趋势。然而,正由于我们处于一个媒体转型和变革时期,各种法律纷争、文化变迁以及经济合并也随之相伴而生。法律回应的特征之一就是对现有原则做出反应或调整,在公民社会中,最初个体可随意地行动,最后法律才能做出纠正,版权人必须学会利用已有的法律体系来保护自己对思想生产和传播的权利。因此,出版界在致力于版权开发的同时,要推动立法和司法,让相关机构听到出版业界的声音,促使相关机构反思已经发生变化的媒体环境。
由于新的媒体技术降低了图书制作生产和销售发行的成本,有利于读者以更为高效的方式利用出版内容,因此版权侵权行为较之以前更为猖獗——复制、粘贴、肢解和借用等盗取智力成果的行为变得更为简单便捷。当前的《著作权法》是印刷技术时代的产物,本身的弹性不够大,无法包容不断更新的作品形式,有关版权的相关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要与时俱进地处理好新媒体环境下新的版权状况,并保障创作者不断开发的附属版权。此外,出版业为了解决新媒体环境下的版权侵权问题,正在努力研发各种诸如数字水印的加密技术。总之,网民无限制地免费下载和复制带有版权的材料内容等侵权行为敦促政府和出版业界采用法律和科技手段来保护版权。
值得注意的是,版权保护既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由法制机构和业界人士推动的过程,也是一个自下而上的由大众读者推动的过程。当大规模的智力盗窃行为成为网络上最为普遍的活动时,我们的文化价值观也会随之发生扭曲,进而不自觉地忽视版权所属的问题。很多网站提供了可供阅读甚至下载的作品,却并没有注明原作者。2012年6月1日,作家维权联盟诉百度文库侵权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起因是2011年3月15日近50位中国作家联合发表《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这次业界所称的“百度文库案”最后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一定意义上唤起了版权人的维权意识以及大众对版权所属的尊重。然而,这次侵权案也一度受到舆论力量倒逼,毕竟大多受众版权意识淡漠,从百度文库这一平台得到了暂时性的便利,所以并没有形成为内容付费的观念。可见,解决媒体融合时代版权难题的首要任务还包括营构健康的文化消费氛围和提升全民知识产权维护意识。
尽管我们认为在媒体融合时代版权保护的难度更大,但这并不代表版权保护不可能进一步完善。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履职,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后,我国成立的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一个全新发展阶段,必将对后续一系列的版权保护措施产生重大影响。笔者认为,出版业界不仅要重视版权保护,还要抓住时代的脉搏,注重版权开发和版权产业化发展。克里斯·比尔顿在其著作《创意与管理———从创意产业到创意管理创意管理》中将文化产业置于当今社会这个越来越依赖于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环境中,据此论述了许多问题。他指出:文化产业不是单纯以营利为宗旨的经济追逐,它要为促进社会融合提供路径,是物质与精神再生产的手段,是在满足人实现自我价值和精神意义的过程中实现营利和产业化发展的[4]。当今的媒体巨头,如默多克、贝卢斯科尼、贝塔斯曼等都不是合并了他们最擅长的媒体,而是使媒体多样化,希望横跨多种媒体渠道而不是局限于唯一媒体平台进行内容开发,目的就是要从中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我们注意到,多种力量开始摧毁、分割不同媒体的藩篱。旧媒体并没有被新媒体取代,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它们的作用和地位由于新媒体技术的引入而发生了变化,传统纸质出版不再一统天下,开始了跨媒体经营。相对成熟的文化市场通常是由一个好的文本开始,进行深度开发,发展成一条关涉电视、电影、游戏软件等收益可观的产业链。从版权开发的角度来讲,附属版权的发掘是基础版权的深度拓展,有益于增加版权所有者的收益。对于出版机构和作者来说,媒体融合代表了一种扩张的机会,因为在某一领域成功的内容产品就有在另外媒体成功出版和传播的潜力。对社会大众而言,这亦丰富了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因此,出版业界要注意结合产业发展方面的特征与规律,学习和探究如何开发版权,扩大图书承载渠道的流动和多元化,从而实现作品的多层次、多媒体的展现,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笔者认为,对于出版行业来说,版权代理制度具有典型的市场经济特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由于版权开发既复杂又耗费时间,版权经纪公司和代理人将是出版行业的未来新星。
综上所述,稿酬制度、版权保护与开发都与出版工作的关系非常密切。稿酬制度不合理,版权保护不力以及版权开发滞后都会制约出版事业的发展。文化体制改革要求我们从历史、空间维度深度审视和把握文化事业,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任何改革都需要社会大众的回应和关注,政府、出版业界和全社会要齐心协力,共同面对这些问题,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可急功近利,否则不利于出版业的改革和发展,最终会影响文化体制改革进展的深度和广度。
[1]刘佳. 稿酬税起征点能否升高[J]. 中国图书商报,2012-04-01.
[2] 陈凤兰. 版权与版权贸易[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32.
[3] 阎晓宏. 控制了版权就控制了文化[N]. 中国新闻出版报,2013-02-21.
[4][英]克里斯·比尔顿. 创意与管理——从创意产业到创意管理[M]. 向勇,译. 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0:4.
(作者单位:湖北第二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