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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虚假贸易产生原因分析及对策

2015-01-03副教授副教授绵阳师范学院商学院绵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四川绵阳6000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套利货物人民币

■ 熊 丹 副教授 李 彤 副教授(、绵阳师范学院商学院 、绵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四川绵阳 6000)

数据偏离证实虚假贸易现状

虚假贸易,在现实中流行一种操作,叫作“保税区一日游”,这是一种出口复进口的俗称。其操作是利用保税物流园区的“入区退税”政策,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解决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手续复杂、深加工增值部分不予退税等问题。由于保税物流中心等同于“境内关外”,所以现在加工贸易企业不必将货物出口至香港等境外地再办理进口手续,只需要把货物送到保税区内转一圈,就能免征进口税和出口税,且几个小时就可完成出口转进口的报关过程,节省了大量的运费成本和时间成本,而且手续简便。但在简化和方便之余,利用这种政策上的漏洞从事虚假贸易活动也有了可乘之机。一个月内同一笔货物可以出口三四十次,随之而来就是贸易数据迅速上涨。事实上,虚假贸易可以在很多数据的偏离中得到验证(周伟,2013):

参考对港出口的异常数据。2013 年1-4 月份,内地对香港的出口同比增长了69%,特别是3月份对港出口增长达到了93%,创18年来新高;相邻的深圳对港贸易增长甚至达到了150%。与之相反的是香港对欧美出口的增幅却大幅回落,这不符合内地对香港的贸易大多转口到欧美国家的实际。

参考港口货物吞吐量。海关数据统计,2013年一季度出口增速超过17.5%,贸易顺差430.7亿美元。而与之对应的港口货物量却显得十分低迷,规模以上港口完成外贸货物吞吐量80449万吨,同比仅增长9.1%,增速较2012年同期是回落4.2个百分点。这是因为虚假贸易一般不会牵扯到商品的远洋运输,货物通常只是在保税区和香港的仓库之间移动,所以参考远洋货物运输量的数据可以估算出真实的贸易活动水平。

参考一般贸易的数据。2013年1-4月份,一般贸易出口增长率是15%。2005-2012年间,一般贸易每月出口额同比增长率平均比全部出口额的同比增长率高3.9个百分点,由此推算同期真实的出口增长率大概只有11.1%(15%-3.9%),与同期海关数据显示的17.5%不相符。原因是很大一部分虚假贸易活动都隐藏在加工贸易项下,而一般贸易的数据受到的扭曲要小得多,所以参考一般贸易数据可以度量真实的贸易规模。

参考工业企业出口交货值的数据。2013年1-4月份,工业企业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率为5.7%,该数据是由统计局的工业企业直报系统产生的,不会受到贸易公司的虚假贸易活动的影响,可以用来估算真实的贸易水平。按照2001-2012年的历史数据,出口交货值的同比增速一般比海关报告的出口同比增长率低2.9个百分点。所以同期的真实出口同比增长率就应该是8.6%(5.7% +2.9%),同样与海关给出的17.5%同比增长相去甚远。

参考同期金融机构存贷款数据变化。2013年一季度外币贷款迅速增加,余额达754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68万亿元,同比增加34.8%。与此同时,中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增加了6.11万亿,比2012年同期多增加了2.35万亿。这说明套利资金增加,大量外币贷款借道贸易渠道转化为人民币存款,套取利差和汇差。

套利动机驱动虚假贸易

(一)汇差套利

内地与香港之间巨大的资本管制差异,造成了“人民币在香港更值钱”,而且两地汇差不会被投机资本迅速抹平,反而进一步累积。高峰时,离岸人民币比在岸人民币贵出了0.6%,直接催生了汇差套利的逐利需求。其手段就是利用虚假贸易,使受到管制的资本项目热钱借道经常项目流入内地。

比如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在香港市场与内地市场分别为6.2和6.25,内地企业出口1亿美元货物到香港,货款在内地结汇可获得6.25亿元人民币,再将同一批货物由香港进口回保税区,此时企业只需向香港支付6.2亿元人民币。货物一个简单的“兜圈”,该企业就从中获取500万元人民币的套利收入。当然这一进一出,内地市场凭空增加了1亿美元的外汇。

(二)息差套利

息差套利也是对于热钱诱惑较高的一种套利方式,主要体现在企业“内保外贷”的套利途径上。内保外贷,是指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出具信用凭证等担保条件,并在银行存入一定金额的资金后,其境外子公司可以从境外银行获得融资。由于境内外银行存贷款利率存在差异,比如香港地区人民币贷款年利率约为2.25%-2.5%,而内地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是3.25%-3.3%,还有各种年收益4.3%以上的理财产品,假借贸易渠道流入国内的资本便利用这个差异套利(翁洪服,2013)。

比如一家内地公司和一家香港公司签署一个进口协议,同时在一家内地银行存入人民币1亿元购买银行年收益4.3%的理财产品,并以这1亿元存款作为担保要求该银行向香港的出口公司签发一个信用证。实际上这家香港公司多为内地公司在香港的关联公司或专门注册的新公司。香港公司收到信用证之后,就向一家香港本地的银行进行贴现,假设贴现的利率是2%。这样一来,就相当于香港公司得到了一笔大约9800万元人民币的低息贷款。与此同时,相对应的贸易商品就从香港进口到了内地的保税区。接下来,内地公司再将同一批货物出口到香港,并因此将98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从境外转移到境内。内地公司将其继续存入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继续通过虚假贸易的方式要求银行签发信用证,进行下一轮的套利活动,成倍放大其套利收益。

各方逐利滋生虚假贸易

第一,企业逐利。世界经济下滑引发的外需不足,导致近年内地外贸企业的订单量明显下降。同时,劳动力成本提升、人民币升值、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等因素,导致外贸企业经营压力加大,通过套利贸易获得利润的动力不断增强,因为不需要承受生产经营压力,只是利用政策的空间耍耍“空手道”,而且利润可观。另外,企业通过在银行开展贸易融资,也保持了与银行的良好关系,也可在其他方面,如银行贷款业务上获得优惠。第二,银行逐利。虚假贸易能够利用杠杆获取超额利益,这与银行的信贷支持密不可分。银行的支持是有利益链条的,因为企业进行虚假贸易之前要先存款千万进银行,银行才会开出信用证,通过信用证结算方式将资本项目业务变为经常项目业务。这个过程中不仅为银行带来大量存款,还能保留大客户。另外,银行开立信用证,为企业办理结汇、购汇还可产生中间业务收入。出于市场竞争和利润考核压力,银行纷纷推出各种外贸出口投资理财产品,不仅帮企业介绍境外金融机构,而且帮客户联系物流公司,介绍境外机构注册公司。第三,政府逐利。在GDP考核思路下,出口增长往往与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联系紧密。地方政府盲目的出口奖励催生了企业弄虚作假;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可能知会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企业将仓储的商品运去香港“空转”一圈,以此为地方政府创造出惊人的“贸易额”。

监管缺失助长虚假贸易

保税区监管不严。在保税区进出货物只实施备案制,不需要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外管局对区内企业贸易结算账户监管也相对宽松。对于“仓储转口”的管理也较灵活,同样货品,甚至在不进行加工的情况下,也可在保税区“出口仓”到“进口仓”来来回回,有时为了掩人耳目,只是换了一下外包装就完成了出口转内销。

海关对出口产品的“货不对单”监管不严。为了在套利活动中节约成本,蒙骗海关,价值高的集成电路、黄金首饰、电脑芯片、电子器材、电解铜、金属产品被作为贸易标的物。“特定货物”的真实价值与其向海关申报的实际交易额相差甚远。海关只对进口产品进行监管,对于出口贸易标的价值、交易额并没有严格的检查程序。

银行的贸易融资行为监管不严。首先银行开具信用证不受约束。在虚假贸易中,货物之所以能在境内、境外来回“跑”上N 趟,就是因为商业银行可以不断开出信用证。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已有金融法规,对于商业银行开具信用证的额度、资质并没有限制与监管的条款。其次是银行不遵守结售汇头寸的额度限制,违规办理外汇贷款结汇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时有发生,缺乏监管。再次是银行无视贸易真实性审核。实际操作中虚假单证、“一单多用”等违规融资行为未能得到很好的监管。

监管部门对境内外金融借款不做区分。境外金融机构贷款给内地企业,内地企业进行一笔贸易交易。从表面来看,两者并无关系。因此在贸易交易的真实性缺乏监管的条件下,内地企业只需在境外注册一家公司就能借由贸易之名获得境外金融机构贷款。内地监管部门与相关结算制度,并不要求将贸易与金融借款区分出来,为资金套利打开了方便之门。

对策与建议

(一)短期之策—加强监管

1.海关加强对保税区域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检查货物的规格与数量,核查货物的真实价值、交易额及其合理性,确保单货相符。加强对进出口次数的登记,包括登记通关车辆和相关企业及其通关次数,对进出口次数明显不合理的要采取进一步合法措施。应加大对区内注册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核,阻塞虚假转口贸易的物流渠道。

2.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核,强化其代位监管职责。做好客户准入管理,严格做好各环节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客户背景及信用状况,密切关注客户关联交易;严格审核合同、报关单、发票等单据,确保贸易背景真实,避免虚假单证融资或重复使用单证续做贸易融资产品的行为;改变保证金考核办法,这包括银行对客户经理的奖励和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考核,建议对银行实行证贷比考核,有效抑制依靠信用证带来存款的冲动。

3.外管局加强政策监管的力度。一是加强对银行的主体监管。银行新增贸易融资产品要实行报备制度;对贸易融资余额较大、变动频繁的银行主体,要求其报送相应贸易融资发生额数据,并采取大额结售汇信息报备、风险隐患提示、事后监督检查等多种手段加强监管。二是强化对贸易融资业务的后续跟踪管理。比如建立贸易融资黑名单制度,对于那些突然出现外贸业务高速增长的公司,外管局要求其提交具体的解释,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公司在以后将会接受更多的日常监管和深入调查。三是建立能对企业主体和金融机构业务数据进行相互印证的新型监测体系。目前,对企业的监测主要以流量为主,而对金融机构的监测却以存量或统计报表为主,没有实现数据的相互关联,导致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建议由银行直接报送与外汇业务有关的流量数据,这样会带来更好的监管效果。

(二)长期之策——优化改革

一是推进内地金融改革。目前,我国贸易便利化改革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国内利率市场化等方面改革有所脱节,导致人民币离岸与在岸市场间产生汇率差,境内与境外融资利息间产生利息差,给投机资金提供了套利空间。因此要进一步推动内地金融改革,根据市场定价调整利率水平,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让人民币逐步回归反映市场供需的合理价格。同时,加快内地与香港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协调与统一内地与香港的货币政策,提高内地与香港间信息及资金运转的流动性和时效性,使两地市场更为衔接,从而减少套利的机会(贺坤,2013)。二是调整地方政府贸易鼓励政策。虚假贸易的产生与地方政府盲目的出口奖励政策密不可分。虚假贸易只能贡献表面上的出口数据增长,但本质上没有真实贸易支撑,最终会影响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因产业空心化、产品低端化而丧失竞争力。因此,地方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更细致、合理的贸易奖励政策,促进社会资源向优质企业和实体经济聚集,抑制从事虚假贸易的空壳企业和皮包公司的发展,以政策之力来保障贸易的健康发展。

1.周伟.对我国大陆与香港之间虚假贸易规模的估算[J].对外经贸,2013(10)

2.王方方,李光生.内地与香港套利贸易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13(8)

3.翁洪服.人民币跨境套利交易研究:套利机制、实现渠道与正面效应[J].南方金融,2013(2)

4.姚剑敏.虚假贸易融资猖獗的背后[J].中国外汇,2013(11)

5.贺坤.虚构贸易背景套利分析及监管建议[J].时代金融,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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