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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对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2015-11-22王妙英北京城市学院经济管理学部北京100083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税收政策优惠

■ 王妙英(北京城市学院经济管理学部 北京 100083)

引言

21世纪以来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文化创意企业异军突起,其发展日益被世界各国所重视。文化创意企业核心价值是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交易特征是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产品附加值高,拉动经济能力强,属于新兴文化产业,是文化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文化、科技、经济深度融合的产物。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报告制定了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建设文化强国的战略决策。2014年,国务院有关文件指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呈现出多向交互融合态势,已贯穿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自2004年以来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都在15%以上,对社会经济的拉动作用持续加强。税收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对于文化创意企业发展作用重要。

税收政策影响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的经济学分析

文化创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有赖于生产成本的降低、生产投入的增加、技术创新的发展及消费市场的扩大。税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而取得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文化创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税收,对于企业本身而言属于必要的支出,因此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支持企业发展。

文化创意企业具有消费驱动特点,在强调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特点的文化创意企业制定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降低文化创意产品价格,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研发的积极性,扩大生产规模,而且可以提升消费者消费文化创意产品的热情,改善消费结构和增加消费数量。

假设文化创意企业市场类型是完全竞争市场,对企业来说,市场需求与产品价格负相关,市场供给与产品价格正相关,所以如图1所示,文化创意企业市场需求曲线D1、D2、D3均为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市场供给曲线S1、S2、S3均为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横轴为文化创意企业产品产量(Q),纵轴为文化创意企业产品价格水平(P),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相交点A、B、C则分别决定了市场不同阶段时的均衡价格P1、P2、P3和均衡产量Q1、Q2、Q3。

如图1所示,D1、S1分别表示文化创意企业获得税收优惠前的市场需求曲线和市场供给曲线,A为市场均衡点,此时的市场均衡价格是P1,均衡产量是Q1。

一方面,当政府给予了文化创意企业税收优惠,其他条件不变时生产者供给价格降低,供给曲线S1向左下方移至S2,如果市场需求不发生变化则形成新的市场均衡点B,市场新的均衡价格是P2、均衡产量是Q2,P2Q1,税收优惠不仅使得文化创意企业获得更多收益,而且将导致生产者增加资本投入、扩大生产规模,促进企业竞争和技术更新。

表3 文化创意服务涵盖内容与适用税率比较

表2 我国对文化创意企业出台的主要税收优惠

另一方面,在消费者收入不变情况下,税收优惠降低了市场均衡价格,同时如果政府出台了针对文化创意产品消费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将主要影响到消费者对不同类型产品的偏好与选择,最终会促使市场需求曲线D1向右上方移动至D2,消费者消费需求增加,如果市场供给不发生变化则形成新的市场均衡点C,市场新的均衡价格是P3,均衡产量是Q3,P1>P3>P2,Q3>Q2>Q1,文化创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并且对于改善消费者的消费结构和提升其消费水平尤为重要。

分析税收优惠前后文化创意企业市场均衡状况,可以发现税收优惠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流入文化创意企业,促使相关企业加快技术更新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文化创意产品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满足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此外,完全竞争型文化创意企业市场的均衡分析是帕雷托最优状态(帕雷托最优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不可能通过资源的重新配置,在其他人效用水平至少不下降的情况下,使任何个别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其假设条件之一是不存在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外部性:不通过影响价格而直接影响他人的经济环境或经济利益,转移了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没有由自己完全承担这种后果,即没有将这种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这种影响的效果在经济学中称为外部性)。但是,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市场失灵是现实存在的,经济活动的外部性也是非常普遍的,所以对其需要借助市场以外的力量予以校正和弥补,对此经济学家庇古则提出了修正性税,庇古认为税收优惠或者税收惩罚是校正文化创意企业市场外部性的有效经济措施。

文化创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就其实体法而言,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共有17个税种,按征税对象大致分为5类,如表1所示。我国现行税制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发展是通过对具体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的,税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等。

近年来,文化创意企业在生产经营或服务中不仅享受一般文化企业纳税人税收优惠,还因创意特点被给予了更多优惠(见表2),以及可能因符合“营改增”试点而落实有关政策。除海关进口环节外,文化创意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必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或文化事业建设费,附加税费的税收优惠与增值税、营业税相同。伴随着文化创意企业的快速发展,不断增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提供重要政策支持和实际财力扶助的同时问题也日益突出。

(一)文化创意企业发展支持税收政策体系不系统且政策法律效力低、公平性差

当前,由于对文化创意服务内涵的界定在不同部门的不同规定中并不完全一致(见表3),所以实践中适用税率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也不系统和完善,多数分散于事业单位改制、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等优惠政策中,并且主要针对著作权、技术转让、出版发行、动漫等少量重点文化创意企业,对其他如艺术品交易服务、旅游休闲服务等缺少税收扶持。

此外,还有很大部分文化创意内容如旅游休闲服务、群众文化服务、文化艺术代理服务等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税收优惠手段也直接单一,很少采用成本扣除、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形式,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层级较低,绝大多数属于税收部门规章、税收地方规章,优惠期限规定也都比较短,如表2最新优惠政策有效期仅至2018年12月31日。但是,影视、动漫和传媒等文化创意行业从创意研发到生产制作以及开拓市场一般至少要5年,项目周期偏长且投资风险比传统企业项目大,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时效性差对企业发展预期不利。

现在针对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有限,并且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给予文化创意产业链源头的文化制作企业,不利于公平竞争。

(二)部分文化创意企业重复纳税致使税负较重

文化创意企业拥有的多数是知识产权、商誉、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如美国电影和电视产业通常包括生产开支、支付工资和投资三种税收抵扣,但是我国现行税制下占成本绝大部分的智力投入在纳税时却无法抵扣,研发成本的风险分摊不足。而且,文化创意是多种行业并存的特殊产业,如会展业中组展方与展馆需要分别对展位费缴纳营业税,造成重复纳税。此外,“营改增”试点涉及内容有限,非试点企业与试点企业之间业务活动缴纳税款抵扣困难,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对于文化创意企业税收支持力度都非常大(见表4),相比而言我国则税负比较重。

(三)缺少大力支持文化创意从业者发展的税收政策

我国缺少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文化特色显著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内文化创意企业的税收优惠,对文化创意人才的税收优惠也很少。文化创意产品的创作属于知识密集型复杂劳动,从业人员的劳务报酬波动性较大,按次而非按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取得时间跨度长但一次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则需要加成征税,在扣除费用800元或收入20%后适用20%、30%、40%的不同税率计算缴纳,税负较高不利于保护其创作积极性。而现行税制除工资薪金所得外,个人所得税法其他多项个人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额30年不变,对文化创意企业和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转让激励不够。

表4 世界部分国家对于文化创意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的税制改革建议

(一)构建系统的支持文化创意企业的税收政策体系,营造公平税收环境

遵循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改革传统按所有制性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路,结合我国税收工作实际并借鉴国际经验,明确界定文化创意内容,增加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出台全面的优惠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提取创意开发准备金,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税前全额扣除知识产权成本和提高文化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重,延长优惠期限为5-10年或长期优惠,从而增加文化创意企业对未来发展的可测性,加快建立税务部门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努力建立系统有效的长期支持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健全税收法制的同时,要注意提高税收依法征管水平,完善税务公开制度,营造公平税收环境。根据文化创意产品的市场性或公益性确定税收优惠政策,对同类文化创意产品生产企业一视同仁,以国家文化导向为依据,区别不同产品生产或不同服务对象(儿童、老人、妇女)、活动区域在特定地区(国家规定的老少边穷、农村地区)、规模大小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优惠,营造公平税收环境。

(二)重视无形资产评估和抵扣,加强小微文化创意企业优惠

文化创意企业核心资产是无形资产,其中重要的版权资产是降低税负的基础。评估版权资产价值时建议采用收益法,以有效确定当期摊销资产成本额度,利于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而且能够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额,同时建议增加人力成本、电子艺术成本等抵扣项目,以降低税收负担。

除此之外,经济转型的主要方向是文化与科技融合产生的文化新兴业态,从文化产业的战略高度统筹考虑,需要政府加大支持力度,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尽快将文化创意行业全部纳入,要重视加强小微文化创意企业优惠,制定专门政策吸引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基金投资。对于社会力量向文化场馆、文化机构、文化艺术组织或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全额列支,支持高雅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发展,引导有竞争力的文化创意企业进军国际市场,早日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

(三)制定前瞻性的文化创意从业者的税收支持政策

借鉴国际经验,参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全面有效的文化创意人才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于文化艺术原创品的销售收入、个人知识产权转让收入免税,提高民间手工艺者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文化创意企业从业者的劳务报酬收入只适用基础税率20%,国家鼓励的文化创意企业从业者劳务收入减免一定税额等。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为企业吸引更多外部优秀文化创意人才,能够加强企业内部文化创意人才的培育和开发,提高企业竞争力。

总之,促进文化创意企业的繁荣发展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复杂系统工程,税收政策只是重要政策之一。相信伴随着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的税制改革不断推进,以及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我国文化创意企业必将进一步快速发展和繁荣。

1.Michael Parkin. 经济学(第5版)[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

2.余永定等.西方经济学(第3版)[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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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兰相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J].经济纵横,2012(6)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ER/OL].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562383/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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