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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角下我国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研析

2015-01-03苏敏智副教授乌兰察布广播电视大学内蒙古乌兰察布012000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9期
关键词:粮农粮食市场主管部门

■ 苏敏智 副教授(乌兰察布广播电视大学 内蒙古乌兰察布 012000)

引言

在当前粮食价格改革的历史关键期,研究者需以国际化视野来塑造新思维,在深入研究粮食价格历史规律基础上,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控措施,使得粮食价格机制能够有效运作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地发挥其调节粮食供求关系的功效,促进我国城乡社会和谐与经济稳定的发展。

我国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问题及其根源

(一)我国粮食价格作用机制的问题及其根源

其一,政府和市场对粮食价格的调控力量的协调性工作能力不足。在支持粮食价格运作机制良性运作的宏观制度环境的限制下,行政化调控粮食价格力量和市场化粮食价格调控力量难以在现行的粮食价格运作机制框架下协同运作。这是由于我国粮食市场建设时间相对较短,习惯于依据计划经济规则管控粮食价格的政府缺乏依据市场法则来管理粮食价格的经验,从而导致粮食价格易于受到政府强制性政策管制措施的影响。我国粮食市场运作机制发育水平较低,使得粮食市场在遭遇突发性粮食供求紧张局面时缺乏粮食市场运作机制本应具有的市场自适应性调控能力。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的强力介入式调控措施虽更适应对突发性粮食供需矛盾的调控情景,但难以通过有效的微调方式和预防性调控方式来控制粮食价格的随机性波动。

其二,粮食价格调控成本高企制约我国粮食价格作用机制的有效性。虽然政府基于行政力量所采取的强制性粮食价格宏观调控措施对粮食市场价格具有显著的影响。但政府需要投入巨额资金来建设粮食储备仓库和为此壮大粮食管理部门,以保持其对粮食价格的实质性影响力。这一制度设计的实质是政府通过投入粮食价格管制成本的方式来降低社会各界因粮食价格波动而额外支付的社会成本。显著的例证是近年来粮食价格波动频繁,粮食储备成本也随之增高(余志刚等,2012)。其根源在于政府行为缺乏类似企业的效益最优化目标的约束,政府为达成管控粮价目的而需支付的行政成本呈膨胀态势,最终达到政府财力难以企及的水平。

(二)我国粮食价格信息监控机制的问题及其根源

其一,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的粮食价格信息监控体系的不完备性制约其获取有效粮价信息。粮食价格信息获取机制的良性运作是引导粮食生产要素资源控制者作出理性的生产要素投放决策,进而保障粮食价格机制有效运作的基本前提。由于我国粮食价格信息的采集对象具有地理分散性特征,以及批发环节的粮食价格和零售环节的粮食价格间具有显著差异,粮食主管部门所采集的粮食主产区的粮食价格难以真实反映粮食终端消费市场的供求关系。

其二,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对粮食市场价格异动监控机制建设不力。从古典经济学分析,蛛网理论可以有效解释粮食价格的周期性波动特性。这是由于粮食生产环节的完全自有竞争态势决定了粮食生产者的无序性决策行为不能按自我意志对市场供求关系作出实质性影响;粮食的周期性生产过程特征和粮食生产者信息获取能力的有限性则共同决定了粮食的生产决策更多受上一周期的粮食供需关系结果的影响。粮食生产者在基于既有生产经验的基础上对未来的粮食供求关系进行理性预期,并给予理性预期结果来作出具体的粮食生产安排,这一决策过程的各环节都更多的受粮食生产者主观决策的影响。生产者的心理因素对粮食价格异动的影响降低了粮食主管部门准确测度粮食供给总量变动趋势。再者,由于粮食生产力的时空布局的非均衡性和粮食生产决策的时间集中性,使得粮食主管部门难以在粮食耕种决策实施前对各地分散的粮食生产决策作出全面且有效的影响,从而抬升了粮食价格信息监控机制的有效性。

(三)我国粮食价格宏观调控机制的问题及其根源

其一,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对区域性粮食价格调控措施扰乱粮食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由于区域性差异和信息传导机制的局限性,粮食供给地与需求地之间的供求信息不透明性将直接恶化区域性粮食供求矛盾。为缓解粮食生产区与消费区的结构性差异问题,粮食主管部门修订临储玉米竞拍交易参与者资质,对来自南方的出口加工型企业和贸易型企业的参与竞拍身份采取限制性措施,而只允许北方诸省初加工企业和养殖企业参与交易。该政策的设立初衷是杜绝少数投机商通过控制粮食流通渠道的方式来扭曲市场价格运行机制的行为,但政策结果势必导致农产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被破坏。部分粮食实际需求者难以通过正规的市场渠道获取支持其生产和经营所需的粮食供给,被迫通过中转商渠道来高价获取生产所需原料,其政策实施结果势必导致粮食的区域性供需矛盾进一步被激化。

其二,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负面效应显著。由于城乡居民的基尼系数的大幅提升,粮食占社会底层人士的个人消费支出比重仍高居不下。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势必推高此类人群的社会生存成本,增加其日常生活开支负担。从粮农可获取的切身实惠角度分析,粮食主产区粮农的个人收益虽然可因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提升而增加,但由于国家政策落实层面的跟进措施不到位的原因,粮农难以获取由国家粮食政策所带来的全部实惠。这是由于部分粮食收购站点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而采取调整所收购粮食等级的方式来压低粮农的实际收益。再者,以中储粮为代表的粮食储备机构实施粮食满仓后支付全款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不利于粮农收益的直接兑现,且增加了粮农的销售成本,最终损害粮农的实得利益。由于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城镇化趋势使得农村劳动力资源短缺,粮农偏好采取将粮食低价兜售给粮食经纪人的方式为节约售粮时间并加速售粮款项的回笼。

基于国际视角的我国粮食价格机制创新

(一)建立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

其一,粮食主管部门应在将政策调控机制与市场机制结合的基础上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新机制。粮食问题事关社会中低收入阶层的生存问题,故而粮食价格具有显著的社会学价值和政治学意义。各级政府的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将粮食问题纳入到政府的行政管辖范围内,通过综合运用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以及财政手段和税收手段的方式,来深度影响粮食价格的形成过程,并确保政府对粮食市场的监督与管理意志得以有效的落实到位。但是,我国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价格形成过程充满了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政府粮食主管部门难以通过规范化的行政决策系统来对粮食价格的形成过程作出准确预估与精确预调。这决定了政府必须对粮食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给予充分且必要的尊重,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在坚持市场主导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实现粮食资源的市场化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手段的有机结合。

其二,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市场化配置粮食资源机制的建设力度。当前我国的粮食生产系统和销售系统的主要问题在于市场的区域化分割问题较为严重,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力量重点投放在破除区域性粮食市场流通壁垒上,建立覆盖全国的开放式粮食产品流通市场。各地政府应当通过加快建设粮食批发市场的方式来有效完善粮食流通市场交易节点的功能,为农村分散性粮食生产者和城镇地区规模化粮食产品经销商之间建立起便于顺畅交易的渠道。各地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应当能同步辐射周边粮食需求地和粮食供给地,可以有效链接城乡粮食商流信息并形成城乡粮食供需平衡。粮食生产者可以通过粮食批发市场来获取粮食价格变动趋势的信号,从而形成具有预见力的粮食生产排程计划,为实现粮食的产销平衡和市场价格相对稳定提供保证。

(二)完善粮食价格信息网络和价格异动监测机制

其一,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信息网络系统。粮食主管部门可以在区域经济范围内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粮食生产与流通性组织,将其纳入到区域经济粮食价格监测信息网络系统中。通过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组织的价格进行实时化监测,粮食主管部门可以据此分析并预测出区域范围内粮食价格变动趋势,形成对粮食市场价格的有效指导性意见。从组织架构建设层面分析,粮食主管部门可以组建以粮食局市场调控处为核心,以县区计调股为骨干,以大中型粮食生产和流通企业为监控点的粮食价格市场信息监控中心,形成贯通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和粮食生产与流通一线运作企业在内的立体化粮食价格监控体系,并通过定期报告机制来即时反馈粮食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以满足粮食宏观调控决策所需。

其二,健全市场价格异动监控机制。由于粮食价格波动具有动态特征,粮食主管部门需高度重视粮食市场的瞬时性异动对粮食价格体系的冲击,通过制定粮价异动应急处理办法的方式来增强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对粮价异动的能力。考虑到粮食市场价格的形成是受到包括政策影响因素在内的各项影响因子的综合作用的结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集中行政力量对影响粮价的关键影响因子进行重点监视。粮食价格监控体系应当包括生产方价格、流通市场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进出口价格等主要监控指标。粮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粮食价格关键监控资料的分析和处理能力,并根据历史统计资料来制定粮食不安全的边界定义方案,以便为粮食安全应急系统的启动提供制度依据。

(三)国际视野下的粮食价格调控机制创新

其一,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粮食的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是政府为保障粮食市场供求系统稳定和维护粮农的切身利益而制定和实施的面向粮食主产区的粮食价格宏观调控政策。考虑到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的非市场属性,粮食主管部门在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时应当慎重。当粮食价格运行在较为安全的区间范围内时,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尽力让粮食市场自发性决定粮食收购价格;当市场粮食价格偏离正常轨道,且可以判定有粮食市场参与者采取非市场手段绕乱粮食市场秩序时,粮食管理当局可以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以及时纠正粮食市场价格调节机制失灵的问题。

其二,粮食主管部门可以探索限产休耕和轮作补贴措施的具体实施路径。采取定期休耕和轮作措施有助于为保障农田肥力,提高单位粮农的种植生产效率。为此,粮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农田的特征来制定相应的休耕和轮作政策,对于积极参与政府的休耕和轮作计划的农户给予合理的财政补贴。该项财政补贴可以由政府按农户的执行情况直接发放给农户,亦可通过提供低价的农业生产资料购置补贴的方式来支持农户进行生产工具更新换代。

其三,粮食主管部门应当探索运用金融政策对粮食价格进行宏观调控的具体实施路径。通常而言,政府的粮食价格补贴政策可以分为直接补贴政策和间接补贴政策两类。其中,间接补贴即通过价格政策、市场干预等措施向农民和农产品供应者提供补贴支持,补贴成本由政府财政和消费者共同承担(雷银生等,2013)。考虑到直接补贴行为将对各级政府的相对局促的财政状况造成更大压力,因此,粮食主管部门可以借鉴克林顿时代美国农业部的无追索贷款措施来扶持粮食主产区农户的农业生产性融资活动。地方政府可为粮食主产区农户提供无追索的政策性贷款服务,以有效化解农户在更新生产资料和购置新型农业种子时所遭遇的资金短缺困境。地方政府可以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向粮食生产者提供无追索性贷款服务,并通过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方式来帮助商业性金融机构化解其所遭遇的信贷风险升高的危机。

1.李芝芬,姬便便.我国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研究[J].陕西农业科学,2013(6)

2.余志刚,罗文.宏观调控政策对我国粮食价格长期均衡的影响[J].江西社会科学,2012(9)

3.雷银生,杨宝琴.中外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比较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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