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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民间金融支持路径

2015-01-02耿军会河北金融学院河北保定071051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22期
关键词:信托公司信托经营权

■ 耿军会(河北金融学院 河北保定 071051)

在一个主导性政治权威广泛支配国家信用的信贷环境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要想获得充足的银行贷款,较为困难。本文针对近几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的事实,借鉴在信托融资领域比较成功的浙江绍兴模式和湖北黄冈模式的经验,认为农村经营合作社、农业信托公司、农村互助合作组织要想获得足额的信用贷款来支持农村土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必须走民间融资的路径,通过诚信担保融资、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企业内部集资、委托贷款式融资等途径获得流转运作的前期资金。本文主要从民间融资的角度探讨民营信托公司快速融资的渠道、发展的困境及解决的方略,以期为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信托机构提供一种适应新形势的路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民间融资路径

(一)诚信担保融资

信用是一种财富,在一个规范化的市场环境里,信守诺言、忠实履行合同约定、诚信经营的客户往往获得更大的市场销售份额和利润空间,而靠投机钻营、徇私舞弊、随意违约、欺诈传销的客户往往会很快失去所有的商业资源。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那些受土地承包人的委托,将土地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实现土地优化经营和管理的信托公司,通过信用担保可以实现融资效用的最大化。所谓“诚信担保融资”是指以公司的信用作为重要担保依托的融资模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诚信担保融资可以迅速弥补公司流动资金的短缺,对担保物的权属要求也非常明晰,办理的手续相对简单。与向国有银行申请短期贷款相比,以诚信为担保的民间融资模式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操作程序上,诚信担保融资模式一般要经历授信额度确认、由律师公正的借款合同填写、担保资格审查、第三者责任险保费缴纳、出资人保险额度确认、款项监督到付等几个必须的环节。一般而言,农户将多余资金通过入股方式存入信托公司账户并取得按期红利分割,也是一种变相的诚信担保融资方式。出于保险考虑,通过诚信担保进行民间融资的信托机构最好事先审查委托人、担保人的诚信档案(个人的诚信记录可以通过中国政府开通的相关网站查询,只需输入公民的身份证号即可查询;企业诚信记录需要输入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和税务代码)。另外,在贷款合同上要详细约定存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偿还贷款的时间承诺、数量承诺、企业合同的执行情况、员工工资的兑现情况、企业福利的阳光承诺、税款的缴纳情况以及企业的未来发展承诺等等。作为一种较为流行的民间融资模式,诚信担保融资方式的缺点是贷款利息较高,单笔贷款的额度受到诸多限制,信托公司要想获得充足的资金,必须使用循环授信额度贷款模式,在这种情况下资金审核的时间就会延长,办理的效率也会降低;同时由于诚信担保融资模式大多是在文化水准相对较低的农村地区进行运作,受知识管理素质的影响,往往会出现延期还款或分红不到位的现象;当然对承办律师水平的要求也会相对较高。

(二)有价证券融资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大多数的农民可能意识不到银行存款单据、国家债务凭证、企业债务凭据、基金票据、股票证明、期货合约等有价证券的可借贷功能。事实上,在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城市地区,利用有价证券进行间接融资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获得应急资金的重要渠道。中国证监会开具的汽车社会保险凭证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原则上讲是可以通过民间市场进行交易和套现的。本研究所指的“有价证券融资”是指以纸质或电子存款单据、国债或企业债券证明、股票证明、基金证明甚至期货合约等作为抵押物权取得农村信托公司发展资金的一种融资模式。作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二次转包或独立处分的信托公司或农村合作社,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便捷融资。这种融资方式不是非法集资,而是有法律合同的间接入股方式。我国农村信托机构近几年的融资实践充分证明,把农民手中的有价证券进行以终极国有信用为依托的资金集聚,可以实现资本的累计效用,也会大大促进农村合作社和信托公司的土地转包效益和承包人的委托收益。以债权方式进行融资,具有取得资金迅速、交易手续简便、违约责任松散等显著特点。缺点是在债券市场上会出现买卖双方责任界定模糊、相关法律意识缺失、违约的事后处理难度增大等问题。

(三)票据贴现融资

本文所指的“票据”主要是指各种类型的商业汇票。在我国由于所有的商业信用都依托于银行信用,所以商业承兑汇票就是以国家信用为标的的银行承兑汇票。即如果国家信用失真,所有的商业汇票将变成废纸一张。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中,有很多人往往在汇票未到期的时候想提前兑换这笔资金,那么票据贴现就是一种承兑资金的便捷方式。而票据贴现融资就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以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资金的融资模式。这种把汇票变成现金的金融行为,一方面具有及时获得资金的显著优点,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因贴现比争议而引发的法律纠纷问题。对于我国农村的信托公司来说,也可以尝试使用票据贴现的方式获得各种流动资金。由于票据贴现模式运作的逻辑前提是银行信用,所以良好的银企关系是农村土地合作社取得资金的重要保证,必须加以充分利用。

(四)公司内部集资

对于农村信托公司来说,无论以何种方式将土地转包出去,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土地的精益化耕种或管理,都不能改变农村土地的国有性质、都不能改变土地的承包经营特点、都不能降低农民承包权的合法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获得公司的初始经营资金,除了自身法人的原始资金积累外,还可以通过内部集资的方式实现资本的凝聚力效用。在城市,这种利用企业职工闲置资金来填补企业流动性资金不足的融资模式早已出现;在农村,由于受抵押物权属争议(法律要求以土地等私有财产作为抵押才能获得资金,事实上农民只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的制约,信托公司内部集资的融资模式一直没有大范围推开。事实上,只要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严格执行,通过公司内部集资而获取资金的民间融资模式不失为一种识时务的战略选择。这种融资模式的操作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只能向本公司的员工发放资金租赁合同,而不能像外部人发放集资凭证;二是集资的数量要根据公司的固定总资本金灵活把握,一般而言,公司的集资偿还力度不能低于公司总资本的120%,否则就会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三是要以“保证金”或“扩股”的形式向公司职工发放,不能以贷款的模式进行募集;四是偿还资金的时间和利息要在合同凭证上明确说明,不能出现模棱两可的字眼;五是要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向职工发放,以企业职工的凝聚力和科技创新力为主要价值依托。公司内部集资的融资模式具有运作成本较低、借款手续简便、企业债务约束明晰、职工红利市场化分割风险较低、公司还债及时等诸多优点。缺点是很容易发展为变相的非法集资。

(五)委托贷款式融资

委托贷款式融资是指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将受托资金发放给信托公司,并协助委托人监督使用和按时收回贷款的融资模式。应该说明的是,虽然委托贷款式融资是以银行为时空转换基点,但这并不表明这种方式获得的资金属于银行机构。事实上,在融资委托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里,已经明晰的约定了这种资金集聚方式的民间性质。主要表征是通过银企委托关系而募集资金的风险全部由委托方自行承担,银行只是一个资金存放的保险箱,其权限归信托公司所有。为了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国家对农村合作机构和信托公司实行较为灵活的融资政策,原则上只要能够偿还公司所欠的所有债务,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融资、注资不在银监会的考量范围之内。从2002年1月起,中国民生银行成为首家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内资银行。此后这家银行相继在宁波、上海、南京等地推出委托贷款业务,并在南京市出现业务高潮。这种资金筹集的方式具有一举三得的收益分配优势,即银行、委托方(农村信托公司)、出资人三方都能在经营蓝筹时获得分红;劣势是如果任何一方不能信守诺言,那么就会出现负零和的博弈困局,这时的合作三方就会诉诸法律解决争端。

(六)合会和私人钱庄融资

据考证,合会在我国已经有3000多年的历史。在春秋后期的齐国古都邹平,就有一种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讲的理财协会性质的合会组织。那时的协会虽然在名字上叫“兑埠”,但其所行使的经济职能和今天的民间金融机构是非常相似的:一都不是政府或官方所正式认可的机构,但却行使着类似于官方的金融职能;二是主要活动是发放各地市民或村民以亟需的资金。资金交换形式自然和今天人民银行所印制的纸质货币完全不同,但在金融发展史上,这种民间性质的兑付机构却肇始了我国合会的原创历程。在今天的广东、海南、湖南、福建、浙江和香港、澳门,合会组织已经变得非常发达了。合会虽然建立在熟人社会的基础之上,但它毕竟满足了一部分急需资金的农村信托公司的当下需求,解决了农村经营中介的燃眉之急。当然其负面影响和资金运作风险也是十分巨大的。与合会相适应,在我国的许多地方,一种比合会更加松散的民间金融形式也开始发展起来。就其合法性来说,不做讨论,但就其灵活性和效率来说,要快于其他任何形式的民间融资形式。私人信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钱庄主人的自有资金。这些私人钱庄的主人往往是世代行医的医生,或者是有其他一技之长的工匠,或者是在南洋做生意的内地商人,或者是祖上遗留下的产业或古玩的变现资金持有者,或者是粮商、盐商等,总之私人钱庄的老板大多有一定的家庭背景和经营私人信贷的经验,因而对与这一行业的潜规则了如指掌,否则贸然从事于这一行业会带来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另外,一定要把私人钱庄和高利贷者区别开来。后者是一种依靠政治权力的强制力或者黑社会的支持发展起来的,在性质上属于封建帮会的参与,是应该加以摈除的;而私人钱庄则不同,他们有着丰富的资金运作经验,熟悉市场的规则,主要靠存贷利差来挣取合理的利润,资金的运作相对规范,也很少有黑势力的背景,因而资金的存储也会比较安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民间融资的困境及解决方略

要想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市场,单靠放宽信托中介机构注册登记的门槛、单靠获得民间机构或个人的借贷款都是无济于事的。结合我国现实的金融环境,联系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市场意识,要想使信托公司、农村种植合作社获得稳定的发展,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困境及其解决方略

在一个以城市发展为经济依托的市场环境里,农民和农村经营主体是最为薄弱的环节。根据土地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源于承包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收益多寡直接影响该土地的抵押价值。关于农村经营产品的抵押物权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虽然《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上的附着物(农作物、农产品)可以作为融资抵押物进行授信贷款,但在现实的运作中,几乎没有任何一个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愿意给农村信托公司贷款,原因就在于有些担保抵押物(农作物等)存在着储存难、监督难、搬运难、变现难等现实困境,这些庄稼、树苗、蔬菜、经济作物不象房产那样可以预期固定或增值收益,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在农产品保险业务没有充分开展的条件下,获得赔付的比率几乎为零。解决这一法律困境,必须从立法上正确区分农作物的种类,要分类抵押;要建立担保物的连带机制,对于没有按期偿还贷款的信托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以经济作物为抵押物的融资行为要建立经济作物信息银行,并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经济作物市场化的拍卖机制;对于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资金募集行为要进行网络公开化,对于弄虚作假的附着物骗贷行为要进行坚决查处。

(二)市场管理困境及其解决方略

根据帕累托最优化原理,在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里,经营者不会自觉形成规范有序的博弈格局;唯有借助于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才能实现商品交易的顺利进行,才能实现经营效益的最大化。对于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来说,同样需要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行政管理,然而就近几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现实发展来看,情况不尽如意。主要问题有三:一是土地经营权价格难以确定。土地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一个财产公有私用的政策环境里,任何土地(农村建设用地、农村公共用地、农村种植用地、城市建设用地等)的交易价格都因为行政权力的广泛作为而变得极难确定。对于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民来说,首先考虑的是地尽其利,而不是可持续发展;对于运作极不规范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来说,首先考虑的是规模效益,而不是生态效益;对于政府来说,首先考虑的是土地交易税的多少,而非土地的现实生产力和循环利用前景。在上述管理理念的支配下,必然造成基于土地承包权信托流转的债务债权关系的混乱。二是抵押资产价值难以确定。作为极力想搞好新农村建设的流转中介机构来说,获取大笔农村信贷资金的唯一途径是进行民间融资,而民间融资的主要信用依托还是国有资质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各级各类信托机构要想获得贷款必须将现有的可资定价的土地承包权抵押出去,作为对这些特殊资产进行抵押鉴定的机构,银行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便是具有了权威说服力的准法律文件。在现实的融资实践中,没有任何一个金融机构愿意出具这样的报告。因为农作物和承包权的价值是无法确定的。三是政府管理职能交叉混乱。由于中介机构与农林管理部门职能交叉、管理重复、政企脱节,最终导致了流转市场管理和服务的极不规范。权威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费用过高也加大了融资成本,导致诸多信托机构望而却步。另外,对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滞后,也引发了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解决上述管理困境,必须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权信托流转的市场调研工作,要充分认识到法律和制度、政治和行政、司法和民生之间的辩证关系。当法律规定、政策约束、司法裁定严重背离民生原理的时候,要果断做出让渡;不能因为少部分人的利益损失而破坏民生福祉的大好局面。只有这样,中国特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市场才能回归正确的社会主义方向。

(三)制度困境及其解决方略

制度是定型化的政策,在一个政治权力广泛约束市场行为的环境里,国家的政策就会优于法律。在农村经营的诸多领域,国家的政策曾经明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均不能作为抵押物。这一规定就明确了农村经营的制度约束范围。但在西方土地经营史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把土地的所有权当作经营权进行融资抵押的。因为在法理上,土地承包权的可抵押性是以该土地的国有属性为逻辑前提的;如果土地承包权不能抵押,那么在该土地上产出的农产品应归个人呢还是归国家?在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等所谓的权利论争中,我们发现制度的混乱是导致中国农村土地不能走集约化、规模化变迁之路的始作俑者。由于农村宅基地上农民自建房屋的抵押权属不明确,导致农民和农村经营主体财产权利的不明晰,最终导致了大多数以农村附着物为担保融资的资金筹集路径均采取了黑箱操作和非法运作的方式。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银行和政府部门依托制度漏洞,变相骗取农户贷款和非法社会集资的现象。解决上述问题,唯有从制度上进行改革才能根本解决。

(四)道德困境及其解决方略

从表面上看,农民将土地承包权委托给专业的农村合作社或信托经营公司,由信托机构负责土地的再转包或规模化经营,整个流程是由法律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没有任何道德和伦理问题,其实不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各个环节都渗透着基于市场良善评价的心理约束问题。具体表现在:就信托机构来说,存在着能否按期承兑土地承包人的预期收益问题、私自改变土地经营方式的问题、把土地转租给地产开发商进而私建墓地、娱乐设施和农村集市的问题、服务过程中对待农民土地的经营态度问题;就土地承包人来说,往往存在委托合同签订之前变相改变土地空间结构的问题、虚假制造土地预期收益率的问题、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聚众闹事的问题、自身文化水平较低引发的文本解释歧义性的问题、土地附着物的失真问题;对于土地实际经营者来说,往往存在着土地用途的私自改造问题、经营半途而废导致的土地大面积荒芜问题、土地私自放牧引发的纠纷问题、流转用途比较单一引发的欺骗行为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制度和法律无关,与三方当事者的思想水平和道德评价紧密相关。道德是一种软性约束力,市场经济深度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为政以德,譬若北辰,举起月而众星拱之”,那些不注重“交相利和兼相爱”互惠精神的经营者、那些“唯利是图”的随意失信者迟早都会被历史的潮流所抛弃,德莫克里斯神剑也会如期而至。解决道德素质问题,必须把遵纪守法和诚信经营当作“头顶上的星空谆谆敬仰”,要克服侥幸心理,避免铤而走险,要牢记中国古代的箴言“德者可佩天地”,要把诚信当成企业的重要经营理念和文化,以实现企业和农户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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