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联企业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
2015-01-02李晓霞
文/李晓霞
论关联企业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
文/李晓霞
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企业之间的投资和股权关系也日益复杂多样,关联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金融企业进行资金拆借,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关联企业互相拆借资金,主要可以分为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权利,能够最大程度上的提升企业的财务利益,通过关联企业资金拆借合理分担借款费用也是税收筹划的方法之一。
关联企业;资金拆借;税收筹划
一、关联企业的界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备,关联企业作为一种企业间联合的发展模式已经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我国而言,《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关联关系这一概念做出了明文解释:“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的关系,及可能造成企业之间发生利益转移的一系列关系。”而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来看,关联企业的定义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被同一第三方拥有或控制,或在某方面有利益关联的企业。”一般来说的关联企业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以特定方式联合起来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主要有股权参与、资金融通和协议合同等方式。因此,关联企业的类型主要有某企业的子母公司、与某企业同属子公司的其他企业、对某企业共同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某企业的合营及联营企业、某公司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人共同控制、投资的其他的企业等。
二、关联企业资金拆借的税务问题
从我国税收法律的角度来看,关联企业的资金拆借主要分为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
(一)营业税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营业税税收问题,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为当关联企业之间的分拨资金是企业自有资金时,国税函发一百五十六号第十条将此类资金拆借均当作贷款行为,税务部门有权对其按“金融保险业”税目来对出借企业收取的利息征收营业税。
第二种情况是关联企业之间拆借的资金是其向金融机构借贷后划拨给关联企业时,在特定条件下能够免交营业税。此类资金拆借行为要免交营业税,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出借方为金融机构,同时能够出具借款证明文件;其次,集团主管部门或核心企业与其关联企业签署贷款合同或达成成本分摊协议;最后,集团主管部门或核心企业对其关联企业收取的利率不高于金融机构向企业收取的利率。
此外,当关联企业之间的自有资金拆借属于无偿借款时,由于没有收取货币、货物及其他经济利益的无收入表现,并不涉及营业税问题。而当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让渡银行借款时,则被视为将企业利益转赠他人的行为,税务部门有权以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对收款的关联企业的转借收入进行衡量并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关联企业间的出借方来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明文指出,税务机关有权对出借方收取的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出借方对关联企业无偿出借资金时,税务机关同样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其利息所得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对借入方来说,因为涉及到利息支出列支问题,还需要防止资本弱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指出:“当借入资金是关联企业的自有资金时,借入企业从其关联企业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当借入资金为关联企业由银行借入后分借出去时,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借入方能够出具银行借款证明文件的条件下,允许借款的关联企业对借款利息共同承担,并在征税时除去该部分利息,不接受资本弱化调整。
三、关联企业利用资金拆借进行税收筹划的路径
关联企业合理、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增强企业竞争力,同时,关联企业通过内部资金拆借,或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分拨使用可以实现企业的债务融资,帮助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从上文对关联企业资金拆借的税务问题研究来看,为降低企业应缴纳的税务,对关联企业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关联企业中的核心企业负责对金融机构借款,并将借入资金转入集团内部,再由集团主管部门依据各关联企业的具体需求分别拆借给各关联企业,按照其实际状况分摊利息。通过关联企业内部签署贷款和利息分摊协议并出具金融机构的借款证明文件,出借企业能够免交营业税,借入企业也可以与集团内其他关联企业共同承担借款的利息费用,并在税前将其扣除,以此实现税收筹划,减轻关联企业的税务负担。
此外,对于自由资金宽裕或贷款来源广泛的关联企业,在资金拆借上可以通过无偿借款或预支付款的方式实现利润的转移,通过此类无收入表现免去对营业税的缴纳,仅仅由关联企业间的出借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担资金的利息,大大降低关联其税务负担。
[1]朱青.走出纳税筹划的误区[J].中国税务,2002(1).
[2]程宗璋.关联交易避税及其税法规制问题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2003(1).
[3]杨晓萍.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涉税政策研究[J].金融天地,2011(6).
[4]唐毅鸿.企业筹资行为的纳税筹划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学院,2004.
[5]Donald J, Kbm B E. Guide to midyear tax planning[J]. Black Enterprise, 2001, (6).
(作者单位:龙岩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