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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业“营改增”难点及建议

2015-01-02张莉

财会学习 2015年24期
关键词:税制营业税建筑业

文/张莉

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营改增”,也是我国近年来完善税制体系的重要举措。虽然目前建筑业还没有实施“营改增”,但是根据我国政策分析和全行业的税制改革情况来看,“营改增”只是时间问题。对于建筑业来说,其经营管理涉及面广,并且二三产业融合度高,建筑开发企业如果不提前做好准备,很难马上适应新的税收环境。新的税制改革的本质上是减轻企业税负,但是增值税计算复杂,企业如果处理不得当,很难达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一、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原因

(一)避免重复征税

建筑业现行的税制是征收营业税,针对目前建筑业整体环境来说,3%的营业税额已经不适应新的环境,传统的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建筑业集合了大量资金,资本有机构成较高。通常在进行项目施工时,建筑企业的采购部门要进行建筑材料的采购。建筑企业作为纳税人,在购买材料时,又进行了潜在的纳税,因为实行的不是增值税税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税企业无法进行抵扣,所以造成重复纳税,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压力。

(二)难以确定建筑业的营业税额

建筑业是一个融合度很高的行业,收入、支出等都相对复杂,基层税务机关因为对税收政策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确定企业营业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按照目前对建筑业实行的税收制度,建筑业的营业额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界定“设备”和配件、材料的区别。针对这一问题,目前的解决措施是省级地税机关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发文做出明确规定,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但是这容易造成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产生分歧,产生在营业额的争议。

(三)国税、地税在对建筑业征管范围存在争议

建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会采用混合销售的方式,即在负责建筑工程的同时,又将其生产的建筑构件用于建筑工程之中。对于这种特殊销售方式,要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针对这种情况,如果政府与纳税人利益调整不慎,就会容易演变成国税、地税征管范围的争议,从而影响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

二、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难点和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一)税制冲突

因为税制的不同,对于建筑业来说,营业税是按照项目属地征收营业税的,而增值税是按照机构所在地征税的,因为现行的是营业税,突然改革容易形成冲突,即征税地点发生变化,这是征收增值税的制度性障碍。按当前税制,建筑企业无需向公司所在地缴纳税务,而是向项目发生地缴纳,即建筑业税收属地化。从实行增值税试点的其他行业来看,基本可以确定,纳税单位是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因为建筑业资金密集,缴纳税额较高,是地方的主要税源,所以“营改增”后会导致一部分建筑企业纳税地点发生变化。比如一家建筑企业在其他地方承接了建筑工程项目,但最终项目完工后,却向企业所在地纳税,没有给施工地纳税,容易造成地方保护主义,使得一部分建筑企业很难接受其它地方的工程项目。

(二)行业特征

对于我国建筑业整体发展状况来看,建筑行业与房地产行业紧密相联,因此,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必定也要在房地产行业同步实行。如果两个行业税制改革不同步,就会使得增值税链条不能延续,影响建筑行业的纳税积极性。建筑行业与房地产行业是相辅相成的,通常对建筑业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而建筑企业提供这些建筑劳务形成房地产,实质上来说也是一种产品。如果对房地产按照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从增值税原理上并不合适,造成两个联系紧密的行业税制不同,容易出现税收混乱。

(三)收入风险

从试点行业来看“营改增”,将建筑业率先纳入改革范围,会使得税收收入出现不确定的问题,对税收管理需要投入更大的管理成本。目前地方的主要税收收入来自于建筑行业和房地产行业,二者占据着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半壁江山,对房地产业进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需要一些列配套措施,必须做好提前准备。同时,“营改增”后,必定会对地方税收收入产生影响。根据建筑行业的经营特点来看,其具有分散,流动性强的特种,很多建筑企业都是跨区域经营的。一些企业购置设备用于外地项目,但是却在本地进行抵扣,这就造成了税源的不合理流动,也容易出现税收漏洞,出现骗税、漏税现象,给财政部门的征管带来困难和风险。

(四)抵扣不足

因为“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刚刚开始,配套设施没有完全成熟,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问题会是长期存在的问题,是阻碍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客观原因。虽然建筑业涉及大量资金,但是它也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营改增”的试点情况来看,人工成本是不得进行进项抵扣的。一些建筑材料,例如商品混凝土、砖、瓦、石灰抵扣税率为3%,与建筑业11%的税率相比,不能抵扣的部分较多。在“营改增”之前购置的大量机械设备,根据增值税的相关政策,也是无法抵扣的。所以,在目前各项配套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很难在“营改增”的税制改变后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甚至还会增加税负。

(五)管理风险

任何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时间的深入探索和完善。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前期,存在管理风险是合理的正常的。就我国目前建筑行业的整体情况来看,建筑企业之间从规模、资金量、管理质量的等方面都存在差距,甚至还存在大量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一切企业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存在承包挂靠的现象。这些不规范的企业在管理上不规范,账务核算也存在问题,经常存在瞒报收入的现象,给地方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一定困难。

三、建筑业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一)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

为了避免税源不合理流动过程中出现的税资流失,应当将纳税地点统一为机构所在地。营业税所实行的按项目所在地征收营业税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税制体系,调整纳税地点可以均衡各方利益,避免出现争议。但是项目所在地会损失一定的税源,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实行法人机构按期汇总纳税,计算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允许扣除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预缴税款,如有余额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二)建筑业同房地产行业、金融保险业税制改革同步

建筑业涉及面广,如果只对建筑业进行税制改革,或者相关行业间税制改革相隔时间过长容易出现问题。同时,对房地产行业和金融保险业进行税制改革也会提高建筑行业“营改增”的积极性。作为建筑行业的上下游产业,如果税制不同,就会造成征管难以监控的问题出现,影响实施“营改增”的最终目的。所以,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就必须同时在房地产行业、金融保险业上实行,否则因为税制不匹配,会使得税务计算复杂,给企业提供偷税、漏税、骗税的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风险。

(三)主义平衡建筑业税务负担

虽然国家实行“营改增”的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但是,因为税制改革初期政策的不完善,企业的应对能力也有限,可能出现没有减轻税负反而增加税负的现象。这些问题是改革初期的正常现象,所以建筑业不适宜马上全行业推广增值税,而是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完善政策后在全面实行。而对于建筑企业购买的一些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建筑材料问题上,可以考虑进行计算抵扣或从销售额中扣除等合理方式减轻建筑行业税务负担。这些措施要求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对于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建筑材料不能再进行抵扣,以免建筑企业将同一材料进行二次抵扣,给税收带来损失。

四、结语

对我国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同时建筑企业也应当提前做好准备。虽然在税制改革的初期会出现一些问题,甚至是无法马上实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但是只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改进,积累经验,然后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就会显示出增值税的优势。

[1]钱承浩.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研究与影响分析[J].建筑经济,2013(07).

[2]张建平.浅析建筑业“营改增”对EPC工程税负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3(08).

[3]童立华.浅议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方面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现代商业,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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