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外债相关问题解答

2015-01-02刘萌萌张瑞洋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5年9期
关键词:非银行外汇局外债

文/刘萌萌 张瑞洋 编辑/靖立坤

作者单位: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

外债相关问题解答

文/刘萌萌 张瑞洋 编辑/靖立坤

Q:某外资企业于2012年向境外母公司借用一笔款项,期限为3年,金额为500万美元。该企业于近期申请向境外金融机构借用一笔款项,期限为5年,金额为500万美元,用于偿还2012年借用的款项。这种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是否占用企业投注差?

A: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期外债办理展期,或借用新的中长期外债偿还过去借用的中长期和短期外债时,在不增加该企业现有外债本金余额和不办理结汇的前提下,不重复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

Q: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还本付息,一定要开立还本付息专户吗?

A:否。根据实际需要,非银行债务人既可以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也可以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

Q:某航空融资租赁公司同境外银行借款4000万美元,用于支付境外购机款。由于境外银行内部风险管控,要求借款必须由境外银行支付给飞机制造商,而不直接对债务人放款。针对上述情况,该租赁公司应该在外汇局办理哪些登记手续?

A:应正常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另外,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交易的,应在提款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提款备案,并提交申请书;根据债务人指令由债权人在贷款项下直接办理对境内、外货物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应提供交易合同、债权人付款确认通知等,以及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Q:企业可否将外债专用账户内资金用于质押或抵押?

A:不可以。境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货物与服务贸易支出,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金融资产交易。其中,用于金融资产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除担保公司外,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

Q:某企业同境外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期限为1年以内,且为循环贷款。该笔外债可否进行展期?

A:可以。循环贷款期限原则上仅限1以内,展期之后,该笔外债不再属于循环贷款,视同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管理。

Q: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能否向境外母公司借用外债?

A:可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缴付。(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3)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Q: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面临清算、重组的,如何办理以往借用外债的清偿手续?

A:外商投资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业务,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书;(2)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3)债权转股权等债务重组的,应提供境外债权人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4)境内、外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应提供担保人已经履约的证明文件;(5)通过非银行债务人境外账户偿还债务和利息的,应提供境外支付证明材料;(6)其他可能导致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Q:外商投资企业外债专用账户中有部分利息收入,可否办理结汇?

A:可以。非银行债务人外债专用账户中的利息收入可参照经常项目管理规定办理结汇。

Q:外商投资企业可否在异地银行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手续?

A:可以。异地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与该笔外债相关的控制信息表,并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中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还本付息手续。

Q: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需要,可否在3家不同银行申请开立同一笔外债项下的外债专用账户?

A:不可以。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作者单位: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

声明 “释疑”与“说法”栏目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尽一致之处,均以官方解释为准。本刊及内容提供单位均不对此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猜你喜欢

非银行外汇局外债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现状及监管思路研究
起底中资房企海外债
合规视角下的外债业务
外债及其他信贷业务
银行的影子
银行和非银行杠杆率的决定
中大型机构IT资源管理方法研究
关于县域外汇局主体监管模式和路径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