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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分析

2015-01-01何掌权

财会学习 2015年16期
关键词:进项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 文/何掌权

对建筑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分析

◎ 文/何掌权

“营改增”的战略举措已经成为建筑行业推行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立足于“营改增”的全面分析,把握“营改增”的利弊,从员工“营改增”知识技能培训、完善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系统、筹划企业纳税、供应商的合理选择、调整企业盈利模式和运营结构等方面对建筑企业提出了对应策略。

建筑企业;营改增;增值税;经营模式;对应策略

一、“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正负效益的分析

(一)正效应:“营改增”将缓解建筑企业税务压力,获取更多投资资金用于扩大企业规模

传统的纳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重复缴税的现象广泛存在,严重制约建筑企业的资金运转效率。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将有效遏制反复征税的现象,而且对于建筑企业因整体税负而不能开展企业经营活动的困局有极强的保障作用。假设某建筑公司的年度结算收入10亿元,可抵扣的进项额成本为6.2亿元,其他各项成本为3亿元。按照传统的税制,建筑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为10*3%=0.3亿元和(10-6.2-3-0.3)*25%=0.13亿元,即建筑企业应缴纳0.3+0.13=0.46亿元。如果按照“营改增”后的税制缴纳,建筑公司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为10/(1+11%)*11%=0.99亿元,进项税额为6.2/(1+17%)*17%=0.90亿元,因此应缴增值税为0.09亿元,企业所得税为(10/1.11-6.2/1.17-3)*25%=0.19亿元,因此企业应缴纳0.28亿元。相比改革前的应纳税额少缴纳了0.18亿元,建筑企业的税务负担相对减轻。

(二)负效应

1.进项税额欠缺,企业实际税负逐渐增高

正效应产生的条件是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能否在后期的纳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和能否抵扣成为企业减负的关键。而进项税额可抵扣的前提是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并在法定时限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证通,否则无法对其进行抵扣。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率和营业税率分别为11%和3%,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想实现减轻税负的目标就必须增加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额,额度需保证在销售额8%以上才能实现减负。而从试点的进项增值税额来看,大多数试点的进项增值税额都低于销售额的8%,税负情况严重。

进项增值税额不足的原因多样。建筑企业在人工成本的管理一般交予项目施工具体部门,而项目部对施工人员要求限制较低,大多数员工并非建筑企业内部人员,而是劳动合同工。人员混杂导致劳务队难以准确计量人工成本,而且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购置方面,施工所需材料类型多样,除主要材料的购置能够获得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辅助材料的购置难以获得发票。设备费用的计算受限于其已纳入固定资产,发票无法获取。其他成本方面,如施工过程产生的水电费用,而水电费用的结算是与建设单位分表进行结算的,发票只开据给建设单位而不是项目部。

2.制度交接难度较大,财务指标值产生不确定因素

制度交接的难度存在于“营改增”改革前后工程报价、营业收入、偿债能力、资金周转等方面。

“营改增”前企业的投标价格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用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应的营业税,而改革后的工程报价内容仅仅是把企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内容不变。但是这种变化对过程报价的影响是极大的。企业经营税界限分明,不存在挤占现象,而“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是对其他费用会形成无形挤压,特别是定额和取费项目,因此改革后的定额和费用项目必须重新审核,并作出相应调整。建筑行业在对投标进行预算时,必须对项目施工成本中能否进行项目增值税抵扣的成本进行区分,并注明抵扣对象和抵扣税率。

“营改增”对企业营业收入的计算要求提高,考核指标也增加了难度。在计算营业收入时,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所以需要将包含增值税的总价转换成不含增值税的总价。假设某工程项目的结算总价为7000万元,按照“营改增”前来算,企业营业收入即7000万元,而按照改革后的标准来算,营业收入等于工程结算总价除以(1+增值税率),即为7000/(1+11%)=6306.31万元。对比看出前后考核指标发生改变,难度加大。

负债率提高,偿债能力下降。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在资产价值里面需要被单独列出来,将增值税进项额计入应交税费科目,这就导致资产价值减少,低于改革前的账面数值。一般来说,应交增值税科目因工程结算总价中计入的销项税额会大于资产价值中计入的进项税额,负债情况由此加重,负债率提高,偿债能力下降。

资金充足是建筑企业项目正常进行的经济保障。而“营改增”后大量资金会被用于垫付税款,致使项目资金减少,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在工程计价完成后,业主会要求施工单位全额提供计价发票,而此时项目工程尚未实施,工程款项未及时到位,同时建筑企业需要确认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工程款不能保证与工程进度一致,使得工程材料购置款无法及时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又直接关系到税务抵扣,最后资金不得不垫付,导致项目资金不足、周转困难的情况。

3.目前发票收集和认证难度大,缺乏规范化管理

发票征集难度大的原因在于建筑企业工程分部地域广、材料供应商多、发票数量多而杂,发票难以在规定时间内集中认证和用于抵扣。同时发票征集的问题给发票认证带来极大的挑战,除了征集和认证这一连锁反映外,认证过程也存在不负责任、管理欠缺、效率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进项增值税的抵扣。

二、建筑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

(一)对员工进行“营改增”知识技能培训

由于“营改增”后进项税抵扣要求增多,相比以前更加严格,这就对企业员工,特别是财务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应对“营改增”后各方面工作新变化,必须对企业员工进行及时的技能知识培训、积极学习改革后的相关政策法规,防止抵扣不足等财务风险的出现。 同时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材料购置人员招标人员等均需要进行相关环节的新培训。

(二)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主要包括发票管理、制度完建两方面。发票管理在“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的影响力增大,完善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认证和抵扣显得尤为重要。建立发票管理系统,细化抵扣标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抵扣。在制度完建方面,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企业内外部环境,及时修订企业发票抵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材料采购标准等。在具体操作中注意发票的类型、时间、对象等重要信息。

(三)加强纳税筹划,减轻税负

增值税相比营业税有更大的筹划空间,因此企业必须立足经营管理的各种条件,准确选择筹划的切入点,把握全局、整体规划。弄清分包商的纳税性质和能否提供专用发票是极为重要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首先应确认其能否以委托主管税务机关代发的方式开具发票,然后确认抵扣率。实际情况中小规模纳税人所提供的代发发票的抵扣率一般低于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率,对此就需要在合同签订时做出明确约定,为转嫁税负做准备。纳税筹划还包括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四)确定合适的供应商,完善材料购置制度

“营改增”后的材料购置不能简单考虑材料价格问题,能否提供专用发票成为考虑重点。对于是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必须要求其提供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增值税,如果其能保证发票的正规性、有效性,且材料质量合格,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的材料价格更加便宜,选择此类供应商能有效降低材料成本。

(五)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快企业机构调整

建筑企业除了在具体操作和制度上进行调整外,还需加强内部协调控制和结构调整,以适应改革新变化。在“精细化”的标准下,企业部门设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落实监控等方面需要做出适应性的调整和优化。根据《内部控制范围》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把控各个环节,避免主要风险。

[1]胡丹.建筑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研究[J].建筑经济,2015,3(3).

[2]杨威扬.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政策的思考[J].建筑经济,2012(12).

[3]任超.浅析施工企业应如何应对“营改增”[J].山西财税,2013(7).

(作者单位: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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