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热点问题解答
2015-01-0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
纳税热点问题解答
问:拆迁补偿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拆迁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且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购买土地并建筑厂房,在转让厂房时一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购买土地的价款能否在转让收入中扣除?
答:纳税人购买土地并建造厂房,在转让厂房时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以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营业额,可以扣减购买土地的价款。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原价指不动产购置或土地使用权受让时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置或受让过程中支付的各项税费。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3〕1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除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原价指不动产购置或土地使用权受让时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置或受让过程中支付的各项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问:在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问:企业为员工负担的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凡不具有福利性质,即非全体人员都有的补助项目,采用实报实销的,凭合法凭证,不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否则,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号)规定:2007年,为适应企业通讯费用改革需要,比照企业所得税关于通讯费税前扣除政策,我市出台了《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用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单位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给个人办公通讯费用,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不同企业营业规模、业务性质以及有关人员业务数量差异较大,现调整为对单位向有关人员发放与业务工作有关的电话费补助等,凡不具有福利性质,即非全体人员都有的补助项目,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哪些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以下七个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问: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是否征收契税?
答: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扣除?
答:转让商品房时缴纳的印花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
(供稿: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
责任编辑:傅延怿曲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