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公司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如何确定
2015-01-01周健桦
财会通讯 2015年1期
创投公司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如何确定
问:我公司是一家创业投资公司,持有十家有限公司股权,全年共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5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3000万元。请问,这3500万元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上海华盛创投有限责任公司 刘小海
答: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不是企业的业务收入,应计入投资收益,而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是业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但是股权投资企业的核心业务为控股或获得投资收益,其他辅助业务均围绕股权投资而展开。对于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其他企业应作为投资收益,不应作为经营所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而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该收入是经营收入,应当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因此,你公司全年共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5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3000万元,均可以按规定计入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周健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