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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工食堂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纳税

2015-01-01李强

财会通讯 2015年4期
关键词:后勤部门承包经营营业税

10.职工食堂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纳税

问 :考虑到外地员工较多,我公司为解决职工吃饭问题,自建了食堂。食堂每天三餐,中餐系工作时间,每餐收取5元的餐费;早餐根据职工点餐按价收取;晚餐每餐6元,就餐除本公司人员外,部分外部人员也可以就餐。为便于管理,职工食堂实行内部承包方式,具体事宜是由我公司的后勤部门负责。请问,我公司上述食堂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承包经营所得应当如何纳税?

先风模具有限公司 李强

答:后勤部门是你公司的内设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条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由此可见,你公司的后勤部门向公司提供劳务,虽然取得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但后勤部门是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所以,其为本单位内部提供的应税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但对向食堂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就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据此,食堂对内对外取得的收入必须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及其他附征税费。当然,如果你公司食堂若属独立核算单位,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则食堂不论是对内还是对外取得的收入,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及其他附征税费。

在企业所得税上,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即由于自办职工食堂只是法人企业内部的一个服务机构,本身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形下,作为非独立核算的职工食堂,应当由公司统一会计核算,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职工食堂实行个人承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的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注:目前个人所得税是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刘 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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