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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分析

2015-01-01吴嘉玲

财会通讯 2015年4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财税优惠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分析

问:我单位属于专门从事文化传播业务的企业,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本单位应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但由于我们对相关政策的了解、理解不够全面和深刻,再由于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较为零散、复杂,能否请专家对相关优惠政策给我们做一次全面的梳理和分析,以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谢谢!

红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务处 吴嘉玲

答:201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同意并印发了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外宣办、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的两项规定,两项规定之一就是《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2014 年11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出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在《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为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出台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财税〔2014〕85号文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又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或强调,本文为此从六大方面分析如下:

一、对服务外包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规定:“在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那么有关税收优惠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的相关规定:“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由此可见,文化企业可享受这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前提有三个:一是文化企业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二是必须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相关条件;三是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而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则有两种情形:一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由此可见,文化企业必须符合三大前提,才可以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两种优惠。

二、关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规定:“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14〕85号文又补充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对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应该按照现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但处理中需注意分清究竟是属于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是以清单申报形式还是以专项申报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以及需要提供那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确保对资产损失税前顺利扣除。

三、关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加计扣除问题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规定:“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财税〔2014〕85号文对此也做了类似规定。对于该条规定应抓住三点:

一是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必须经过认定程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才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如何办理认定的申报手续,还有待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二是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都已明确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但需注意的是,企业必须准确区分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能为了多加计扣除弄虚作假,防止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三是由于对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还有待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后予以明确,所以,希望纳入相关范围及希望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还必须充分关注后续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关于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规定:“经认定并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该规定比较笼统,如认定并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条件是什么?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什么部门有权认定?对相关动漫企业究竟应该给予那些具体的税收优惠?如是给予减税优惠还是免税优惠或是在费用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等方面的优惠?企业具体究竟应该如何才能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待税务部门予以明确,但必须注意的是,这还需要企业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申请。

五、关于促进中小文化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规定:“认真落实支持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等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促进中小文化企业发展。”对于该条规定主要掌握两点:一是支持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等发展有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不属于本次专门为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出台的政策,而是此前已经公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相关企业要弄清楚这其中究竟有那些属于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二是对究竟如何才能享受到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企业还必须对相关优惠政策做全面、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同时对照企业自身情况,分析判断是否符合减免税的各项条件,必要时需要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但必须注意的是,我国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不是很多,更多的仅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所以文化企业要严格对照相关优惠政策,正确判断是否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的范围。

六、对其他相关涉税问题的考虑

1.财税〔2014〕85号文第六条规定:“对文化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由于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需要一个申报、审批的过程,在企业获得批准之前可能已经正常缴纳了免税期的相关税款,所以,已经缴纳的这部分税款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弄清楚税款所属期,避免出错。

2.财税〔2014〕85号文第七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也有相关规定,即“上述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这里必须注意的是,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间不是免税期间,企业实际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间,应该按照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免税批复上注明的期间执行。

3.对文化企业因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各类税款,如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以及因国家促进文化企业发展而收到的各类贴息、补助、奖励等资金,应该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各类资金取得的渠道、规定的用途和性质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凡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资金,均应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应该主动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对模糊不清的资金一定要请示主管税务机关,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事实上,财税〔2008〕151号文也以明确规定,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刘浩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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