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贸易环境下贸易政策的选择
2014-12-26刘书慧2
○黄 蕾 刘书慧2
(1、武汉商学院 湖北武汉 430056 2、湖北教育出版社 湖北武汉 430032)
2010年,中国经济总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对外贸易总额世界排名第二,出口总额居世界第一,国际贸易收支顺差第一。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国际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9727.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4.7%,对外贸易总体向基本平衡的方向发展。2010年美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约为3.2万亿美元,2011年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3.5万亿美元,超过美国。但中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排在世界百名之后。中国的经济总量很容易成为一些国家推销“威胁论”的借口,出口贸易额、贸易顺差世界第一极易出现贸易摩擦。表1为我国2006—2010年贸易摩擦涉及金额。
表1 我国2006—2010年贸易摩擦涉及金额(亿美元)
2009年,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案件数量和案件金额均创历史新高。2009年共有20多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两反两保”的贸易救济调查116起,其中反倾销案件76起,反补贴案件13起,一般保障措施案件20起,特殊保障措施案件7起,另有美国的337调查6起,共涉及金额约127亿美元。面对后危机时代新贸易保护政策的四面出击,中国应冷静对待,从贸易政策的角度出发,我国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从世界范围考虑问题,在经济全球化中选择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
经济全球化是大势所趋,贸易自由化亦为大势所趋,顺应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选择贸易政策是前提。在经济全球化中从世界范围内可供选择的国际贸易政策至少有两个:一是用尽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二是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1、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选择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世界贸易组织的理论基础是自由贸易,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开放市场,是非歧视和公平竞争,但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自由贸易的“乌托邦”,不是自由贸易的“完美”组织,也并不是一个自由贸易组织,不能自动实现贸易自由化。世界贸易组织只有通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的磋商、协商、谈判才能实现自由贸易,这为各成员之间贸易政策的差异性、贸易利益分配的悬殊性提供了空间,也为一些成员推行贸易保护政策留下了空间。事实上,没有任何干预的自由贸易只是理想状态的自由贸易,在现实的国际贸易中并不存在,世界贸易组织也无法实现这种“纯洁”的自由贸易。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坚持自由贸易、倡导自由贸易、发展自由贸易的大前提下,不得不给保护贸易留一条生路,不得不给保护贸易留一些缝隙,即允许各成员方实施“暂时性的”、“例外”的保障措施。如2008年秋季以来,就有2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采取了提高关税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贸易政策。另外,世界贸易组织虽然在大前提下是禁止取量限制的,但它同时又留了一手,即允许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动用“免除”条款。如条款第12条规定,当一国国际收支出现大量逆差时,即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运用数量限制的贸易政策措施。再如条款第19条规定,当某种产品的大量进口威胁到国内产业或国内生产遭受严重损害时,可以运用数量限制的贸易政策措施。再如,利用世界贸易组织某些协议的模糊性、歧义性进行贸易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就很难界定“倾销”,很难确定“损害”,极易引起摩擦双方对倾销的幅度、损害的程度产生理解的反差、计算的反差,这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反倾销协议》进行贸易保护留下了空间,提供了保护贸易的工具。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无论是发达国家(地区)成员,还是发展中国家(地区)成员,都是用“两手”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手积极地推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自由化主张,另一手又不失时机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两保”措施。即使在推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自由化时,也选择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环保性的贸易政策措施。仅就贸易政策、措施运用而言,如果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只会一味地走贸易自由化之路,而不善利用“两反两保”及其他保护贸易的措施,那么,可以说它不是一个“合格”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或者说不是一个“成熟”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我国要学会恰如其分地、巧妙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安排的贸易政策。
2、运用区域经济一体化选择国际贸易政策。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外两种不同的贸易政策措施;允许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政策措施“内外有别”;允许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外“双重”标准的贸易政策措施存在;允许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实施内外差别待遇的贸易政策措施。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同在一地理区域内或者区域之间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通过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取消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等贸易政策措施,实现彼此之间货物、服务、生产要素、技术等的自由流动。而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外的非成员,或实行各自的贸易政策措施,或实行统一的贸易政策措施,甚至是实行统一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贸易政策既是保护成员本国(地区)市场的贸易政策,又是使成员(地区)产业在更大市场范围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范围内)受到保护的贸易政策,使货物、服务、投资等受保护的空间扩大、放大。区域经济一体化内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区域经济一体化外实行不同程度的保护贸易政策,从而使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同时可以获得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带来的双重利益。从理论上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范围越大、成员越多,获得的贸易政策利益就越大。我国一方面要建立国与国的双边区域经济一体化,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多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同时,要提高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层次,由自由贸易区向关税同盟,甚至向共同市场等区域经济一体化推进。
二、从国内范围考虑问题,在对外开放中选择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
我国仅从GDP总量看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若以世界银行对财富的计算标准看,我国则是典型的不发达国家,若从人均GDP看,我国则是世界排名一百多位的“穷国”,中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工业化发展水平尚处在初期阶段的国家,是一个整体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特别是知识生产力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应选择利用外部资源发展本国经济,选择自由贸易政策,选择对外开放的贸易政策,这也是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大潮,顺应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顺应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与此同时,对我国的行业和企业要有选择地进行战略性保护。我国要毫不犹豫地选择开放型的自由贸易政策和适度的保护贸易政策。开放是方向,开放是潮流,开放之势不可逆转,但放任自流的开放、不加任何干预的开放不适合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我国要在对外开放中寻求恰当、适度、有法、有理、有据的贸易保护。
1、行业、企业要善于运用贸易政策保护自己。行业、企业在国际贸易摩擦中不要总处于被动地位,不要总是疲于应诉,而要变被动为主动。在国际贸易摩擦中也应随时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协议、条款,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运用国家颁布的贸易政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国际贸易不再只是货物、服务的交流,它涉及国际贸易关系的处理,它是国际贸易政策、国际贸易政策手段的运用。同样的货物、同样的服务,由于贸易政策、贸易政策手段运用不当,它带来的损失不再仅仅是商业利益大小的损失,它很可能会给一个企业、一个行业带来致命的打击。
2、提高贸易保护的质量与水平,同时运用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保护贸易。从整体上讲,关税措施的作用在下降,全球关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减让已经到了一个较低的水平,但就某些行业、某些产品而言,仍然有一座耸立的关税壁垒,即使在发达国家、在美欧等国家也普遍存在极高的关税,包括关税高峰(tariffpeaks),即关税税率超过15%,包括关税累加(tariffescalation),即随加工程度的推进而逐步提高关税。美国的平均关税税率为5%,但仍有近300种产品实行关税高峰。发达国家对糖、烟草、棉花等进口征收高达100%以上的关税,欧盟对超过配额部分的香蕉征收132%以上的关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应对国内的“敏感产业”实行战略保护,对国内幼稚产业实施保护,关税措施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非关税措施质量与水平的提高在于:一是使非关税措施法律化,即以法律文本的形式规范非关税措施,使文件形式的、口头讲话形式的、政策形式的非关税措施全部回归到法律轨道上,使贸易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有法可执。二是提高法律保护的“门槛”。我国有关产业、产品等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卫生标准、检疫标准等远远低于国外、国际的标准,这些标准实际上已不能起到保护贸易的作用,更起不到保护人民健康、动植物健康的作用,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的出口。低标准的产品出口要么不符合人家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检验检疫标准或被拒之门外,或被就地销毁;要么是低价进入市场遭到反倾销。我国出口企业的贸易摩擦案件增加多与低水平的“国标”有关。提高“国标”并使之与国际标准接轨既是贸易保护的政策措施,又是减少或避免企业出口摩擦的贸易政策措施,更是保护人民健康、动植物健康,保护环境的贸易政策措施。
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社会日新月异的进步,使贸易政策中的人文关怀元素显得越来越重要,使贸易政策中的社会政策因素变得越来越重要。一方面贸易政策应对“三低一高”的出口企业有威慑力、敬畏感。所谓“三低一高”的出口企业是指那些靠低工资、低成本、低价格,高物质消耗出口换取外汇的企业。“三低一高”企业出口贸易政策实际上是一种既利于外需,又易引起贸易摩擦的贸易政策,更是一种失去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道德的贸易政策。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贸易政策中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道德正是以人为本在贸易政策中的体现,这种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对国内出口企业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国外出口来华企业的要求。这一贸易政策是对企业员工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过程、工作待遇等的规定,体现贸易政策对企业员工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贸易政策应体现健康、突出健康,并将健康摆在首位。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绿色贸易制度、蓝色贸易制度、动植物检验检疫与卫生措施等,其实质是保障人类健康,保障动、植物健康,保障人类社会生存环境的健康。人类失去了健康,人类社会失去了健康,所谓的经济增长,所谓的GDP财富都将化为乌有。健康既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又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突出的话题,贸易政策中不可没有健康政策,不可降低健康的水平与标准。贸易政策中的健康措施只要不滥用,它就可以说是国际贸易中各方都能理解、都能接受的贸易措施,是一种普遍通行的贸易政策。
3、体现贸易政策与措施的标准、规则应与国际标准、规则对接。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虽是一个倡导自由贸易的组织,虽是一个推进贸易自由化的组织,但世界贸易组织无法改变各成员保护贸易的事实,无法保证中国有一个完全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各成员方的贸易保护更具系统性、法制性、强制性,谁能最好地、更好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保护自己,谁就是大赢家,谁就是国际贸易最大的利益获得者。我国的贸易政策、贸易政策措施如何尽快、科学地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协议、文本对接是当务之急,如何使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协议、免除条款、保障条款等为我所用至关重要,如何驾轻就熟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机制等应成必修课。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会利用、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缺陷”保护贸易,往往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弱者,往往会在国际贸易摩擦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处于挨打的地位。从法理上讲,法律没有空子可钻,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是这个意思。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协议也没有空子可钻,只要是世界组织的规则、协议、条款,只存在遵守与运用问题,不存在缺陷问题,只遵守不运用,甚至不会运用、不善于运用不是一个出色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是一个强势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因此,我国应有一支既熟悉世界贸易组织文本,又善于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协议、条款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还应该有一批能影响甚至左右世界贸易组织双边、多边谈判的谈判高手、外交高手。
保护贸易与自由贸易如影随形,如同一对“双胞胎”。就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本身而言,没有好坏之分,只有惟我所用才是最好的。虽然保护贸易政策理论和自由贸易政策理论之间的争论、诋毁从来没有停止过,但这并不影响对贸易政策的选择,并不影响是选择自由贸易政策,还是保护贸易政策,亦或是在选择自由贸易政策的同时也选择保护贸易政策,反过来也一样,在选择保护贸易政策的同时选择自由贸易政策,使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贸易政策才是最好的、最恰当的贸易政策。
[1] 马祯:也谈贸易保护主义[J].中国经贸,2010(22).
[2]王自力、田明华、李俊:国际贸易的保护性研究[J].北方经贸,2003(4).
[3]黄蕾、陈继元、万涛:国际贸易政策分析[M].湖北教育出版社,2011.
[4]华广敏:后危机时代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和我国的应对策略[J].商业时代,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