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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重污染类上市公司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探析*
——基于2001年至2012年的经验数据

2014-12-25

关键词:年报环境治理污染

王 璐

(黄山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安徽 黄山245041)

2001年以来,证监会、国家环保局、财政部等部门陆续出台公司环境治理行为披露的监管法规,就公司的上市融资以及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这对于完善上市公司的环境治理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然而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经济,人们的行为受制于利益机制的调控,经济效益见效快,环境效益则明显滞后,同时经济效益的受益人往往是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人,而环境效益的受益人(受害人)则是区域内所有人。尽管存在一定法规制度框架,上市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仍将根据趋利避害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披露行为选择,人为地制造信息不对称,从而有效降低额外环境治理及披露成本。因此,有必要探讨在宏观监管政策既定的前提下,微观市场经济主体的环境治理行为是如何进行披露的、法规政策是否产生强制性效应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因素影响环境治理信息的披露。

一、文献回顾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重污染类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对象集中于招股说明书和公司年报,结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部分高污染企业披露得较简单,不同行业中,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存在显著差异,尤其缺乏环境影响和环境绩效的定量分析[1]。披露正面的和难以验证的描述性信息较多,可能有负面影响的资源耗费以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则披露较少[2],信息的有用性欠缺[3]。环保法规的颁布逐渐从处罚、治污费用的处理向污染防治鼓励方面转移,同时重污染类公司对环境信息的披露日趋详细[4]。在影响因素方面,实证研究取得一定的成果,如汤亚莉等研究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状况及影响因素[5],王建明根据沪市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认为监管制度压力大的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较高[6]。尚会君等研究表明环境信息的披露与监管法规的出台有强相关性,而与行业相关度较弱。卢馨等认为公司规模、所有权性质对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也会产生影响[7]。

安徽辖区地处中部地区[8],毗邻经济发达的长江三角洲,参与长江及淮河流域的环境治理,2001年以来工业化进程加快,环境问题成为了制约区域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在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中,能够结合区域与行业视角,以安徽省重污染类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还是空白。截至2012年5月安徽辖区共有77家上市公司 ,其中涉足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为37家 。本文以安徽辖区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采用内容分析法及指数评分法对各个重污染类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年报中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以期了解安徽省上市公司环境治理现状,为后备公司上市或已上市公司再融资提供参考。

二、样本选取和评价量表的构建

(一)样本的选择

本文选择2001年以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安徽辖区重污染类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2001年至2012年的年度截面数据,客观地衡量与反映监管法规执行的效果。研究资料均摘自上海与深圳证交所网站、中国上市公司资讯网以及巨潮资讯网,包括样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与2001—2012年的公司年报。为保证数据的可靠性,本文将来自不同渠道的同一类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差异,最终获得有效样本公司35家,搜集年报237份,招股说明书23份。公司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相关数据均手工摘录。

(二)评价量表的构建

借鉴以往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经验,本文通过构建环境治理信息披露量表,对照样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年报中有关环境信息具体披露内容,考查环境治理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详细程度)两个维度,计算公司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指数,从而评价样本公司的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水平。关于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程度的确定方法见量表1,评分标准说明如下,总体评价满分为100分 。

量表设四个等级的评分标准,用于衡量不同层次的披露水平,除特殊项目外,各二级指标遵循“未披露计0分;简单概括计3分;涉及到具体二级指标的详细描述计6分”的原则,特殊项目评分标准遵循以下原则:

“环境会计信息”包括使用者成本、环境损害成本和环境保护成本,其中环境保护成本又区分为环境治理成本和环境修复成本。使用者成本包括环保投融资、环保税收(资源税等)、国家环保补贴、减免税等;环境损害成本包括环保事故及引起的罚款、停产、诉讼等;环境治理成本包括环保设施运行费或者排污费等;环境修复成本包括土地损失补偿费、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环境风险准备金等;这些项目遵循“未提及计0分;简单概括计3分;涉及到具体二级指标的详细描述计6分,同时如果有定量的财务信息披露则+2分”原则。

“环境资源情况”包括自然物质资源消耗情况和环境容量资源——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情况。此类项目遵循“未提及计0分;简单概括计3分;涉及到具体二级指标的详细描述计6分,同时如果有定量的数据信息披露则+1分”原则。

表1 环境治理信息披露量表

三、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分析

(一)趋势分析

2001年至2012年5月,安徽省共有23家重污染类公司先后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指数平均分仅为22.05分,并未按照时间的推移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这是否说明安徽省重污染类公司在IPO时对于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缺乏敏感性,无视环境政策法规的监管呢?进一步分析发现,IPO中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指数高于20分的11家公司 均在2003年之后上市,并且2007年之后上市的公司IPO中披露指数的分值明显高于之前,而2003年则是国家环保局强制要求重污染类公司申请上市披露环保信息的时间点,2007年相关部门就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环保核查予以规范化,同时我们还发现这11家公司多集中于化工业和煤电业,此类行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较其他污染类行业受到环境政策法规监管更为严格。基于外部压力理论,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所受到的外部压力越大,对于污染类上市公司的环境治理表现影响也就越显著。招股说明书中关于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指数的分布恰好证明这一观点。

(二)内容及相关问题分析

环境治理信息的披露以定性描述为主,辅之少量定量信息。得分较高集中于环境风险的提示、使用者成本以及环境容量资源三个项目,而关于“环境保护的使命和原则”没有公司提及,“环境政策及方针”一项23家公司平均分值为0.52分,仅2家公司 简单披露,而“环境保护的工艺及技术”则有6家公司 予以披露,其中山鹰纸业详细披露其工艺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环保执行及监督的措施”5家公司 给予披露。没有公司披露环境损害成本及环境治理成本等环境会计信息,化工及煤电业少数公司能够定量披露环境恢复成本,而环境资源状况和环境治理表现各个项目的披露则较频繁,尤其是关于环境绩效指标和奖励。这一现象说明了重污染类公司上市时可能仅是为了应付监管的需要而披露(招股说明书中要求必须提示环保风险),本身缺乏环境保护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而缺乏明确的方向和原则,这种被动披露更多是在招股说明书中重复地描述环保技术和具体措施,阐述污染物排放以及大力宣传技术项目的安全和低碳节能性,趋利避害地披露各种环保绩效指标以及奖励,实际导致信息的晦涩难懂,增加招股说明书的“噪音”,影响决策的相关性。

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年报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分析

(一)趋势分析

通过对237份年报数据统计,我们发现2001年至2012年安徽省重污染行业各家上市公司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指数均未超过65分,其中,2家公司 自2001年起连续4年从未披露,这种状况仅在2005年之前存在。2005年之后我们发现:无论是公司个体披露指数的最高得分,还是各年所有公司披露指数的平均得分都得以迅速提高。图1显示的是2001年至2012年年报中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指数趋势图。自2003年开始,指数的平均分上升趋势显著,2012年的指数平均值是2002年的3倍,而单个公司年报披露指数的最高得分则从2004年起迅速攀升,2012年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指数的最高得分已经超过2001年最低时的1倍多。可见,尽管安徽省重污染类公司的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整体状况不够理想,但是披露水平能够持续得以改善和提高。原因在于,2003年与2007年为了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国家环保总局先后下发一系列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环保核查的规定,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鼓励上市公司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从而使环境信息成为年度报告的内容。2010年环保部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要求16类重污染企业强制性定期披露。法规的强制性效应促进了环境治理信息的披露。比如,2001年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指数低于15分的公司比例高达78.57%,而在2004年这一比例则下降至54.55%,2008年则下降至17.85%,2010年仅为9%。这说明制度监管对于改善环境,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至关重要。随着国家环境监管政策的从严,安徽辖区重污染类上市公司不得不加强环境治理信息的披露,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图1 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指数趋势图

(二)内容及问题分析

安徽辖区重污染类上市公司年报中主要在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说明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的位置披露环境治理信息。根据图2,安徽辖区重污染类公司在董事会报告和报表附注中对于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状况能够持续改进。2001年14家公司仅有5家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而在2012年,35家公司都能够在董事会报告中说明高管层对于公司环境治理活动给予的关注。大量财务信息则是通过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反映了利益相关者对于环境会计信息的需求。而在重大事项披露中,我们很少能够了解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环境事项,尤其是环保事故的发生,12年中仅1家公司 在其他重大事项中披露,鉴于公司年报“重要事项”中没有明确要求披露与公司环境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因此直接导致了重污染类公司在投资者特别予以关注的重要事项中回避环境治理信息的披露。

1.年报中基本环境信息项目的分析

图2 环境治理信息分布图

通过董事会报告对于公司基本环境信息的描述,2001年至2003年,披露的公司倾向于简单描述环境保护的工艺及技术,没有公司提及的环境风险,但自2004年开始,披露环境风险的公司日益增多,风险多来自于国家相关政策,2007年之后,随着利益相关者对于公司环境污染治理的关注以及政府监管力度加大,公司环境保护的压力增大,比如煤炭行业公司提示国家资源税、增值税、土地政策改革等给企业带来环境治理的压力。董事会报告关于企业环境保护使命与原则的披露则优于招股说明书,2012年58.7%的公司在年报中提出公司自身环境价值和使命,尽管公司基本环境信息披露仅限于简单描述,但2007年至2012年披露指数平均分值要显著高于2001年至2004年,其中环境政策和方针(2.2—2.8)与环境保护的工艺和技术(2.3—3.9)平均分值则显著高于企业环境保护使命与原则(1.4—2.3)、环保执行及监督的措施(0.3—0.72)及环境风险提示(1.2—1.6)。这说明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实施的2008年之后,安徽省绝大多数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意愿较强,但鉴于披露的内容仍旧需要逐步规范,分析评价指标体系还有待研究,导致上市公司在披露环境治理信息时重形式轻实质,重数量轻质量。

2.年报中环境资源情况项目的分析

国家环保部2008年通过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但并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我们发现公司年报中关于自然物质资源、环境容量资源缺乏统一的披露形式,“环境资源容量状况”的披露分值普遍偏低,尤其是自然物质资源的消耗情况,2001年至2012年仅煤炭业2家上市公司披露原煤耗用的情况,鉴于资源的耗用在会计账面上直接表现为费用,因此其数量的储备、消耗以及对公司价值影响等则具有较高信息价值。但环境资源的消耗及容量缺乏统一的披露标准,三废排放量的降低到底能给公司带来多少价值,能够减轻多少环境污染,根据公司年报的信息,利益相关者仍旧无法找寻一个清晰的答案。

3.年报中环境会计信息项目的分析

环境会计信息主要体现在会计报表及附注和重大事项中,发生的环境成本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基本反映为环保投融资、税收支付、退还及减免、政府补贴、绿化及排污费等。使用者成本和环境治理成本的披露状况逐年改善、披露分值较高,尤其是使用者成本,2012年披露平均分值为7.6分(满分8分)。随着外部环保政策的持续实施,重污染类公司不断改善自身的资产结构,加大环保投资,国家及地方多项财政补贴及税收减免等绿色政策手段有效引导着污染类企业建立环保责任理念,充分享受环境保护带来的效益。环境治理资金运用状况的披露也在逐年改进,一方面说明重污染类公司环境治理成本不断上升,同时肯定了重污染类公司2007年以来环境治理力度的增强。鉴于这两个项目属于强制性披露项目,因此披露状况良好,以定量信息为主,主要披露环保资金来源及运用。

相反,环境损害成本以及环境恢复成本的披露指数则较低,尤其是环境损害成本,2001年至2006年所有重污染公司全部为0分,2007年至2012年仅有两家煤炭类公司披露了少量相关信息 ,污染类公司有故意规避和降低环保风险的可能性。环境修复成本的披露指数略高于环境损害成本,披露的内容从治污费用(绿化费、排污费)的处理逐渐向污染修复及防治方面(资源补偿税费、水土流失修复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转移,集中于化工业、煤炭业、水泥业及金属制品业,这与已有的研究结论一致。其中3家公司 2年中持续披露其环境修复相关支出,煤炭业公司披露最为详细,涉及具体的定量财务信息,这与行业政策相关,当然我们发现业内并非规模大、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公司环境修复成本披露指数最高。

归因于国家强制性的法规效应,重污染类公司的年度报告能够提供利益相关者一定价值的环境治理信息,但由于缺乏环境会计理论框架及实务细则的指导,披露过程中选择性与自利性倾向显著,直接导致环境损害成本和环境修复成本项目披露状况堪忧。

4.年报中环境治理表现项目的分析

安徽省重污染类上市公司总体缺乏对于环境治理绩效指标的披露,2008年之前我们仅发现一家企业 连续3年有披露,2010年这一项目的披露突然改善,共有8家 规模大的企业披露,涉及具体的数量信息,但各家企业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并不统一,鉴于我国相关政策并没有设计具体环境治理绩效指标,因此信息缺乏可比性。

ISO14001环境认证是全球范围内广泛采用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准,能够证明企业的环境管理结果及其产品和服务满足环保的法规要求,促进组织不断改进影响环境的各项因素。然而,通过统计分析,我们发现安徽省重污染类企业能够通过认证的公司数量很少,12年间仅有11家重污染公司在年报中披露这种认证体系,说明安徽辖区重污染类上市公司环境管理标准方面还有待于提高。

公司在安全产品和服务、环保类奖励两个项目给环境信息披露指数贡献的分值较大,尤其倾向于披露环保节能财政奖励及各种省市级环保奖项,这些信息能够向市场传递正面信号,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利于吸引投资和银行贷款,增加企业产品的销量[9]。然而我们通过其他信息公开途径,发现与年报矛盾的信息。2008年海螺水泥在年报中的社会责任报告部分,披露其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以及相关荣誉,但是当年海螺水泥却被列入国家环保部环保核查不通过的公司名单,而这一信息我们并没有在年报中搜索到。连续11年环境治理指数获得最高分值的皖维高新公司2008年起连续,3年披露获安徽省节能先进企业,然而却被上海证券报披露其2011年3月“绕过”国家环保部环保核查直接完成再融资。在年报与其他公开信息的对比中,我们再次发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于重污染类公司的环境治理评价缺乏统一口径和标准,导致环境信息的可靠性值得商榷。

五、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样本公司环境治理信息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安徽省重污染上市公司对环境治理信息披露以定性描述为主,有一定程度的定量披露,招股说明书披露水平较低,年报披露状况略好;第二,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指数随公司上市时间的推移呈增长趋势,披露的内容不断完善,披露水平能够不断改进;第三,行业类别对年报中环境信息披露有强相关性,煤炭业和化工业披露状况优于其他重污染类,根本原因在于行业自身环保法规政策趋紧;第四,公司规模和竞争优势地位与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程度总体保持正相关,公司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对社会承担更多的环境保护责任,能够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但不能确保披露的质量;第五,企业自愿披露环境治理信息中存在着显著的印象管理行为,尽量回避环境损害及环境恢复成本,放大或者隐匿公司真实的环境治理信息,信息的相关性难以保证;第六,重污染类公司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缺乏明确的信息质量标准,缺乏第三方鉴证与监管,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受到质疑。据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重污染类上市公司可操作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尽管证监会以及国家环保部对重污染类上市公司IPO以及持续经营时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做了具体规定,但效果并非理想。以上研究表明管理机构的制度规范是重污染类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动因,因此证监会和环境保护部应尽快对重污染类上市公司持续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做出规范,明确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格式、内容和配套的管制、处罚措施[10],扩展强制性披露的内容以及设计具体的定量性标准。同时国家环保部和证监会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可以由环境保护部制定并修订各行业的环境信息标准,尤其是环境资源信息标准,提供给证监会,以供其评价企业是否对与环境有关的问题做了恰当、真实、充分的披露,并对没有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做出通告批评、罚款甚至是退市的处罚。

(二)结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完善重污染类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报告与披露

环境会计信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就国际会计准则体系而言,尚无专门的环境会计准则和计量标准,企业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报告,因此要完善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只有在现行会计准则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环境问题,制定确认、计量和报告披露的细则,建议可由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专门的环境会计信息处理办法,规定由于环境问题导致的环境资源递耗及资产价值减损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环境负债的计算标准,与环境有关的各项成本组成和计量以及环境收益的确认与计量等内容,从而为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提供统一的报告标准。

(三)加强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和引入外部第三方的审计,保证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公司环境治理信息审计是环境信息可靠性的重要保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环境信息财务审计,目的是分析和评价环境问题对财务造成影响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是环境信息绩效审计,目的是通过分析企业的环境政策、环境措施、环境治理水平,以确认企业的环境管理责任。

无论环境信息的财务审计还是绩效审计,我国当前并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细则,因此应尽快制定有关于环境审计的方式、范围、内容、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使环境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实施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审计验证制度,在企业内部由企业优先进行环境审计,并作为外部审计的重要参考依据,然后再由独立第三方进行审计验证,而如何设立能够独立进行环境审计的第三方,也是我国环境制度建设中的关键环节。

注释:

[1]田翠香,杨起胜,王双平,等.北京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实证分析[J].时代经贸,2008(9):5-6.

[2]王建明.上海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J].商业研究,2007(7):17-20.

[3]尚会君,刘长翠,耿建新.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的实证研究[J].环境保护,2007(4):17-21.

[4]沈洪涛,李余晓璐.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证券市场导报,2010(6):20-25.

[5]汤亚莉,陈自力,刘星,等.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2006(1):158-159.

[6]王建明.环境信息披露、行业差异和外部制度压力相关性研究——来自我国沪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08(6):54-62.

[7]卢馨,李建明.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0(5):62-69.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安徽辖区上市公司快速健康发展实现规模与质量双提升[EB/OL].[2012-05-24]http://www.csrc.gov.cn/pub/anbui/grdt/201205/t20120524_210542.htm.

[9]肖华,张国清.公共压力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基于“松花江事件”的经验研究[J].会计研究,2008(5):15-22.

[10]钱水苗,郭蔚冉.论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其完善[J].环境污染与防治,2009(7):9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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