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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税款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14-12-23张梦珊

中国经贸 2014年19期
关键词:国库税收

张梦珊

【摘 要】委托代征税款在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方便纳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灵活方便、积少成多的重要作用。但当前代征税款还存在计税不准确、入库不及时、监管被动等问题。

【关键词】税收;国库;委托代征税款;税收控管

委托代征税款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是传统税款征收方式的一种有益补充,其在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方便纳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灵活方便、积少成多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吐鲁番地区委托代征税款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代征税款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代征税款的入库实效,增加了税款被挤占挪用风险。本文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吐鲁番地区委托代征税款的基本情况

目前,吐鲁番地区共有代征单位11户,主要有吐鲁番地区邮政局、吐鲁番市国家税务局、尤尼泰吐鲁番市税务师事务所等单位。委托代征税款涉及的行业有银行、邮政、保险、国税、中介等;代征的税种范围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2011年吐鲁番地区委托代征税款8056万元,2012年实现委托代征13014万元,2013年受“营改增”的影响,原委托尤尼泰吐鲁番市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改由国税局征收,吐鲁番地区实现委托代征税款7423万元。

二、委托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的法律地位被弱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部门强有力的税收保全及强制措施,税务机关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收到税款不及时入库、挪用税款或是私分税款的,应用刑法来处理;而行政委托是一种行政合同行为,被委托人违反行政合同的行为,只能通过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税收的法律地位通过行政委托被弱化,被委托人代征的税款不及时缴纳也就失去了强制性的处理处罚法律依据。

2.税款入库过程中存在操作风险隐患

一是个别代征单位的工作人员对税收业务不熟悉,计税存在错误。如:地税部门在对辖区5家代收车船税保险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代征人员存在将车辆整备质量与核定载质量混淆,计税基础错误,从而造成车船税多征或少征现象。二是代开发票中存在开票单位简写、票据要素错误等形成的重复开票及开票有误现象,造成纳税人重复缴税形成退库业务,不仅加大了税务、国库部门的工作量,而且增加了重复退库风险。三是代征单位的网络版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软件系统不够完善,网络、系统等故障时有发生。如:税收票证批次更换,汇缴环境不能保证时时畅通等,影响了税款入库的时效。四是代征税款账户设立不合规。如:吐鲁番邮政局将各委托代征点代收的税款缴入其在邮政储蓄银行吐鲁番地区分行开立的过渡账户,未直接缴入邮储银行的“待结算财政款项”账户进行核算,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影响了税款入库时效,加大税款被挤占挪用风险。

3.监督管理较为被动

一是国库部门的监督只有在对国库经收处进行检查时才会发现问题,对代征税款的监督监管处于被动地位。二是税务部门与扣缴义务人信息不对称,形成征管漏洞。如保险机构个别业务员为扩大业绩,多拉保单,将不收车船税作为竞争手段,直接替纳税人签写《拒缴清单》,造成监管被动。

三、完善委托代征工作的建议

1.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委托代征行为

一是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委托代征处理处罚的法律地位。对不及时缴纳代征税款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便于实际操作。二是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制定和执行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税款代缴时间、票证管理使用办法以及不及时缴纳、截留税款或是隐匿税款收入的处理方式和法律责任等。

2.加大日常学习辅导力度,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一是国库部门加大对国库经收处人员的培训力度,实行国库经收人员资格审核制度,以提高经办人员的国库业务素质。二是税务机关应加强同被委托单位的联系,加强代征人员业务的培训和辅导,帮助代征单位解决在代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具体业务问题,保证代征人员执行税收政策的准确性。

3.加强管控配合,强化税款入库率

一是实行网络版代开发票的单位,票证管理人员要及时对代征单位票证使用情况、代征税款情况及结存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管控,并督促代征单位按时进行汇缴,及时进行入库。二是国库部门要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对“异地缴税” 应在税款入库的第一时间及时通知税务人员开具税收缴款书进行入账,实现异地纳税的“零在途”。三是加大对网络版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等软件系统的维护和完善,减少网络故障,确保代征税款入库时效。

4.加强部门交流合作,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一是国库部门应加强对国库经收处的检查监管力度。规范账户管理、禁止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规范代征税款的入库流程。二是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合作交流,确立对委托代征单位年审制。建议对委托代征单位进行年审并出具《委托代征单位年度评价报告》,对不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和恶意拖欠代征税款的被委托单位要取消其代征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缴其欠缴税款。

参考文献:

[1] 聂敏.税收实践中的委托与授权.税收征纳,2013年第12期

[2] 赵世峰,王琦.委托代征税款:呼唤税收立法保障.中国税务,2006年第3期

[3]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月10日

[4]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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