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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流转中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公允价值计量研究

2014-12-21

商学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农地公允经营权

李 灿

(湖南商学院 会计学院,湖南 长沙410205)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提升归集到了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高度,全会指出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全会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全会同时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需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引导和规范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央一号文件更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党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政策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着力解决农地流转的核心问题——农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计量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计量已成为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大事件、新课题。

因此,对农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科学公允的价值计量,是农地有效流转的必要前提。本文针对农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计量理论与模式的研究,不仅为农村土地入股提供了可靠性、可行性等理论层面的科学支撑,而且对保护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科学评估农村土地资源价值、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完善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同时也为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制定、完善和推行提供有效的决策参考。

一、文献述评

(一)农村土地流转基础理论研究

在土地流转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国外学者开展较早,马克思地租理论、Ronald H.Coase的产权理论、Douglass C.North的产权及制度变迁理论等构成了农地流转研究的基础理论体系。

William Petty、Adam Smith、David Ricardo等西方古典经济学家都对早期地租理论研究有重要贡献,古典经济学家William Petty在其《赋税论》中首次提出,地租是劳动产品扣除生产投入维持劳动者生活必须后的余额,其实质是剩余劳动的产物和剩余价值的真正形态。Adam Smith在其《国富论》中指出,地租是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是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给地主的价格,其来源是工人的无偿劳动。David Ricardo运用劳动价值论研究了地租,在《政治经济学与赋税原理》一书中,集中阐述了地租理论,他认为,土地的占有产生地租,地租是为使用土地而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产品,是由劳动创造的。地租是由农业经营者从利润中扣除并付给土地所有者的部分。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创立了绝对地租理论,提出了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三种地租形式。马克思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国外前期重要研究成果奠定了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研究的理论基础,其中地租理论也是本文关于农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计量的重要理论依据。

针对我国当前农地流转的基础性问题,国内学者研究主要关注农地流转中的产权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问题。在农地产权关系方面,朱忠贵等(2003)认为,土地权属关系混乱,所有权主体界定不清,导致所有权主体缺位,土地财产的性质不明确,这种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直接阻碍农村集体土地的合理流动。陈成(2005)指出,土地产权不清造成土地价格扭曲,滞塞了农村土地的市场化的道路。赵敏(2009)指出我国目前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混乱,农户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产权主体,造成了农民土地财产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陈志刚和曲福田(2007)研究了转型期中国农地最适所有权结构;钱忠好和冀县卿(2010)研究了农地产权结构创新及股份合作社发展;王德福(2011、2012)分析了大规模农地流转可能引起的经济社会后果;温铁军(2011、2013)指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可能引发严重冲突,并研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困境与出路。农地产权关系研究成果构成了本文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值计量研究

在农地承包经营权估值方面,目前国内较多研究都表明我国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发育不完善,导致农地的价值无法计量或价格无法评估,明显阻碍了农地的合理流转。伍业兵(2007)认为,由于缺乏客观、公正的中介组织或交易平台,流转双方不了解土地的价格,也没有办法为土地使用权入股、转让进行评估和监督,进而影响了农地交易;张军(2007)认为,缺乏中介服务组织,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特别农业内部交易规模偏小,而且程序不规范,导致效益损失,从而延缓了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不利于土地的快速流转和土地的增值;徐菁菁(2009)等认为,土地流转市场发育情况不佳,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周晓东(2012)、张宣楷(2012)、吴义茂(2013)等学者都研究指出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首先必须解决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计量问题。

在土地价值会计计量方面,国际会计准则IAS16、IAS17、IAS40和IAS41分别对不同持有目的的土地做了规定。2006年,我国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在初始计量中“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高凡修(2009)研究发现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对土地使用权都应该运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且在后续计量中应该只提取减值准备而不进行摊销,而对于无法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可运用历史成本计量;陈威、卞倩(2010)等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首先面对的承包经营权评估作价困难的问题,同时提出在股份合作模式中,承包经营权可以根据土地的级差折算为不同的股份。国内学者谢诗芬(2010)、陈洁和龚光明(2011)等都分析指出公允价值是土地流转计量属性的必然选择;郭贯成(2010)、李霜(2010)等学者研究了农地的不同价值属性;邓大才(2002)、林旭(2009)、陈尹元(2011)、高艳梅等(2012)、于开锋(2012)等从不同角度研究了农地价值的构成,并提出了相应的估值方法。农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计量是目前农地入股流转研究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综上所述,有关农地流转的理论和实践都已取得一定成果,但目前针对农地入股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展开,而以下的问题仍迫切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虽然明确了企业对于投入的无形资产必须使用公允价值作为投资的初始价值,在会计确认中,农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无形资产,在多数地区农村土地交易都还不具有活跃市场的现实背景下,农地公允价值估值技术问题需要突破,并且农地入股后续价值计量理论与方法问题极少有人研究提及。虽然目前有很多学者都已指出农地入股必须首先解决其价值计量问题,但对此仍然很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论与方法研究。

(2)资产的公允价值会计计量与资产价值评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属于不同的理论体系,而其方法应用方面又存在相通之处。在现有的研究中,虽然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农地估值模型,但都基于资产价值评估角度而非资产价值的会计计量角度,以公允价值计量理论为基础的估值模型还极少有人研究。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公允价值计量理论分析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中的会计确认:承包经营权是具有特殊性质的无形资产

2002年,我国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并首次做出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2007年,《物权法》也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2007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做出了详细界定:“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依上述法律法规可知,依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入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表现为承包人基于承包合同而实际占有、控制、使用土地,对土地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对于所入股的农民合作社或农业企业而言,农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存在虽然有赖于土地这种实物载体,但它的实质表现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权利本身不具有实物形态;第二,入股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是股东通过与农业经济组织签订特许合同而使农业经济组织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具有可辨认性;第三,农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按照会计确认原则,农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无形资产的三个基本特征,根据2006年我国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

另一方面,在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不仅仅具有一般资产的经营收益价值,还同时具有制度性的社会保障价值。在过去历史时期,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同时也给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就业机会,是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的来源。因此,农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于一般的土地经营权,而是具有特殊性质的无形资产。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中的会计计量:公允价值是必然选择

由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可知,在初始计量中“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入股,必须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其初始价值。IASB(1998)、我国会计《基本准则》(2006)对公允价值的定义都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FASB(2009)定义公允价值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收到的或转移(解除)负债支付的价格”。我国在引入公允价值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B,2009)关于公允价值应用的三个层级:①在活跃市场上有相同的资产或负债的报价信息时,使用该报价信息所估计的公允价值;②在活跃市场上没有相同但有相似的资产或负债的报价,这种相似的报价可用来进行公允价值的估计,但应当调整相同与相似之间的差异;③在第一个层次和第二个层次的估计尚不可能时,则应用估值技术方法进行公允价值的估计。

因此,从制度安排的角度,无论是否存在活跃的农地产权交易市场,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必须选择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从IASB、FASB到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都包含以下几点:第一,交易双方同时掌握充分的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并有能力做出正确的理解和判断,从而做出进行交易的决策;第二,交易是自愿达成的、双方都认为公平合理的交易,而非强制、清算或关联交易,即不存在其中一方被强迫或是出于非正常的、非理性的商业考虑而进行交易;第三,公允价值是一种以市场输入变量为参照基础的估计价格。[1]如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则该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可确认为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则可考虑选择参考价格进行估计,或者采用估值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以上规制都最终强调一个核心观点:公允价值源于市价或假设的市价,交易双方都能充分认可价格的公平性。这种公平性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中股权量化的客观和公允。

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农民与农业企业(合作社)之间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从法律机制的角度规范了农民股东的权力及义务,包括表决权、分享收益权以及承担亏损的义务等。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最核心的问题是股权的价值计量,价值计量的客观公允是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可行性以及可靠性的基本保证,若农地承包经营权估值偏低,则折算的股份数偏少,由于占股比率是农民股东分享利益的依据,估值偏低则必然损害农民股东的合法权益;若农地承包经营权估值偏高,则导致以其他资产入股的股东股份比例必然偏低,又将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同时也将损害债权人对清算资产的求偿权,或致使对债权人的权益保障虚高。农业经营实体一般不可能以农地入股作为唯一的资本投入来源,农业经济组织若缺失了其他的融资途径,农民股东收益同样难以实现。

因此,从财务学角度,股权估值的客观公允是农业经营组织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基础,公允价值是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必然选择。

三、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型构建

根据FAS157公允价值级次理论,计量公允价值应尽可能使用可观察参数,即一级参数和二级参数,即来自活跃市场的报价。本文所探讨的是,当一级参数不存在时,如何使用二级或三级参数(不可直接观察参数或不可观察参数)来计量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公允价值。

我国会计《基本准则》(2006)、IASB(2009)都明确规定,当相关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或者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资产的活跃市场报价时,需要采用估值技术来确定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这种情况下现值技术计量往往是比较普遍的一种估值方法。FASB也早在2000年2月颁布的第7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特别指出在缺乏市场价格的条件下应用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来确定公允价值。因此,下列现值估值模型可确定为合理的公允价值计量技术模型。

其中,PO为现值,Dt为某年的现金净流量,Rs为贴现率,t 为年限数,n 为贴现期限。

从资产评估方法角度,在目前国内外农地价值评估方法当中,收益还原法从理论上考虑是最完善的一种方法。收益还原法是以农地经济产出水平为价值决定因素、并将未来各期的正常农地年纯收益折算为现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在本文论述中,如果农地缺乏活跃市场的交易报价,那么结合收益还原法的理论基础和未来现金流现值估值技术的计量技术来构建计量模型,是确定农地承包经营权公允价值最合理的途径,其中,对各经济参数输入值的确定是计量模型构建的重点和难点。

1.未来现金流量(Rs)的确定

按照公允价值估值理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应该尽可能反映未来事项不确定性的假设。但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应用的角度,有两个方面的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1)农地价值构成在学术上的不同观点。针对农地这项特殊资产,虽然学术界一致认同农民从土地耕种中所获得的收益是判断农地价值的基本依据,但不少学者认为在估计农地未来现金流时不仅需要考虑农地生产收益权价值,还需要考虑包含基本生活保障价值、就业保障价值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价值。本文认为,在我国农民无偿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相当于政府免费给农民提供了土地资本以及自由实施耕种的就业机会,这就是农民获取基本生存保障和就业保障的来源,农地产出收益事实上是农村土地生产资本、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等)、农民劳动工时、农民农业生产管理等资源要素同时投入的综合产出效应,所以,其中的产出收益完全包含了农地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保障价值。在农地入股流转中,农地的经营权与收益权转移到了农业经济主体,农民不能再直接从土地获取生产收益,即其中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同时发生了转移,因此,农地入股时,农地价值估计应该以当地农地栽种所能达到最高经济价值的作物产出收益作为参考值,而无须再重复考虑农地的其他价值构成。

(2)农地收益估值隐含的不确定性。在我国目前的农地入股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的土地价值评估机构,许多地方将农地的三年平均年净收益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来作为入股农地估值。显而易见这是一种很简便粗略的估值方法,缺乏客观性与科学性,所取值并非农地的公允价值。事实上,农地的未来收益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耕种的作物品种、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农业生产投入成本的变化等等,这些影响因子都是估值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在可能的范围内,我们对未来现金流的估计应该充分反应未来事项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影响。

2.贴现利率Rs的确定

贴现率是将未来收益还原或转换为现值的比率。赵彦锋等学者提出贴现率的本质应该是反映具有同等风险的资本收益率,所以确定折现率的基本原则是以高于国债利率或银行利率的行业平均收益率为基础。但本文并不认可这个观点,贴现率不同于资本投资的内含报酬率,前者是指将未来的现金流折算为等价现在值的还原率,该还原率与所投资领域的风险程度有直接关系;后者是指资本在特定某行业或企业投资所期望的未来回报率,该回报率不仅与风险程度有关,还与行业本身的竞争地位有很大的相关性。所以,本文认为贴现率与内含报酬率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贴现率不能以行业平均收益率为取值。贴现率的本质应该是货币时间价值的体现,货币的时间价值是货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因此贴现率或还原利率的确定应该以无风险报酬率为基础,结合农民入股前的农业生产风险来进行调整。综上所述,贴现率可表达为:

另外,在预计贴现率时,邓大财、于开锋等学者提出应考虑因通货膨胀而导致物价上涨的因素,主张贴现率应包含加上将通货膨胀率。本文认为,通货膨胀的发生会将直接影响农业生产资料成本的上涨以及农产品的销售价格上涨,理论上通货膨胀的经济后果已经在农地净收益值中得到体现,因此,在贴现率的估计中不需要再重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3.贴现期限n 的确定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年限为30年,因此在目前农地入股的价值估算中,只考虑农地承包的剩余经营年限,对于入股农业合作社的股权量化,这种方式具有可行性,但对于入股农业企业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方式将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法人财产独立于股东,股东一旦出资,用于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每个股东都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承担风险,分享利益。这意味着从法理的角度农民股东不能以承包期限到期为由而退出公司股份;另一方面,我国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存在“长久不变”的政策前提,农民在可预计的未来不会失去土地,第一轮承包期限到了之后农民可以继续拥有下一轮的承包经营权。因此,本文认为,对于入股公司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以无限期(+∞)或以承包剩余年限(n)来作为贴现期都不合理,前者将高估农地股权价值,因为事实上公司不可能无限期存在,农地不可能无限期提供收益;后者将会低估农地股权价值,因为理论上农民不能、也不会因为承包期限到期而退出公司股份。

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入股农业企业的农地,以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作为折现期是比较合理的。

四、结语

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件发展中的新事物,尤其是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仍处于探索性阶段,面临着不少法律层面、政策层面以及技术层面的问题。在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价值计量中,选择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具有其必然性,并且在缺乏可观察的市场交易值时,采用现值估值技术是确定其公允价值的最佳选择。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农地承包经营权既不同于矿产或森林资源、也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在现金流量、贴现率、贴现期的确定中缺乏成熟的方法可供借鉴,因此,本文在综合分析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质之后,提出在其公允价值计量模型参数输入中,以农地年收益净值作为其年现金净流量,以无风险报酬率加上农民农业生产的风险报酬率作为贴现率,以农业企业设立章程中规定的经营年限作为贴现期数。在后续的研究中,实地考察和调研是最重要的环节,本课题组将通过实证研究,进一步完善农地入股的公允价值计量理论、模型以及实践应用。

[1]葛家澍,徐跃.会计计量属性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6(9):7-14.

[2]Burt.O.Econometric Modeling of the Capitalization Formula for Farmland Prices[J].Amer.J.Agri.Econ.1986,(68):10-26.

[3]Falk.B.Formally Testing the Present Value Model of Farmland Prices[J].Amer.J.Agri.Econ.1991(72):1-10.

[4]高艳梅,刘海英,李景刚.基于产权价值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方法研究[J].广东农业科学,2011(15):181-184.

[5]吴义茂,吴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问题研究[J].北方法学,2013(3):20-27.

[6]赵彦锋,汤湘希,王昌锐.公允价值会计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7]邓大才.试论农地承包使用权价值[J].上海大学学报,2002(3):37-41.

[8]于开锋.农村土地永久承包经营权流转价值评估研究[J].新疆农垦经济,2012(1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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