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视角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研究
2014-12-20沈飞
沈飞
摘 要: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开展这一工作离不开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在风险社会中,协同视角下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以协同学为理论基础,以大数据为契机,以信息化手段建立数据平台和数据库,不断提高检察监督的实效和准确度。
关键词:协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1-0124-03
我国社区矫正自2003年试行,到如今全国全面开展,法律法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充实完善。司法部发布的数据表明,至2013年1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3.3万人,累计解除矫正76万人,在册57.3万人,其中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社区矫正为我国刑罚执行工作开启了一个新的方向,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的新进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要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纠正脱管漏管,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转化,保障刑罚依法正确执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协同理论概述
(一)协同学概述
协同学源于希腊文,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意为“协调合作之学”,是21世纪备受青睐的复杂性科学内容之一。德国理论物理学教授赫尔曼·哈肯从自然科学的角度对协同进行了研究,发现系统发展演化中存在一个普遍原理,即任何系统中,各子系统之间均依靠有调节的、有目的的自组织过程,使千差万别的子系统协同作用,并产生新的稳定有序的结构。协同论,与耗散结构理论、突变论并称为现代科学方法论的新三论。协同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自产生以来受到广泛关注,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取得了很多重要的成果,理论和实践价值深远重大。
哈肯认为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有序就是协同,无序就是混沌。协同是指一个系统内各部分之间协作,通过自组织呈现有序状态,使整个系统具备各个子系统不存在的新结构和特征[1]。序参量是是指大量子系统有条不紊运动的宏观整体模式的有序程度的参量,这一参量使各个子系统协作产生并支配各个子系统组成新的结构[2]。序参量支配各个部分的行为,各部分不得不服从自己形成的规则,这就是支配原理。协同效应是指在复杂开放系统中大量子系统相互协同通过自组织运动产生的整体效应或集体效应。
协同学表明,系统能否发挥协同效应取决于系统内部各子系统的协同作用。在一个系统内部,各子系统充分沟通、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才能达到有序状态,产生协同效应;反之就会致使系统混乱无序,难以发挥整体功能。
(二)协同的价值体现
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全球化的趋势非常迅猛的时代,各个主体应该更加主动地、有意识地从整体的角度、从长远发展来思考和解决问题,人们已察觉到协同的重要性。
在全球化背景下,当前世界各国的竞争体现在创新能力上,我国大力倡导并实施“协同创新”战略。协同创新关键是形成以大学、研究机构、企业为核心要素,以政府、创新平台、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诸要素的多元主体协同互动的网络创新模式,通过知识创造主体和技术创新主体间的深入合作和资源整合,产生“1+1+1>3”的非线性作用[3]。美国硅谷是当今高科技企业最集中的地方,苹果、惠普、英特尔等高科技产业立足世界之巅,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硅谷所在地政府、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合作,“硅谷模式”强有力地体现了协同的价值。
协同会产生如此大的价值并非各个主体无序叠加,而是知识、资源等的深度整合,各主体间的互相沟通联系,通过协同合作产生协同效应,达到整体最优化效果。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应注重协同理念,检察机关应采取易于被监督者接受并有助于各方实现各自职能的监督方式,把各方主体纳入监督体系,通过协同将监督行为与各方的职责和做法形成一种合力,从而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视角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背景
社会日益复杂化、多样化,我们早已步入风险社会和信息社会。从发展态势来看,仅仅依靠单兵作战是不可取的,单丝不成线,孤木不成林,只有在协同理念指导下,才能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一)风险社会提出了协同的必要性
风险简而言之就是可能发生的危险。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安东尼·吉登斯将风险置于当代社会变迁的宏观考察之中,在面向未来并充满信息的社会中,风险将各个领域连接起来,我们要从风险角度考虑问题并作出决策,具备面对风险并积极对待风险的能力。
我们处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危机的时代,风险已经渗入社会的方方面面,风险社会成为全球化时代的重要表征[4]。风险显现的时间滞后性、发作的突发性、伤害不可逆性等特点使得风险的后果是无法计算挽救的。风险是无法消除的,但人可以积极应对风险,树立风险意识,控制和规避风险。
当前中国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和谐是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仍有诸多风险存在。犯罪是一种隐形风险因子,依旧是社会风险的关注焦点。对普通民众而言,除了生存,最关注的是来自外界意外伤害的风险,包括交通事故伤害、他杀、暴力等。如何降低风险控制在可预测的范围内,不仅是社区矫正各机关职责所在,更是新形势下保证社区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社区矫正是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社区矫正人员本身仍具备人身危险性,对于社区和社会是一种潜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风险。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与各机关加强协同,及时获得第一手资料,将社区矫正各参与方纳入监督系统,促使各个要素之间紧密融合,及时掌握案件各个环节的基本情况,做到从法院判决裁定到社区矫正解除过程中各机关信息共享,共同预测风险解决风险,防止其由潜在的可能性转化为显在的现实性,转化为现实的灾难和严重的后果。endprint
(二)大数据为协同提供了技术手段
“大数据”一词用来描述信息爆炸时代产生的海量数据,并命名与之相关的技术发展与创新。艾伯特-拉斯洛·巴拉巴西在《爆发——大数据时代预见未来的思维》一书中指出,人类行为93%是可以预测的,大部分行为都受制于规律、模型以及原理法则[5]。大数据时代带来一场绝无仅有的信息风暴,信息量大、类型繁多、更新换代快、获取成本低、获取渠道便利、蕴含价值无限。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数据搜索、获取、共享、分析更加容易,人们四处搜集信息,通过技术手段选择可供参考的信息,研究人类的行为。例如电商运营商基于海量的商品搜索量、个人账单,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推荐定制商品;2014年“两会大数据”通过计算机统计大家在互联网上留下的海量信息,分析群体的关注度。我们身边的信息数据不再是孤立的,人类的行为不再是互不相关、随意偶然的独立事件,而是相互联系、可以预测的,决策不再完全依赖经验和直觉,而是基于数据的整合分析。
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世界,产生的巨大价值正在被人们逐渐认可。人类行为的复杂性,使得决策更需科学性和前瞻性。基于对数据的深度整合和精确分析,这样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为解决风险提供了科学、便利、快捷的手段。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的建立是协同视角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是一个环环相扣的工作体系,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信息滞后导致脱、漏管现象出现。检察机关应转变思维,加快建设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立足大数据,各参与者在协同监督系统中要及时准确沟通信息,确保检察机关的全程和实时监督。
三、协同视角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要求
(一)协同视角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基本内涵
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与监禁刑罚相对的典型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普遍存在于国际各国的刑罚执行中。作为立足中国国情,学习国外经验的产物,我国的社区矫正既保留了原有非监禁刑的精华,又借鉴了国外社区矫正先进做法。有效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各个部门工作人员的依法办事,更离不开检察机关的监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中公检法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参与各方的职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教育管理和社区矫正工作,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从第二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作为监督者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各环节中的行为并依法处理犯罪行为。公检法司四机关是一种分工合作、环环相扣的关系,目的都是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为守法公民。强调协调配合、整体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的协同理论适用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系统论强调整体大于部分总和,系统具有整体性、复杂性、自组织性等。系统论的创始人贝塔朗菲强调,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协同是协调各要素关系,使系统达到优化目标。我们把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看做一个系统,又存在监督者、被监督者等若干子系统。作为监督主体和起着纽带作用的人民检察院带动、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人员积极参与到监督工作中,朝同一目标形成合力,形成新的工作范式,在有序中自组织运动,这一协调过程就是协同。各方在分工基础上又有合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协同推进监督。
协同视角下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一个良性、动态的系统,把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控制在一个良性的、科学的范围之内。检察机关的监督要实效,必须立足实际,总揽全局,提前介入,控制风险。在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获取信息滞后等问题,发现违法行为时,相关决定已经生效并被执行,被执行人已经脱离监管,再行纠正难度很大[6]。因此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检察监督,需要保证检察机关获取信息全面及时、监督快速有效。社区矫正协同检察监督系统中,法院把判决前做的社会调查反馈给检察院,司法机关把现实表现反馈给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结合审前调查和现实表现,从宏观上把握大势,把监督关口前移,对一些个别服刑人员,可以进行特别监控,从而在微观上将风险降到最低。
(二)协同视角下检察机关的具体做法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将协同引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对检察机关提出新的要求。
检察机关正确定位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角色。《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首先是监督者,要明确自身的监督职责,发现并督促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错误,重视监督工作。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监督和规范监督,保持监督者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在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的同时,也要正确处理监督与协调的关系,加强与各机关的沟通协作,多方面、多层次地获取信息,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学习借鉴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研究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协调联合行动,构建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的协同工作机制[7]。
转变监督理念。有尊重才有合作可言。如果监督只是为了彰显自身的地位,那么被监督者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采取消极的态度,这样反而不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既要做到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又要尊重被监督者,注意方法,讲究方式,获得被监督机关的认同和接受。
加快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检察机关应与公安、法院、司法部门、矫正机构等单位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实施科学监督、动态监督。平台建设主要是围绕社区矫正人员来建立各种专项档案,包括基本信息、犯罪信息、社会调查报告、现实表现考察等,从而形成对个人的完整记录。数据库包括典型案例库和专家意见建议库。典型案例库包括社区矫正工作中常见案件全程汇总,为同类案件提供借鉴;专家意见建议库包括专家对疑难案件的建议和理论研究汇总,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参考。检察机关综合搜集的信息和数据,制定专业化科学化的监督措施,快速修正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信息、学术和工作经验在共享基础上形成一个整合、转化、增值的循环系统,从而为实现公检法司等机关之间协同、共享高效的目标提供有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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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赫尔曼·哈肯.协同学:大自然构成的奥秘[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31~34.
〔2〕吴彤.论协同学理论方法——自组织动力学方法及其应用[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6):20.
〔3〕陈劲.协同创新[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29-30.
〔4〕刘岩.风险社会理论新探[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3.
〔5〕艾伯特-拉斯洛·巴拉巴西.爆发——大数据时代预见未来的思维[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3.
〔6〕季境.逐步解决刑罚执行监督的三个基础性问题[N].检察日报,2012-1-11(3).
〔7〕张劲.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制研究[J].人民检察,2013(5):67.
(责任编辑 姜黎梅)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