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互补性
2014-12-20范晓丽李超
范晓丽++李超
摘 要:坚持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二者各有优点又相互补益:选举民主崇尚个体理性的表达,协商民主则主要表达民众的公共意愿;选举民主具有间接性、效率高的特点,协商民主则倾向于直接的沟通;选举民主一贯坚持多数性原则、保障多数人的利益,协商民主则提倡全员性参与,既包括多数人的权益保护,也权衡少数人利益的声张;选举民主具有全民普及性特点,协商民主则对于协商各方专业性的要求较高;等等。只有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力避各自的缺点,相互补益,才有可能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
关键词:选举民主;协商民主;互补性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1-0067-0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们既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又要进一步“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公民用手中的选票决定自己认可的人并由其组成一定的机构(各级政府机关、各种社会组织)从而保障公民权益的实现,这就是选举民主。可以说, 选举能最直观地反映出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本质。甚至可以说,没有广泛的选举就没有现代民主政治。协商民主就是指具有平等地位的主体就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讨论、协商并最终将反应群众共同意愿的议案提出的民主实现过程。正如陈家刚研究员在《生态文明与协商民主》一文中指出的,协商民主就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利用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1]。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它们又都不是完美的。近代以来,选举民主在反对专制的道路上,为保障人民主权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它也只是周期性地举行,而且选举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只能表明是某种偏好的聚合,这种偏好的正当合法性则不得而知。尤其是贿选、虚报选票数、假票等选举舞弊现象更是难以克服。因此,我们必须看到,选举本身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政治问题。协商民主是上个世纪末西方学者为了克服自由主义民主的缺点而提出的,它能够包容各方的不同意见从而达成共识。当然,如果协商民主流于形式,协商的成效也就可想而知了。因此,对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来讲,如何发挥二者的优点,克服二者的缺点,相互取长补短,就成了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选举民主崇尚个体理性与协商民主倡导公共理性的互补
理性是人类思维的高级形式,是人们按照事物本身的发展规律科学地思考问题、合理地控制自己的情感的有效方式。理性也是启蒙运动以来,人们在人际交往、事务管理及政治活动中最显著的思维方式。当然,理性也是民主的前提。从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的思维方式即个体理性。然而由于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们必须参与社会活动,个体理性也必须提升到公共理性。人们并不是只关注自身,而应尽可能将视野放大,侧重于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即公共理性。个体理性可以提高公民的自我意识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选举民主强调每一个人都有选举的权利,通过投票的方式表达个人的意愿。这是个体理性充分发挥的过程。然而,个体理性都有自利的特点。孟德斯鸠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正如王蔚在《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互融: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互动的基础》一文中指出:“政府政策的制定者同市场上的经济人一样在政治市场上追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选民也同样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会基于同样的理由来决定自己手中选票的去向。”[3]所以,如果只从个体理性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选民的选票只能投给那些能帮助自己实现自己利益诉求的人,但每一选民利益追求的目标并不一定合理、科学。甚至,他的意见很可能是偏执的。如果这部分偏执的选民的投票获得成功的话,将会给社会带来灾难。由此,仅靠选举民主并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
只有依靠公共理性才能修正和平衡个体理性可能偏执的不足和弊端。而协商民主则是达到公共理性、实现公共利益的较好机制之一。协商民主不仅关注个人愿望的表达,更在乎每个人的愿望提出后,通过协商、讨论、沟通,使符合全体人民意愿的政策获得通过。在这里,所有人虽然都有各自的利益追求,但是大家坐在一起不是为了强制别人接受自己的观点,而是从公共理性的角度尽量去理解别人的观点从而达成一种共识。当然,协商民主所强调的公共理性也不是空中楼阁,它是建立在每个人欣赏、理解、认同他人的个体理性的基础上的,如果大家都固执己见,甚至不能共处,协商民主也只是空话,只能离实质民主越来越远。因此,基于个体理性的选举民主与以达成公共理性为目标的协商民主只有互相取长补短才能推进走向民主政治的进程。
二、选举民主的间接性与协商民主的直接性的互补
选举民主的间接性是相对于古代社会的直接民主而言的。例如,古代的雅典实行的就是直接民主。人民通过公民大会直接进行统治,没有什么代表机关。那时,之所以形成这样的制度,是因为国家的居住人口较少而且相对集中,公民的公共理性直接表达的愿望和公共利益诉求,可以通过直接选举实现公民的愿望和公共利益诉求。近代以来,随着国土面积的增加,人口的增多,人民直接表达公共理性、进行直接统治不具备现实的基础,而且实施起来有很大的困难。因此,直接选举就不适应大社会的需要了。资产阶级就采取了在一定范围内的人口中选举代表(议员)的方式组成议会,由议会代表公民表达意愿和诉求。由于人数多,人民不能直接掌管政权,而必须要选举出自己满意的代表,委托代理机关运作,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以表达和实现。这种间接民主对古代社会小国寡民环境下的直接民主是一种创新。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代表机构,那我们不可能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4]但是,选举民主间接性的弊端也很明显。卢梭对其提出的批评可谓一语中的:“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5]这表明选举民主的间接性完全有可能扭曲甚至否定民主。”诚然,选举可以自由地选择委托代理人,至于代理人是否能忠实地服务于人民则是无法掌控的。所以,间接民主也存在不足和弊端。如果把它唯一化、绝对化,就有可能偏离民主的本质。因此,间接民主也需要补充、完善和发展。
协商民主就较好地补充、完善并发展了代议制民主的不足和弊端。协商民主就是开展代理人活动之外的各个阶层的公民广泛地沟通、交流、商谈,尤其是立法之前和公共政策出台之前的协商。当然它并不排斥委托代理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形象地讲,协商民主就是人民在允许代理人替自己管理公共事务的同时,仍密切关注、监督,甚至直接参与管理的全过程。这种民众直接参与的民主的特点可以尽量减少选举民主偏离民主实质的可能性。当然,如果人民整日陷入这种直接面对面的商谈而没有最后定论,协商民主也会流于形式,进而使民主政治的进步大打折扣。因此,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只有发挥各自的优势,避免对方的劣势,才能共同推进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这种间接性与直接性的互补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互补性的重要体现。
三、选举民主的短暂性与协商民主的持续性的互补
选举民主具有短暂性的特点,它是人为可以操控的。人们为了节省资源,总是希望把选举过程的时间尽量缩短,尽量少浪费人力和物力。在一般情况下,民主选举总是耗时少、易组织、操作比较简单,不必要无休止地耗费公共资源和民众的精力。例如,选举民主一般都是按照各国的惯例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我国一般五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党的领导人选举定在党代会召开期间的某个时间段内,国家领导人的选举一般在党代会召开后的次年3月两会召开期间的某个时间段内。因此,选举民主在社会政治稳定的条件下,耗时少、时间短暂性的优势很明显,可以减少社会运行成本。但是,选举结束之后,人民是否能保证自己选出的代理人能忠实有效地毫无私心地管理公共事务,政府出台的公共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或者说多大程度上能为最广大的人民服务。如果参与选举的人恰恰利用了选举民主的这一特点,只要在短时间内委曲求全,迎合人民的某种意愿从而拉拢选票获得成功就可以了,至于掌握权力后为谁服务则不是他考虑的范围。所以,选举民主一次性就能解决所有的民主问题是不切实际的。这在一点上协商民主就可以弥补其缺陷。
协商民主不限定协商的时间、次数,只要有需要解决的问题,社会各界就可以参与共同商谈,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优势作用,展开广泛多层次的形式多样的协商民主。这样,持续性的协商就可以不间断地反应群众的要求,克服了选举民主短暂性带来的只能在固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错过了时间就只能等到五年后的下一届选举的缺陷。更重要的是持续性的协商将来自不同领域的社会各界的现时的利益诉求,通过不定期的各种形式的协商、交流、沟通达成反映全体民众意愿的共识。这种人民对于立法及公共政策的出台的实时监督,也大大地降低了那些被人民选举出的代理人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的可能性。当然,协商民主最终达成的共识能否及时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意志,仍然离不开具有耗时少、简单易组织特点的投票表决的方法,这是迄今为止得到人民认同的唯一有效的方法。所以,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都不能取代对方,只能扬长避短,互为补充。
四、选举民主的多数性原则与协商民主的全员性特点的互补
选举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选举中,获得多数选票的人获胜,获得多数选票的政策获得支持,拥有少数选票的人被淘汰,少数人支持的政策将被搁置甚至推翻。如果我们以选举的合法性、诚实性、真实性为前提,多数原则毋庸置疑优于少数原则。但是,多数人所坚持的就一定正确、合理合法吗?答案是不确定的。如果那些获得了多数选票的人并没有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而是从小集团甚至个人私利出发,不惜践踏法律中饱私囊,后果将损害绝大多人的利益。退一步,往好处想,如果他们有责任意识,被大多数人民选中作为管理国家的代理人,处处为民着想,可以说,人民应该感到庆幸。但是,不管怎样,毕竟有一部分人的权利得不到伸张,社会和谐就永远是一种应然的状态。
协商民主则坚持全员的参与,不论是少数党还是多数党,不论是工人、农民还是知识分子,各种利益相关体都可以参与协调、沟通,目的是使多数人与少数人尽量少从私利出发,多从公共利益出发考虑,最终取得共识以维护不仅多数而是全员的利益。这恰恰可以弥补选举民主对于少数人利益的忽略的缺陷。全员参与的协商民主可以有效推进社会和谐的历史进程。我国从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尤其是抗战时期及建国后都有着协商民主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可以说,协商民主所发挥重要作用不可估量。当然,协商民主追求的目标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从而使所有人的权利得到伸张。但是,有的时候,努力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假如全员性公共利益目标不能实现的话,选举民主强调的多数性原则将是很好的选择。
五、选举民主的普及性与协商民主的专业性的互补
近代以来,举民主已经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制度化建设也较为成熟。中西方的公众已经习惯了并且能够普遍接受选举民主耗时少、效率高的优势和特点。例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基层选举到更高级别的选举,推广都比较顺利。无论是农民,还是掌握某项技能的工人,甚至大字不识几个的人对于选举投票的参与率在逐年提高。而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不乏有许多虽然文化层次不高但在群众中享有很高威望尽职尽责的普通民众。例如全国道德模范、爱岗敬业的典范王顺友就是其中的一名代表。因此,选举民主对于公民的知识结构、文化水平的要求不是很高。也是因为这一优势,选举民主易于在人民群众中推广,普及性较强。这是其在过去乃至将来能常兴不衰的主要原因。
但也是由于此,人人都能参与,不管人们的知识水平如何,民主自觉性怎样,对于国家大事是否关注并形成科学的认知缺陷客观存在。选举民主的有效性、科学性还需进一步推敲。
协商民主则不同,它对于参与民众专业背景的要求较高。根据协商内容的不同,协商的人选需要仔细斟酌。例如,参与人员的知识水平、专业背景、工作性质等都需要考虑。如果没有任何要求,专业针对性不强,可以说协商毫无意义。比如,立法的问题,举行听证,必须组织那些具有法律文化背景的人参与,才能提高协商的效率。如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律师、法官等等。如果反之,邀请一些没有相关知识背景的人参与,可能就不得要领了,导致协商无果的结局不说,还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组织一次成功的协商不是短时间就能完成的,它不仅需要做充分的准备,更需要组织人员与参与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当然,如果协商民主只关注参与人员专业背景而不顾其他,会使协商人员的来源变得相对狭窄。民众的普及性不强,流于形式或异化为精英民主(某一领域的权威),它的科学性同样会遭到质疑。所以,协商的结果还需要人民的检验才能具有普遍约束力。如何检验呢,这时就要充分发挥投票的有效作用了。所以,选举(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二者之间扬长避短、互为补益才是最好的选择。
“世界上的民主,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6]采用什么样的民主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模式,而应尊重本国的历史传统和文化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制度就是基于我国国情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对于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既反对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说的一无是处,也反对西方将协商民主排斥出民主的范围之外。我们实行的是协商民主基础上的选举民主,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应共融互补。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特征之一。在我国,二者之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选举中有协商,协商中有选举,决不能将一方从另一方中剥离出来。二者的互补关系不是简单的一方弥补另一方的不足和缺陷,而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中,互相协调,统一作用,相互补益,达到严丝合缝的境界。这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当然,民主目标的实现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只有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双轨并行,相互补充,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才能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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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陈家刚.生态文明与协商民主[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2).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上海:商务印书馆,1961.
〔3〕王蔚.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互融: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互动的基础[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4).
〔4〕孙力.共生中的演进——政治价值诉求中的选举与协商[J].政治发展与政治文明研究,2008(6).
〔5〕江泽民.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二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N].新华日报,1998-12-18.
(责任编辑 张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