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造假与会计犯罪
2014-12-18张慧
张慧
摘要:会计造假及会计犯罪都会损害各方利益,阻碍国家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通过整理我国学者对会计造假及会计犯罪问题的研究,对会计犯罪的特点进行了描述,并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入手,为会计造假及会计犯罪的防范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会计造假;会计犯罪;特点;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0—0163—02
1引言
近年来,会计造假一直一个倍受关注的热点话题。所谓的会计造假是指财务人员或公司管理层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以达到某种目的。马克思曾说过,“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说明会计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是经济管理运营环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会计造假现象的蔓延,不仅会损害国家及企业的经济利益,也误导了会计信息使用者,更有甚者,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利于经济管理的有序运行。
当会计造假行为违法了相关法规,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会计犯罪。陈红、刘琪瑶等(2002)提出,会计犯罪是会计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直接或间接实施侵害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触犯国家刑律而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国内关于会计造假与会计犯罪的研究文献大多集中于概念、会计造假手法以及对会计造假的监管。罗韵轩等(2002)通过安然公司会计造假事件,理性反思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现状,并从会计理论与实务的角度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探讨。而陈红(2002)针对会计虚假信息严重泛滥,会计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经济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提出会计犯罪的概念,对会计犯罪的内涵及外延进行了界定。程安林等(2005)从博弈论的角度对会计造假和监管进行了理论分析,构建了会计造假与监管的博弈模型。甘群(2006)深入研究了会计舞弊手法。冯述娜(2008)详述了存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会计会计信息加工处理和报告过程中的会计造假手段。程安林等(2009)运用经济学的理性人追求效用最大化原理、博弈理论、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对会计造假的深层激励予以经济学的分析和解释,文章提到,会计造假是出于个人实体追求效用最大而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是造假主体追求利益与监管在最小支出下博弈后利益均衡的结果。杨欣(2010)认为多数人易混淆会计违法与会计犯罪,因此深入分析了会计违法和会计犯罪的特征,明确了会计违法和会计犯罪的关系,进一步分清了会计违法和会计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彭海红等(2013)从会计犯罪手段、会计犯罪特点以及预防会计犯罪的途径和措施三个大的方面对会计犯罪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于会计犯罪的实证研究极少,我国程安林等(2013)学者有针对性地从公司内部控制层面出发,实证研究了沪深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形式有效性与会计舞弊的关系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内部控制的形式有效性因素与会计舞弊行为的关系不显著,这说明关注内部控制制度形式上的完善无法从根本上防范会计舞弊。
2会计犯罪的特点
会计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现象,除了其他原因外,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逐利性,使一些人为了追求高额收益而不择手段,以至不顾以身试法进行犯罪活动,也成为产生这类犯罪的重要原因。从最近几年来对会计犯罪的情况考察,可以看到这类犯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2.1犯罪数量大幅增加,明显呈上升趋势
自2002年安然事件后,紧接着发生的世通事件和施乐事件,是近些年来发生在美国的世界级大公司财务丑闻案件。国内方面,通过查看证监会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发现,截至2013年12月底,有10家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而遭受证监会处罚,9家上市公司因为财务造假正在接受调查,这是证监会披露出的所监控到的会计造假案,未发现的造假案以及未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案的数据可能远远大于监控到的数据。尽管政府部门规范制度,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审计部门强化监督,但这类犯罪的增长趋势并未得到遏制。
2.2大案要案显著增加,犯罪金额巨大
会计犯罪中的大案要案明显增加。例如,对猴王集团及ST猴王的审计结果发现,猴王集团上报总资产为34.14亿元,核实数为8.95亿元;账面负债26.96亿元,核实数为33.12亿元;账面亏损3.05亿元,核实数为34.92亿元。该公司1994年到1996年年报显示三年的炒股收益高达5200万元,而实际是动用10亿元巨额炒股,炒股亏损2.896亿元。
1998年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公司进行调查发现,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虚报利润1.57亿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亿元;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亿元披露为亏损1.98亿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2001年,“郑百文公司”上市前虚增利润1908万元,并据此制作了虚假上市申报材料;上市后三年采取虚提返利,费用挂帐,无依据冲减成本及费用、费用跨期入账等手段,累计虚增利润1.439亿元。
2001年8月3日,证监会对“银广厦”正式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
2.3企业犯罪日益增多,危害社会十分严重
近年来,一些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活动滋长蔓延,屡禁不止,根据有关资料揭示,在会计犯罪中,单位犯罪日益增多,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往往为单位实施的犯罪,对社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危害。例如,猴王集团、红光实业、郑百文公司、银广厦、三九医药、活力28、幸福实业、重庆华立、上海嘉宝实业等上市公司,通过编造虚假进账单、虚增应收帐,虚增库存、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挂帐、违规账务处理、虚评资产等手段,提供失真财务报告,向会计信息使用者传递虚假会计信息,以谋求自己的私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会计市场秩序。
3会计造假及会计犯罪的防范
无论会计造假还是会计犯罪,最终都会给企业、社会及各利益相关方带来损害,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扰乱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给国计民生带来不可小觑的危害。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必要从企业内部和外部着手,一起努力防止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1内部措施
从企业内部的角度来看,主要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来防范会计造假及会计犯罪: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及企业会计准则。
保证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运行,加强企业高管层及内部员工的法律素养,营造遵纪守法的文化氛围,杜绝钻法律的空子而为自己或企业谋取私利的行为。会计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会计犯罪,需要考虑其是否遵守会计法及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高管层更不应给予会计人员压力,使其编制虚假会计报表。
(2)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尽管程安林等(2013)的研究表明,企业内部控制形式的有效性并不能从根本上防范会计舞弊,但是,如果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执行,那么企业就会存在很大的舞弊风险,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很难有序进行。因此,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仅能规范企业的会计管理体制,而且,更好的监管也会保障企业会计人员的舞弊风险降低,从而防范会计犯罪。
(3)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企业的经营活动由会计人员进行记录,最后也由会计人员编制企业财务报表,那么,加强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有的会计人员为了谋取私利铤而走险,导致会计造假事件不断发生,更有甚者导致会计犯罪行为。因此,为了减少会计造假或会计犯罪行为,就要加强企业会计人员队伍的道德建设,强化会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及责任意识。
3.2外部措施
聘请专业第三方(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需要避免第三方与企业有经济利益关系,防范企业“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外部监管相对于内部监管更有效,但是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应由企业内部审计委员会来执行,而应避免由高管出面。
参考文献
[1]张丽.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J].会计之友,1994,(05):23.
[2]陈红.治理经济犯罪首先要治理会计犯罪[J].广西会计,2003,(05):1617.
[3]刘琪瑶,赵敬.会计违法与会计犯罪的界定[J].辽宁财税,2002,(12):43.
[4]罗韵轩,彭志军.从安然公司破产看根治上市公司会计造假[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2,(04):3235.
[5]程安林,梁芬莲.会计造假的博弈分析与监管的政策建议[J].生产力研究,2005,(02):223224.
[6]甘群.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手法与治理[J].财会研究,2006,(12):5152.
[7]冯述娜.会计造假手段揭底[J].现代商业,2008,(09):41.
[8]程安林,梁芬莲,黎军.会计造假与会计监管的博弈分析[J].商业研究,2009,(06):142144.
[9]杨欣.会计违法与犯罪刍议[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07):126128.
[10]彭海红,汪忠华,邓文娟.有关会计犯罪问题的浅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3,(07):168169.
[11]程安林,梁芬莲,季洁.基于会计舞弊的内部控制形式有效性研究[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3,(02):7787.
[12]陈周.会计信息失真的伦理学分析——从猴王集团破产案谈起[J].四川会计,2001,(10):79.
[13]中国证监会.关于红光实业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罚字[1998]75号)[Z].
[14]清怡.银广厦重组似蜀道难[N].西安晚报,20010910
[15]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相关处罚决定[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