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经济法司法救济的研究
2014-12-17李珊珊吉林工商学院吉林长春130507
李珊珊吉林工商学院 吉林长春 130507
关于我国经济法司法救济的研究
李珊珊
吉林工商学院 吉林长春 130507
我国在建国之初就制定了经济法,并且随着多年来的不断的修订,经济法已经不断的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经过多年的研究表明明确的经济法司法救济程序对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对目前我国经济法司法救济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对经济法司法救济的重要性进行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够完善经济法司法救济程序,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经济法;司法救济;特别司法程序
1、我国经济法司法救济的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
1.1 我国经济法司法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经济法司法救济的制定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其中有两个主要的问题,包括在我国的经济法司法救济中有实体权利义务,而无诉权的救济程序的规定;或规定有法律责任,而无责任的适用方式。如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规定,在现实运作中往往难以找到相应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实体权利。第二,有实体权利义务,也有诉权的规定,但诉权规定很不周全。如某些经济法权利规定由某一组织享有,法律却未明确权利的具体行使者,也没有赋予该组织成员以诉权,当违法行为侵犯了该组织享有的权利且国家机关怠于行使职权的情况下,这种权利即处于无人保护的情况,典型的例子是非法侵占土地使用权的争议。这些在经济法司法救济中存在的问题是在多年来的经济法的不断的修订中一直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的经济的不断的发展,而逐渐地显露出来。我国在建国初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所以,市场的变化一直在国家的控制之下,经济法司法救济也不被人们重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在经济方面与国际的交流越来越多,因此,经济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也越来越大,经济法司法救济也逐渐被人们重视起来,从而在经济法司法救济中存在的问题也愈加的突出。
1.2 我国经济法司法救济中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
我国经济法司法救济中存在问题的主要产生原因有两个方面,分别是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外部因素主要是国家权力行使方式的限制,经济法上的权力通常认为是指国家所享有的干预、管理、调控市场经济的职权,是本质意义上的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一般国家权力所共有的基本属性,如强制力的垄断性、普遍的约束力、主权性等,但在其结构、特征与方式等方面,存在自身的规律与特性。与普通的行政权相比较,经济法上的国家权力具有经济性、灵活性、综合性等特点。因此,在经济法的行使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国家、政府人员的影响,而且,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下,国家拥有各种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以及国有资产,并有行政机关依靠法律行使权力,保护国家的财产,但是,在国家保护国有利益的情况下不可避免的会对自然资源或者其他的资源造成伤害,例如,许多的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增大自己的业绩,就兴建许多的工厂,完全不考虑工厂的兴建会不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使得环境污染加剧,虽然地方财政收入得以提升,但是想要将环境恢复到最开始的状态所需要的资金投入是所赚的的资金的数倍,这种行政部门促进经济发展却对外界环境造成危害的问题,就是当前引起我国经济法司法救济中存在问题的主要的外部因素。
经济法司法救济问题的产生除了经济法执法、立法、司法、发展历史和学术研究等法律运行的外部原因外,经济法自身的特性也造成了司法适用的障碍。目前我国所设立的经济法泛化的现象非常的严重,其中经济法本身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缺乏独立的范畴和精确的概念和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界限不明是造成当前经济法泛化的最主要的原因,我国制定的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内容和对象都非常的明确,在法律的执行中有固定的标准,但是我国的经济法的执行却更加的泛化,没有明确的对象和应用情况,因为在法律的制定中其他的法律都可以借鉴我国历史上的法律修订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的订立情况,这是由于除了国家的性质和具体的情况不同外,在其它的方面每一个国家都是相同的,可以互相的借鉴,可是我国是世界上少有的使用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在经济法的修订上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因此,在经济法司法救济方面相对于其它的法律来说更加的泛化,成为了引起我国经济法司法救济中存在问题的最主要的内部因素。
2、我国经济法司法救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1 我国经济法司法救济的必要性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法律的实施最终都必须依靠司法的力量,诉讼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途径。毫无疑问,诉讼也应当是经济法实施的重要途径。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法律关系。实体法规定权利义务,程序法则提供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强制方式和权利受到损害时的补偿手段。目前,经济法司法救济手段的不足已对市场经济和经济法本身的发展造成了相当的阻碍,虽然建立经济法的司法救济程序面临着种种困难,但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都对此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司法救济是法律实施的后盾,是保障法律形式正常功能的必要的措施,因此,法律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依照法治的一般原理,任何国家都必须保障公民各种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完善,努力通过科学、高效的司法机制使各类违法行为受到及时的追究,使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和救济,而市场主体所享有的经济
法权利也概莫能外。因此,经济法司法救济是经济法正常运行的基础,其次,司法救济还从某一方面约束着国家权力的行使,防止国家权力过多的干涉经济法的运行,使经济法保持绝对的公正性。
2.2 我国经济法司法救济的可行性
违反经济法的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开始逐渐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发展。但是,实体法虽然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出了种种规定,体现了对处于弱势方的消费者的倾斜,这种倾斜却没有能彻底贯彻到具体的诉讼制度中去.目前立法上规定的消费侵权诉讼只将那些发生于具体的消费活动中的纠纷纳入了诉讼轨道,并且在程序安排上是完全套用以处理平等主体间纠纷为要旨的民事诉讼程序,己不能完全适应解决纠纷的需要,因此,就需要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司法救济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当消费者的权益被侵犯时,需要其去捍卫消费者的利益,其次,经济法司法救济还要避免在市场中出现垄断的现象,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3、结语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司法救济中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而且人们对经济法司法救济的重视度不足,需要在未来不断的完善经济法司法救济的过程中提高人们对司法救济的重视程度,使经济法司法救济更好的保障人们的利益。
[1]张磊.浅谈行政指导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A].新世纪行政管理研究——湖北省行政管理学会2011年年会暨“政府管理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理论研讨会论文集[C].2011年.
[2]张辉.浅析循环经济中的行政指导法律手段[A].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010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C].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