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日本对国际秩序的挑战
2014-12-17周永生
周永生
2012年9月11日,日本政府与所谓钓鱼岛土地的“岛主”签订了钓鱼岛土地购买合同,实现了所谓“土地国有化”。这一事件不啻是对中日关系的“9·11”恐怖袭击,导致中日关系急剧恶化,中国国内民众掀起大规模抗议浪潮,中国政府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不得不采取反制措施[1]。
日本政府的所作所为不仅严重地侵害了中国国家领土主权,置几十年来中日两国老一代友好人士、两国政府、两国领导人精心培育的中日关系于不顾,而且,也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同盟国家反法西斯胜利成果和战后国际秩序的公然挑战。
日本是一个发达国家,也是一个兼有东西方文化、复合型政治与文化的国家。在外交上,日本利用自身传统文化和娴熟西方外交、政治手段的优势千方百计地维护自身的国家利益。在日本利用的诸多手段中,有些是正当合理、无可厚非的。有些则带有马基雅维利式西方损人利己、危害双边关系和地区安全、甚至是挑战国际秩序和正义的色彩与倾向。对此,我们不仅要一分为二地区分看待,肯定其合理成分,也要对其严重危害地区和平的做法加以反制。
一、《开罗宣言》的由来、内容及对钓鱼岛的关联规定
众所周知,日、德、意法西斯国家发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给全人类带来了惨烈深痛的灾难。同时也促进了遭受他们侵略、奴役国家和人民的团结,使他们走向结成反法西斯同盟。1942年1月,中、苏、美、英等26国发表了坚决同法西斯国家战斗到底,不单独媾和的《联合国家宣言》。这标志着世界反法西斯同盟的正式建立。从此,世界各国人民走上了联合起来消灭法西斯国家,谋求建立世界和平、安全的道路。1943年11月下旬,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开罗召开同盟国家三大国首脑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了打败法西斯国家的军事、政治问题,确定了战争的目标和战后的一些原则。并约定于会议结束后的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同时发表三国政府和首脑确定的《开罗宣言》。
《开罗宣言》庄严声明:中、美、英三大盟国“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诸方面加诸残暴的敌人”;“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身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三国的宗旨是: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的一切岛屿;把日本侵占的中国领土,包括中国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驱逐日本用武力或贪欲攫取的所有土地上的势力;使朝鲜自由独立。“宣言”宣告:“根据以上所认定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目标一致,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无条件投降。”
《开罗宣言》作为二战中反法西斯国家重要的国际文件,早在1943年就已经确定要打败日本,将被日本占领的中国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并使其无条件投降的战略目标。而中国的钓鱼岛属于中国台湾省管辖,自然也包括在归还中国的领土范围之内。因此,在日本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属于中国台湾省的钓鱼岛从法理上就等于已经自动归还中国。日本国家在对钓鱼岛殖民统治期间的任何私人土地权利随着其在法理上回归中国而自动失效。在钓鱼岛不属于日本领土的大前提下,无论是古贺家族、还是后来栗原家族所拥有的钓鱼岛土地均为非法,他们之间的买卖关系也不能成立。同样,在土地法理权利已经转归中国的情况下,日本政府的所谓“购岛”,即与私人“岛主”的所谓买卖合同也是非法和无效的。
二、《波茨坦公告》对《开罗宣言》的确认及其与钓鱼岛的关联
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1945年7月17日到8月2日,美、英、苏三国首脑在德国的波茨坦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美、苏、英三国最高领导人杜鲁门总统、斯大林部长会议主席、丘吉尔首相(后期是艾德礼新任首相)等。会议讨论了战后处理德国、波兰等问题,决定敦促日本立即无条件投降等。7月26日,美、英、中三国领导人签署并以宣言形式发表《波茨坦宣言》(或称为《波茨坦公告》)。8月9日,苏联对日宣战并在此文件上后补签字。其中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第十三条规定,“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对此种行动诚意实行予以适当及充分之保证,除此一途,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波茨坦公告》上述内容不仅重新确定了《开罗宣言》的宗旨和目标,而且,将日本的主权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这段规定表明,如果没有美、英、中、苏四个反法西斯同盟国家的认可,日本的主权只能局限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四个岛屿之内,而不存在其他主权领土。这四个岛屿以外的其他小岛屿主权是否归属于日本?其中“吾人”的含义并非指反法西斯同盟国家中的某一个国家,而是带有复数的国家含义,根据1942年1月《联合国家宣言》中不单独媾和的规定,既可以理解为需要参与《波茨坦公告》的美、英、中、苏四个反法西斯同盟国家的一致认可与决定是比较确切的含义。整体看待这一时期密切相关的几个国际反法西斯文件的含义,说明个别反法西同盟国家为日本指定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四个岛屿以外的小岛屿等领土是非法和无效的,只能在直接参与起草和签署《波茨坦公告》的美、英、中、苏四个反法西斯同盟国家一致同意和认可的情况下才属于有效。
钓鱼岛从明朝就在中国史书中有确切记载,并在中国海防范围之内。是中国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使用、长期有效管辖的群岛,中国对其享有主权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根据。钓鱼岛不仅在清朝时期隶属于中国台湾,是从古至今中国的福建、浙江、台湾地方渔民的传统渔场,而且,随着日本的战败投降,其主权归属已经自然转为中国。同时,也并没有任何一个反法西斯同盟国家指定其为日本的主权领土。并且,按照《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如果要将钓鱼岛指定为日本领土,只有在美、英、中、苏四个国家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能有效。
因此,日本长期窃占中国领土钓鱼岛是对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奠定战后国际秩序基础、具有国际法效力国际文件和战后国际秩序的公然挑战,是日本反攻倒算,要搅乱并推翻二战以来和战后反法西斯同盟国经过浴血奋战所建立起来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相对合理的秩序。
三、《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对日本的法律效力
一些日本右翼、右派人士不承认《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他们为了诋毁、破坏第二次世界大战反法西斯战争及其胜利成果,枉顾历史事实,歪曲和篡改历史,说什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不是国际条约,没有法律效力,对日本没有拘束力”;“日本不是无条件投降”,等等。而实际上,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这两个国际著名的反法西斯文件对日本都有拘束力。主要论据如下:
第一,一个国际文件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只从表面上看它是不是在名称上称作“条约”的文字,即使名称上没有“条约”的字样,但只要符合条约的要件,都可以看做是国际条约而要加以遵守。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就属于符合国际条约要件规定的国际条约,主要根据如下:(1)参加国都具有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和主权。美国、英国、中国、苏联参加的领导人几乎都是其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包括罗斯福、丘吉尔、蒋介石等,代表的显然是他们本国的政府和国家,他们具有签订国际条约的能力和主权。(2)他们是在平等、自由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发表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没有任何违背缔约国意志的情况。(3)条约必须符合强行法规则才能生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完全符合当时和战后的国际正义秩序和国际法规则,与强行法和全体国际利益没有违背。
基于以上论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具有完全的国际法效力,必须予以遵守。当然,就一般国际法习惯而言,经过签字和国内立法机构批准的条约效力最高;不需经过国内立法机构批准,但有签字的条约次之;再次是没有签字的条约。这三种条约只是在习惯上认为相互之间的效力有所差异,但并没有国际法条文上规定的差别。《开罗宣言》没有签字,但它的内容在签字的《波茨坦公告》中得到确认,因此,它法律的效力不低于签字的条约。《波茨坦公告》是在二战后期,同日本的战争还在紧张、激烈进行的过程中,在这种紧急、随时都有大量人员死亡的战争状态下,这样一个敦促日本投降的条约不太可能等待每个参加国国内立法机构漫长的审理和批准程序。因此,这是一种特殊情况、特殊条件下的国际条约,并不能认为它没有国内立法机构的批准程序就会降低他的国际法上的拘束力。
第二,日本天皇裕仁作为战前日本最高统治者在1945年8月14日发表《终战诏书》广播讲话,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就等于《波茨坦公告》及其中表述必须遵守的《开罗宣言》对日本具有了法律拘束力。
日本天皇裕仁表示:“朕深鉴于世界大势及帝国之现状,欲采取非常之措施,收拾时局,兹告尔等臣民,朕已饬令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愿接受其联合公告。”日本天皇裕仁接受《波茨坦公告》就等于日本国家承认了《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条“《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的规定,也就等于日本国家同意将本国的主权范围界定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同时,也等于接受了其中的第十三条“无条件投降”的规定。因此,日本不仅是无条件投降,也等于承认其中规定,将中国领土台湾及其附属岛屿钓鱼岛归还中国的法理事实。即使抛开台湾的因素,在美、英、中、苏四个反法西斯同盟国没有一致将钓鱼岛指定给日本国家的情况下,钓鱼岛不可能成为日本的主权领土。否则,就违反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这两个奠定战后国际秩序基础的反法西斯国际文件的规定。
第三,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和日本国家代表在密苏里军舰上签订的日本《投降书》中明确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明确表示“无条件投降”。如果说日本天皇的《终战诏书》还不是国际条约,它承诺的法律效力比国际条约要低的话,那么,日本政府和日本国家代表与美国、中国、苏联等反法西斯同盟国家代表签订的《投降书》则属于正式的国际条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其中明确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等内容。由于《波茨坦公告》中规定必须实施《开罗宣言》,因此,等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内容对日本国家同样有效。那么,在没有美、英、中、苏四个反法西斯同盟国家将钓鱼岛一致指定给日本的情况下,日本对钓鱼岛的任何主权诉求都是对《投降书》中遵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承诺的公然违背,是对二战胜利果实的反攻倒算,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严重挑衅和对抗。
安倍晋三在执政前公开宣扬要突破战后日本“和平宪法”中“不保有军队”的束缚,建立国防军,扩充军队,更扬言要驻军钓鱼岛。执政以后,安倍将修改宪法作为其内阁政治的核心目标。当参议院选举结束,执政党未能达到三分之二绝对多数议席的情况下,安倍准备先通过对宪法重新解释达到拥有集体自卫权的目标,以便可以对发生在日本以外的事态通过武力威胁、或战争手段加以解决。2013年8月9日,安倍晋三决定指示自己设立的专家会议“关于重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础的恳谈会”加快研究步伐,要求为许行使集体自卫权而加快修改宪法解释,争取在2013年秋季提出报告。日本发展危险的倾向已经日趋明显。但这种危险并不意味着日本马上要走上军国主义道路,而是逐渐通过打破战后政治和军事束缚的方式在体制上向有权力发动战争的方向过渡。如果要恢复军国主义还有很多障碍需要跨越,但的确有向那个方向推进的政策苗头和动向。一是安倍首相及其内阁的主要成员缅怀和向往大日本帝国及其某些军国主义的做法。二是安倍及其内阁成员不断企图推翻“河野谈话”“村山谈话”等战后日本政府承认和反省侵略战争的做法。三是安倍及其内阁成员不断表示对供奉有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英灵的所谓“尊敬”,包括供奉祭祀钱、参拜等。四是延续老殖民主义霸占领土的做法,对中、韩、俄的领土争端采取强硬对抗性政策。这种危险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等待日本实力具备,有可能“举全国之力”争夺钓鱼岛、竹岛(韩国称“独岛”)、北方四岛(俄国称“南千岛群岛”)等岛屿上,而一旦日本羽翼丰满,很可能举全国之力对中国进行战争准备,对韩国进行战争准备、对俄国进行战争准备。这种危险的倾向不能不引起世人的高度警惕。
是维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反法西斯战争中建立起来的战后国际秩序?还是任由日本的右翼、右派势力在危险的道路上越滑越远?这是摆在全世界人民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四、如何巩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法西斯成果
对于日本政府和安倍内阁不断挑衅战后国际秩序,企图推翻战后日本国内和平政治体制和重新武装的做法,中方和国际社会可以从诸多角度加以应对。
1.学术、舆论上深入发掘日本法西斯国家和军队的恶行,尤其重视向欧美介绍和宣传。日本侵略中国还有很多重大的历史问题没有弄清,比方说,日本关东军修筑大量对苏联作战的防御要塞工事。而每一次修完工事为了保密的需要,都要大规模屠杀中国劳工。根据一般研究学者的估计,这种杀戮死亡的中国劳工就在100万人以上。但现在也没有找到尸骨等切实的证据,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考察和揭示。
2.中国要学习韩国在独岛问题上的做法,将钓鱼岛问题上升到目前尚没有彻底清算日本殖民侵略后果的高度,要求日本退出对钓鱼岛地区的控制和干涉。中国既要进行切实领有钓鱼岛的历史、国际法理、法律研究,也要将其上升到这是一个日本殖民侵略遗产没有得到彻底清算的政治高度加以认识和主张。从而彻底清算这一殖民侵略留下的历史遗产。
3.以日本民众容易接受的方法打压安倍修宪、建立国防军的企图。我们要理解一些日本国民认为日本的宪法也是可以修改的观点。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可以由他的国家和人民按照法律程序加以修改,日本也有这样的权力。但是,要让日本民众看到,安倍的修宪道路不是为了日本的和平发展,而是带有极其危险的政治倾向,是一种“恶修”。走这条道路对日本来说不是更安全了,而是更危险了。因为当日本没有了和平宪法的制约以后,一支强大的军队很有可能走向与周边国家不断冲突的危险道路。
4.中国可以进行密切的国际合作,寻找在国际上可以伸张正义的契合点。中国可以同韩国、俄国等国进行更紧密的合作,如支持韩国民间党派和政府机构要在联合国通过谴责日本否定侵略历史决议的主张。
5.中国要建立研究琉球问题、钓鱼岛问题的专门研究机构,既可以是事业单位的机构,也可以是纯民间的机构,与日本谋求研究琉球独立的机构建立必要的联系与合作,还原琉球问题、钓鱼岛问题的本来面目。
6.中国要继续加强海空军建设,向全面压倒日本海空军事力量的目标发展,保持对企图推翻二战成果的国家最后的制约手段。
7.在中日两国矛盾深化的较长时期里,中国要进一步加大同日本民间交往的力度,而不是缩减民间交往。包括扩大双边贸易,这对双方经济都有利;扩大人员往来,通过更多的人员往来和交流团结日本的左派,争取作为中间派的日本广大民众,影响日本右派,打击和孤立不可转化的极少数极右派势力。
8.对日本有条件承认其大国地位。安倍执政以后,一直在追求成为强大国家的战略。在中日将来和好的情况下,中国可以有条件承认日本的大国地位。条件包括日本彻底退出对钓鱼岛的控制,承认其为中国固有领土;不谋求扩军和对外战争;领导人不参拜靖国神社;对于在日本国内否定侵略历史,美化侵略历史的言论和行为,要求日本向德国学习,建立起国内镇压否定侵略历史,美国侵略战争的法律体制,通过日本国内法加以严厉惩治。杜绝今后为历史翻案的可能性。如果日本这些都能做到,日本就成为对中国无害的国家。中国可以像法国支持德国“入常”一样支持日本“入常”。
[1]日本“购岛”是对二战后国际秩序的公然挑战[EB/OL],人民网,2012-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