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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模式下措施项目缺项引起的价款调整研究

2014-12-15王超WANGChao

价值工程 2014年35期
关键词:缺项发包方承包方

王超WANG Chao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 100038)

(China ENFI Engineering Corporation,Beijing 100038,China)

0 引言

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正式颁布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已逐渐成熟并成为主要的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可根据措施项目计价的特点,按照单价项目、总价项目分类列项,明确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1]。但措施项目作为开口清单,且影响措施项目设置的因素较多,清单中不可能将施工中出现的措施项目全部列出,所以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经常出现未列措施项。规范措施项目缺项时的费用调整问题,是富有意义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影响措施项目缺项的因素分析

措施项目清单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当中,是招标文件的关键性内容之一,所以必须保证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的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工程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顺利进行,进而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对质量和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2]。

对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问题产生的原因归纳如下:

①对相关规范及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3];②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③招标图纸设计深度不够或不完善;④未能认真审阅核对招标图纸;⑤编制校对复核制度不健全、不到位;⑥施工组织设计变化[4];⑦招标文件中新技术要求;⑧投标人为低价中标[5]。

2 措施项目缺项的价款调整条件

2.1 条件一:承包方应予承担的风险 措施项目清单缺项中属于承包方应承担责任为:①未能认真审阅核对招标图纸;②施工组织设计变化;③投标人为低价中标。承包方在投标中标后,为了获得更大利润要求改变施工方案,增加措施项目等额外费用,发包方以招标文件以列项,拒绝支付。中标后,承包方改变施工方案导致措施项目清单缺项,属于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发包方一般不予支付。

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施工方案的改变,进而导致措施项目缺项的情况很难被招标人认可,一般需经发包方同意后才可以调整。

2.2 条件二:发包方应予承担的责任 由发包方原因导致措施项目清单缺项的原因主要为两类:一是属于招标文件中发包方未列项,二是设计图纸中设计深度不够[6]。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列出此措施项目费,承包方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方批准后进行调整,在竣工结算阶段的确定与调整,要依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等资料,特别要结合合同中的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由于设计图纸深度不够导致措施项目缺项,属于发包方应承担的风险范畴,在承包方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后,应予以调整。

3 措施项目缺项的价款调整分析

3.1 总价措施项目的价款调整分析 在合同中,总价项目的价款一般采用总额包干。施工过程中只要工程总体规模不发生实质性变化,其费用不做调整。但若未作约定,可按以下情况进行价格调整。

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方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方的报价浮动率(即承包方的让利率)计算。

①计费基数的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问题。首先是分部分项工程量(工程实体部分)的数量变化,引起措施费因计算基数的变化而改变。

②工程漏项或变更引起的费用变化问题。当工程漏项或变更造成总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方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工程漏项或变更部分的总价措施项目费,由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并依据原计算基础和费率,并考虑报价浮动率提出调整价款[7]。

3.2 单价措施项目的价款调整分析 承包方在由于工程漏项或变更导致单价措施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利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具体步骤首先应该提前把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报发包方批准后执行。工程漏项或变更部分的单价措施项目费,由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并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和承包方报价浮动率提出调整价款。该情况下发包方、承包方按以下方法计算合同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

当工程漏项或变更增加措施项目时,由承包方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发包方提出,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M1=M0+ΔM

式中:M1 是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M0 是承包方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ΔM 是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

4 结论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已逐渐成为工程项目中主要的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如模板、脚手架、临时设施、施工排水等详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而对措施项目缺项引起的费用调整分析研究,有助于投标人掌握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成本控制水平,是提升投标报价竞争力的有效方式,从而形成施工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的整体竞争力[8]。对于发包方,做到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明确措施项目缺项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条件,属于承包方报价风险内措施项目费在结算时不得调整,明确双方责任可减少竣工结算时的纠纷。确定措施项目缺项引起的费用调整问题,本研究从措施项目缺项的产生原因出发,明确有关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风险分担机制,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约定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条件和调整方法,体现了工程项目活动中公平、公正的原则,更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广和实行。

[1]邸金峰,白春燕.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措施费计算[J].价值工程,2010(3):232.

[2]项跃.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漏项问题分析研究[J].四川建材,2009,05:223-225.

[3]孙彤,尹贻林,赵进喜.措施项目费用索赔影响因素及索赔值的确定[J].建筑经济,2013,03:46-48.

[4]弋理.施工措施费用索赔管理研究[D].重庆大学,2008.

[5]吴国友.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措施项目费的合理计取[J].建筑经济,2011,08:68-70.

[6]惠海静.市政工程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方法的探讨[J].管理世界,2007(3):72-73.

[7]张译元.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结算方式改进研究[D].天津:天津理工大学,2011.

[8]陶学明,李颖.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费竞争力分析研究[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6(8):18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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