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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2014-12-12■谢

民主与科学 2014年1期
关键词:度量矫正规矩

■谢 晖

在我国古史的传说时代,有这样两位兄妹人祖,他/她们就是伏羲和女娲。有关他/她们优美的传说和记忆,可谓开辟了中国历史的创世纪。后世的人们循着这一故事,创作了无数艺术作品,其中被广泛关注的是多有发现的汉墓砖画中的伏羲女娲像。特别是在山东、新疆一带出土的砖画像中,每有栩栩如生的伏羲女娲人首蛇身像。在这些画像中,其中女娲执规、伏羲执矩的画面引致人们广泛的关注,有人把它描述为始祖对秩序的关注,有人把它描述为中国标准产生的标志,还有人强调它严谨有致的科学价值。

无论秩序、标准还是科学,都意味着人们对自身交往活动的理性预设和实际安排。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彰显了规矩对于人们交往的实际价值。于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国人耳熟能详的谚语也就产生。何谓规矩?孔颖达曰:“规所以正圆,矩所以正方。”可见,规和矩分别是两种校正圆形和方(直角)形的工具,前者即圆规,后者即角尺。一个人想画出足够圆润的图画,必须借助圆规这个工具;一个人想画出足够方正的图画,也必须借助角尺这个工具。没有适宜的工具,就难以达到美好的理想;没有可行的方法,就只能遥望目的而暗自兴叹。所以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可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是大到经邦治国,小到生活日用人们都可能面对的问题。它更深刻的意蕴在于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倘若没有法律,没有人们交往行为的准则,就不可能有良好的秩序,就无法保障人们的自由、安全、和谐与幸福。所以,作为规矩的法律不是人们日常生活之外的摆设,而是规范和构造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前提。当然,对这里的法律,可以理解为是小传统意义上的习惯法,但更应理解为是大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法。因现代社会发达的交通网络和信息渠道、频繁的人员交流和人口流动,多样的价值追求和复杂的交往关系,更需要相对统一和一般的规则来规制人们的行为,否则,就难以实现同案同判或者同样事情同样对待的基本公平要求,也无法形成严谨有度、自由和谐的秩序。

行文至此,笔者不禁想起在某市工作时看到当地媒体的一篇报道,说的是该市一位上了年纪的老人带着其从海外归来的孙子过马路。尽管马路对面有红灯正在亮起,但爷爷还是背着双手、跺着脚步,大大方方地穿越车流行到对面。可到对面后他一回首,发现年龄尚小的孙子不在身边,再张望寻找,原来小孙子还呆立在马路对面。情急之下,他再次迅速穿越车流,引致马路上一些车主都来不急刹车,只好脏话对待这位不守规矩的老人。过了马路他急切地抱起孙子,而小孙子则有板有眼地说:“爷爷,红灯亮时不能过马路!”

这个故事,被称为爷爷的法律意识赶不上小孙子。或许在不习惯于法律规范的人们看来,这位小孙子真傻,让法律束缚的手足无措。但在一个习惯了法律教化并自觉接受法律行为规制的社会,没有法律规矩,人们反倒不知所措,寸步难行。特别在一个以市场交易为主旨的复杂社会,法律就像阳光、空气和水一样,是人们须臾不可或缺的东西。公民要买件衣服,饱含着法律的因素:衣服面料不得超越法定的甲醛含量标准;要买袋水果,也饱含法律的因素:水果农药残留不能超越法定的标准。甚至连公民的休息,也深受法律的保护。倘若有人无视甚至剥夺公民的节假日或其它时间的休息权,公民自然可以寻求依法救济。所以,法律对公民的权利规定及公民日常享有是法律规矩的日常形态,而对公民权利侵犯后的救济,是法律规矩的另一种形态。由此足见法律作为规矩,与公民日常交往的密不可分。

所以,法律就是在现代社会公民交往行为的一般和普遍规矩,是人们在行为中寻求自由交往、有序交往并有利交往的行动指南,是构造法律帝国这个“方圆”世界的基本材料。把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置诸法律的世界,也可以说没有法律,不成秩序。一个没有秩序的世界是人人自危的,它只能使人置于茫然不知出路的丛林世界,从而也只能忍受弱肉强食、“人对人就像狼对狼一样”的“丛林法则”。人们的交往行为失去基本预期,因此,人们只能生活在恐惧、不安、战栗和担忧中。正因如此,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谓十足的法律格言。那么,这一格言对认知法律、了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而言具体意味着什么?

众所周知,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人们交往行为的规范机制。如果把法律比作规矩,那意味着规矩所具有的功能在法律中必然呈现。规矩的功能,在于给人们提供信用预期、度量标准、矫正手段等。如此关照,则法律作为规矩,照例具有这样的功能——尽管法律的功能还远不止于此。笔者不妨展开分析法律作为规矩的这些功能。

法律作为规矩是人们交往的一种信用预期。人无信不立,原因在于人在本质上是一种群体性交往的动物。荀况认为,人之所以能把比自己力量大的牛和比自己奔跑快的马作为工具使用,就在于人能群,而牛马不能群。所谓群,就是作为个体的人能够合作协力、共克难关。而亚里士多德也强调,人在本质上是城邦的动物或政治的动物。因此,合作协力的交往是其本性使然。人如何才能达成合作协力?最经济的方式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即把人变成信用的动物。可事实上,现实生活中的人未必是恪守信用的,为此,建立一套关于信用的强约束机制,使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变成可预期的,而不是仅仅凭借无法实证的道德良心以规范信用、滋养信用,是人类达成互利合作、协同克难的有效途径。法律规矩的重要功能,就是建立这种人与人交往的信用预期,不致因为信用担忧而令人惴惴不安、惶惑恐惧。从而在个人信用并不保险的时候,建立起屹立于个人信用之上的可预期的规范信用。例如,人们之所以把自己赚的辛苦钱拿来买保险,是因为保险法给人们提供了预期信用。即使保险机构违背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能通过法律获得救济,并迫使保险机构遵守合同。

法律作为规矩是人们交往的一种度量标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们的交往行为总是有利益算计的,而利益算计,总是和大、小,多、少,强、弱,贵、贱等这些数量判断相关的。没有可度量的标准,或者没有公平的度量标准,那么,利益分配的公平就没有可能。笔者曾到某地调查,乡人谈起公社时代的当地生活,每每会讲一个故事,说是彼时的大锅饭,名为追求公平,其实很不公平。大锅饭做好后,由一位刚进村不久的新媳妇执掌给村民盛饭的工作。饭盛的多少、稀稠,全由这位小媳妇把握。有些人因之饿死,还有个别人因之“撑死”。村上老人都能讲一句歌谣:“莲荷的铁勺子要人的命!”为何如此?因为勺子只能度量饭食的容积,不能度量饭食的质量。事实上,所有规矩,无论圆规、角尺、算盘、度量衡等等,都是度量标准。只有度量标准做到公平,度量的结果才能公平。否则,如果度量器具如“刘文彩的斗”那样,就只能变成“吃人的口”。相比较这些度量工具,法律更是人们交往行为的度量标准,甚至连上述度量工具也需要法律规定其具体的尺度、型号和质量等等。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公共交往,倘若没有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就只能陷入混乱;有了法律而不能笃行法律,也只能规矩不立、方圆不就。

法律作为规矩是人们交往的一种矫正手段。正像市场上的买卖一样,即使有秤,有些人也会变更秤的准星,使商品缺斤短两。对这种买卖欺诈行为的准确矫正,只能继续依赖于秤——准星更为标准的秤。同样,法律作为人们交往行为的准则,无法杜绝人们通过钻法律的空子、任意解释法律、甚至公开破坏法律等手段影响法律秩序。对此,究竟如何矫正?当然,矫正的最好手段还是依赖法律,而不是其他任何神明或个人权威。法律作为规矩,既是人们交往行为的引导机制,也是对违背或破坏法律行为所预设之标准的矫正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的约定,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矫正违背法律的行为,并始终保障人们的交往行为运行在法律预设的框架内,从而确保法律秩序在法律调整下能够得到兑现。所谓法治,就是让人们的交往行为服从法律事先预设的框架,使人们的生活遵守和运用规矩的世界,即以法律这种规矩,构造人类交往行为的权威秩序,同时,也以法律这种规矩,来矫正一切对法律的行为傲慢,最终建立一个以法律为前提和规矩的法律帝国。

2011年,笔者到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参观,看到在该院的文化长廊上,涉及中国法律史的第一幅图案就是有关伏羲女娲考订规矩的故事。在该院看来,法律就是方圆人间秩序的规矩。正如没有规矩,就没有方圆一样,没有法律,就没有人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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